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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销售合同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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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销售合同管理规则

  房地产公司销售合同管理规则

  一、“销售合同”为公司经营楼宇销售业务中由有关业务人员与购楼客户双方签订的买卖,内容包括双方名称地址、执照及身份证号码、物业情况、户型、楼号、价格条件、付款方式、违约罚则等内容,具有双方遵照执行的经济约束力及发生买卖纠纷时的法律依据作用,应予严格管理与执行。

  二、“销售合同”的形式各销售项目中使用的“楼号确认书”、“楼宇认购书”、“楼宇预定书”及可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等。其中“确认书”、“认购书”或“预定书”的形式及条款可根据各销售项目的实际情况由公司销售部经理负责制定,并报经公司主管总经理审批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使用政府统一制作的标准版本。

  三、各销售项目中使用的“楼号确认书”、“楼宇认购书”等自双方签署,并经销售部经理核验无误加盖合同章后生效。此类“认购书”应在客户履行部分(如按期支付首期楼款〔或全部〕并按期付清购楼全款)义务后。由买卖双方改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并按需要公证手续,“认购书”同时失效。失效的“认购书”应予保存于“购楼客户档案”中备考,直至客户获得房产证书。 经市公证机关公证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由公司保存的文本应予长期妥善保存。

  四、公司销售业务人员应在其主理的销售项目确定后,严格执行并督促客户执行有关的“销售合同”。

  严格按照各项目既定的价格条件、付款方式、交楼时间等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不得擅自加以修改;

  销售经理应在核定销售合同有关条款无误并确认收到预付定金后方可加盖合同章;

  项目主理销售人员应负责填写“××楼宇销售合同执行情况表”如实反映各项收款情况,并将每笔收款向财务部核实、记录;

  各项销售合同执行中发生客户拖欠交付楼款情况,有关销售业务人员有责任进行催款,直至收齐全部楼款;

  销售业务人员应积极配合财务部、合同审算部对销售合同执行情况的审查。

  五、销售业务人员在签署和执行销售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下述情况应及时向销售经理反映,销售经理如不能即时解决,应报告主管总经理审批处理:

  客户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价格条件或付款方式;

  客户因任何理由而拖欠不交付楼款的;

  因任何理由要求改变买主姓名、换楼或中止合同的;

  客户以非标价币种支付楼款而其兑换率不能确定的;

  客房要求改变所购楼宇的建筑格局、装修条件的;

  其他导致经济纠纷的情况。

  上述情况的处理结果应记录于“客户购楼档案”中备查。

  六、上述第五条情况发生,经审批程序认可,其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客户因故拖欠楼款,须按应付期至实付期收取所拖欠款的利息:

  每期拖欠一个月内的收取月息?‰

  每期拖欠三个月内的收取月息?‰

  每期拖欠六个月内的收取月息?‰

  (上述罚息可参照当时国家银行公布的贷款情况处理,即予收回楼盘,没收定金,该楼盘另行发售,该客户已支付的部分楼款,应从中扣除拖欠总额的?%月息后,余款退还客户:如客户在交付定金后,首期款或全款拖欠超过二个月,则予没收定金,收回楼盘;

  客户在未办销售合同公证手续之前更改买主姓名,收取更名费楼款总价的?%;此种更改如属夫妻、父子等直系亲属关系,在客户提交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更名报告后,经销售部经理签署认可,可免收更名费;

  客户在未办理销售合同公证手续之前更换楼号,收取更换楼号费楼款总价的1%;客户以任何自身理由退楼,按上述第1款中“拒不交付楼款”相同办法处理,应退楼款需在该楼宇另行售出并收到楼款后才可退还客户;

  客户在办理销售合同公证手续之后,公司不再接受改变买主姓名、更换楼号及退楼事宜。

  客户以非标价币种支付楼款的货币兑换率,参考当日市外汇调剂中心成交价或当地××银行的汇率计算,其数据由公司财务部提供;

  客户要求修改所购楼宇的格局、装修条件,经公司设计、工程部书面认可后,应按修改施工报价向客户收取费用;

  客户购楼时间如晚于原定分期付款期限,在公司认可的情况,业务人员可按其实际购楼时间顺延分期期限,但交楼前必须收回全款。

  如确因公司方面原因、不可抗力因素、市场的变化等客房拖欠、拒交楼款、要求换楼或退楼等情况,其处理办法由公司即时另行确定。

  七、销售业务人员应在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为正常履约的客户办理房产证书。如客户在此前因任何理由未全部履行销售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公司销售业务人员应交楼及停办房产证书,直到客户交清购楼全款及按第六条有关规定支付欠款利息后才可为其完成全部购楼程序。

