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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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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规程

  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行为,提高使用效率,按照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原则,根据《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维修、更新、改造项目(以下简称维修项目)属于《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范围且超过保修期;

  2、该物业区域已开立维修资金账户,且账户内有余额,余额不足或列支范围内有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申请人已明确不足部分的承担主体或补足方案并承诺实施到位;

  3、使用方案按程序公示并经列支范围内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

  第三条 发生维修事项,列支范围内有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或余额不足,管理规约或议事规则对此有明确的处理方式的,从其约定;没有的,申请人可组织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参考下列方案进行表决:

  1、已交存业主全额分摊维修费用,其超过依法分摊的费用由未交存业主或余额不足业主补齐,或由后者按标准依法交存到维修资金专户。

  2、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分摊维修费用,维修资金代管机构按比例拨付已交存业主分摊费用,不足部分垫资维修后,垫资人依法追究未交存业主或余额不足业主民事责任;

  3、业主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发现、或根据业主反映核实维修项目后,提出使用方案,连同第三方监管资料和使用申请表格提交业委会,没有业委会的,提交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

  业委会或居委会收到物业管理企业提交的上述资料后,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协助下,将使用方案以及是否聘请第三方进行造价咨询、监理、审计、费用承担问题等书面内容,向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内容到达列支范围内的单元门。

  公示期满,业委会或居委会组织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进行投票。现场投票的,统计投票结果时,实行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分离,现场公布投票结果。书面征求意见的,投票结果经业委会或居委会负责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签字后,向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3日,公示期内业主可查阅投票签字统计表。

  公示期满,且投票结果为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的,业委会或居委会填写使用申请表格,按《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第五条 使用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名称、维修范围、预算金额、分摊范围及面积、列支范围内维修资金交存情况、业主人数、维修资金余额不足(含未交存)的处理措施、施工单位选择方式、施工管理、工程验收、资金决算方式、施工时间等内容。

  第三方监管资料包括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咨询、监理、审计单位名录及收费标准、费用承担主体等。

  第六条 维修资金代管期间,维修前申请维修资金的,按不超过预算资金的50%拨付;维修完工后,拨付余款。

  施工单位已垫资维修完工的,一次结算。

  第七条 维修资金代管期间,申请维修资金费用的,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业委会备案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3、《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原件);

  4、《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原件)、《维修资金使用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原件);

  5、《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及第三方监管资料公示的照片;

  6、维修工程预算(原件)、施工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及《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结算)明细表》(原件);

  7、需要维修的部位或设施设备的实物照片,并注明具体维修部位及设施设备名称;

  8、单项维修项目预算超过5万元或综合维修项目预算费用超过10万元的,同意聘请第三方监管的还需提交审价出具审价意见;

  9、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业委会组织施工时推荐业主作为监督代表的,监督代表应为受益业主或业委会成员。

  第九条 维修工程完工后,业委会(或居委会及业主代表)组织施工单位、第三方监管单位(已聘请第三方监管时)、业主监督代表、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验收,签字确认。业委会(居委会)将工程决算单、分摊清册向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公示7日(至单元门)。公示期内,业委会(或居委会) 和施工单位负责接待业主咨询;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业委会(或居委会)申请维修资金结算,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表》(原件)、《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结算)明细表》(原件);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核原件留复印件);

  3、维修工程决算单(原件)、《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原件)及公示证明(原件);

  4、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原件);

  5、维修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物照片;

  6、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后,业委会申请维修资金使用备案的,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业委会备案注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3、《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原件);

  4、《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原件)及预算(原件);

  5、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维修项目涉及尚未售出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按照尚未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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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信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2012)

  信房[20**]86号

  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信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房管中心(住建局)、中心机关各科室、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保证资金安全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省住建厅、财政厅豫建[20**]76号)和《信阳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信政文[20**]15号)文件精神,我中心制定了《信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信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财政厅《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集并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应当加强爱护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非产权式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绿地、景观、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中心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业主决策、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为业主提供服务所发生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专业经营服务单位施工损坏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其维修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意见及查看结果提出维修计划建议,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及相应的维修预算。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并在区县房产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委托相关单位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二)业主确认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或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以上。

