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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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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医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及各部门预算的严格执行,进一步加强财经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推动学院各项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审计处依法对学院及其各部门预算执行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学院计划财务处在编制、上报年度预算、决算的同时,应将预算、决算情况报送审计处,并配合审计处做好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学院各部门应加强预算管理,精打细算,依法组织、规范管理预算收入,严格按规定安排支出,保证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第三条 审计处对预算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预算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制度的执行情况如何;

  2、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定,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的严肃性、公开性怎样;

  3、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规定统一纳入学院财务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是否坚持稳健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等原则,有无赤字预算;

  4、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措施和有关说明,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报经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5、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各项经费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所有收支账目是否完整、清楚。

  第四条 审计处对学院及各部门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款和其他收入,是否纳入学院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2、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等问题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非税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3、学院及各部门的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等问题;

  4、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五条 审计处对学院及各部门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是否存在无预算和超预算的支出、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等问题,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2、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3、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4、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六条 审计处对学院及各部门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何,与计划有何差异,有无赤字;如与计划差异较大或出现赤字,原因何在;

  2、学院及各部门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加强管理、增收节支的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3、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4、预算执行的效果如何,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怎样。

  第七条审计处对学院及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方式及时间是:

  1、事前参与:在编制预算期间,主动了解各部门预算计划及学院预算管理部门预算编制的情况,及时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事中和事终审计打下基础。

  2、事中审计:审计处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安排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随时审计或审计调查,检查预算收支进度,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事终审计:每年初对上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审计,全面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八条 审计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提供下列资料:

  1、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2、学院审查批准的预算;

  3、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帐等;

  4、被审年度的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等;

  5、被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6、与预算执行www.pmceo.com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依据等。

  第九条对于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处在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可以责成被审计部门:

  1、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预算收入;

  2、限期退还被侵占


的国有资产;

  3、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5、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第十条学院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处依法依规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被审计部门违反预算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建议学院核减部门下年度支出预算;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或学院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阻碍审计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与预算有关的财务情况和会计资料的;

  2、隐瞒预算收入,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的;

  3、提供虚假事实、数据、合同、发票等,编制虚假预算、骗取预算支出的;

  4、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

  5、预算执行中挤占、挪用、转移、虚列预算资金的;

  6、突击花钱,明显铺张浪费的;

  7、其他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进行预算审计时,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做到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www.pmceo.Com

篇2: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工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会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是指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和上级工会批准的上一年度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会办公室)承担。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依法对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提交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工会有关规章制度;

  (三)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和上级工会批准的上一年度工会经费预算。

  第六条 审计内容

  (一)预算收人执行情况。包括:

  1.拨交经费收入(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2.事业收入(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人和非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

  3.上级补助收人(上级工会拨人的经常费补助、回拨补助、专项补助、其他补助等);

  4.政府或行政补助收人(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拨给工会的各种补助);

  5.投资收益(工会经费投资所得的收益);

  6.其他收人。

  (二)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包括:

  1.职工活动费支出(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活动、宣传活动、其他活动);

  2.事业支出(工会对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拨款、补助和对非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的各项开支);

  3.工会业务费支出(培训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外事费、其他);

  4.工会行政费支出(人事费、公务费、修缮费、购置费、其他);

  5.专项资金支出(专项工程、单台件在5万元以上的专项设备购置和专项维修);

  6.补助下级支出(经常费补助、回拨补助、专项补助、其他补助等);

  7.其他支出(按规定计提的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等);

  8.上解经费支出(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的经费)。

  (三)投资、借款情况。

  (四)滚存经费结余情况。

  第七条 审计程序

  (一)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编制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同级工会预算执行部门(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供以下审计资料:

  1.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2.对下级工会拨款、补助批文;

  3.投资及借款申请书、协议书或合同书;

  4.财务部门对机关及事业单位经费收支预算的批复和各项补助的批复;

  5.有关财务开支规定、办法及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承诺。

  (二)审计组按照本办法第五、六条要求实施审计。通过审查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存款、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组实施审计www.pmceo.com后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提出审计报告。

  (四)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无特殊情况,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五)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六)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审核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发送被审计单位。

  (七)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意见书后,应当在30日内将整改结果送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

  (八)经审会办公室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整改结果

  ,应当报经费审查委员会,作为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依据。

  第八条 审计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二)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评价;

  (三)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建议;

  (四)经费审查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审计时间

  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包括拨入直属事业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一般于年度终了30天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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