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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意见征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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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意见征求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意见征求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 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该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于20**年7月30日在 小区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下设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全称: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地址: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为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对内行使业主大会所授予的权力,对外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本规则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和谐、优美、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业主委员会依据本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

  第九条 小区的房屋权人为本小区业主,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经房屋权人授权,房屋租赁人可以行使授权业主依据本规则所享有的权利。

  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条 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 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十一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业主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有权获得下列信息:

  (一)、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二)、有权查阅和缴付成本费用后复印:

  1、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记录;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部分的帐册。

  业主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证明其为业主的书面文件,业主委员会经核实业主身份后按照业主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有权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停止或撤消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议事规则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时;

  (3)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4)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5)经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6)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它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通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公告形式。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也可以采用包括书面或公告形式在内的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 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

  第二十条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不含地下室产权面积)和业主户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即产权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户数双过1/2)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决议。

  业主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2/31/2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即可)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 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2)制定和修改《业主管理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

  (5)议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及方法;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决议通过:

  (1)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十六条 业主管理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委 员

  第二十九条 委员必须是本小区业主。

  第三十条 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或更换,第一届任期两年,以后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从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三十一条 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委员,在本规则规定数额内,获得票数多的委员候选人当选为正式委员,差额部分为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为正式委员候补人选,当正式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而辞职或被解任时,候补委员按顺序自动补任为正式委员。

  候补委员可自愿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投票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三条 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业主的整体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业主的整体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或累计缺席会议五次以上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有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三日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业主委员会文件、资料、帐簿、档案、印章以及属于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委员非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取得个人利益。如委员违反本条从上述单位取得的个人利益,应归全体业主,委员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业主权利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1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业主委员会财务、秘书等人(委员、业主兼任或外聘)。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并向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三)考察、选择并组织实施对物业公司的招标或协商工作,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对社区的年度管理计划;

  (五)审议社区年度费用预算及决算报告,并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

  (六)制定或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七)监督业主管理公约的实施;

  (八)对损害业主整体利益的行为,可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

  (九)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滞纳金。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确保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业主大会和召集、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业主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业主委员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业主委员会代表人职权;

  (五)业主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业主委员会会议和业主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二)保管与本小区物业管理有关的各种文件;

  (三)负责向业主公告有关物业管理的信息,负责接待查阅上述信息的业主。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指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方式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委员书面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六条 由业主委员会秘书做好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并由与会全体委员签字后存档保存。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可以请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程序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以招标形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应当在确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因素(包括物业管理内容、范围、收费及服务要求,对投标单位要求等)及评比标准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律师、物业顾问等组成招标委员会进行具体的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事务。

  第五十一条 招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十二条 如招标委员会发出招标邀请书后,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足三家的,招标委员会可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但应当将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足三家这一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告说明。

  第五十三条 招标委员会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应至少与三家物业管理公司发出要约邀请,根据经谈判后物业管理公司发出的要约并结合业主大会确定的评比标准确定其中最合适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章 维权程序

  第五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有关方面协商。如协商不成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经业主大会通过代表业主以业主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一)建设单位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的;

  (四)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

  (五)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六)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将物业管理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七)个别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

  (八)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九)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需要业主委员会依法维权的。

  第五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处理前条纠纷,费用在业主委员会经费中支出。

  第五十六条 如发生本规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况时,业主委员会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有效措维护业主权益的,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请求其依法维护业主权益。业主委员会在收到通知时起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权益。如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业主维权通知30日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业主有权自行采取维权措施。业主的维权措施合法且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支持的,业主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在其经费中负担。

  第六章 公告与通知

  第一节 通 知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投递/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规则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十一条 发出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六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通知,以投递/电子邮件方式方式和公告方式进行。

  第六十三条 召开业主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方式进行。

  第六十四条 通知以专人送出方式进行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投递/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送至被通知人信箱时视为送达日期,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六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个别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六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在小区公告栏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业主议事规则:

  (一)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修改的。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出席 小区第一届业主大会的业主及业主授权的代表投票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规则一经通过即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发生效力,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0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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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关于《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征求意见的公示(文本)

  示范文本九

  关于《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征求意见的公示

  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充分征求业主的意见,经业主大会筹备组草拟,现将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予以公示,时间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止。筹备组于上述时间的上(下)午 时至 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 (地址)受理业主的咨询,并接收书面意见。

  为能更广泛的听取业主意见,筹备组还以 、 、 等方式将《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告知不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征求其书面意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特此公示。

  附件:1.《管理规约(草案)》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筹备组(盖章或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篇3:杭州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018版)

  杭州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20**版)

  使 用 说 明

  1.本示范文本供拟订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参考使用。

  2.业主大会筹备组和业主可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涉及选择性条款的选项内容排序无先后。

  3.拟订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和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章程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履职事项,应先召开业主委员会党组织会议或党员委员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在街道、社区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履职工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将决定事项报告社区,听取社区的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及时报告社区并向业主公开。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 ;南至: ;

