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超市收货区工作规定

7294

超市收货区工作规定

  超市收货区工作规定

  1.非收货部人员协助收货时,应遵守收货部的规章制度。

  2.非收货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收货仓台。

  3.非收货部人员协助收货时,应爱护收货区内的各项设施。

  4.非收货部人员协助收货时,应保持收货区内的卫生。

  5.非收货部人员协助收货时,应听从收货区人员的安排。

  6.收货部各办公室未经授权不得入内。

  7.各部门人员应及时清理本部门理货区的货物。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超市卷帘门的使用规定

  超市卷帘门的使用规定

  1.收货区的卷帘门必须由收货区授权人员才能使用。

  2.收货区的卷帘门不能同时开启,必须一边完全落下后,才能开启另一边卷帘。

  3.收货库房内的货物摆放必须距离卷帘门十五公分以上。

  4.卷帘门上不得悬挂任何物品。

  5.不得对卷帘门进行蹬、踏、踢、撞。

  6.卷帘门每天必须进行清洗和消毒。

  7.收货区卷帘门必须定期通知工程部进行保养和维护。

篇3:P模具公司仓储管理规定

  P模具公司仓储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仓储管理,确保贮存期间产品质量的稳定性,确保物资安全,确保能及时为车间生产及为顾客提供合格的产品。

  2范围

  适用于采购物资、半成品、成品的出入库及储存控制。

  3定义

  无

  4相关文件

  《产品防护控制程序》

  《检验控制程序》

  《标识和可追溯控制程序》

  《请(采)购验收程序》

  《盘点管理办法》

  《领料作业办法》

  5职责

  5.1仓储负责产品的贮存及验收控制。

  5.2品管负责产品的检验和验证。

  5.3仓储负责《规定》的制定,解释,修改和稽查。

  6程序

  6.1入库手续

  6.1.1采购物资到公司后,先放置于待检区,由仓管员根据对方送货单清点其数量,核实品名、规格是否正确、包装无损,产品标识清晰、质量合格证件齐备无误后,填写《请(采)购验收单》办理入库手续(保存质量合格证件)。在清点采购物资数量时,不便直接清点数量的物资可采用称重等方法。

  6.1.2对于须要检验的产品,连同《请(采)购验收单》送至品管部,由品管部进行检验。

  6.1.3仓管员根据合格的检验记录或标签,填《请(采)购验收单》办理入库手续,及时登帐并贴挂标签加以标识。

  6.1.4成品入库:经包装后放入仓储成品库,分单号、型号摆放并标识。开具《入库单》(附件一),经经手人、仓储经办人、生产部主管签字后分别将各联送交财务、业务等部门。

  6.1.5每一笔入库数量都要及时在每天下班前统一进行帐务清理,登录《收发存日记帐》(附件二),做到日清月结。

  6.2贮存物品的摆放要求

  根据物资不同的性能和特点(具体包括材质、体积、重量、物流上面频率),合理划区摆放,采用科学的保管方法做到二齐、三清、四号定位。

  二齐------库容整齐、堆放整齐;即做到仓储洁净,保持通道顺畅;

  三清------规格、材质要分清,数量要点清;

  四号定位------指区域、料架、层次、货位号实行固定位置,对号入位。

  6.2.1仓储主管负责所有贮存区域的规划,制订《仓储区域规划图》(附件三),编排区、架层、位号码,库存应按用途、性能规格化,运用立体贮存方法确定摆放位置。

  6.2.2物品分区(待检区、原材料区、成品区、不良品区、辅料区、办公用品区等)分类排放整齐,标识清晰可见。当实际存储物品与规划图不一致时,需挂牌明示其临时摆放状态。

  6.2.3库存物资提放尽量做到上轻下重,保持货架稳固及易取,不能搁放在货架上的物品,在没有包装或盛装容器的情况下,应铺垫底物(如地台板)堆放。

  6.2.4易损物品、危险物品,顾客提供的产品设专区摆放,并给予醒目的标识。

  6.2.5堆放的位置、高度或使用的容器,应符合产品的特点或其本身标识的要求。

  6.2.6同一批产品因存放位置的限制,需要存放在仓储不同的地点时,选择其中一处放置且在标签中注明其余产品的存放位置,在其余产品的标识中注明。

  6.2.7强化目视管理,分颜色贴置《货品标签》(附件四)。

  6.3存量控制

  6.3.1为保证生产需要而又避免积压流动资金,仓储中各类物资的库存量预先设定上下限(上、下限的设定应考虑该物资使用的频繁度、物资有效期、采购难易程度、采购周期、流动资金状况等因素)并填写《仓储存量明细表》(附件五),防止呆料、缺料及库存积压。

