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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颁布令

5401

某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颁布令

  某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颁布令

  二0**年六月修订

  颁布令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降低职业安全健康风险,从而预防事故发生和控制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特制订了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请各员工严格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厂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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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七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 梯

  第三十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第四十四条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篇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五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五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本公司的基本方针,安全是生产的保证,是效益的基础,安全和生产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应毫不动摇地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安全是相对的,在安全时,仍要保持清洁的头脑,充分认识不安全因素的客观存在,所以安全工作要长抓不懈,为了保证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订如下管理措施。

  一.要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力度,凡新入公司的工人(包括实习、见习、代培人员等)都要经过公司、车间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必须在懂安全生产知识的技术人员指导下,方可进入操作现场。

  二.凡特殊工种如电工、吊车工、电焊工、司机等,都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学习,使他掌握技术,掌握了安全知识,并经过考试合格,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独立操作。

  三.要教育工人在生产中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教育工人保持工作现场环境卫生良好,教育工人自觉维护好公司内的一切安全设施。

  四.必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公司行政管理人员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车间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会,班组每周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前负责人负责检查安全工作,检查并做好安全保护工作后,方可开展工作。

  五.本公司成立由厂务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生产安全由厂务经理全权负责,本公司设专职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负责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六.组长对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在危险工作岗位上要设立安全专职监督员,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隐患及严重威胁着工人安全时,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及时向主管报告。

  七.各主管要以身作则,组织好安全活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每个员工都要配合好安全工作,听从安全员的指挥。

  八.安全负责人要认真负起责任,发现违章冒险作业或重大险情及直接威胁工人安全时,有权停止生产作业,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九.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实行专管和群管相结合,要选派责任心强、敢抓敢管、能坚持原则、具有安全生产知识专业水平的人担任专职安全员。

  十.严禁将未经批准的危险物品带入公司内,违者要追究其责任,要害设备包括关键性的生产设备、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物品等,必须设专人保养和管理,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凡对人体有害的物品,不准带入公司和住宿区、公共场所、如有发现同类事情,任何人员都有权制止。

  十一.操作工不得穿拖鞋、凉鞋进入生产车间,女工不得穿裙子进入生产车间。

  十二.上班工作其间不得饮酒、打闹、聊天。

  十三.要坚持安全检查活动,安全检查以三级(公司、课室、班组)为主、自检为辅,公司每季度检查一次,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心中有数,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做到防患于未然。

  十四.公司领导每星期进行一次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内容:

  1.检查安全负责人安全工作实施情况;

  2.检查员工安全意识情况;

  3.检查安全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4.检查隐患整改措施;

  5.检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五.凡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人身伤害事故,车间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24小时内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发生轻伤或一般事故,24小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在48小时内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整改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十六.公司部根据事故性质、伤害轻重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给予处罚,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造成事故发生,经济损失及伤害员工,给予主管领导撤职,员工开除出公司。

  十七.体员工要树立“安全第一,人人有责”的思想,自觉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

  批准 审核 编制

  日期 日期 日期

篇4:交通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交通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经 年 月 日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管理制度是安全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做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宏观的安全管理包括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即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三个方面。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必须有严密的管理制度做保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制、安全检查制、安全统计报告制。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施工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有关人员和生产工人在施工中应负的安全责任。

  第三条 工程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该职能部工作要点放在督促检查、评比安全生产工作,遵照领导的安排,搞好安全生产各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项目部工作重点必须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生产上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做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并在项目管理人员中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分队、班组的生产安全员把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落实,层层有专人负责。

  (一)施工准备期安全生产的责任:

  1、 施工工地确定以后,在进入工地时,对人员、机具、车辆要做好统筹安排,“禁止客货”混装,严禁酒后驾车。

  2、 对大型重要筑路机具的运输及精密仪器搬运中须有专人负责。

  3、 进场后须注意临时设施机具摆放,驻地选择在洪水位以上地带,不要在冲积扇(沟)处,防止季节性洪水的侵袭。

  4、 对危险爆炸品和油库重地,要与人员驻地按规定分离,妥善保管及按有关规定数量发放,禁止流失。

  (二)施工开始安全生产责任:

  1、加强安全技术部门和专职安全人员的日常工作,明确其职责,遵照 项目领导的安排,搞好安全生产。

  2、建立施工分队班组安全生产,在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协助班组长抓好全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领导和专职安全主干部的管理工作。值班组中经常检查、督促工人遵章守记、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章制度,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纠正、阻止违章作业,及时发现各种隐患,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

