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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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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危化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特制订本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2.公司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有多种易燃液体,其蒸汽易与空气形成易燃易爆的混合物,有些组分是有毒品,因而经营或仓储场所均系易燃易爆危险区。进入本区,严禁烟火,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均应禁止抽烟。易燃物品应远离明火。未经采取防火措施,不得动火检修设备或设施。

  3.在经营场所按规定配置的泡沫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应由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移作他用或损坏,一经查出,从严处理。

  4.全体员工均应懂得防火知识,并根据危化品品种的不同合理使用消防器材。

  ●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室电器及贵重仪器灭火器,不用于扑救着火的钾、钠、镁、铝等。

  ●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有机溶剂和电器设备灭火。

  ●泡沫灭火器:除电器着火外,均可使用。但油类、有机溶剂、金属钾、钠等着火,绝不能用水扑灭,电气设备着火不能用泡沫灭火器。

  5.对包装桶或包装袋破损应及时处理,以免污染环境,引起火灾。

  6.不采购、销售无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无使用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7.搬运、堆放危险化学品必须轻拿、轻放、防止磨擦、碰撞,防火花,静电。

  8.如遇火警应按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制度进行灭火救援处理。不得擅离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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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危化品安全操作规程

  危化品安全操作规程

  1、化学品烧伤现场处理规则

  化学危险品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特点,在生产、贮存、运输、使用过程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等事故。由于热力作用,化学刺激或腐蚀造成的化学烧伤比开水烫伤更要重视。

  1、化学性皮肤烧伤

  化学性皮肤烧伤的现场处理方法如下:

  ①立即移离现场,迅速脱去被化学物沾污的衣裤、鞋袜等。

  ②无论酸、碱或其它化学物烧伤,立即用大量流动自来水或清水冲洗创面15-20分钟。

  ③新鲜创面上不要任意涂上油膏或红药水、紫药水,不用脏布包裹。

  ④烧伤病人应及时送医院。

  ⑤烧伤的同时,往往合并骨折、出血等到外伤、在现场也应及时处理。

  2、化学性眼烧伤

  ①迅速在现场用流动清水冲洗,千万不要未经冲洗处理而急送医院。

  ②冲洗时眼皮一定要掰开。

  ③如无冲洗设备,也可把头部埋入清洁盆水中,把眼皮掰开,眼球来回转动洗涤。

  ④若是颗粒装化学物质溅入眼内,应先用蘸石腊油或植物油的棉签去除颗粒后,再用水冲洗。

  2、化学品急性中毒现场处理规则

  1.吸入中毒者,应迅速脱离现场,向上风转移,至空气新鲜处。松开患者衣领和裤带,并注意保暖。

  2.化学毒物沾染皮肤时,应迅速脱去污染的衣服、鞋袜等,用稀料擦清油污,并用大量流动清水或肥皂水冲洗15~30分钟。头而部受污染时,首先注意眼睛的冲洗。

  3.口服中毒者,如为非腐蚀性物质,应立即用催吐方法,使毒物吐出。现场可用自己的中指、食指刺激咽部、压舌根的方法催吐,也可由旁人用羽毛或筷一端扎上棉花刺激咽部催吐,也可饮入液体石蜡。催吐时尽量低头、身体向前弯曲,呕吐物不会呛入肺部。误服强酸、强碱,催吐后反而使食道、咽喉再次受到严重损伤,可服牛奶、蛋清等。另外,对失去知觉者,呕吐物会误吸入肺;误喝石油类物品,易流入肺部引起肺炎。有抽搐、呼吸困难,神态不清或吸气时有吼声者均不能催吐。

  4.对中毒引起呼吸、心跳停止者,应进行心肺复苏术,主要的方法有口对口人工呼吸和心脏胸外挤压术,并立即就医。

  5.参加救护者,必须做好个人防护,进入中毒现场必须戴防毒面具。在抢救病人的同时,应想方设法阻断泄漏处、阻止蔓延扩散。

  6.及时送医院急救。护送者要向院方提供引起中毒的原因、毒物名称等,如化学物不明,则需带该物料及呕吐物样品,以供医院及时检测。

  3、易燃易爆液体安全储运通则

  1.大量桶装易燃液体应储存在规定要求的库房内。储存于阴凉、通风库房。远离火种、热源。仓温不宜超过30℃。保持容器密封。切忌与氧化剂混存。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备。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2.库房地坪和铺垫不渗油,不会因撞击而发生火花。

  3.桶装易燃液体应直立存放:闪点在28℃以下的堆高不超过二层;闪点在28~61℃的堆高不超过三层。

  4.远离明火、热源、氧化剂和氧化性酸类。

  5.不得与其它类别商品混储共运。

  6.装运易燃液体的汽车应有接地链导除静电。

  7.毒性较大的易燃液体在装卸时作业人员应戴防护用品,有防护措施。工作时不可抽烟进食,工作后,淋浴更衣,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8.操作人员不得身带火种和穿着有铁钉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夜间装卸作业应使用防爆式照明设备。

  9.操作时货物不准撞击、磨擦、拖拉,装车堆码时,桶口、箱盖一律向上,不得倒置。

  4、一、二级易燃危险化学品泄漏现场处理办法

  切断电源、火源、热源,戴好防毒面具和手套,用砂土混合,倒置空旷地方掩埋,污染地面用肥皂或洗涤剂刷洗,经稀释的污水放入废水系统。大量倾倒和泄漏,先撤离无关人员,再用以上方法处理。