  6.3.2当库存物资发放至库存量下限时,仓库员应提出存量采购要求,填写《请(采)购验收单》转采购作业。

  6.3.3仓管员必须定期反馈存量资讯,每月以《收发存月报表》(附件六)形式提报。

  6.4存期控制

  6.4.1对于有贮存期限要求的物品,要标明物品的入库时段,超过了贮存期限的要通知品管检验;

  6.4.2不同的批号要予以区分,防止混放,以便做到先入先出。发放有贮存期限要求的物品时,需在产品标识上加注有效日期。

  6.5贮存物品的环境及安全要求

  6.5.1根据不同物资的性能和特点,维护保养工作应做到“十防”,十防:防锈、防霉、防腐、防蛀、防潮、防冻、防震、防混、防漏、防热。做到房顶不漏雨、墙面不渗水,防暴晒和风雨袭击并保持通风。

  6.5.2不使用电炉、电烙铁、大功率白炽灯等会过分发热的电器,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等消防设备,确定位置,便于取用,任何情况下不能有物品阻碍器材的取用,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并做好防火防盗设施的日常保养维护。

  6.5.3任何人(除仓管员、仓储、财务主管和公司领导外)未经许可不得进出仓库,更不得擅自动用库存物资。

  6.5.4贵重物品必须加锁甚至用保险柜储存并施行监发监收制度。

  6.5.5年度或长假期间由公司指派人员会同仓储部门对仓储内外贴置封存条,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撕毁、待上班时统一开封。

  6.6物资的领发

  仓储根据相关部门的《领料申请单》(适用于原材料、半成品)或《出库单》(适用于成品出货,附件七),办理产品的出库手续,核对品名、型号(规格)、数量等无误后,在单上签字,及时销账、销卡。

  6.6.1发料必须有依据,凭证、印章齐全。发料时要查对原有库存,查对限额发放的数量。核实需发产品(如从大包装中拆出的小包装),标识清楚后,才能发放,必要时补充产品标识。

  6.6.2要认真复查

  对数量,在料单注明库存余额,以便核查。

  6.6.3发料时应向领料人员当面交接清楚,及时登帐,做到日清月结。

  6.6.4凡实行以旧领新的物资,须缴回旧物资,对贵重、稀有物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且对贵重物品及原材料施行监发料制度。

  6.6.5仓储人员无权将物资借出,如有特殊情况,应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并应定期清理。

  6.6.6产品用的主要物资如:外购配套件、协作件、包装箱、试用柴油、机油,按计划、按消耗定额,实行限额送料签收制。

  6.6.7对于在生产和维修过程中需领用或更换之物品需将原不良件与仓储更换新品。

  6.6.8成品及物资出厂遵照《出货监督和管理办法》进行操作,填写《物品放行单》(附件八)审批后方可放行出厂。

  6.1.3每一笔出库应填写《出库单》,出库数量都要及时在每天下班前统一进行帐务清理,做到出库帐日清月结。

  6.7退料手续

  6.7.1凡错领、错发、工艺更改、顾客要求等原因,已领出物资,领用部门可填《退料单》,仓储核实其合格标识或根据重检合格单据办理退库手续,因生产计划变动或其他原因造成原材料、零部件、外协件有多余的,由领用部门自行妥善保管,但超过一个月未使用时,应向仓储办理退料手续。

  6.7.2因抽检风险的存在,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采购物资的质量缺陷或材质不符时,可填《退料单》填写并办理退库手续,这些不合格品统一放置于不良品(标识)区摆放,仓储及时统计数量,通知采购部门与供方协商更换或索赔。

  6.8定期盘点、巡查制度与考核

  6.8.1贮存物品需建立台帐,要经常用余额法、发料核对法、定期或分批盘点法,做到逐日自查、月度抽查、年终盘点。做好帐务清理(发生盈亏应列表上报,经领导签批后,再进行帐务处理),保持帐、单、物一致。仓管员应常查看库存物品,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在盘点或日常巡查中发现超过贮存期限或变质的物品,应及时通知品管部检验,根据检验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帐单物”三相符率作为仓储考核内容。

  6.8.2仓储须及时处理呆滞品、待修品(填写《物品维修申请单》附件九)和不良品,报废品(填写《物品报废申请单》附件十)以确保存货正常管理。

  6.9仓储管理人员交接手续

  仓储管理人员换任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原管理人员应对经管的帐本签字,新换任的仓储管理员在财务部门的见证下办理交接手续。

  7应用表单

  《请(采)购验收单》

  《入库单》

  《收发存日记帐》

  《仓储区域规划图》

  《货品标签》

  《仓储存量明细表》

  《收发存月报表》

  《出库单》

  《物品放行单》

  《物品维修申请单》

  《物品报废申请单》

  《领料申请单》

  《退料单》

篇4: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2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2

  1.目的

  为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制定本规定。

  2.主题和适用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压力容器的购置、安装、验收、使用和检验的有关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各部门。

