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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不动产分店行政办公事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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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不动产分店行政办公事务管理规定

  z不动产分店行政办公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使公司行政办公事务管理水平提升到更高层次,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二条办公仪表规定:

  1.每周一至周五:男士着公司统一套装、白衬衣、皮鞋,必配领带;

  2.每周一至周五:女士着公司统一套装、白衬衣、皮鞋;

  3.头发梳理整齐,熨烫平整,领带笔挺,皮鞋亮净。

  第三条办公室规定:

  1.办公桌:桌面除公司购置案头用品及电脑外无其他物品;

  2.辅桌:放置文件文件盒、笔筒、书籍外,不准放其他物品;

  3.坐椅:靠背、坐椅一律不能放任何物吕,人离开时将椅子放于是桌下;

  4.电脑:桌前呈45°角贴墙放置,横式主机置显示器下,竖式主机置桌面下;

  5.拖柜:置办公桌下左角或辅桌后部,面朝办公椅;

  6.垃圾篓:置辅桌后;

  7.饮水机:放指定地点,不得随意移动;

  8.报刊:必须上报架,或阅完后放入办公桌内;

  9.外衣手袋:请置挂于是衣帽间或柜子内,严禁随意放在办公桌椅及地柜上。第四条办公语言规定:

  1.交往语言:您好,早晨好,您早,再见,请问,请您,劳驾您,谢谢,拜拜;

  2.电话语言:您好,请问,谢谢,再见;

  3.接待语言:您好,请稍候,我请示一下,请坐,对不起,请登记,我马上去联系,打扰您一下,好的,行。

  第五条办公行为规定:

  1.坚守工作岗位,不要串岗;

  2.上班时间不要看报纸、玩游戏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办公桌上应保持整洁并注意办公室的安静;

  4.上班时间,不要在办公室化妆;

  5.接待来访和业务洽谈,请在接待室或会议室进行,私客不得在卡座区停留;

  6.使用接待室和会议室,要事先到办公室登记,一般内部事务不得随意使用接待室;

  7.不要因私事打公司长途电话,凡因私事打电话,发现一次罚款×元;

  8.不要在公司电脑上发私人邮件或上网聊天,发现一次罚款×元;

  9.不要随意使用其他部门的电脑;同时,私客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准使用公司电脑;

  10.所有电子邮件的发出,须经部门经理批准,以公司名义发出邮件须经总经理批准;

  11.未经总经理批准和部门经理授意,不要索取、打印、复印其他部门的资料;

  12.严格遵守考勤制度,迟到、早退每分钟扣工资×元;

  13.不论任何原因,不得代人刷卡;

  14.吸烟请到吸烟室,否则罚款×元;

  15.请病假如无假条,一律认同为事假;

  16.凡出差外地达一天以上者,应先填报经领导批准的出差证明单;

  17.因故临时外出,必须请示部门经理,各部门全体外出,必须与总经理办公室打招呼;

  18.无工作需要,不能擅自进入计算机房、客房服务中心、档案室、打字室、财务部、会议室、接待室;

  19.不要将公司的烟缸、茶杯等一切公物,带回家私用。本规定**年×月×日开始执行,望全体员工自觉遵守。

  总经理办公室即日起将实施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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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地产法律事务规定(二)

  房地产公司法律事务规定(二)

  为加强公司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制度,保障法律事务工作合法有效地进行,根据有关法律精神,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之“法律事务”包括日常法律事务和特殊法律事务。日常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法律文件,资料的建立、存档、保管、签发等;特殊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各部门在其日常管理活动中所签定的管理性合同,如雇佣合同、医疗保险合同等;

  2、各部门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现有员工、离退休员工、辞退职人员做出任何形式的处理决定,涉及或有可能涉及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处理决定;

  3、公司任何形式的投资行为,包括资产购买、出售、置换,对外担保、贷款等行为;

  4、公司重组、改制、合并、分立、收购或被收购、破产、清算等;

  5、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处理案件;

  6、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仲裁案件。

  二、公司法律事务由法务部联合律师事务所集中管理。特聘的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由其集中处理公司委托之法律事务。具体委托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为公司建章立制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并提出审校意见;

  2、为公司制定可参考的合同文本,为公司与外界签订的合同、协议、意向书提供修改意见;

