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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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2018)

  合同编号:(*****)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20**)

  示范文本

  出卖人:

  买受人: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一月

  目 录

  说 明

  专业术语解释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国家版(20**年,GF-20**-0172)的基础上根据省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有关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

  2.20M)的永久性建筑。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

  7.房屋交易手续:是指房屋交易双方依法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部门进行交易确认、领取交易告知单的过程。

  8.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9.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小不可分割单元的其他商品房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0.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1.全装修住宅: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给水排水、燃气、通风与空调、照明供电以及智能化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

  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

  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经纪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第二条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 】方式取得坐落于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3.全装修住宅对装修部分单独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装修部分的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销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取得【现售备案证明文件】【《不动产权证》】,【现售备案号】【《不动产权证》证号】为 ,【现售备案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

  为 。

  第四条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 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3.该商品房为第二条规定项目中的 【幢】【座】【 】 单 元 层 号。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资质证书 号: ,其实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

  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有 个阳台,其中 个 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准。

  5.该商品房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为 ,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编号: ,绿色建筑等级为【一星】【二星】【三星】 【 】。

  6.有出售(或赠送、出租)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予、

  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附件十二。

  7.有出售(或赠送、出租)储藏室、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附件十三。

  第五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人: ,抵押权人: ,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 ,

  债务履行期限: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六条租赁情况

  该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出租】【未出租】。

  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租赁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出卖人】【买受人】  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协

  所有。

  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见附件四。

  第七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 ;

  5. 。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交易确认以及不能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

  【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八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一)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

  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 写 )。

  4.按照 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 (大写 )。

  (二)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说明商品房价款内容。

  1.总价形式。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

  2.分价形式。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其中装修部分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

  第九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币种) 元 (大写 ),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期房价款】

  【 】时【抵作商品房价款】【返还买受人】。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

  价款,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

  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

  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币种)元(大写 )。

  剩余房款 (币种) 元(大写 )由买受人申请贷款支付。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年 月 日前贷款没有发放或者发放的贷款不足以支付剩余房款的,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

  4.其他方式: 。

  (三)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为 ,开户银行为 ,账号为 。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十条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__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_______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九条及附件五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

  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十一条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实测测绘报告;

  3. ;

  4.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全装修住宅还应当符合下列第5、 、 项所列条件:

  5.该商品房已取得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住宅分户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6. ;

  7. 。

  第十二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

  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

  3.燃气:【住宅商品房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非住宅商品房 】;

  4.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供暖: ;

  8. ;

  以上第1、2、 、 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3、

  4、5、6、 、 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 、 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

  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

  金;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

  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

  金。第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

  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 年 月 日达到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 月 日达到 ;

  3.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 月 日达到 ;

  4.物业服务用房: 年 月 日达到 ;

  5.医疗卫生机构: 年 月 日达到 ;

  6.幼儿园: 年 月 日达到 ;

  7.学校: 年 月 日达到 ;

  8. ;

  9. 。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三)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四)全装修住宅内的装修和设备还应约定以下内容:

  1.厨房交付时可以正常使用, ;

  2.卫生间交付时可以正常使用, ;

  3. ;

  4. 。

  以上内容中第1、2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四

  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

  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第十三条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一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一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四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外)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_____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吊顶开裂;

  (6)瓷砖剥落开裂;

  (7)墙面剥落、开裂;

  (8)地砖、地板起翘、开裂;

  (9) 。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第十四条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三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十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三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十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五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五条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予以说明;买受人认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双方委托进行质量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

  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百分之 】【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

  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涉及安装的还应符合国家的、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 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

  (4) 。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七。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3.该商品房的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技术措施:

  (1) ;

  (2) ;

  (3) ;

  (4) ;

  (5) 。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

  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八。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七条质量担保

  为该商品房质量提供担保。出卖人不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九。

  第六章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

  第十八条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易手

  续和不动产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日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

  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部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止,出卖人按

  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_ ____ ____ ____ ____ ____ ____ ____ _ ___ ____ ____。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交易手续与不动产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 到 。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物业服务费为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情况书面告

  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

  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六)业主大会设立前适用该章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物业服务用房座落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平方米。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十。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 。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 ;

  2.会所: ;

  3. 。

  第二十一条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第二十二条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全装修住宅不得对室内装饰装修部分拆分销售。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交易确认和不动产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一。

  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6. 。

  7. 。

  第二十三条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快递】【邮寄挂号信】【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六条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

  充协议见附件十四)。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

  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七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 】 份,【 】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

