物业经理人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4996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1、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2、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院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应当立即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

  4、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5、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6、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7、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制度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X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某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各科室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立即报告医务科,医务科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三、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各科室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制度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