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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立医院医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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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立医院医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省立医院医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医师执业资格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医务部设专人负责全院医师执业资格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医师执业权限的获得

  (一)执业资格的获得

  1.参加国家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个人向医务部提出注册申请,由医务部统一到卫生厅办理注册手续。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2.未在我院注册者,不得单独从事值班、临床诊疗等医师执业活动。

  3.我院医师专业技术职称为人力资源部所聘用的专业技术职称。

  (二)处方权的获得

  1.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医师签名式样卡”,科主任同意签名,报医务部主任审批同意,在医务部备案,给予医师编码、医师印章后,获得普通处方权,可开具普通处方。

  2.获得普通处方权的医师经麻醉药品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三)手术、高风险诊疗技术操作资格权限的获得

  1.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手术、高风险诊疗技术操作资格申批表》,提交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组织专家讨论,依据医师专业技术职称、聘用职务、实际工作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拟定医师的执业权限报医务部医师权限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报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审核,确定后公示备案,授予相应的权限。

  2.医师应严格按照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授予的权限,进行相应级别的手术和高风险技术操作,不得越级进行手术和高风险技术操作。特殊情况下需越级进行手术或操作时,按照《手术分级与手术医师权限管理制度》、《高风险诊疗技术操作资格授权管理制度》、《麻醉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等制度执行。

  (四)特殊资格准入权的获得

  特殊资格准入权是指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专项的资格认证或授权,如器官移植、心脏介入、大型仪器操作、放射诊疗、计划生育等,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可的专业学术机构向医院以及医师颁发专项资格准入证书或授权证明。

  三、医师执业资格的实施

  (一)医师必须严格按照获得的权限开展执业活动,不得超越权限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特科室出具诊断性报告的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如心电图、脑电图、超声、病理、消化内镜、放射等岗位。卫生技术人员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后,可出具数字或描述形态的报告。

  (三)新分配、调入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办理完成执业变更手续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签具意见后报医务部授予处方权后,方能独立执业。在未完成执业变更手续前,不得独立执业,所书写的医疗文书,必须经我院执业医师审核签名。

  (四)进修医师、实习医师等,在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时,必须由我院带教执业医师的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我院带教的执业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医疗文书。参观医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临床诊疗活动。

  四、医师执业资格权限的管理和再授权

  (一)我院对医师执业资格权限进行动态管理。每年依据医师专业技术职称、聘用职务、实际工作能力(工作量及工作质量)、职能部门监管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对资格许可进行再授权。

  (二)执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按照卫生厅的布署,每2年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1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厅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三)医务部对本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管,监管结果作为医师授权及动态管理的依据,并纳入科室和个人考核。擅自超权进行诊疗活动1人次,暂停相应的诊疗权限3个月,扣科室综合目标5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者,按照医院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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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省立医院放射防护档案管理制度

  省立医院放射防护档案管理制度

  放射防护档案管理工作,是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我院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院的放射诊疗工作,制定了各项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建立了放射防护管理档案。具体如下:

  一、建立管理体制

  我院成立了专职管理机构,由医务部负责放射防护工作。确定了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了工作任务与职责。

  二、建立放射诊疗管理档案

  1、按照不同类别的放射诊疗工作,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

  2、建立台账明细登记:记载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名称、出厂时间、活度、用途、来源和去向;射线装置的名称、型号、射线种类、用途、来源和去向。

  3、建立了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其它配套仪器设备清单、放射工作人员名单、放射诊疗作业场所分布、放射工作人员体检情况预览表、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清单、个人剂量发放登记等明细帐目。

  4、每年定期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我院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工作场所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并建档保存。

  5、建立了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报等工作档案。

  三、 建立健全放射工作人员档案

  1、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对已经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并建立健全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定期检测并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建立培训档案

  对新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组织安排岗前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放射工作人员证,才能从事相应的放射工作。每两年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参加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更新放射防护知识,增强防护意识,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建立了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档案。

篇3:省立医院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省立医院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院将放射人员的健康管理规定如下:

  1、医院新进放射人员及即将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2、医院应及时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医院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6、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7、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医院承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11、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2、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放射保健休假2~4周。

篇4:省立医院放射源管理制度

  省立医院放射源管理制度

  1、放射源辐射防护符合国家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2、在购置新源时,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订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新购放射源必须有国家统一编号

  3、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源建设项目,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配备必要的检查或监测设备。受辐射剂量较高的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要配备带报警装置的个人辐射剂量计。

  5、对运行中含放射源的装置和场所,要配置剂量监测和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放射源的使用场所应有相应的辐射屏蔽,安装带报警的剂量测量仪器。

  6、医院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7、、放射源实行专人保管,实行管理、使用分离的原则,杜绝“以使带管”现象,防止放射源失控现象发生。 建立放射源使用登记制度,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8、制定放射源使用操作程序,责任到人,并在工作场所悬挂。

  9、存放和使用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10、辐照设备或辐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11、放射源的包装容器上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并配有中文警告文字。

  12、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丢失、防泄漏。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火灾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卫生行政、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篇5:省立医院放射药品管理制度

  省立医院放射药品管理制度

  一、放射性药品系指用于临床诊断或治疗的放射性元素制剂或其标记药品

  二、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放射培训及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

  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或未经培训、批准,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

  三、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医院必须获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并按期申请审核换证。

  五、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放射性药品登记管理制度如:药品入库、出库、使用、剩余等要严格准确记录,要做到账物相符,并由专人管理。

  六、药品使用前要进行药品活度监测,使用单位要配备放射性药品活度监测仪。

  七、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病人排泄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八、放射性药品存放地点必须根据其放射性剂量,置于相适应的防护装置内,以确保对人和环境无影响。

  九、放射性药品的销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使其放射性比度达到国家允许标准。

  十、对违反《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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