篇3:学院消防安全制度

  学院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室、办公室、学生宿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6、图书馆、实训中心、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9、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10、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锅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锅炉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严防事故发生;

  11、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篇4:石家庄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19)

  石政办发〔20**〕18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河北省消防条例》《石家庄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与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物业管理区域包括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写字楼、商业广场等公共场所、住宅小区,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第三条 市本级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按照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应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写入物业服务合同,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消防安全义务的规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所服务区域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维护消防安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针对其所服务场所的特点及火灾危险性,因地制宜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与服务措施。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管理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运用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季度对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开展一次自查,填写自查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每年至少委托检测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业主、商户、居民等物业使用人及时报警,及时启动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灭火自救、启动消防设施、打通消防通道、召集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并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统一的消防安全制度;

  (二)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三)组织开展公共部位的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合理划定电动车停放及充电场所,及时制止在住宅内及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

  (六)及时向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通报有关情况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督促其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除各自管理或使用区域的火灾隐患;

  (七)对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八)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每两栋楼设置不少于两处的固定消防宣传标志,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九)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日常业务训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业主、使用人参加的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十)消防控制室必须安排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能熟练操作、正确处置;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业主、商户、居民等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瘫痪病人、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进行防火教育,并落实必要的防火安全保护措施;

  (三)装饰、装修房屋时,采用的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持建筑原有使用性质、内部结构和防火分区,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按照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动火、动电、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以及敷设管路;

  (四)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救援场地的畅通,杜绝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遮挡排烟窗(口)、占用公共区域堆放私物等行为;

  (五)写字楼、商业广场等商业场所不得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住宅小区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

  (六)在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指定地点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七)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发出的整改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八)发生火灾后,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不得擅自清理破坏火灾事故现场。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督促业主及商户、居民等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法规和规章;

  (二)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三)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服务工作;

  (四)制定对业主及商户、居民等物业使用人的用电用气安全等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年度消防演练计划;

  (五)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及时审核、列支、筹集专项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六)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维修更新消防设施。

  第十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委员会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居民防火公约》,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每月对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用火用电、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器材等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和协助辖区单位、居民住户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等特殊群体的重点监护。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社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防火巡查、检查;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六)火灾隐患整改;

  (七)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的组织管理;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九)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

  (十)其他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日对公共服务区域进行下列防火巡查:

  (一)用火、用电、用气等有无违章;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四)电动车是否在指定地点停放及充电,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现象;

  (五)重点部位员工是否在岗在位;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用气等有无违章;

  (三)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五)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值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八)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九)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微型消防站人员考核;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设置电动车停放及充电场所,其他住宅小区应当合理划定电动车停放及充电场所。

  电动车棚应设置在室外,使用不燃材料搭建。不具备室外设置条件而设置在毗邻建筑或建筑内部的电动车棚,应当采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独立设置防火分区,采取不燃材料与其他功能区域进行有效的防火防烟分隔。

  电动车集中充电场所应当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所,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车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并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充电设备线路应当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充电装置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栋楼中确立一名志愿消防管理员和一名志愿消防宣传员。志愿消防管理员和宣传员可由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担任。

  消防管理员负责每周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员负责进行消防安全常识宣传。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检查、巡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消除,消除过程应当制定详细的措施,明确责任人、时限并报消防救援机构或派出所备案;无法消除的,应当采取人防、技防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并立即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统一存档。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实现消防档案电子化,并将消防档案信息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消防档案移交至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消防安全智能化管理。

  鼓励配备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积极加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高层住宅智能消防预警系统和“智慧”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全面提高消防工作科技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违章搭建构筑物、堆放私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圈占、分隔、拆除或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五)拒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农大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农大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消防条例》等法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院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布的消防法律、法规及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校园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院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学院的主要负责人是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院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三)保卫处是学院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机构,对学院整体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组织和实施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向学院负责。

  第五条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通过建章立制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本单位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三)统筹安排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制定本单位的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实施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实施演练并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保卫处在学院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制定学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学院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的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预算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对学院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五)组织管理院一级义务消防队;

  (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定期向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院内各商铺、各经营单位统一纳入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范围,总务处为责任单位,对院内商铺和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八条 在校园内施工的基建单位,进行改建、装修和维修的工程,施工场所承建的主管单位明确的,由管辖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管;管辖范围不明确的,由保卫处统一监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组织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消防隐患,严格落实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对未按期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并责令迅速整改。

  第十条 各责任单位应每季度对管辖区域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每次检查后要分析通报,及时解决存在的普遍性和突发性问题。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岗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八)防火巡查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对院内各单位消防安全重要性进行审查,凡容易发生火灾事故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单位和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定期巡查。

  (一)保卫处与责任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预案内容应包括: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地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使用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水等用于非消防用途。各单位需添置、更换消防器材的,应书面报告保卫处。

  第十四条 院内举办*、晚会等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处申报审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将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具体工作由基建处负责。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学院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和师生常规教育的内容。

  第十七条 保卫处和各消防责任单位要通过张贴图画、广播、网络宣传,举办消防知识讲座、竞赛、消防运动会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 保卫处应定期组织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的业务培训,火灾报警、疏散逃生、现场急救等消防演练,不断提高学院整体防火救灾能力。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学院对院属各责任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

  1.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工作消极、整改不力或发生火患的单位实施问责。

  3.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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