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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油厂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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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油厂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采油厂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私人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职工的利益,树立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家庭的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作业大队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 职工购置的私人机动车辆,办理落户、买卖、转籍、保险、养路费、检审等事宜,应凭个人身份证,以个人名义办理,不得以单位名义办理。

  第四条 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应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领取机动车辆号牌、办理相关行车证件、驾驶证和手续、购买保险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五条 私人机动车辆的车主和驾驶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主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本大队的交通安全教育,服从监督管理,保证行车证件合法有效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 件》的要求。

  第六条 私人机动车辆的车主和驾驶人,应对自己的交通安全行为向大队做出书面郑重承诺,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大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建立登记台帐,私人机动车辆车主和驾驶人履行安全教育义务。

  第八条 做好私人机动车辆管理,监督私人机动车车主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禁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和私人机动车进入易燃、易爆、作业现场等重要工作场所。

  第九条 私人机动车辆不准单位生产和公务活动,(上井和私车公干行为),严禁进入生产场所,必须按规定停放。单位通勤车辆的,职工上、下班原则上应坐通勤车辆。

  第十条 驾驶私人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私人机动车车主及驾驶人承担,事故自行处理。因事故造成驾驶人和搭乘车辆的职工伤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鼓励成立私家车协会,大队只能对私人机动车辆车主及驾驶人进行教育和管理,提供车管业务、事故处理和保险业务等方面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附则

  (一)职工是指油田在岗的正式、集体、内聘、劳动合同、企业员工、非全日制职工、临时工等。

  (二)私人机动车辆是指职工个人购置使用的各类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

  (三)通勤值班车辆指单位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车辆。

  (四)在大队院内不按规定位置乱、停放的,否则罚款300元/次;

  (五)私自驾驶私家车上井的罚款500元/次;

  (六)对私自安排私家车上井或私车公干的按照“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E采油厂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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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X工厂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某工厂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私人机动车辆的管理,强化职工的安全教育,及时准确掌握本单位私人机动车辆信息,建立私人机动车辆管理台帐。

  第二条 职工购置的私人机动车辆,办理落户、买卖、转籍、保险、养路费、检审等事宜,应凭个人身份证、以个人名义办理,不得以单位名义办理。

  第三条 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应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领取机动车辆号牌、办理相关行车证件和手续、购买保险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四条 拥有、使用私人机动车辆的职工应及时在基层单位登记,并签订“私人机动车辆安全使用承诺书”。

  第五条 拥有、使用私人机动车辆的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严禁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胜利油田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职工上、下班应乘坐工委提供的通勤车辆。不得私自驾驶私人机动车辆上下班和从事公务活动。

  第七条 驾驶私人机动车辆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私人机动车辆车主及驾驶人承担,事故自行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委所属各单位。

  第九条 附则

  (一)职工是指**工委在岗的正式工、集体工、内聘工、劳动合同工、企业员工。

  (二)私人机动车辆是指职工个人购置使用的各类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

  (三)通勤值班车辆指单位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车辆。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工委HSE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私人机动车辆安全使用承诺书

篇3:乡小学出入校园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乡小学关于出入校园车辆的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是学生密集、学生活动的公共场所,为了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防止车辆进校造成安全事故,经学校研究决定,对进出校园的车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全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园内职工车辆规定

  1、学校教职工机动车辆,在校内行使,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2、严禁教职工酒后开车,必须遵守交通法规。

  3、学校教职工的机动车辆应停放在规定的区域,不得停放在陡坡地带,防止车辆自动滑行,造成安全事故。

  4、学校教职工的机动车辆,自己应妥善保管,严防盗窃事故发生。

  二、外来车辆的管理规定

  5、严禁报废车、无牌无证车进入校园。

  6、上课期间,探望学生的家长的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7、严禁营运性质的出租车、摩托车、三轮车、大货车进入校园。