  3、施工开始前必须做到对施工现场、沿线设施(光缆、输油管道等)、文物、生态环境等有一个详细调查,并在工作中时常提醒工作人员,以免发生事故。

  4、监督检查易燃易爆化工,做好消防工作。

  5、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动员全体项目部人员参加,各负其责,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以及消防工作负责。

  (三)施工中安全生产责任:

  1、 确定安全管理目标和安全防范要点,项目目标确定为“四杜绝一创建”。“杜绝”即:杜绝重大职工伤亡事故;杜绝重大火灾事故;杜绝重大交通事故;杜绝因施工引起的水灾、火灾等事故,“一创建”即: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段。安全防范要点为:(1)、确保既有便道的行车保通安全;(2)、防止材料运输安全事故;(3)、工程车辆起吊设备及结构中颠覆事故;(4)、防触电、电击事故;(5)、防高处坠落事故;(6)、防路基坍塌事故。

  2、 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定期上好安全课,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认真查找事故隐患,落实预防措施的实施,杜绝重伤及死亡事故。

  3、 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由经理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详细安全技术交底,凡参加安全技术交底的人员,要履行签字手续,并保存资料。专职安全员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

  4、 大力推行安全系统工程管理和安全施工目标管理技术,加大施工现场和设备的投入,确保安全生产建立在科学的管理,可靠的技术,足够的防护设施之上。

  5、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结合工程实际,制定现场、施工机械、桩基、土石方作业、路面作业、桥涵作业、防护工程作业等的安全措施。

  (1)、 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的布置符合防火、防洪、防雷电等安全规定及各项施工的要求。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及办公用房、仓库、材料堆放场、停车场、修理场等应按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进行布置。

  (2)、 现场道路平整、坚实、保持畅通,危险地点悬挂按照GB2893-82《安全色》和GB2893-82《安全标志》规定的标牌,行人经过的坑洞红灯示警,施工现场设置大幅安全宣传标语。

  (3)、 现场的生产,生活区设足够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网点,消防器材应有专人管理,不得乱拿乱放。

  (4)、 各类房屋、库棚、料场等消防安全距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内,不得堆放易燃品,严禁在木材加工场,料库等地吸烟;现场的易燃杂物,应随时清理,严禁在有火种的场地或其近旁堆放。

  (5)、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严禁乱拉乱接照明灯或其他电器。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6)、 施工中发现危及地面建筑物或危险品、文物时立即停止施工,待处理完毕方可施工。

  6、 施工机械的安全控制措施

  (1)、 各种机械操作人员和车辆驾驶员,必须取得操作合格证书,不准操作与证不相符的机械,不准将机械设备交给无本机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对机械操作人员要建立档案,专人管理。

  (2)、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本机说明规定,严格执行工作前的检查制定和工作中注意观察及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

  (3)、 驾驶室或操作应保持整洁,严禁酒后操作机械,严禁带病运转或超负荷运转。

  (4)、 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停放时,应选择安全的停放地点,夜间应有专人看管。

  (5)、 在机械加油时要严禁烟火。

  (6)、 严禁对运转中的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调整等作业。

  (四)路基施工中石方爆破地段安全生产责任:

  严格按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做好爆破区及四周环境调查(包括管线、建筑物),配备专业爆破作业人员和设备,布置安全岗哨和施爆区安全员。注意施爆区和飞石,强地震区内的人、材、物检查和消除瞎炮,测定爆破效果。对工作面上炸药雷管即时妥善保管,避免流失或造成重大隐患。

  (五)路面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责任:

  加强沥青拌合安全生产管理,融化沥青时注意防火及人生安全,配备足够消防器材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各种器材按现场规定摆设,起到快捷消防的作用。并且做好安全生产为目的的保通工作。

  (六)桥涵施工中安全生产责任:

  1、 桩基施工:首先做好河道内的防洪抢险工作。河道的主要用途是排涝防洪特别是季节性河流必需在安排上避开汛期施工,如果因特殊情况部分桩基需要在汛期施工时,要与当地水利部门保持经常的联系。遇有险情施工设备和人员可及时撤离到安全的地带。