  西至: ;北至: 。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二)业主大会名称为:

  杭州市 区(县、市) (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

  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确定物业管理形式;

  (五)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八)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十一) 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及其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内除公共道路以外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三)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四 ) ;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或管理规约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上述第(八)项和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参加,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内容应当经街道和社区审核后,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发放和回收表决票,并应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投票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投票工作的,应在社区指导下决定是否延期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四)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统计表决结果。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应接受街道、社区的监督;

  (五)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 日(不少于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六)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 次,召开时间为 月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或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事项明确、联系人明确的;

  (二)发生 、 、 等重大情形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四) 。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有业主本人签名)后,需及时报告社区,并在 15 日内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 45 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 20 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指导、帮助社区指导业主召开,具体工作委托社区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确定会议形式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 (采取或不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方式进行。业主代表只可代业主表达其意愿,不得代替其作出相关决定。

  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

  第十四条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产生:

  1.以幢为单位,从该幢业主中推选产生   名代表;

  2.以单元为单位,从该单元业主中推选产生  名代表;

  3.以楼层为单位,从该楼层业主中推选产生  名代表;

  4.划分为 个推荐区域,从每个推荐区域业主中各推选 名代表,共计产生 名代表。其中:住宅类型 名代表(别墅 名代表,排屋 名代表,公寓 名代表,其他物业 名代表),非住宅类型 名代表(商业物业 名代表、办公物业 名代表、工业物业 名代表、其他物业 名代表);

  5. 。

  第十五条 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须附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时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本人租住或使用房屋业主的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内容代为行使共同管理权,当委托人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明确表示终止委托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

  (一)委托期限为: (不超过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

  (二)委托人数为:

  1.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采取下列第 项:

  (1)不超过3人 (2)不超过 人

  2.同一名非业主使用人接受的委托人数采取下列第 项:

  (1)不超过3人 (2)不超过 人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 (可多选)项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1.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2.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3.业主在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

  4.音像、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

  5.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

  6.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 (可多选)种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

  (三)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

  (四)传真(以传真方式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七) 。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一) 已确认参会未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按照下列第 项办法统计:

  1.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2.不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二)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等损害业主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其表决权与被选举权按照下列第 项办法统计:

  1.均予以限制,其投票权数不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2.均不进行限制,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可以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3.限制其被选举权,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但不限制其表决权,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4. 。

  (四)投票人需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并签名,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投票人业主身份及其意见的,视为无效票;

  (五)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若对表决意见进行修改的,须在最终选择表决意见处签名。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同一理由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 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党支部,暂不符合单独组建条件的,通过组建临时党支部、联合党支部或由社区党组织派驻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党员业主委员会主任兼任党支部书记。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 年(3-5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并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五)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六)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拟定或审核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方案;

  (八)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九)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一)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二)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且*党员候选人应占总候选人数的百分之 (不低于50%),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住宅业主参选前一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 月以上;

  (八)商业、配套用房业主参选前一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办公、经营累计满 月以上;

  (九) 。

  第二十四条 社区办公用房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可作为业主代表指定一名专职社区工作者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

  社区用房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社区工作人员中也没有业主的,可以聘请一名社区工作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兼职委员,列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以下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党员;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四)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

  (五)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二)违*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三)参与*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六)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七)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及物业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上述相关费用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

  (九)在小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十)不按照有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已书面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六)违*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被党纪处分,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委员资格自行终止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八条 根据《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并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情节严重的;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四)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五)在选举中有贿赂、胁迫、欺骗等不正当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住宅业主当选之后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未满_____月的;商业、配套用房业主当选之后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办公、经营累计未满 月的;

  (七)发生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七)、(八)、(九)、(十)项情形的;

  (八) 。

  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大会关于是否终止上述委员资格的决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 (等额或差额)选举。如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人数为 人,差额人数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50%。

  第三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 (是或否)设立候补委员,具体规定如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候选人,未能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的,可以按照得票多少,依照顺序列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总数的50%。

  第三十一条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项目,按分期开发的 (面积或人数)比例来分配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后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法采取下列第 项:

  1.召开全体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会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2.召开全体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3. 。

  如采取上述第1项的,后期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和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同时结束,不参加当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推选。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 次,分别在 召开。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或符合下列第 (可多选)项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2.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认为有必要的;

  3.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4. 。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召集的,由街道、社区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并邀请社区列席;

  (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报告社区,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社区和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六)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

  (八)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社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 日(不少于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的递补规则如下:

  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缺额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自动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 日内将正式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 日(不少于7日)。

  候补委员递补后,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仍未达到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社区,并在街道、社区指导下,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办法:

  (一)由街道、社区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选举工作组,负责具体换届改选工作,工作组组长由街道、社区代表担任;

  (二)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工作组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等审核并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三)若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达到应选委员人数的,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超出数量的候选人不列为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可以根据第三十条列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若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未达到应选委员人数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1)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重新进行补选;

  (2)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在重新调整确定候选人后,重新进行补选;