  1.房屋分层分户图(含附属用房)(应当标明门窗结构、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2.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3.装修设计方案平面图(全装修住宅提供)

  附件二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

  1.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

  2.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所在位置

  附件三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1.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

  2.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3.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

  附件四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附件五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

  附件六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

  2.其他约定

  附件七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

  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约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一)外装饰装修部分(该商品房所在幢)

  1.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 】;

  2.电梯: 。

  3.管道: 。

  4.窗户: 。

  5. 。

  6. 。

  (二)内装饰装修部分

  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级别、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

  (品牌、级别等内容应明确清晰,不得出现“其他同级别产品”等模糊字样):

  附件八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

  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

  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国家和省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厨房、地下室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8年); 。

  3.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3个采暖期、供冷期);  。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8年);  。

  5.装修工程:

  (1)埋设于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8年);  。

  (2) 。

  (3) 。

  6. ;

  7. ;

  8. 。

  (二)其他约定  。

  附件九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

  附件十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

  附件十一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

  (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附件十二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买卖、赠予、租赁协议书

  (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的坐落位置、产权约定、使用期限、面积或尺寸、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

  附件十三其他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协议书

  (该物业的名称、面积或尺寸、物业及占用土地的权属情况、价款与结算、交付、

  违约责任等)。

  附件十四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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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作业指导书

1.目的
1.1.为清晰、透切了解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2.适用范围
2.1.营销部售后服务专员。

3.定义
3.1.无

4.职责
4.1.售后服务专员负责对二手转让客户及时合同终止并办理相关的新合同备案手续。

5.作业内容
5.1.受理部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合同登记备案股

6.办理程序:
6.1.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记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7.所需资料:
7.1.发展商及买受人收执的《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或《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7.2.发展商与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协议一式二份;(样本由交易所提供)
7.3.《商品房销售、抵押登记备案送呈表》。(样本由交易所提供)

8.办理期限:
8.1.自收件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

9.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9.1.房地产交易手续费:3元/平方米
9.2.房地产产权证明费:
A、150平方米以下(含150平方米)50元
B、150平方米以下100元

10.注:凡涉外及港澳台的合同或协议均需办理公证。

11.相关文件
11.1.相关记录

篇3: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制度

  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签约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认购书的签订、审核

  第四章 合同及附件的签订、审核

  第五章 合同的备案、监章、存档、返还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及管理工作,保证公司销售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图、交房标准、补充协议)以及其他一切与商品房销售相关的文件、图纸、资料实行综合管理。

  第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由公司委托营销公司负责签订,或由公司自行组织相关人员负责签订。

  第四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签约代表填写、销售负责人初审、公司经营部审核、签章编号、归档保管的制度。

  第五条 公司实行签约培训制度。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由公司安排法律顾问人员对签约代表进行签约前的培训并将培训记录归档。

  第二章 签约前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经营部应将签约所需的资料准备齐全,并将签约流程和培训内容拟订归档。

  第七条 签约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证件、资料的准备: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国土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预售许可证;

  6、预售面积报告书。

  (二)主要图纸、资料的准备:

  1、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应标明方位)及总平图;

  2、签约数据统计表(住宅和非住宅)。包括:幢号、建筑层数(应标明地上层数、地下层数)、楼层号、单元号、房号、房屋用途、层高、净高、朝向、阳台数、阳台结构形式(封闭或非封闭)、建筑面积(列明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房屋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若为有坡屋顶的项目,应标明坡屋顶的最低米数和最高米数;

  3、销控表(住宅和非住宅)。包括幢号、楼层号、房号、单元号、建筑面积;

  4、交房标准(住宅和非住宅);

  5、《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三)银行按揭相关资料及开户银行帐号等情况。

  (四)签约所需的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签约审核表、签约变更审批表等样本的拟订并归档备查。

  第八条相关文件、图纸、资料如有变更或修改的情况,应实行会签制并及时书面告知各部门。

  第三章 认购书的签订、审核

  第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签订前,可以由签约代表与客户签订认购书。

  第十条 认购书的签订流程如下:

  第十一条 认购书应写明签约代表的姓名、联系电话、客户的姓名(客户自己亲笔签字)、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签订日期并附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第十二条 认购书一式二份,客户将认购金存入公司的户头后凭收讫回单换取财务收据和认购书,其余的认购书连同客户身份证复印件由销售负责人交回公司。

  第十三条 认购书由经营部审核后登记归档,并进行信息统计,对未签或作废的认购书进行登记收回。

  第十四条 认购书的统计信息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编号:R(认购书)--**(项目名称缩写)-00*(序号);