  8、来校办理公务的车辆进校,须经门卫值班人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校。

  9、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查询;进校后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位,不得停放在公路的陡坡上。防止车辆自行滑行,造成安全事故。

  10、来校参加文体、教育教学等活动的车辆,谁组织谁负责安全。

  11、凡遇下课、放学等学生出入高峰期,不论是在校内行使或准备进校的任何车辆必须自觉停车,待学生疏散完后,方可继续行驶。

篇4:学校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校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4

  目前,由于我校校内通道狭窄,在校内通行的机动车辆及人员较多,为校内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为了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及校园设施不受损害,规范校园内交通秩序,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本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经学校研究,现就校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1、教师上下班骑车、驾车须遵守交通规则。

  2、出、入校门时,遇学生上下学要让学生先行,骑非机动车的教职工要下车推行,机动车辆要减速慢行,进入校园严禁鸣号。

  3、教师车辆进入校园须停在指定位置,不得乱停乱放。

  4、无驾驶证者不得驾驶机动车。

  5、上班时间内不得擦洗车辆。

  6、机动车工作日内一般不得进入教学区。

  7、如在校园内造成学生伤害、公物损害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

  8、非校内车辆,禁止入校。

  9、学生参加校园内体育课或其他文体活动时,车辆禁止该活动场所行使。(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10、驾驶车辆进出校园应尽量避开学生流动高峰时段

  11、校园内限速行驶,时速不准超过5公里,谨防碰撞到学生。

  12、车辆携带物品出校门须由保卫处开出门证。

  13、驾驶人员应增强防盗意识,车况应保持完好。

  14、因工作需要而经常进出校区的非本校机动车辆(含本校师生员工的私家车),均需到保卫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汽车通行证,并按规定进出校区,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

  15、所有机动车辆均应按指定地点以不堵塞通道、不影响其它车辆的通行、不损坏道路、花草、公物为前提有序停放。严禁在行政楼、艺术楼、实验楼等楼前停放车辆。

  16、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需经门卫值班人员或保卫处同意方可驶入。

  17、机动车辆停放安全问题由车主负责,本校对车辆及车辆上的物资损坏、丢失概不负责。

  18、各单位要举办活动时,要事先将来校人员及机动车辆等情况报保卫部门,以便做好服务工作。

  19、门卫人员应严格门卫制度,对进出校门的机动车辆既文明礼貌又严格认真按章管理,切实履行检查登记制度,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20、机动车辆在校内损坏公物一律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罚款。

  21、校长办公室、保卫处将根据校内各部门的特殊情况,对此规定限制的条款进行临时特例变更。

  22、对不执行上述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23、以上条款至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5:大学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大学)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中心车辆由中心办公室统一管理,做好机动车辆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建立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严格执行持证上岗的制度,定人定车;

  3、机动车辆在校内应限速行驶,特别是冬季路滑车速要慢;

  4、车上各种备件、工具、灭火器等物品,应配备齐全。车辆钥匙要妥善保管,如有丢失或需要复制车辆钥匙,必须向办公室报告;

  5、中心机动车辆只能用于垃圾清运和装运货物,不得作为载人交通工具;

  6、驾驶员要认真学习和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交通违章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务必做到安全驾驶、文明行车,出车时证件齐全有效;

  7、驾驶员不得将车辆私自交于他人驾驶,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和私自出车等违章行为。否则,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同时驾驶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8、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的固定场所,任何人不得私自将车辆开回家或随意停放在其它地方;

  9、要定期对车辆进行的安全检查、保养。严格执行车辆维修制度,对有制动器、转向器、灯光等故障的机动车辆未经修复严禁投入运行。对长期停用的车辆要搞好封存保养工作,已报经上级部门批准报废的车辆,不得再行使用;

  10、发生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警,同时向单位报告、严禁逃逸;

  11、加强对机动车辆的车籍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私车挂靠或以单位名义为办理各种车籍证明、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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