  3、参与公司债权债务的清理、重组工作;

  4、参与公司重大交易或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事务工作;

  5、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或其他形式的咨询服务;

  6、作为公司代理人统一组织管理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的仲裁、诉讼案件;

  7、负责公司对外的法律事务,负责联络司法仲裁机关及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

  三、公司处理特殊法律事务时,应遵循如下原则、步骤:

  1、如公司发生特殊法律事务,则由该专人或该部门在发生该项法律事务时,立即请示主管领导,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征求常年法律顾问的意见,在取得常年法律顾问的书面法律意见书之前,不得对外签署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也不得擅自签收或接收利害关联方提交的任何法律性文件,更不得擅自向其他方或新闻媒体透露该事件的进展情况;

  2、在该专人或该部门取得常年法律顾问就该法律事务的专项意见后,相关人员将结合该法律意见进行讨论、研究;

  3、公司对特殊法律事务的处理,实行集体讨论制度,以保证必要的谨慎性及工作的高效性;集体讨论的范围得依据处理特殊法律事务的工作需要,由具体负责人员自行决定。讨论时,相关负责人应全面客观地介绍特殊法律的情况或相关法律事务背景;

  4、公司在依据前款的规定研究、讨论并做出决定后,由公司负责人员协商确定特聘法律顾问,并就该项事务与其签署特聘委托协议;

  5、在与特聘法律顾问签署委托协议后,公司指定负责处理前述事务的专人或部门应根据需要与特聘法律顾问进行沟通、联系,以及时关注事务的进展;

  6、公司对外与特聘法律顾问、特殊法律事务涉及的对方当事人或其他相关方发生的文件、信函往来等,均应及时交与具体负责人审阅;特聘法律顾问与对方当事人、相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构之间发生的往来函件、法律文书等均应交存公司相关负责人复印件以作备份或留存,同时,公司在以自身名义就该特殊法律事务接收或对外发送往来函件、法律文书时,均要事先征求特聘法律顾问的同意或及时通知特聘法律顾问,并将这些函件、法律文件的复印件等及时提交该特聘法律顾问;

  7、在整个事务处理的过程中,参与该事务处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向工作范围之外的其他人透露工作事项。

  四、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其他法律文件后,负责人应注意该合同、其他法律文件对各方当事人的约束,并跟踪关注该合同、其他法律文件的履行情况,及时总结;如发现相关当事人(包括公司)可能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及时向上一级负责人反映情况,在需要时应与常年法律顾问联系,并取得其法律意见。鉴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可能导致公司对相关方丧失胜诉权,也可能导致公司免于被追索,因此公司负责人在合同、其他法律文件签署后应特别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五、公司发生日常法律事务或特殊法律事务时,有关当事人或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和步骤进行。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由该当事人或该部门承担。

篇3:房地产集团公司工商登记事务管理规定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工商登记事务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本着“合法、快捷、有效”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工商登记,是指公司在法定部门,经过法定程序,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为公司工商登记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工商登记的相关事宜和对分、字公司工商登记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公司的设立登记应依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办理。

  (一)公司设立登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名称。公司的名称应由字号(或商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三部分要素组成,并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原则上,公司设立登记的全资分、字公司名称应遵循“行政区划名+*城+行业+组织形式”模式命名;与其他方合作设立登记的公司名称应遵循“行政区划名+*城+合作方简称+行业+组织形式”的模式命名(合作方控股的可以例外)。

  2、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的开发与经营,如有可能,应尽量扩大到房地产开发的其他相关领域,如建筑材料的销售等。

  3、资质。在工商色合理登记时,公司的经营场所应是固定的自有或租用的房屋、场地。在色合理登记当地,有自有房的,应以自有房作为经营场所;无自有房的,可租赁场地作为经营场所。

  5、注册资本。根据项目的开发经营需要,由股东会确定。

  (二)公司设立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董事会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 O、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设立登记必须报经审批的有关文件。

  (三)公司设立登记应遵循的操作程序:

  l、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核准;

  2、取得有效的验资报告;

  3、将以上材料报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4、补充相关材料;

  5、取得相关证照。

  (四)各分、子公司在设立登记完成后,应将在工商设立登记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资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和企业发展部备案。

