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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社区电梯使用收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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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社区电梯使用收费管理规定

  学校社区电梯使用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电梯使用费由电梯运行维护费和电费两部分组成。其中,电梯运行维护费是指电梯的日常运行以及维护所发生的费用,主要是用于保障电梯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包括年检费、保险费、日常维护保养费和维修材料费等;电费是指电梯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用电费用,按照电力部门的最新规定,电梯按动力电电价标准收费。

  第二条 根据“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南校区社区电梯管理参照我校北校区社区电梯运行收费办法执行,电梯运行维护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维保公司和单部电梯的维保费用,维保费由本电梯除一层住户以外的所有住户平均分摊,电梯运行电费按照层系数计算收取,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住户实际月交电费=基数+层系数×(楼层-2)

  基数=住户月均缴纳电费-〔层系数×(总层数-2)÷2〕

  住户月均缴纳电费=(月使用量×电价)÷(总户数-首层住户)

  层系数=户均缴纳电费÷(总层数-首层)

  第三条 每户分摊的电梯使用费通过计划财务处在职工工资中代扣,如电梯运行成本发生变化,调整收费标准前须经过住户代表委员会充分讨论并表决通过。

  第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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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高级中学收费管理细则

  高级中学收费管理细则

  **中学收费权利属于校董事会,校行政会,未经授权,任何教师不得私自向学生、家长收取费用,私自向学生征订资料,购于服装,球类,辅导费等,其管理细则如下:

  1、学生学杂费、书本费、饭金标准由校董事会确定,校财务收费。

  2、学生寒暑假补课费标准由校董事会确定,校财务收取

  3、学生周末补课费标准由校行政会确定,报校董事会批准,由班主任收取,交教务处管理,学期结束前与校财务结算。

  4、体育培训费、艺术生培训费标准由校行政会讨论,校长核准,教练收取交教务处统一管理,学期结束前与校财务结算

  5、高三体育、艺术特长生文化补习由学校统一组织,标准由学校行政会确定,由班主任收取交教务处管理、发放。

  6、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费,高考报名费,路费标准根据上级文件(通知)精神,校行政会审议,班主任收取,教务处审核管理。

  7、高三第一轮复习用书征订由校长室负责审议、征订,班主任收取费用、做账,校长室审核并报告董事会。

  8、教师不得私自征订各种复习资料、辅导资料,确因教学需要,由科任教师书面申请,校行政会审议方可征订。征订资料的单价、折扣、数量、总价报校长室,由教务处纳入月作业检查,并报告董事会。

  9、体训队学生球服、鞋子、球类、跆拳道服,兴趣班学生工具费,水费等确需征订,由教练书面申请,校行政会审议,方可收取征订,征订的单价、折扣、数量、总价报校长室核定,并报告董事会。

  10、班级学生班费标准,由班主任申请,校行政会审议收费,并报告董事会。学生班费账目由班干部分类管理,每学期公布2次,学期结束前将班费开支明细账交政教处审核备案。

  11、班主任不能私自给学生征订球服、球鞋、水费或私立项目收取费用,确因家长要求,须报校长室审核

  12、教师不能私自向学生收取补课费、辅导费,确因家长要求,须报校长审核。

  13、政教处收取学生的保证金,罚款须开具发票,学期结束前交学校结算

  14、团委、学生会、广播室不得私立项目收费,收费项目需报校行政会审议,开具票据,纳入学校规范管理。

  15、教师违反规定,私立项目收费者,学校给予教师会上通报批评,返还不当得利,并扣除当事人工资100元-1000元(校董事会认定)。

篇3:学院(校)水电暖运行收费管理制度

  学院(校)水、电、暖运行收费管理制度

  根据《**学院水电暖管理办法》、《**学院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 》和《水电暖维修中心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规定,水电暖维修中心对全院的水、电、暖实行规范化管理、按学院确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合理的计量收费。

  一、运行管理

  水电暖维修管理中心负责物业公司合同范围外的水、电、暖运行管理,住宅区、教学楼内由相应的物业公司负责维护。水电暖维修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坚守岗位,履行职责,确保水、电、暖保质、保量、安全准时地送达用户。各物业中心水电工也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用户提出的意见要认真作好记录,及时作好善后处理和汇报工作。

  二、收费管理职责

  1.水电暖维修管理中心设专职水、电、暖计量收费小组。小组负责计量、抄报、收取用户的水、电、暖费用。每个小组成员负责抄报教职工家庭的水表,对于学校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商品房、基建工地等单位的水、电、暖计量收费须两人以上参加。小组成员在抄报过程中要认真听取用户意见并做出合理的解释。要把发现的跑、漏、坏表等问题及时向负责人汇报。对于在水、电、暖抄报中不履行职责、有舞弊的行为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2.各实体中心及二级表的抄表计量工作在每月底进行。学苑小区住户的水表每学期抄录结算一次。暖气费要在供暖开始前收取。抄表员在抄报过程中要向用户送达收费通知单,标明表底数、用量等,并要求用户在存根中签字认可。