  (二)客户姓名、联系电话;

  (三)房屋用途、建筑面积;

  (四)幢号、楼层号、单元号、房号;

  (五)购买单价、总价;

  (六)付款方式、签订日期。

  第十五条签约代表在与客户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的同时必须收回客户持有的认购书并随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一并报送公司。

  第四章 合同及附件的签订、审核

  第十六条 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由签约代表负责与客户联系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www.pmceo.com合同及附件的签订流程如下:

  第十八条 销售负责人在审查确认签约代表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与样本无误、《签约说明书》要求的材料齐备并在销售签约审核表上签字后,移送经营部审核。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和相关材料不齐备的,签约代表必须在公司要求的期限内负责补齐。否则,合同不予盖章备案,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签约代表与销售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合同的备案、监章、存档、返还

  第二十条 经营部审核合格后,盖章并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数据信息录入备案系统并报房管机关监章。

  第二十一条 房管机关监章完成后,由经营部核实确认款付清后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各一份返给客户,一次性付清全款的,可在当时返给客户盖章合同及附件一份。其余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和其他资料应交公司存档。

  第二十二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编号管理,规则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H(合同)—**(项目名称缩写)—00*(序号);

  补充协议编号:**(幢号)--**(单元号)--**(房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签约代表在签订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50元:

  (一)不按规定完整填写相关合同条款的;

  (二)未填写销售签约审核表的;

  (三)未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的;

  第二十四条 签约代表在签订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时错误填写房价款、建筑面积(含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幢号、单元号、房号、层高等合同条款信息的,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 签约代表在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买受人一栏中代客户填写姓名的,罚款20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费用。

  第二十六条 签约代表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时,不得在合同及附件上添加与合同条款无关的信息,如有变更情况,必须按照公司的规定填写签约变更申请单,在得到总经理批准后方能按变更后的条款执行。否则,罚款500元。

  第二十七条 签约代表和销售负责人应如实向客户宣传、解释、说明商

品房买卖中的事宜,如有不清楚的地方需向公司内部人员核实、咨询的,应先和内部人员沟通后再向客户作出解释、说明,否则,罚款200元。

  第二十八条 负责办理预售许可证的责任人应保证录入房管机关备案系统的预售面积数据与预售面积报告书上的数据一致。如果面积数据不一致,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20**年5月1日起实施。

篇4:房产经纪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制度

  房产经纪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由签约主管根据销售代表提供的签约通知单上网录入,其他人员无权上网操作。

  第二条所有与客户间的相关法律文本文件,原则上均由销售支持部签约主管或过户主管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章。

  第三条《房屋认购书》一式四份,其中公司两份分别由销售部及财务部收存。财务人员每月4、14、24日必须与销售统计人员核对账目。

  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办理预售登记三日内,交予公司两份合同,副本由公司综合计划部收存,正本由财务部收存,销售支持部预留复印件一份。

  第五条若补充协议在公司提供的文本基础上有修改,必须经销售部经理上报公司各部门、公司总经理,在需签订的文本上签署文字意见后,方可加盖合同章执行。最后送财务部一份备案。

  第六条销售代表与客户签订完《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交与销售主管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违者但未超过3日的每次处以50元罚款;若超过5日仍未归档者,每次处以200元罚款,第二次违规者辞退。

  第七条签订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和客户个人资料(与该房屋相关的补充审批单、折扣单等)一并交销售支持部,经签约主管审核后方可加盖公司合同章,转预登主管,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违者但未超过3日的每次处以50元罚款;若超过5日仍未归档者,每次处以200元罚款,第二次违规者辞退。

  第八条预登主管办理预售登记工作必须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若没有正常理由并超出时限仍未办理完毕,将对责任人每次予以罚款200元,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此类情况,将予以辞退。

  第九条自客户签订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揭主管必须追踪销售代表办理客户贷款手续,若没有正常理由并超出时限仍未办理完毕,将对责任人每次予以罚款200元,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此类情况,将予以辞退。

  第十条非销售部人员要查看合同或索取客户资料及数据的必须经营销总监或上级领导的批准。

  第十一条 行政人员若将所管理的合同、文件丢失或下落不明,第一次予以罚款200元,第二次辞退。

  第十二条 涉外审批单由前期开发部负责办理。

篇5:房产销售人员培训:商品房买卖合同知识

  房产销售人员培训:商品房买卖合同知识

  1.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当事人名称或者住所;

  2)商品房基本状况;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12)违约责任;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人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3.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衅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4.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会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

  5.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面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6.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别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退房,由房地产工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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