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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合同管理流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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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合同管理流程(指引)

  项目工程合同管理流程(指引)

  1.目的

  明确工程合同编制、签署、审批和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操作要求,明确相关部门责任,避免经济纠纷和规避风险,保护公司利益。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合作工程合同及工程开发过程中的各种重要的经济工程合同。

  3.术语与定义

  3.1工程合同文本是指公司与其它单位或部门之间签署的工程合同文书(正本)及相关的法律文件(如合约对方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资料)。

  4.职责

  4.1总部-造价部

  4.1.1负责编写标准工程合同文本。

  4.1.2负责签署战略采购协议和监控项目公司备案合同。

  4.2项目公司-造价部

  4.2.1负责工程合同谈判和起草工程合同文件。

  4.2.2负责工程合同交底、存档和报备。

  4.2.3负责工程合同执行中的内部和外部沟通。

  4.2.4负责对工程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提出改进公司标准化工程合同的建议。

  4.2.5负责按工程合同约定向工程合同单位提出违约索赔。

  4.3项目公司-财务部

  4.3.1负责审核付款条款合理性。

  4.3.2负责发票处理方式和税务条款合理性。

  4.3.3审核工程合同的经济条款。

  4.3.4依照工程合同规定,审查付款凭据,办理付款手续;

  4.3.5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4.4项目公司总经理

  4.4.1经董事会授权的工程合同签定及变更的审批权。

  5.工作程序

  5.1编制标准工程合同文本

  5.1.1总部造价部负责组织编写标准工程合同文本,并在全公司范围内统一参考使用;

  5.1.2施工总包、监理、勘察、桩基检测、有线电视、电信、用水、用电、设计工程合同的行业示范版本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最终由公司总裁批准生效;

  5.1.3根据工程合同履行情况、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案例分析等结论,标准工程合同文本应持续改进。

  5.1.4公司总部及项目公司应根据发展需要及各职能部门实际能力以《工程合同管理授权书》的方式进行工程合同经办及审批的授权,授权范围变更时,原授权书作废。

  5.2确定工程建设合作方

  5.2.1工程建设单位选择必须按照《工程采购管理流程》的有关规定来选择;

  5.2.2政府行为、行业垄断的合作方可参加政府招投标或直接签订工程合同;其他需要与指定单位签署工程合同的,需经过公司招标委员会批准。

  5.3工程合同谈判和草拟

  5.3.1工程合同由项目公司经办部门负责草拟,总部已制订标准文本的,应尽量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5.3.2采用工程合同标准文本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对标准条款进行修改,也可增加补充条款。

  5.3.3政府有关部门有强制性规定,可采用所要求的工程合同文本;公司尚未制定或不宜采用工程合同标准文本的业务,应参照以往的工程合同或最相类似的工程合同标准文本或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另行拟定工程合同。

  5.4工程合同审批

  5.4.1与供方商谈一致后,经办部门按照工程合同审批表的要求,将草拟好的工程合同分别报部门经理、法务人员等审核,各审核人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工程合同提出书面或者口头修改意见,经办部门根据修改意见整理出最终的工程合同文本,各审核部门根据最终的工程合同文本在工程合同审批表上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

  5.4.2如审核部门对工程合同提出修改意见,经办部门必须重新组织与供方的洽商,必要时各意见提出部门均应参加洽商,双方取得一致后进行修改;

  5.4.3不同性质、类别和内容的工程合同,审核程序可以有差异(工程合同的审核权限以《工程合同管理授权书》为准),所有非标准工程合同及标准工程合同修改条款均需有法务人员审核;

  5.4.4所有涉及结算的工程合同均须经造价部和公司法务人员审核。工程合同经各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5.5工程合同的签署和下发

  5.5.1工程合同拟稿必须经过审批之后方可签署;

  5.5.2经办部门负责办理工程合同签章手续;

  5.5.3公司工程合同专用章应设专人负责保管,除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同意,否则不得向任何人出借;

  5.5.4工程合同内容在一页以上的,应在每页加盖骑缝章;