  3.在职教职工家庭的水费用由计划财务处从工资中扣出;各实体单位的水、电费在经费划拨中扣除;对于退休教职工、遗属、非本单位职工等用户,要求直接到水电暖维修管理中心缴费;商品房、施工工地、移动电信等单位的水电暖暖费用由水电暖维修中心负责收取,然后交计划财务处。对于外单位临时用水、电的情况,要根据估算用量收缴押金,定期查抄水电表,参照有关标准采用按实结算的办法。

  4.用户计量表损坏的,由后勤管理处按有关规定更换,更换时材料费、人工费由用户承担,在计量期间的费用按平均用量计收。

  三、收费范围

  1.学院经济独立核算实体单位、沿街商品房、教职工家庭、移动电信机房。

  2.学院内建筑安装工程,外单位临时用水、用电等。

  四、收费标准

  参照市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及学院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如下收费标准:

  1.电费

  基建、办公照明0.80元/度

  居民照明0.547元/度

  动力电0.80元/度

  公寓、餐厅用电0.547元/度

  2.水费

  公寓、餐厅用水: 2.75元/立方米

  居民用水:

  自来水2.75元/立方米

  自备水1.55元/立方米

  3.暖气费

  参照**市价格执行,新入暖气管网的收取开户费30元/平方米,暖气费23元/㎡

  对于外单位临时用水、电、暖,需另加管理费、用工费,标准由双方协商。

  五、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用户应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积极配合水电暖维修管理中心的运行管理、计量收费工作。对于不合理收费及服务质量问题,用户有权向中心分管负责人提出质疑,对于双方不能达成谅解的问题可向学校后勤管理处寻求解决。

  以上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篇4:党校教职工宿舍水电热气煤气使用收费规定

  党校教职工宿舍水、电、热气、煤气的使用收费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教职工宿舍楼水、电、热气、煤气的管理使用和收费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水:

  1、凡居住本校宿舍楼的用户,一律实行计划供水,每户每月用水量不超过10立方米(含10方),其价格按居民用水价收取。1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方数按超计划用水价格计收。

  2、总务处每季度查表一次,各住户要积极配合。

  3、供水设施由水电工操作管理,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拆改、移接供水管道,不得随意开启、关闭各水制闸伐。

  4、注意节约用水,杜绝跑、冒、滴、漏,做到即用即停、人走水关。

  二、电:

  1、总务处对各住户的分户电表每月查抄一次,并及时登记造册,在每月10号前交会计室。

  2、供配电设备,线路由校电工操作管理,其它人员不得操作,未经批准,不得随便连接改动电源线路、开关和各种电器电源插座。

  3、注意节约用电、安全用电。

  三、热气:

  1、供暖期间,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不脱岗,不离岗,按照规定,定时供热(送热时间另文规定)。

  2、热力公司按每次抄表的热气方数(校方供热管理人员签字有效)到会计室取款,供热期结束后,由总务处按机关事物管理局的收费标准一次性按受热面积分摊到各用户,并造表公布。

  四、煤气:

  1、注意安全用气,各用户的管道、气表不准随便拆改安装。发现故障,及时报告煤气公司。

  2、由煤气公司每月到各用户抄表记数收费。

  五、以上费用,属党校在职教职工的,财务室在工资级别中扣除,离退休及外单位人员所付费用,由总务处指派专人按送表数额及时到户收取,所收数额扣除5%作为收费人员的劳务费,由总务处负责发放。

篇5:职业学校收费工作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收费工作管理规定

  为做好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上级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学校各项收费在学校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收费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工作依据

  严格执行《**市经济特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条件、法规,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三、规范程序

  严格按规范程序收费,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一)贯彻执行学校收费“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算单位、投诉电话等。

  (四)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同时进行动态管理和长期放置,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应对相关内容及时更新并公示。

  (五)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通过“收费通知”的方式告知学生家长学生收费相关内容。

  (六)自觉按受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教育收费公示检查,对未实行教育收费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行为,应及时进行整改。

  (七)每学期对教育收费进行一次自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四、责任追究

  (一)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和市、区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违反规定进行乱收费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

  2.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的,扩大收费范围的;

  3.违反规定以赞助费、捐资助教款、建校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

  4.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代购或服务,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

  5.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6.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7.违反规定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的;

  8.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三)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承办人,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直接作出教育收费行为,导致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2.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3.虽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收费行为,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四)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审核人或批准人,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

  1.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2.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3.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生的的,追究审核人责任;

  4.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5.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6.批准人应认真履行校长责任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追究承办人、审核人责任的,也将按校长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应批准人的责任。

  (五)要按照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对教育乱收费行为实施责任追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按照下列情形之一从重追究责任:

  1.把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发放奖金、津贴或挥霍浪费的;

  2.违反规定开支学生代管费、校服费、住宿费或侵占学生利益的;

  3.发现教育乱收费行为后,不按规定时限进行自查自纠的;

  4.在有关部门调查乱收费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出具虚假材料的;

  5.一年内同一部门发生两起以上教育乱收费案件的;

  6.因乱收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群众反响强烈的;

  7.其它因乱收费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责任人可按照以下形式分别追究责任:

  1.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2.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

  4.调离相关岗位等组织处理。

  (七)责任追究时,取消责任人当年的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八)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等程序进行申诉。

  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实行,由**市zz职业技术学校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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