  (3) 。

  第三十七条 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社区指导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在街道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或成立由业主代表及街道、社区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或具备成立条件后六个月内未能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终止,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能及时产生的;

  (三)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或虽经街道协商确定召开时间,但逾期仍未召开的;

  (四) 。

  第四章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拟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公示并征求业主意见后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宜,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三个月;

  (二)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

  (三) 。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等,起草具体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和业绩要求,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候选企业的产生方式等。

  选聘方案应当报告社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 日(不少于7日),听取社区及业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及最终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 日(不少于7日)。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公开发布选聘信息,根据选聘方案开展报名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确定候选企业数量为 。

  (1)两家 (2)三家 (3) 家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将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表决结果产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报告社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将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 日(不少于7日),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第五章 筹集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

  第四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以下简称“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但不得超过同期物业管理费总额的

  %,运作经费的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运作经费采取 筹集:

  1.由业主分摊; 2.从经营性收益中列支

  (二)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组织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开支费用;

  3.聘请工作人员费用;

  共计 元 /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 ,费用 元/月;

  (2) ,费用 元/月;

  (3) ,费用 元/月;

  4. 。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上一年度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 日(不少于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报社区存档备查。

  第四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 (是或否)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补贴制度,从经营性收益中给予业主委员会委员必要的履职工作补贴。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如下:

  。

  第六章 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有关业务往来文件;

  (九)经营性收益收支使用情况账目;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账目;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十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十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十五)公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十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十七) 。

  第四十六条 业主可以查阅与自身直接相关的档案,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社区暂时保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由社区与其进行移交。

  第七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主任以外的委员专人保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并由半数以上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4. 。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篇4:惠州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惠州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一)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三)物业类型:

  (四)物业管理区域

  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第三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委员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产生。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的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宜居社区建设工作。

  第五条 业主大会于 年 月 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于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材料送到物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 。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 人,建筑物总面积 平方米,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计入、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为以下第 种形式:(一)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以 (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三)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四) 。

  第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 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发和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三)网上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秘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由业主委员会或者自动汇总统计,公布表决结果。

  (四) 。

  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按以下第 种形式进行计算:

  1.票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2.视为弃权。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 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的;

  (三) 。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会议议题,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发布地点为: 。

  (三)征询意见。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并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

  (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 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 %。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所代表业主中的业主;

  2、有书面委托书;

  3、 。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有书面委托书;

  2、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或业主;

  3、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对共用部分收益的用途规定如下:

  (一)利用共用部位作为停车场的停车费:

  □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

  □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三) :

  □划入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五) 。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其中 。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分期开发的项目如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召开后期开发部分的业主大会进行选举,选举后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和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任期同时结束,当期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竞选。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每 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在以下情形发生时召开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以委托副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副主任)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

  业主委员会应对重新选出人员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应缴费用;

  (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主任辞职的,由指定副主任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刻制和管理印章。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使用印章,具体如下:(一)经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

  (二)会议通知;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物业增值资金及维修资金收取证明;

  (四)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由 负责存档工作,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相关资料;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名册;

  (七)业主意见及建议;

  (八)政府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

  (九)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种筹集方式: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元;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支出 元;

  (三) 。

  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预算,并在业主大会上表决通过后执行。

  经费收支帐目由 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应每年 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按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实际情况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整,建筑面积 平方米,位置在: 。

  第三十一条 经业主大会二分之一有投票权的业主表决通过,授权业主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所产生的费用从 □公共部位停车场停车费收入 □经营用房收入 □共有部位经营收入 □业委会运作经费 □ 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督促违反约定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并限期交纳。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示等方式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时,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和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补充内容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 年 月 日通过之日起实施。

  业主大会(章) 年 月 日

篇5: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杭锦旗范本)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杭锦旗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 所属社区居委会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组织,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一)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三)物业类型:

  (四)物业管理面积:

  占地面积: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八条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协调解决。

  第九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十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但需提供相关证明。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四)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

  (五)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六)业主应尽的义务;

  (七)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期7天,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第十七条 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不得计入总面积。

  第十八条 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九条 约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 (是否)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第二十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 (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由 人(单数)组成。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担任,可连选连任,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五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业主的配偶也可参加业主委员会候选,需提供结婚证明,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无欠物业费一年以上记录者,无损害小区业主利益者;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中兼职。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苏木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可采取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同时向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筹备组工作情况说明(筹备组成立的情况、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安排,盖小区所属社区公章)

  (二)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内容应包括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盖小区所属社区公章)

  (三)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内容应包括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全体业委会签字并按手印)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结果证明 (盖小区所属社区公章)

  (五)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审查表(附件1)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产权证明复印件及杭锦旗房管事业服务中心业主委员会身份确认表(附件2)

  (七)业主委员会委员要参加社区组织的为期半天的业主委员会知识培训,由社区出具培训证明。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

  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情况: 。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审查表

  2.杭锦旗房管事业服务中心业主委员会身份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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