  5.5.5工程合同一般应由双方同时签字盖章;不能同时签字


盖章的,应尽量避免我方先行签字盖章;对方签字盖章应在我方报批审核程序结束之后进行。

  5.5.5.1工程合同签定时,法律事务管理员应依据分管副总经理的签字时间,确定为合同生效和签订的时间。

  5.5.6法律、法规规定工程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或者需要登记备案的,经办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5.5.7工程合同签署后应及时在《工程合同管理台帐》内登记。

  5.5.8工程合同生效后,经办人应及时将应由公司持有的工程合同全部交资料室存档,由档案员根据工程合同的类别,复印下发至相应的业务部门;同时,需转交一份原件予财务部门留存,财务部以此作为付款的依据。

  5.6工程合同交底及履行

  5.6.1造价部、工程技术部应根据《工程招标管理流程》进行工程合同的交底。

  5.6.1.1在工程合同签定后两周内,造价部、工程技术部须完成合同交底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

  5.6.2工程合同订立之后,工程技术部及项目部负责按工程合同要求对工程及其建设单位进行管理;财务部负责对工程合同的收、付款内容进行监督;法务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工程合同的履行给予必要的协助;

  5.6.3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造价部负责按《工程合同》有关要求对项目工程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5.6.4在工程合同当事人发生或可能发生违约时,或者发生与工程合同有关的争议时,经办部门须及时向部门经理报告并知会法务人员,经办部门不能与对方协商解决的,应及时报法务人员,由法务人员请示主管领导决定依法采取何种措施;

  5.6.5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对来往函件或者单据进行签字的,具体经办人应报部门经理签字;如需当场或立即签字的,可由经办部门经理书面授权的人员直接签字。但是,来往函件或者单据涉及工程合同变更、转让或者终止的,按照本规范关于工程合同变更、转让或者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

  5.7工程合同变更和转让

  5.7.1合同订立后,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工程合同内容的,或者对方提出变更要求的,经办部门应及时向部门经理请示,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变更的,始得变更,双方应书面对变更内容进行确认,我方由经本公司主管领导书面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工程合同订立的有关程序办理报批,另行签订工程合同或补充工程合同。

  5.7.2工程合同订立后,对方当事人提出把工程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或者我方需要将工程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由经办部门按照工程合同订立的有关程序办理报批,另行签订工程合同或者补充工程合同。

  5.7.3法律、法规规定变更、转让工程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经办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5.8工程合同解除

  5.8.1工程合同当事人提出解除工程合同或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如不可抗力)需要解除工程合同的,参照工程合同订立的有关程序办理,双方就工程合同解除另行签订工程合同或补充工程合同。

  5.8.2工程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出工程合同约定的解除工程合同条件成就,据此要求或通知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工程合同的,经办部门应立即报部门经理并知会法务人员,以决定解约条件是否成就或解约方式是否有效。

  5.9工程合同保管和销毁

  5.9.1一般工程合同公司要求有两套完整原件,由公司资料室和财务部各持一份;

  5.9.2所有招投标文件必须在公司资料室保存一套完整原件,如相关部门因工需要借用须履行借用审批手续,或由资料室发放副本。

  5.9.3工程合同的归档、保管、保密、使用、销毁应按《工程档案管理作业指引》执行。

  6.支持性文件

  6.1《工程档案管理作业指引》

  7.相关记录

  7.1《工程合同标准文本审批表》

  7.2《工程合同对方情况调查表》

  7.3《工程合同呈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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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地产公司工程合同管理规定

  地产公司工程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节 概述

  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特制定工程合同管理规定。

  第二条 合同作为明确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凡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司名义与外界发生经济往来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本章所指的合同包括建设项目前期、设计、工程、物资合同。

  第四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节 机构

  第五条 除工程合同由预算部负责签订,其他合同均由各职能部门负责签订。

  第六条 预算部全面负责合同的综合管理,即合同签订前的指导、审核以及履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第三节 原则

  第七条 未通过招标签订的合同,在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八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等担保条款。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由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九条 合同文本由相关部门自行拟稿,应尽可能参照使用标准格式合同范本,同时结合本公司和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严密和有利。