  (三)办理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到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房产业务主管部门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要件齐全的,房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件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使用决定。中心城区由中心物业科、工程科根据现场查看和有关资料签署意见,报中心领导审批后作出使用决定。

  办理备案需提交下列文件:

  1、信阳市住宅小区维修项目申请备案审核表;

  2、经公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及维修工程预算书(市中心城区维修费用5万元以下的,由中心工程科对提交的维修工程预算书审核并签章;超过5万元以上,须提供信阳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的预算报告;超过10万元以上,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提交《委托监理合同》);

  3、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4、《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

  5、施工承包合同;

  6、《维修和更新、改造公示证明》。

  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款划转至维修单位,并按照相关业主所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按分摊清册从相关业主个人账户中扣减。

  (四)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应当组织业主、业主委员会、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市中心城区由中心物业科、工程科组成联合勘验组现场复查验收,签署意见报中心领导审批。

  (五)工程决算

  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单位按照工程量情况作出决算书。维修费用5万元以下的由中心工程科对提交的维修工程决算书审核并签章;超过5万元以上或超过工程预算的,须提供信阳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的决算报告。并在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以上。持经审核过的维修工程决算报告、维修发票及申请拨付维修资金的书面报告,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据实结算。

  第十一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由本区域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共同认定后直接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其维修费用由本区域相关业主按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据实分摊。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十二条 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超过20万元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施工企业,并与中标的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年12月8日原信阳市房产管理局印发的《信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拨付办法(试行)》(信房物[20**]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信阳市住宅小区维修项目申请备案审核表;

  2.《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3.《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

  4.《维修和更新、改造公示证明》

  5.《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

  6.信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表。

  信阳市住宅维修项目申请表(附件1).doc

  附件(2-5).doc

  维修资金使用审批表(附件6).doc

篇3:六盘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操作程序(2009)

  六盘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操作程序

  二00九年八月五日

  六盘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操作程序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

  (一)各县、特区房管局及中心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委托当地商业银行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

  (二)售房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当与购房人(业主)在合同中约定首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事项。

  (三)业主(购房人)必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管理专户,售房单位同时持工程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业主(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测绘报告》、《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分户清册》(详见附件一)等资料,经监管部门审核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为业主(购房者)出具由贵州省财政厅监制的《贵州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四)售房单位或购房人在申请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和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提供《贵州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原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查验无误后,方可办理。

  (五)存量房(未售商品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垫付。房屋售出后,售房单位持《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分户清册》到监管部门和专户管理银行办理档案变更和明细帐变更。

  二、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理

  (一)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原业主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的款额,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

  (二)受让人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监管部门或专户银行办理账户更名手续。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金额,由受让人自行到专户管理银行或监管部门查询。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前使用程序:

  1、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根据维修项目提出维修方案(包括维修措施、经费预算、列支范围、资金分摊情况等)并进行公示,该使用方案须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

  2、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业主清册》(详见附件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详见附件三)、楼层表或能够说明整个关联业主数量的资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维修方案等资料,向监管部门备案。

  3、监管部门收件后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填写《维修项目现场勘查记录表》(详见附件四),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属紧急情况的特事特办)完成备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按维修方案组织维修。

  5、工程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竣工证明、工程决算书报监管部门审核,监管部门将审核情况向业主公示无异议后,书面通知(详见附件五)专户管理银行划转90%维修资金,留存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再拨付。(注:房屋各部位保修内容及保修期限按建筑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保修内容及保修期限为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使用程序按国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程序办理。

  维修工程需业主委员会报监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业主清册》、楼层表或能够说明整个关联业主数量的资料、维修部位超过保修期的依据、工程预算书等资料。

  (三)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维修程序: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前使用程序:

  (1)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并及时告知监管部门。

  (2)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派人员到现场查验维修情况。

  (3)工程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业主清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楼层表或能够更说明整个关联业主数量的资料、维修部位超过保修期的依据、工程决算书、竣工证明等资料报监管部门审核、监管部门将审核情况向业主公示无异议后,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转维修资金。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后使用程序:

  (1)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组织维修、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

  (2)业主委员会应及时派人员到现场查验维修情况。

  (3)业主委员会持《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业主清册》、楼层表或能够说明整个关联业主数量的资料、维修部位超过保修期的依据、工程决算书、竣工证明等资料报监管部门审核、监管部门将审核情况向业主公示无异议后,备案登记。

  (4)业主委员会书面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转维修资金。

  3、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监管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告知相关业主。

  四、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线管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相关名词释义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二)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和电梯机房、传达室、内天井、与房屋主体相连的地下结构、底楼架空层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和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天线、避雷装置、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化粪池、垃圾箱(房)、非经营性停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六、本操作程序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六盘水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操作程序》(市房管通【20**】40号)同时废止。

  附: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的通知(市住建字[20**]283号)

  自20**年10月1日以后预售或现售的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暂定为:建筑物层数为7层以下的每平方米缴存50元;建筑物层数为8至17层的每平方米缴存70元;建筑物层数为18层及以上的每平方米缴存85元;高档住宅(别墅)参照建筑物层数为18层及以上的标准执行。

篇4: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指南

  淮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指南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主城区(清浦区、清河区、生态新城区)维修资金使用管理。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查询:

  1、查询区域:清河区、清浦区、生态新城区;

  2、查询地点:①市行政审批中心二楼9号窗口;②市物业管理中心(健康东路55号、创业大厦8楼)归集科查询;

  3、查询需带的证明资料

  (1)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查阅人须携带小区业委会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查阅人须持辖区街道办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3)属于房查阅人须携带原产权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4)业主查询本人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所权证;

  二、住宅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流程:审核维修资金使用审批事项受件材料→核对资金帐户余额→现场查看→使用管理科出具初审意见→分管领导审核→中心领导审核批准→首批资金拨付→维修工程决算审计→按决算审定金额拨付维修工程尾款。

  三、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申报流程

  (1)申请人在申请使用住宅维修资金时应准备好:项目维修方案、维修工程预算(按维修项目提供受益业主房号、明细)和维修工程合同;(2)申请人填写《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承诺书》、选择维修工程造价审计单位(申请使用金额不足5000元的不需要,若申请使用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维修项目,申请人应通过招标产生选择施工单位(招标文件应设置最高限价条款、最高限价应由市物业管理中心通过招标选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否则该招标过程无效);(3)受理窗口(前台)根据申请维修项目、部位、申请使用金额、涉及的受益业主进行预分摊(按小区、楼幢、单元);(4)申请人领取经预分摊的《征询意见书》(房改房的申请人提供业主确认情况表)在征得二个三分之二相关业主签字同意后,在小区主要入口处公示:项目维修方案、维修工程预算和维修工程合同、征询意见书并将公示的内容拍成远景和近景照片,经受理窗口审核通过后,转送后台办理。

  四、住宅维修资金使用审核拨付流程:后台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勘查后,对符合使用规定,我中心根据甲、乙双方《维修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比例,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拨付首付维修资金。

  五、涉及隐蔽工程告知流程:申请人应及时告知维修资金管理单位(使用审核科)到施工现场制作隐蔽工程施工记录,为维修工程造价审计提供依据。如申请人未告知施工中隐蔽工程情况而造成维修工程无法审计的,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篇5: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承诺书

  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承诺书

  承 诺 书

  淮安市物业管理中心:

  因   ,需要使用维修资金,并作如下承诺:

  1、维修资金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

  2、维修资金余额不足和未缴现金分摊部分由我方自行解决。

  3、本次申请维修工程的质量由我方负责监督。

  4、本次申请维修项目,本期申报中没有分摊费用范内的其他业主有相同维修项目需要维修。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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