  第五条 公司的变更登记应依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注意:

  (一)变更登记应依法办理;

  (二)各分、子公司在变更登记前,应事先报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各分、子公司在变更登记完成后,应将在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资料及变更后有关证照的复印件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和企业发展部备案。

  第六条 公司的注销登记应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注意:

  (一)注销登记应依法苏理;

  (二)各分、子公司在注销登记完成后,应将在工商注销登记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资料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和企业发展部备案。已注销公司的所有文件、档案资料均应移交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归档处理。

  第七条 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相关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统计证、银行账户以及包括公司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在内的所有印章的刻制,均应及时按规定手续办理。有关证照的年检手续,应按规定时间及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4: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进一步做好我局的计划生育工作,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及镇海区计生局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一)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局计划生育工作,由局长任组长,党委委员、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科室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科室长负责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科室长政绩的重要依据。

  (三)户口落在我局集体户口的外单位成年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二、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

  (一)实行计划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晚婚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凡依法结婚后,要求生第一个孩子的须夫妻双方申请,由女方单位同意,报当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当年度未生育的,换下一年度的《生育证》,凡无证怀孕的应当立即终止妊娠。

  (三)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特殊情况的夫妇,由个人申请,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后方可生育二胎,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第三胎。

  我局职工,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需夫妻双方申请,女年满30岁以上,第一个孩子年满六周岁以上,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经局计生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同意,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区计生局批准发给《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凡要求生第二胎的职工需符合下列条例之一: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认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7、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www.pmceo.com洋捕捞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初育的需年满二十五周岁);

  10、单职工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的,夫妻双方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女方户口所在地申请领取二胎准生证;

  11、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对符合生二胎规定的,仍鼓励提倡自愿只生一个孩子。

  三、节育措施

  (一)有生育能力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应当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本局职工使用避孕药具可到局办公室领取)。计划外怀孕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二)提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妇女放置官内节育器,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一方落实绝育措施。

  (三)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予以免费治疗,治疗期间,职工工资照发,病休超过一年的,参照劳保规定处理。

  (四)因节育措施失败而造成计划外怀孕,在三个月内主动流产者,其手术费医疗费均给予报销。拖至三个月以上和不落实节育措施怀孕做流产手术的,其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四、奖励

  (一)我局职工,男女双方均按晚婚要求结婚的,按国家规定享受婚假期15天;晚育的,按国家规定产假90天,以上假期视为出勤,工资奖金及其他一切福利待遇照发。

  (二)生育一个子女后,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计生部门批准发《独生女子优待证》(独生子女优待证由女方单位申请办理),凭证享受以下待遇。

  1、按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建费(双胞胎不享受),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保建费从领取《独生子女证》当月起到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

  2、独生子女入托、学前班管理费,从小学到初中的学费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3、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后又生二胎的,(不论计划内或计划外),均收回《独生子女优待证》。停止以上待遇,并追回已发的全部奖励及其享受的一切福利待遇费用。

  (三)对符合条件允许生第二个孩子,而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妻,退回二胎准生证,并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应予以表彰奖励。

  五、处罚

  (一)计划生育工作在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处罚措施。

  (二)出现计划外生育的,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年终不能评为优秀。由局给予通报批评,科室长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并追究其责任。

  (三)符合本规定但计划外生育第一胎的,对男女双方各征收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符合本规定但计划外生育第二胎的,对男女双方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不符合生育第二胎规定生育第二胎的,对夫妻双方各征收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四)不符合生育第二胎规定生育第二胎的,对夫妻双方(包括单职工)行政开除留用两年,在留用期间只发给生活费,留用期满,表现好的恢复公职,恢复公职后的工资在原工资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包括单职工)各降二至三级,并在五年内不予提职,晋级,不得评为先进个人;超生三胎以上的,是公职人员的开除公职,是招聘人员或合同工人的解除聘任合同,一律予以辞退。

  (五)严禁抱养或寄养孩子,违者视同计划外生育,并按子女总数计胎


次从重处罚。

  (六)不按计划生育,其孕期检查费,接生费和住院费自理,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不享受奖金及其他一切福利待遇。

  (七)干部超生的,一律给予政纪处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党员超生的,给予党纪处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规定由局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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