  第十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明确,文字表述清楚准确。

  第十一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的合同文本上应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

  第十二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公司批准。

  第十三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两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四节 合同谈判

  第十四条 合同谈判应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经招标确定合作方的合同谈判,应由原招标经办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所有经济合同的谈判,必须保证至少有两名人员参加谈判。

  第五节 合同签订

  第十六条 前期合同:

  凡涉及政府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合同,由工程前期部负责洽谈和拟订,提供相关费用的依据至预算部,经审核后办理后续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设计合同:

  (一) 设计合同包括项目总体方案设计合同、园林景观设计合同、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单体及室外管网施工图设计合同。

  (二) 设计合同由设计部负责洽谈和拟订,提供相关费用的依据至预算部,经审核后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合同:

  (一)工程合同包括单体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分包工程合同(土方工程、桩基工程、防水工程、栏杆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幕墙工程、消防工程、人防工程、室内外高档装修工程、智能化工程及综合布线工程等)。

  (二)上述工程均须按照《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确定承包单位,由预算部负责与承包单位进行洽谈,签订单体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上述分包工程合同及其它零星及单体附属工程的合同文本,并办理工程合同的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物资合同:

  (一)物资合同包括物资采购合同和机电设备供货合同。

  (二)物资采购合同:

  1.总价在3万元以下的零星物资和苗木采购,物资部必须办理零星物资和苗木价格审批手续,以此作为付款依据。

  2.总价在3万元~50万元的物资采购,物资部必须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3.总价在5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须按照《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确定供应商,合同由物资部负责与供应商洽谈和拟订,提交至预算部审核后,办理后续报批手续。

  4. 对已签合同标的作调整时,物资部必须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以此作为付款依据。

  (三)机电设备采购合同和涉及安装的物资采购合同,由设计部专业工程师负责协同物资部拟订机电设备采购合同文本,上述合同由物资部提交至预算部审核后,办理后续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涉外合同、重大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机电设备合同;单体工程、分包工程,其合同价超过500万元的)www.pmceo.com,合同签订部门必须加签常年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并报集团投资发展部备案。

  第六节 审批流程

  第二十一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按规定的流程审核并签署完意见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具体流程如下:

  (一)工程前期合同审批程序:

  工程前期部经办人——工程前期部经理——预算部经理——财务副总——总经理——董事会代表

  (二)物资采购合同审批程序


  物资部经办人——相关主管副总工程师、工程师——物资部经理——预算部经理——物资副总——财务副总——总经理——董事会代表

  (三)工程合同审批程序:

  预算部经办人——预算部经理——造价审核部经理——工程副总——财务副总——总经理——董事会代表

  (四)设计合同审批程序:

  设计部经办人——设计总监——预算部经理——工程副总——财务副部——总经理——董事会代表

  第二十二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上,合同流转单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经办人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七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相关部门应充分理解、熟悉合同,然后严格履行合同。

  第二十四条 经办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必要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一)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二十七条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经办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要求的付款必须按合同审批程序审核,50万以下的付款总经理有最终决定权, 50万及50万以上的付款须报董事会代表批准,各级审核通过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公司各部门所办理的各种款额收款单位,必须在各部门经办人的陪同下至财务部办理收取支票或现金的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八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条 合同订立后,在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及时掌握合同执行情况,对涉及合同履行中的变更、解除等重要事项,应及时汇报,www.pmceo.com并依上述流程履行审核手续。

  第三十一条 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必要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文件收发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五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九节 归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合同档案包括合同原件、合同审批记录、预算书(标)底等。由公司档案管理员负责整理、归档、编号。

  第三十七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一份正本由公司档案管理员对合同进行编号登记并归档,其他部门上公司网络流转查阅。

  第三十八条 经办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需要设立合同台帐,及时反映各阶段合同履行情况,做到款项收付一事一计,互相核对。

  第三十九条 当经济合同归档后出现补充或更改时,经补充或更改后的经济合同仍作为有效的经济合同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节 其他

