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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航房地产公司补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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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航房地产公司补贴管理制度

  绿航房地产公司补贴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行政费用的控制管理,统一公司补贴标准,现就有关补贴事宜做出如下规定:一、交通费补贴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交通费补贴办法》执行。

  二、差旅补贴制度

  1、员工因公出差或考察学习,需征得总经理或分管领导的同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出差;

  2、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合理确定出差天数,逾期出差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因公出差人员按相应补助标准报销出差费用;

  3、员工出差一般不予借差旅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预借,应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按程序审批后到财务部门预借差旅费;

  4、出差人员应合理控制出差期间的交际应酬,确须应酬的,应事前电话请示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否则公司不予报销;

  5、员工出差提倡厉行节约,不贪图享受,原则上要求入住经济型酒店,如遇特殊情况需入住超标准酒店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6、公司环节干部及其它出差人员,原则上只准搭乘汽车、火车,如遇特殊情况需乘飞机,需经总经理批准;

  7、补助标准

  工作人员出差区域市区区内内外一般

  人员60 80 100

  环节干部65 85 105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75 95 120说明补助标准指伙食费70 90 110

  8、交通费、住宿费实报实销;

  9、驾驶私车出差,所发生的燃油费、过路费等据实报销;

  三、差旅费报销:

  1、员工外出归来,及时整理票据,认真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考勤员及本部门相关领导审核、财务部门审签、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销;

  2、出差人员所借旅差费实行一借一还,当次结清,剩余现金要如数退还;

  3、虚假票据不予报销,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除返还报销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四、以上制度由财务部具体把关执行。

采编:www.pmceo.cOm

篇2: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

  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企字〔20**〕65号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确保家电下乡工作在我省顺利实施,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70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中央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零余额账户支付到各市、县(市)财政局“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省级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通过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支付到市、县(市)国库。市、县(市)财政收到省级拨付资金后,应按当地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补贴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此项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补贴账户。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补贴对象:全省凡具有农业户口且购买补贴类家电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

  第六条 补贴方式:购买人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由户口所在地财政给予直接补贴。

  第七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八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九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空调、热水器、电脑、微波炉、电磁炉、摩托车,共10类,其中,摩托车补贴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实施。具体规格、型号以及产品最高限价由商务部、财政部统一招标确定。

  第十条 有效时间:凡在20**年2月1日至20**年1月31期间,购买人在我省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拨付采取事前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实施过程中,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各市、县(市)级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每年清算一次,各市、县(市)财政局会同经贸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十三条 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及时把购买人基本资料和产品等相关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保证补贴业务

  及时开展。

  第十四条 购买人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财政部门申报,可跨年度申报。申报时购买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所在户持有的“涉农补贴一卡(折)通”存折,即农资综合直补一卡(折)通(下同)。

  尚未开设专用存折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帮助农户到相关金融机构开设涉农补贴账户和办理一卡(折)通存折。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街道)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购买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的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是否与购买产品一致;

  4.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是否超过2台(件)。

  (二)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初审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并打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见附表),一式三联,由申请人和受理人签字盖章,分别用于申请人留存、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存档、上报县(市、区)财政局,并做好申报材料复印及档案管理工作(来自:www.pmceo.com);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面作出明确说明。

  (三)县(市、区)财政局对乡镇(街道)财政部门上报的补贴申请认真审核无误后,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补贴资金特设账户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当地“涉农补贴一卡(折)通”开户银行,由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补贴账户。

  第十六条 购买人退货时,应首先退还财政补贴资金。购买人应根据乡镇(街道)财政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银行账户,将领取的补贴资金缴入该户后,才能办理退货手续。各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要做好退还补贴资金的登记工作,并及时将退还资金清单上报县(市、区)财政部门,以便补贴资金的审核清算。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并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及时研究解决补贴资金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补贴资金的具体操作规程,切实加强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要加强对负责发放补贴的相关金融机构的监管,签订相应的委托代发协议,明确责任,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和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3: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考核评价办法(2008年)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甬政办发〔20**〕208号)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为保障我市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长效运行,提高老小区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31号),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在老小区整治范围内并实施物业管理的老小区。

  二、本办法所称的老小区是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管理内容包含公共秩序维护、清卫、绿化、房屋维修等物业管理基本内容,且物业服务企业应收的物业费能基本满足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管理支出(最低不低于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管理支出的70%)的老小区。

  应收物业费包含:

  (一)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二)物业经营用房租金收入;

  (三)区政府、街道两级政府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补助经费。

  老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市物业管理协会制定的《宁波市物业管理行业服务等级参考标准》中的第四级标准和《宁波市物业管理行业用工参考标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明确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已确定的服务标准明显高于第四级标准的不在补贴范围。

  管理老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已确定的服务标准,结合《宁波市物业管理行业用工参考标准》,测定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管理支出(来自:www.pmceo.com),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和区物业办初审合格后报市建委核准。

  三、老小区物业管理补贴资金由市建委在老小区整治经费中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提取。

  四、每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小区管理经费计划补贴额度为0.05元/平方米/月。

  五、每个老小区的管理经费实际补贴额度由市建委根据计划补贴额度结合老小区管理业绩考核分值,于次年度一次性拨给物业服务企业。

  管理业绩分在90分(含)以上的,按计划补贴额度的100%划拨;

  管理业绩分在80-90分之间的,按计划补贴额度的80%划拨;

  管理业绩分在70-80分之间的,按计划补贴额度的70%划拨;

  管理业绩分在60-70分之间的,按计划补贴额度的60%划拨;

  管理业绩分在60分以下的,不予划拨。

  六、老小区管理业绩分总分为100分,由日常考核分和综合考核分组成,其中综合考核由市建委组织,为60分;日常考核由区物业办组织,为40分。

  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建委制定的《宁波市老小区物业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2

  与委托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在小区醒目处公示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每年两次公示小区公共财务使用情况。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投诉处理

  2

  公示服务联系电话,统一受理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报修、投诉和费用交纳,有规范的投诉处理流程,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10天内答复或报有关部门。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查阅相关投诉记录)。

  便民服务

  1

  能提供1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1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

  尊重业主

  委员会

  2

  列席旁听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履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合法决议;对小区的公共经费使用上,年前有预算报业主委员会审议,年终有决算报业主委员会确定;在日常管理中,使用1000元以上的预算外公共经费须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查阅相关会议记录和维修费使用情况)。

  公共区域秩序维护

  人员要求

  2

  秩序维护员佩带相应标志,身体健康,服装整洁,精神面貌良好,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门岗要求

  2

  每个出入口有专人值班看守(定时开放的边门除外,但在门口处应有定时开放的告知牌);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畅通;对进入小区的商贩进行劝阻,劝阻不听的予以登记;对大件物品运出小区时予以登记;对业主的服

  2

  楼内地面每周清扫1次;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1次;沿街人行道每日清扫1次以上;明沟每周清扫1次;屋顶每半年清扫1次,天台、内天井每季清扫1次;公共门、窗等玻璃每半年擦拭1次;天花板每半年除尘1次。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查看现场和清卫记录)。

  公共设施保洁

  1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2周擦抹1次;消防栓、指示牌、宣传栏、信报箱、公共灯具、小品等等每半月擦抹1次;垃圾厢(房)每日清理、冲洗1次。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 (查看现场和清卫录)。

  垃圾收集

  1

  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保持堆放有序,不凌乱;定点收集装璜垃圾,每3周清运1次。

  符合1分,基本符合0.5分,不符合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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