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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积分落户职住区域指标填报注意事项的通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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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积分落户职住区域指标填报注意事项的通知(2019)

  关于积分落户职住区域指标填报注意事项的通知

  京人社开发发〔20**〕10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近期申请人关于积分落户职住区域指标填报的咨询情况,现就职住区域指标填报注意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京人社调发〔20**〕64号 )规定,职住区域指标是指20**年1月1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或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达到规定年限的可获得相应积分。填报职住区域指标并经系统在线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转移前以租赁住所形式居住在城六区的,需在本次积分落户申报阶段结束后,于20**年7月22日至20**年8月2日期间,向各区积分落户服务窗口出示以下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应与申请人在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上的备案信息一致,窗口留存复印件);

  二、实际居住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窗口留存复印件):房租支付原始凭证(应与承租人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一致)或租赁居住期间产生的水电气缴费凭证等足以表明申报积分落户涉及租赁居住期间实际居住的材料;

  三、承诺书(须本人亲笔签字,窗口留存原件,见附件)。

  本市积分落户工作强调诚信原则,填报职住区域指标相关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应材料,未按要求提供的,该指标不能积分。相关部门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依据积分落户政策有关规定取消相关申请人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20**年7月3日

  附件:承诺书附件

  承 诺 书

  本人保证所填写积分落户职住区域指标信息及提供的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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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试验检测报告填报规定

  试验、检测报告填报规定

  1、检测工作完成后,经试验、检测人员按表格填写试验、检测报告,经复核后连同原始记录一起交技术负责人审查。

  2、技术负责人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报告有错误,审查人不应自行更改,应由原填写人重新填写。

  3、试验、检测报告经复核、审查后送负责人审核。

  4、试验、检测报告发送后,试验工程师同时留一份存档备查。

  5、试验、检测报告需加盖试验室的公章后才能生效(加盖监理抽检章的只作为监理资料)。

  6、发送的试验、检测报告发现有错误时,应对报告错误处进行更正,更正的检测报告应重新发送代替错误的检测报告,注明所代替的检测报告的编号,收回原报告并办理登记手续。

  7、建立试验、检测台帐,即分不同标段对试验、检测结果进行登记,以方便查找、统计。

  8、试验检测报告单上应有报告编号(与原始记录编号一致)。为统一格式对格式规定如下:监理试验报告编号:J01(监+标段号)+项目代号+年份(取二位)+报告序号(取三位);施工单位试验报告编号: S0*(施+标段号)+项目代号+年份(取二位)+报告序号(取四位)。

  报告编号规定表(监理)

  (以20**年第1号为例):

  项目名称编号项目名称编号

  土颗粒分析J01Aa04-0001砼配比计算J01Ea04-0001

  土液塑限J01Ab04-0001砼配比强度J01Eb0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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