  第四十条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一条 经办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由档案管理员根据公司文档制度处理,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篇3:工程三方施工合同材料管理规定

  工程三方施工合同材料管理规定

  三方施工合同确定的部品是为了保证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由我方与总包方共同推荐施工单位进行招投标而确定的部品施工单位,合同签定后由我司统一支付总包管理配合费与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售后服务进行监督。

  1、部品小组在成本管理部给定的成本控制价范围内寻找可提供相应产品并可以施工的部品施工单位;

  2、部品小组对可提供该产品的供应商组织考察,考察成员由部品小组成员、成本管理部、设计部共同组成,并由该项部品负责人填写《供货商考察报告》见附表一,考察人员会签;以上程序见附件1.1《确定可采用供货商程序》;

  3、由该部品负责人在***上撰写招标书,标书送与已考察过的供货商及总包单位推荐的部品施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总包单位推荐的部品施工单位在定标时优先考虑)。标书中的产品数量由成本管理部提供,产品性能描述由设计部提供。以上程序见附件1.2《招标书审批程序》

  4、填写《部品定标履行表》见附表二,由部品小组负责人召集相关的部品定标会,招投标领导小组形成会签意见。部品招投标小组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项目总监、财务总监、项目部总经理、项目部副总经理、成本管理部经理、设计部经理、部品小组负责人、部品小组专业工程师;招投标小组的领导人为公司总经理。所分包的部品金额在__万元以下时由项目经理部确定定标意见,其招投领导小组成员包括:项目总经理、项目副总经理、项目总经理助理、设计主管、成本主管、专业工程师、部品小组工程师;招投标小组的领导人为项目总经理。

  5、标书撰写人拟定合同,并负责报审批程序《合同审批表》见附表三。在交与总包单位及部品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前应交与《合同审批表》中确定的相关领导审批。

  6、审批过的合同交总办文档管理员,我司留贰份原件,总办与财务各一份;总办文档管理员编号并复印与成本及项目经理部各一份。第5-7条参见附件1.3《部品定标及合同管理程序》。

  7、三方施工合同确定的部品施工单位在进场前由部品专项负责人牵头组织工区负责人与相应的总包单位召开进场协调会。

  8、三方施工合同确定的部品施工单位进场后由工区负责人管理,部品专项负责人协调配合,该施工单位请款时必须请工区负责人、总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公司签字认可后,部品专项负责人方对进入付款审批程序。

  9、总包单位为甲方,部品施工单位为乙方,我司为丙方;

  10、三方施工合同中应参照总包合同明确规定:总包管理配合费、总包管理配合的内容、总包的权利与义务、分包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1、关于总包的权利与义务应明确:对的施工质量、进度进行控制并组织相关的进度会议和质量检查。若部品分包单位不服从现场管理,经我方确认后,总包单位可以对部品分包单位予以处罚,该处罚款从部品分包单位的最近次进度款中直接扣除;总包单位若发现部品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与进度严重不符合工程进度要求,经我方确认后,在保证同等质量和同等价格情况下,总包单位可以另行组织施工单位以保证本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12、对部品分包单位的义务应明确:负责按时参加总包单位组织的进度会议,其质量和进度服从总包单位管理,若因此影响本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总包单位可以向部品分包单位追索相关损失;

篇4:非工程类合同管理办法

  非工程类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公司合同管理,减少失误,预防合同纠纷,结合项目公司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项目公司(以下统称“项目公司”)对外签订的非工程类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项目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对外签订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往来函件、意向书、认购书、确认书等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但工程类合同、劳动合同及本办法二十九条所述文件除外。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项目公司法务部是项目公司合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项目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公司法务部的合同管理职责为:

  (一)参与合同谈判;

  (二)负责合同的起草、修订、审核,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三)负责并协助合同纠纷处理,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和支持;

  (四)负责制定、推行统一的合同文本,并监督统一文本的实施;

  (五)协助并监督合同审批及管理备案工作;

  (六)负责制订、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合同管理制度的实施;

  (七)公司规定的其他合同管理职责。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七条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并严格审查签约方的情况,审查内容如下:

  (一)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若为自然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 经营范围;

  (三) 履约能力;

  (四) 资信情况;

  (五) 是否具有合法的委托代理权限;

  (六) 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签约前,经办部门应要求签约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签约方为自然人的)、营业证照(签约方为单位法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资质证书、资信情况证明等与前述签约审核相关的文件资料。该文件资料应作为合同附属资料,由经办部门负责保管,并与合同一并报送审批。

  第八条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项目公司规定采用统一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统一文本。除可约定部分,未经法务部审核和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经办部门不得擅自对统一文本进行修改或增减,亦不得在文本上作出任何形式的解释和说明。

  第十条 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合同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部首部分:注意写明当事人双方的全称、住所。对方是单位的,应按照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填写全称和住所,不得随意简化。合同上有其他需要填写事项的,经办部门必须据实填写。

  (二)正文部分:注意写明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内容、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结尾部分:签约方是自然人的,应由其亲笔签名;签约方是单位法人的,应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部门章等不合格印章;同时,应注明合同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第十一条合同拟定完毕www.pmceo.com并经签约方签章后,由项目公司经办部门填写《合同审批表》,按照《合同审批表》的审批程序,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务部及有最终审批权的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完成后,由经办部门对合同进行编号,合同编号完成后,经办部门负责将部分合同原件交由签约方。签约方领取合同文本时,应予以签收。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后,公司应保留至少两份原件,分别由财务部、行政部留存。经办部门负责在合同完成签订并编号后将原件及时流转给财务部和行政部,将复印件一份交法务部,一份自行留存备查。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十五条经办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有关台帐设定要求参见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并通知法务部。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签订审批程序经经办部门、相关负责人、法务部和有最终审批权的公司领导审核通过方可。

  第十八条项目公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合同审批程序经审核后加盖印章。

  第十九条经办部门收到签约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相关负责人汇报并通知法务部。

  第二十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由经办部门保存。

  第二十一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

  围。

  第二十二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六章 合同资料管理及备案

  第二十三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二十四条各经办部门对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变更、解除文件、图表、传真件、电子邮件、往来函、签收凭证及履行情况记录、《合同审批表》等),均应妥善保管,并对文件资料的完整性负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二十五条 经办部门根据当月签约情况据实填写合同签约备案表(见附件),并于每月20日向法务部提供,以便法务部及时了解和掌握签约情况。

  第二十六条 经办部门根据当月履约情况据实填写合同履行跟进表(见附件),并于每月20日提供给法务部,以便于法务部及时掌握履行情况,并向相关部门和公司领导即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经办部门应于每月20日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及有关资料按合同编号整理汇总,由法务部确认后交行政部,由行政部会同留存的合同原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台帐的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公司、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的编号、保管、归档以及通知对方领取事宜仍按原办法执行,除此以外因退房(租)、退订、换房、更名、补偿、整改保修等而签署的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合同签约备案表》、《合同履行跟进表》作为本办法附件,在试行过程中予以适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于法务部。法务部有权根据执行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试行。

篇5: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试行办法(2008年)

  京建法〔20**〕138号

  二○○八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专业工程。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施工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服务、依法监督。

  第五条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引导发包人和承包人规范施工合同管理,完善行业内施工合同信用管理标准,收集施工合同订立和履行信息,建立施工合同信用评价和查询系统,探索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引导发包人和承包人减少制订和使用不公平的施工合同条款。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具备订立、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发包人应当是发包工程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发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承包人应当是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当与招标人相一致www.pmceo.com,承包人应当与中标人相一致。

  第七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施工合同。 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八条 施工合同应当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

  第九条 施工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等。 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者文件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下列内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合同价款;

  (二)工期调整的要求;

  (三)合同价款支付、调整要求;

  (四)材料、设备的供应与标准;

  (五)工程洽商、变更的形式和要求;

  (六)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八)其他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 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非政府投资项目,承包人带资建设的,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带资数额、期限、利息计算方式等内容,并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第十三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二)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

  (三)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四)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五)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六)安全措施和保险费用;