  2、 围堰打桩:围堰设计必需满足河道最高水位和有利洪汛期施工。在洪汛期施工时,要有专人值班,现场必需备足抢险物资。

  3、 墩台施工:高度超过2米时,四周应设作业平台和护身栏杆。作业人员上下墩台时。应走专用马道,禁止沿脚手架爬行。

  4、 大梁安装:单片梁安装就位后,禁止人员在上边行走整跨梁安装完毕,应立即采取临边防护措施,正式桥梁栏杆安装之前临边防护设施不得撤除。

  5、 桥梁上部结构施工时,桥梁两端应设警告标志和围档,防止非施工车辆和人员进入。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安全教育是施工企业为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水平和防范施工能力而进行的教育培训工作。是搞好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思想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1、安全教育的内容:

  思想政治教育,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教育,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教育;

  2、安全教育的形式:

  指新工人参加工作后的在施工项目、施工分队、施工班组三层次教育;

  (1)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

  (2)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3)安全竞赛和安全奖惩。

  第四章 安全统计报告

  第六条 事故的统计报告,是吸取事故教训,避免事故再次发生的必要工作。

  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统计报告内容主要有月报表,每月月终按规定汇总全月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一般事故报告在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报告重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用电话、电报、电传上报主管部门,然后补报事故报告(表),要对所发生的事故做到及时准确、不隐瞒,不弄虚作假。

  第五章 安全检查

  第七条 安全检查是公司根据施工特点,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进行经常性的、突出性的检查活动。检查内容:包括施工工艺、施工方法、设施设备、规章制度、操作行为,以及思想等方面。概括为查思想、查领导、查现场、查隐患、查制度、查管理。

  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检查,不断发现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不断地消除不安全因素,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生产。

  第六章 安全委员会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安全委员会,组织、领导、监督整个公司(含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目安全法规。委员会由公司有关领导任主任,下设若干委员。委员会的构成由公司另行下文规定。

  第九条 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部,处理安全生产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篇5: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条 总经理安全职责

  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要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企业的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要亲自主持重要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重大决定。

  2、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各部门经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解决安措费用。

  5、按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6、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方面的重要奖惩。

  第二条生产厂长安全职责

  生产厂长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要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生产安全负责,并抓好以下工作:

  1、坚持贯彻“五同时”的原则,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职业安全卫生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2、组织制订、修订分管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各级动火。

  4、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5、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6、组织分管部门对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7、定期召开分管部门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车间主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职责是:

  1、保证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法令、规定、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车间、本部门贯彻执行,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组织制订实施车间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考核;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活动,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

  4、每日组织一次全车间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材等处于完好,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5、组织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先进班组和个人。

  6、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7、负责组织并落实好动火时的安全措施。

  8、建立和健全本车间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车间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

  9、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等发放标准和进人生产岗位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的规定。

  第四条班组长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企业和车间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安全生产。

  2、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企业、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及其它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班组级)安全教育。

  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6、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员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搞好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

  8、抓好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洁、清洁,实现文明生产,并做好班组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条设备技术人员安全职责

  1、负责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负责编制本专业的安全技术规程及管理制度。在编制开、停工或设备检修、技术改造方案时,要有可靠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3、在本专业范围内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组织技术练兵活动,定期考核。4、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措施予以消除。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立即请示领导处理。

  5、参加车间新建、扩建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参加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6、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预防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或主管部门报告。

  7、制订装置检修、停工、开工方案,做好开工前的交底工作。

  第六条公司专兼职安全督导员安全职责

  1、公司安全督导员在生产厂长领导下,负责生产车间的安全技术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的指导,有权直接向上级安全技术监察部门汇报工作,并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2、负责或参与制订、修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公司和检查落实。

  4、协助车间领导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负责新人厂人员的一级安全教育,督促检查车间、班组(岗位)的二、三级安全教育。

  5、负责安排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经常组织反事故演习。

  6、参加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作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落实装置检修停工、开工的安全措施。

  7、负责公司安全设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车间工作环境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每天要深人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检查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9、参加公司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10、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规格化。

  第七条班组安全员职责

  1、班组安全员由班(组)长或付班(组)长兼任,接受公司安全督导员的业务指导,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组织开展本班(组)的各种安全活动,认真做好安全活动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意见和建议。坚持班前安全讲话,班后安全总结。

  3、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负责岗位技术练兵和开展事故预知训练。

  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5、检查监督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保护用品、各种防护器具及灭火器材。

  6、发生事故时,及时了解情况,维护好现场,救护伤员,并向领导报告。

  第八条工人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知训练。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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