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猪场人员管理制度

1393

猪场人员管理制度

  猪场人员管理制度

  1、凡入场的人员,无论是进入生产区或生活区,一律从指定通道严格消毒后入内。

  2、外来人员禁止进入生产区,谢绝参观。若生产或业务必需,须经场长同意,并参照生产人员入场时的消毒程序消毒后方可入场。

  3、所有工作人员按时上下班,并做好上下班交接工作。饲养人员除工作需要外,一律不准窜舍,工具不得互相借用。

  4、任何人不准带饭入场,更不能将生肉及含肉制品的食物带入场内,场内职工和食堂均不得从市场购进生肉。

  5、饲养员和技术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患有相关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饲养管理工作。

  6、场内兽医技术人员不准对外从事诊疗活动,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配种工作。

  7、工作人员应根据各自的岗位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每日的工作任务并做好相应记录。

采编:www.pmceo.cOm

篇2:猪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制度

  猪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制度

  1、采用合理的饲料配方,提供理想蛋白质体系,以提高蛋白质及其它营养的吸收效率,减少氮的排放量和粪的生产量。

  2、清粪工艺:使用干清粪工艺,饲养员要及时将粪单独清出,不与污水混合排出,运至贮粪场。

  3、粪便的处理:饲养员要及时将粪运送到贮粪场地,贮粪场要位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贮粪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渗工艺,以防止粪便污染地下水。粪便的处理一是销售给有机肥料厂生产有机肥,二是采用堆积发酵的方法,以杀死病原菌和蛔虫卵,实现无害化。

  4、猪场排水系统要建有雨水和污水两套排水系统,以减少排污的压力。

  5、所产生的污水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必须经过污水沉淀、过滤,接近排污标准后方可排放。

  6、要尽量减少水的用量,减小排污压力,节约水源。

  7、要有与养殖量相配套的农田消纳或协议消纳。

  8、落实责任人,认真及时做好粪污无害化处理记录。

篇3:猪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猪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必须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规定,采取焚毁、化制、掩埋等方法进行处理。

  一、生猪饲养场的场主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场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发现病死猪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记录。

  二、病死猪的处理。尸体运送前,所有参加人员均应穿戴好工作服、口罩、胶鞋及乳胶手套,病死猪装入不漏水的口袋内运送。可置沼气池;也可进行深埋处理,选在地势高燥的空地,挖坑,长度和宽度以能容纳侧卧的尸体即可,从坑沿到尸体表面不得少于1.5-2米。尸体入坑前在坑底撒一层消毒药,尸体入坑后覆土前,再撒上一层消毒药,填土不要太实,以免尸腐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应对病害猪污染过的地方、运送过尸体的用具、车辆彻底消毒,工作人员被污染的手套、衣物、胶鞋等要用消毒液进行严格消毒。病(死)猪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的饲料、垫料等运送到蓄粪池堆积、密封发酵后还田。死亡猪生前圈舍、活动场地先清扫、冲刷干净,再用消毒液进行完全彻底地喷洒消毒。

  四、生产污水和粪便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才能排出还田;沉淀在化粪池中的固体粪渣每3-5个月要疏通清掏一次,确保化粪池正常运转。

  五、认真做好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档案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两年。

  六、本场生猪无害化处理实行场长负责制。

篇4:猪场诊疗制度

  猪场诊疗制度

  1、及时掌握本地区疫情动态,流行病的发生发展规律等相关信息,制订本场疫病的综合防治措施。

  2、防治人员平时应注意观察生猪群健康情况,做好生猪群健康状况巡查记录;发现病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做好病猪诊疗记录;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可疑疫情,及时向镇畜牧兽医站报告。

  3、饲养员发现猪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向兽医人员报告,对污染过的栏舍、场地及时消毒。

  4、兽医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对病猪做必要的临床检查并合理治疗。如测量体温、观察食欲、精神状态和排泄物的变化等,合理用药;有并发症、继发症的要采取综合治疗措施;僵猪,久治不愈或无治疗价值的病猪应及时淘汰。

  5、兽医人员要熟练掌握肌注、静注、腹腔补液、手术、难产等兽医操作技术,治疗时对病生猪采取相应保定措施。

  6、兽医人员要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用药,给药途径、剂量、用法要准确无误;有毒副作用的药品要慎用,注意配伍禁忌;用药后,注意观察猪群反应,出现异常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质量问题或过期失效的药品一律禁用。按时提出药品、疫苗的采购计划,并注意了解新药品,掌握新技术。

  7、不能确诊的病例,要采集病料送检;病死猪按照本场无害化处理操作手册进行处理。

  8、在疾病诊疗的全过程严格遵守消毒制度,规范各个环节消毒。

  9、猪场有关疫情、诊疗资料、防治新措施等技术性资料要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篇5:猪场物标识使用制度

  猪场物标识使用制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动物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67号令),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动物免疫证、免疫记录、养殖档案三位一体的管理制度。

  三、养殖场兽医负责生猪标识的管理工作,对生猪标识信息数据进行监管和审核,做好生猪标识的领取、保管、使用、登记工作。

  四、不得向动物防疫部门以外的企业购买使用生猪标识。

  五、按照下列规定对生猪加施免疫标识:新生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标识,在左耳中部加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动物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在免疫加施标识的同时,填写免疫证或养殖档案。

  六、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七、不销售、购入、运输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生猪。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