  (七)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

  (八)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九)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招标发包时或者直接发包工程签订合同时已经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其他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

  本文提要:

  第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参照国家和本市颁发的工期定额,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没有相应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合理工期。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商定保证工期的施工方案,明确约定工期和相应的措施费用。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压缩或者延长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人、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费用计算。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和本市质量标准的要求。对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及相应的费用。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并按施工合同和规范、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预付和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合同的备案

  第十八条 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备案。

  第十九条 发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第二十条 施工合同备案采用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施工合同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同主体名称、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和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书面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网上数据申报表三份(双方签字、盖章); (二)全部施工合同正、副本; (三)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以及公证文件原件; (四)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时,需提交拟发包的专业工程清单。 第二十二条 市或者区县建委在收到书面施工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 (一)网上数据申报表与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正、副本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二)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与招标人是否一致,承包人与中标人是否一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发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直接发包的工程,承包人是否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施工合同条款是否包括本办法第十条的内容;工程价款约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定价方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工期约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是否实行工程担保;发包人、承包人是否盖章、签字以及签署合同日期等。 市或者区县建委按上述内容核实后,在施工合同正、副本上加盖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和补正内容。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重大基础处理等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签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变更协议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解除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原施工合同未解除前,发包人不得将该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人(来自:www.pmceo.com)。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不得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更换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经发包人同意后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同时,持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盖章的核销单,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办理备案施工合同的核销手续。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施工合同的日常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履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备案之日起每隔三个月在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工程价款支付、专业和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及履行情况、合同变更等施工合同履行数据。 发包人、监理单位对承包人填报的施工合同履行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先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不予改正的,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建委提出。

  第二十九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发包人应当建立施工合同档案、台帐、报表等管理制度;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时办理竣工结算并及时支付工程价款;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监督、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合同履行情况,协商处理施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承包人应当建立施工合同档案、台帐、报表等管理制度;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按时结算并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及劳务费;组织分包人,按分包合同规定完成分包工程;监督、检查发包人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协商处理施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第三十条 发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承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的,发包人有权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程序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 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履行书面确认手续的人员,应当为发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员。 工程变更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相应的工程变更价款。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十二条 发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者结算价款的,应当与承包人协商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第三十三条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发包人、承

  本文提要:

  包人应当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五章 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建委建立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施工合同备案、履行信息的使用、公示制度。 市和区县建委通过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施工合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建委按照“谁许可、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分别负责由其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的施工合同备案及施工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建委建立施工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和动态监督管理制度。施工合同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巡查和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 市和区县建委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建委应当加强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 (一)履行施工合同主体,有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等情况; (二)是否再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施工合同履行中的补充协议; (四)施工合同变更、项目经理变更、解除书面协议备案情况; (五)工程价款的变更、确认及支付情况; (六)进度(工期)的整体控制情况; (七)材料、设备的供应及采购情况; (八)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订立情况; (九)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履行及职务变更; (十)现场安全措施及措施的实施情况; (十一)施工合同履行数据报送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县建委应当制定施工合同的归档、调阅、保管、销毁等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施工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施工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备案的施工合同为依据。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建委在监督检查和表彰评优时,应当以备案施工合同及履行情况为依据。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县建委可以责令改正,依据施工合同动态监督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发包人、承包人未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的; (二)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进行施工合同备案的; (三)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进行施工合同变更、解除以及项目经理变更备案、施工合同核销手续的; (四)发包人、承包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和设置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的; (五)承包人未按规定报送施工合同履行数据或者报送虚假施工合同履行数据的; (六)对工程变更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未及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的; (七)工程变更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未及时确认变更的工程价款,或者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未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的; (八)发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者结算价款,未与承包人协商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 (九)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不配合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委可以限制招标或者承揽新的工程。 (一)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 (二)因拖欠工程价款或者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限制招标或者承揽新工程的。

  第四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资质动态监管。

  第四十六条 市和区县建委工作人员对施工合同备案信息和施工合同履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市和区县建委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施工合同予以备案,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由市和区县建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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