  八、客户在付清购楼全款时,由财务部开具正式发票;楼宇竣工后以公司名义向客户发出“入伙通知书”,该类发票与通知书应由人员在客户档案内记录。

  九、包含上述各类销售合同及有关文件的客户档案属保密性质,业务人员不得擅自向无关人员出示或作其他用途;如有公安、司法机关人员因办案需查阅、复印客户档案,应要求提供有关机构的介绍信及出示来访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予记录。

  十、本规则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实施,公布之日起启用,本部各销售管理、业务人员应遵照执行,并充分利用电脑方式进行记录与操作。如有违反,将按公司有关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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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产销售合同管理制度(5)

  房产销售合同管理制度(五)

  一、销售部业务每人手中都有一份空白的正式合同文本,用以客户讲解具体合同条款。

  二、作废的合同一律退还销售部主管处销毁。

  三、合同正式签署前,须向客户解释清楚每一具体条款,不得有欺诈行为。

  四、正式合同签定前须先落实该房产是否可以销售,无误后才能签署正式合同。

  五、合同所指价格为折后价。

  六、合同填写完毕后,须先自查一篇,无误后交客户审查。

  七、请客户签字后,将合同送部门主管审核无误,再送公司签字盖章。

  八、不得在合同中体现公司未落实的优惠条款。

  九、客户必须交定金后才能签正式合同。

  十、补充协议须经销售部主管认可。

篇3: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作业指导书

  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网上备案和登记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是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订的新的商品房交易形式,其目的在于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方便房地产登记。2.作业依据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自20**年3月30日施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20**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沪府发[20**]16号)

  3.主管岗位营销策划:组织和检查主办岗位的作业过程。

  主办岗位销售员:具体经办本项作业。

  4.紧前工作

  符合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或现售条件。

  5.作业描述

  5.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未经预售直接现售商品房时,应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识别卡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

  5.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即时公布下列信息:

  5.2.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5.2.2商品房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平面图;

  5.2.3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结构、面积等测绘结果;

  5.2.4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5.2.5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5.2.6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买人应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商品房销售合同经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备案和进行房地产登记申请。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5.4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即时完成网上传送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的核校,给予合同编号和房屋代码,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在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的同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销售。

  5.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打印已取得备案证明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5.6商品房预售的购房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申请的7日后,可以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领预告登记证明。商品房现售的购房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申请的20日后,可以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领房地产权证。本主办岗位应提供一定的协助。

  5.7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5.8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公布的信息中,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使用自制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包括补充的格式条款)的,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后,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即时变更网上的合同文本。

  5.9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公布的信息中,规定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时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的,可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即时变更手续。

  5.10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5.11在申领预告登记证明或者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买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商品房销售合同条款的,应按规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5.12在申请预告登记证明或者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买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合同备案和撤回登记申请的手续。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及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销售合同已解除。

  5.13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应按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程序办理(详见作业指导书《商品房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

  5.14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6.重要提示

  本操作因施行不久,尚在逐步完善之中,操作前应关注有何变化和调整。

篇4:置业顾问业务操作规则

  置业顾问业务操作规则

  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服务优先,有效跟踪;

  成交优先,兼顾团队;

  1、资源共享,成交优先

  1)公司协同开发商统一发布广告,本项目置业顾问在售楼处内向客户推荐本项目,如在其它代理项目成交不计该置业顾问业绩,相近项目客户资源由公司统一安排处理。将客户的诚意度可定0——10这个区间内,做客户分析。连续跟踪多时的客户,确认无购买本项目的可能性后,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由公司项目经理统一推介其他相近项目,成交后计该置业顾问50%业绩。未经申报私自推介者,一经查实视为做私单处理。

  2)如遇两个客户对同一物业有意向,应遵循成交优先原则,先交定金者得。

  2、客户登记、随时跟进

  1)每个置业顾问做好自己的客户登记工作,简要记录每次跟进情况,建议每个客户记一页,连续登记,不留空页或撕页;当出现成交客户权益归属问题时,客户登记本上所记录的客户跟踪情况将做为重要的参考意见,项目经理有权随时抽查,置业顾问无权检查他人的客户记录,如需核对应有项目经理在场。

  2)连续七天(各项目根据自身情况安排最多不超过10天)未跟进登记视为放弃该客户,七天不含接待日当天,如1号接待,则9号过期。跟踪时电话关机或不通视为跟踪无效(未能有效沟通也不算客户),可及时通知主管经理核实并签字做相应的跟进时间调整。

