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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事业部离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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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事业部离职管理办法

  房地产事业部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集团)公司房地产事业部(以下简称"集团")员工辞职、辞退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下属子公司其他人员的离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管理部是员工辞职、辞退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核决程序

  第四条 离职种类

  1、辞职:因员工个人原因离职;

  2、辞退:按本章 第六条 的有关规定处理;

  3、自动离职:员工一个月内无故旷工3日(含)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条 辞职

  1、员工提出辞职,由企业管理部发给《离职申请表》,由所在部门经理校核、分管总监审核、企业管理部经理复核、行政总监复核、分管行政副总裁审定、总裁批准后即为通过;

  2、离职面谈员工离职前,集团可根据员工意愿安排企业管理部或员工上级主管进行离职面谈,听取员工意见。

  第六条 辞退。下列行为之一者,集团予以辞退:

  1、一年内连续三次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

  2、内部解聘时间(待岗时间)超过两个月者;

  3、连续两次被内部解聘者;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累计超过三(含)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含)个工作日的;

  5、严重违犯集团纪律,经劝告、教育、警告后不改的;

  6、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

  7、聚众罢工、怠工、造谣惑众,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的;

  8、失职、营私舞弊,对集团造成严重损失的;

  9、泄露集团商业秘密,给集团造成严重损失的;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劳动合同期满,经集团研究决定不再适宜续签的;

  12、违反劳动合同其他情形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员工,经企业管理部审核,报总裁批准后,由企业管理部向被解聘人员开具解聘通知书,通知本人到集团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工作移交事项

  第七条 工作移交与离职手续办理

  1、实物移交。离职人员应将原个人领用的固定资产(电脑等)及

  低值易耗品(办公桌椅等)如数退回,如有损毁、丢失,按财务部记载的资产净值赔偿;调岗与转岗员工无需交还个人名下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但应到总裁办公室办理相应变动手续,将其个人领用的上述物品调帐到调往部门;

  2、资料移交。离职人员及调岗、转岗员工均应交还其管理的技术文件、图纸、照片、图书、公章 等各类纸质、磁盘及光盘资料给原部门指定的接交人;

  3、信息移交。离职人员及调岗、转岗员工均应交还其管理的相关业务单位信息及联系方式给原部门指定的接交人;

  4、手头工作任务等其他应交办事项的移交。离职人员及调岗、转岗员工均应将有关部门未完成工作等其他应交办事项交待给原部门指定的接交人;

  5、经济手续的移交。离职人员须结清本人与原所在部门及财务部的经济手续,归还个人名下借款;调岗、转岗员工须结清本人与原所在部门的经济手续。

  第八条 工作移交程序及离职手续办理

  1、员工提出离职时,由企业管理部书面通知财务部不再支付给该员工任何款额,待集团规定可结算之日方可进行款项结算;

  2、员工获准离职后,离职人员持《离职交接单》和《交接明细单》在各部门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员工在集团内部调动时,由企业管理部发给《人员异动表》,在原部门和资产管理人员处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3、离职人员将填写完毕的《离职申请表》、《离职交接单》和《交接明细单》交企业管理部,由企业管理部为其办理档案转移、社会保险(试用期员工除外)及工资结算等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已发布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总裁批准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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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P物业公司离职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公司离职管理办法

  1.离职种类(开除、辞退、辞工)

  1.1 开除/辞退:员工严重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及岗位责任纪律或不能胜任工作,达到开除/辞退级别。

  1.2 辞工:由员工本人提出,正常辞工申请要提前十五天与书面形式提出。

  1.3 自动离职:连续旷工3天者或月累计旷工达3天、年累计旷工4天者,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之离职,作自离处理。

  1.4 急辞:个人发生紧急事件当天提出辞职需当天离开公司的离职行为。

  2.离职申请规定:

  2.1 开除/辞退:限离职当日办妥移交手续,当天立即离开公司。

  2.2 正常辞职:

  2.2.1 新进人员在职未满7天如申请辞职将无薪结算;入职超过7天并且在试用期内辞职须提前5天提出申请;

  2.2.2 试用期满辞职:主管级以上及财务人员辞职需提前15天提出申请(以行政部收到的离职申请书为准);

  2.2.3 其它人员辞职需提前10天提出申请(以行政部收到的离职申请书为准)。

  2.3 急辞工:当天提出申请当天结算离开公司。

  2.4 对于雇员辞职之申请,本公司有权不准或根据需要核定其离职生效日期。

  3.离职审批权限规定:

  初审(提报)

  复 审

  审 核

  核 准

  部门主管

  部门最高主管

  行政主管

  总经理

  4.薪资

  4.1 薪资计算到离职生效日期前一天为止;

  4.2 未休之累积有薪假期以薪资付给;

  4.3 个人提出急辞申请视为单方违反合约,必须扣除30%的工资。以作为违约责任。

  4.4 辞退时公司不另作辞退补偿或生活补助等。

  4.5 离职人员其薪资离职时即时发放。

  5.离职交接

  员工离职时,部门主管负责回收离职人员之领用物品(参考总办之领用物品登记表)并作好交接,若有应缴而未缴回之公司的资产、文件、物品将给予原价扣款,拒交或遗失有关证件者,每证罚款30元。

  6.离职程序

  6.1 当事人提出离职申请并填写《离职申请书》交各级主管及总办审批。

  6.2 生效日由部门主管/行政主管在场进行物品及工作交接,完后由保安队长/行政主管一起到宿舍清点物品等,并开具《物品放行条》,经同宿舍人员签名后当事人将物品提至四期大门口,当班保安在《物品放行条》上签名确认,当事人再将其返交到总办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及结算工资。

  6.3 结算完工资后,保安监督当事人离开公司,不得逗留。

  7.离职注意事项

  7.1 未签准离职以前或已签准生效日前,必须在本岗位正常上班,如旷工、不服工作调动或工作散慢者,主管可申请作相关处罚。

  7.2 离职生效期内,当事人不得请任何事假。

  7.3 任何离职办理手续后当天18:00前必须离开公司,不得在公司借宿。

  7.4 辞退或开除之员工不得再进入公司范围,包括会所、办公室及宿舍,如发现在职人员在以上区域接待被辞退、开除之员工,当事人处中过处罚。

  8.应用表单

  8.1《离职申请/结算单》

  8.2《物品放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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