  3.工作要求

  3.1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必须同时具有齐全的安全检验技术资料,容器本体上应装金属铭牌。

  3.2压力容器在进行安装前,应由压力容器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安装。先制定施工方案,报主管经理、设备、安全管理部审查后方可施工。

  3.3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先有我公司初验后,再报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验收,同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并进行安全定级,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3.4压力容器在使用前,应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参加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3.5压力容器在使用中,若需进行修理,应报修理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报安全部门备案后方可修理。

  3.6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审验,未经审验严禁使用,经检验不合格必须报废。

  3.7压力容器应装有灵敏可靠的安全附件,压力表、液位表、温度计、安全阀。并按规定进行校验。

  3.8压力容器如需变更使用条件和用途,应报安全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压力容器报废应办理报废手续。

  3.9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应立即报公司安全管理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考核

  按照《安全检查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郑州黄金叶实业总公司安全保卫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5.管理程序

  5.1安全管理部负责本标准的贯彻实施。

  5.2其它有关部门负责本标准的落实。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总公司安全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安全管理部起草。

  本标准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5: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1、目的:建立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安全附件管理程序

  2、范围: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3、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4、程序:

  4.1总则

  4.1.1严格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加强压力容器的管理,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确保安全长周期运行。

  4.1.2本规定由各级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各级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4.1.3本规定适用余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管理:

  4.1.3.1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

  4.1.3.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积(V)≥0.025m3;

  4.1.3.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

  4.1.4压力容器的分类,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4.2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4.2.1.1.压力容器的设计权,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设计应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三类容器的设计,应报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的字样。

  4.2.1.2.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暂行规程》的规定,并对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4.2.1.3.制造压力容器,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制造三类容器,还必须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

  4.2.1.4.制造压力容器,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执行设计、测绘、原材料、工艺、生产、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

  4.2.1.5.压力容器的焊接和探伤检验工作,必须由取得当地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

  4.2.1.6.制造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国家有关规定和厂制订的压力容器质量检验规定。

  4.2.1.7.压力容器的施工安装,必须经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才能进行。

  4.2.1.8.安装压力容器时,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4.2.2使用与管理

  4.2.2.1.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时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建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4.2.2.2.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

  1、第三类压力容器。

  2、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

  6、医用氧舱。

  4.2.2.3.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2、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压力容器定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8、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4.2.2.4.工程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统一保管,技术档案内容按容器规程第117条执行。

  4.2.2.5.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4.2.2.6.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


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4.2.2.7.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4.2.2.8.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

  4.2.3修理改造

  4.2.3.1.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4.2.3.1.1.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和符合本规程第51条规定的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4.2.3.1.2.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2.3.2.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4.2.3.3.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4.2.3.3.1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订施工方案及适合于使用的技术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

  4.2.3.3.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4.2.3.3.3母材焊补的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应满足要求。

  4.2.3.3.4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焊补后重新进行热处理。

  4.2.3.3.5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

  4.2.3.4.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具有资格的制造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证。

  4.3检验

  4.3.1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内外检查和内压试验三种。检验间隔为:

  4.3.1.1.外部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3.1.2.内外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为3级,每三年至少一次。

  4.3.1.3.耐压试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4.3.2内外部检验级、耐压试验及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具体检验要求执行容器规程133-139条规定。

  4.4安全附件

  4.4.1安全阀爆破片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劳动部发给的制造许可证,才能进行制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制造。

  4.4.2安全阀的使用管理按本厂安全阀管理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4.4.3容器上装有爆破片时,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并能保证使容器内的压力迅速泄放。

  4.4.4有毒、易爆介质容器的爆破片排口应设放空导管,并引至安全地点或妥善处理。

  4.4.5爆破片应每年更换一次,超压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

  4.4.6爆破片的爆破压力复验时(在工作条件下试验)应有设备主管和安全技术人员在场。

  4.4.7压力表的装设、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至少每年校验一次,新购进的压力表应经校验后才能使用。经检验后的压力表应有合格证铅封。

  4.4.8压力表必须经计量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检验。

  4.4.9低压容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中压以上容器应不低于1.5级。

  4.4.10压力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装设压力表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且避免受高温,冻结及震动的影响。

  4.4.11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装三通旋塞式形阀,以便拆下校对或更换压力表,盛装蒸汽的容器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有存水弯管。盛装高温及强腐蚀介质的容器与压力表之间,应有隔离缓冲装置。

  4.4.12工作介质为气液两相共存的容器,应装设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

  4.4.13盛装易燃、剧毒、有毒介质的液化气体的容器,必须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计式自动液面指示器。

  4.4.14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上应有防止液面计泄漏的装置和保护罩。

  4.4.15液面计的汽、液相连管上应装设有切断阀,还应有排污阀,以便清洗和更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