  项目经理可根据自身项目特点自定客户跟进期限,在诉职时需书面说明情况由郭总签字认可。

  3)现场来访客户登记表和进线电话登记表每次一填,不得遗漏,现场上门、电话客户,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4)老客户介绍之新客户或第二次以上购房客户,须由服务老客户的置业顾问事先在《进线电话登记本》上登记新客户的资讯,客户上门主动找该置业顾问方视为该置业顾问的客户,此方法同(2),否则视为独立客户,须重新进行登记(留新电话)。

  5)凡家庭成员购房如父母、子女、夫妻等视为同一客户,其它未作登记视为独立客户。同一公司上、下级购同一个单位视为同一客户。

  3.现场接待轮序

  项目经理负责具体安排值班,现场(含公司)接待遵循以下原则:

  1)现场接待客户须问询是否以接受公司其他同事服务;询问方式必须自然、贴切尊重客户,语气和缓、亲切,如“您好!”“欢迎光临”,“您以前来看过房吗?”,“拿到过我们的资料吗?”;

  2)若之前接待客户的置业顾问不在场,客户量大时当次置业顾问必须按轮序认真做好义务接待工作,包括促成当场落定,并及时通知同事,客户量少时,可由项目经理掌握,按正常轮序相反的顺序做义务接待和记录并告知原接待的置业顾问。

  3)如为新客户则按事先安排的顺序轮流接待,并填写《来访客户登记表》;

  4)义务接待置业顾问不得擅自跟踪客户;

  5)客户上门主动找置业顾问将视为该置业顾问的客户。

  4.业务交叉情况的处理

  1)确定前后顺序以《来访客户登记本》/《进线电话登记本》的登记为准,没有客户登记的自动退出。假设甲置业顾问在前,乙置业顾问在后;

  2)甲置业顾问最近跟进服务间隔没超过七天,乙置业顾问退出;

  3)甲置业顾问最近跟进服务间隔超过七天,甲置业顾问退出;

  4)成交后若出现交叉情况,成交日后7日内予以受理,7日之后一概算成交人业绩。

  5.试用期(实习)www.pmceo.com置业顾问进入售楼处

  1)由项目经理安排试用期置业顾问到项目周遍进行跑盘及市调工作。

  2)试用期置业顾问分配到各项目时,项目经理将为其安排项目“代教师父”,项目内部制度由项目经理安排学习,业务指导由“代教师父”指导。项目经理检查。

  3)现场观摹满一周通过上岗考试(含情景模拟考试)方可以参与接听电话和轮序接待,在没有其他置业顾问在场时,可接待客户;

  4)处理客户如遇困难应及时向项目经理或“代教师父”反映,由项目经理(或“代教师父”)或指定的其他置业顾问辅导成单。

  5)试用期置业顾问所成交的第一单业务,要求写成交心得。

  6.置业顾问调项目7日内,若有客户成交,算该置业顾问业绩。7日之后30日之内由项目经理统一处理客户资源,若有成交算该置业顾问的50%业绩。

  7.项目经理负责具体项目销售组织,严格控制优惠折扣或代理费的减免,置业顾问一概不得承诺各种额外的折扣和优惠条件,据实推介。如遇特殊情况,须向项目经理提出,有项目经理与发展商协后确定。

  8.发扬团队作战精神,互谅互让,尊重同事劳动当无法判定先后顺序时,应协商解决,所有业务交叉均由置业顾问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均不计入业绩,以树立团结、协作气氛为方向。

  9.以上内容均在奖罚范围内和绩效考核内。如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和损害公司利益者,根据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可取消该项业务收入或处以等额罚款直至开除。

  10.销售管理部接收投诉和建议,防止任何不公平不合理事件。

篇5:地产销售中心客户接待规则(7)

  地产销售中心客户接待规则(七)

  一、新客户来访

  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当事置业顾问。若当日未成交,按第七条执行;

  二、电话咨询客户第一次到现场

  不管指名与否均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当事置业顾问。若当日未成交,按第七条执行;(如跳接,客户、业绩、佣金均归应接客户的置业顾问)

  三、公司、非现时置业顾问的老客户介绍的客户及其它形式介绍来的客户

  由现场负责人指派置业顾问接待,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当事置业顾问。若当日未成交,按第七条执行。若有因价格因素、公司规定的其它特殊因素当事置业顾问只享受业绩不享受佣金。

  四、若置业顾问已调离本公司,其原有的老客户来现场回访

  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当日成交后业绩归当事置业顾问。若当日未成交,按第七条执行;

  五、若置业顾问已调本公司其它售楼处工作,其原有的老客户来现场回访

  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当日成交后业绩归原置业顾问,佣金当事置业顾问和原置业顾问各50%。若当日未成交,按第七条执行;(若客户距原置业顾问调离2个月后成交,业绩和佣金归当事置业顾问)

  六、若置业顾问已调本公司其它部门工作,其原有的老客户来现场回访

  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成交后业绩归当事置业顾问,佣金当事置业顾问和原置业顾问各50%。若当日未成交,按第七条执行;(若客户距原置业顾问调离2个月后成交,业绩和佣金归当事置业顾问)

  七、老客户回访

  由原当事置业顾问接待,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原当事置业顾问。若原当事置业顾问当日不当班,可委托现场负责人指派或委托当班置业顾问代为接待,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原当事置业顾问。如果未委托:

  A、老客户来访,说明被接待过及接待者姓名,由现场负责人指派或当班置业顾问代为接待,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原当事置业顾问。

  B、老客户来访,未说明被接待及接待者姓名,当班接待的置业顾问应询问清楚,热情接待,并主动与原当事置业顾问联系,问明情况,不管成交与否,该客户均归原当事置业顾问所有;

  八、老客户介绍的新客户

  1、老客户陪同新客户来现场:

  (a)原当事置业顾问当日当班,有优先接待权,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原当事置业顾问。若当日未成交,今后按第七条执行;

  (b)原当事置业顾问当日不当班,但委托过现场负责人指派或委托当班置业顾问代为接待(仍具有优先接待权),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原当事置业顾问。若当日未成交,该客户仍归原当事置业顾问所有,今后按第七条执行;

  (c)原当事置业顾问当日不当班,并未委托过现场负责人指派或委托当班置业顾问代为接待(放弃优先接待权),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原当班置业顾问。若当日未成交,该客户仍归原当班置业顾问所有,今后按第七条执行;

  (d)原当事置业顾问当日不当班,出未委托过现场负责人指派或委托当班置业顾问代为接待,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事后若有争议,经了解确认新客户来现场之前,原当事置业顾问确已做过一定的跟踪和服务工作(如带老客户为新客户看房,敦促其尽早带新客户来现场等),同时多次电话访问,并能当场提供顺时间式跟踪记录或新客户的联系电话。不论成交与否,该客户、业绩、佣金原当事置业顾问和现当事置业顾问各50%。若当日未成交,今后该新客户归两人所有,按第七条执行;

  2、老客户未陪同新客户来现场:

  (a)新客户指名,被指名者有优先接待权,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被指名置业顾问,若当日未成交,该客户仍归被指名置业顾问(当事置业顾问)所有,今后按第七条执行;

  (b)新客户未指名或指名,被指名者当日未当班,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当日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当日接待的置业顾问。若当日未成交,该客户归当日接待的置业顾问所有,今后按第七条执行;

  (c)新客户未指名或指名,被指名者当日未当班,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事后若有争议,经了解确认新客户来现场之前,原当事置业顾问确已做过一定的跟踪和服务工作(如带老客户为新客户看房,敦促其尽早带新客户来现场),同时多次电话访问,并能当场提供顺时间式跟踪记录或新客户的联系电话。不论成交与否,该客户、业绩、佣金原当事置业顾问和现当事置业顾问各50%。若当日未成交,今后该新客户归两人所有,今后按第七条执行;

  *[对1款c项、2款b项注解]

  新客户来现场看房,是对老客户的信任和从老客户处获得的房源信息,不管原当事置业顾问是否被老客户咨询过,老客户的意愿不能决定新客户的意愿,在新客户未来现场之前,此新客户不能作为归属原当事置业顾问的依据。

  *[对1款d项、2款c项注解]

  新客户来现场看房,是对老客户的信任和从老客户处获得的房源信息,同时,新客户来现场看房之前,原当事置业顾问也花了一定的精力和作了一定的努力。但新客户到现场后,对房源从理性认识上升至感性认识,产生购买欲,或再回访,均离不开当事置业顾问的辛勤和努力。固双方都付出了努力,都应得到回报。

  九、接待代其他人看房的客户并出现回访

  1、代他人看房都有陪同当事人来现场,按第七条执行。

  2、当事人自行来现场:

  *按第八条第2款执行。

  *当事人第一次来现场,未提起受代其看房者推荐,被其它当班置业顾问接待,若第二次来现场,提起受代其看房者推荐,该客户应归接待代其他人看房者的置业顾问,若未提起,归接待当事人的置业顾问所有。

  注:新客户--指第一次来现场看房

  老客户--指第二次及以上来现场看房

  当事置业顾问--指当日当班接待的置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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