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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集团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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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集团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它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是指*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

  第二条 拥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放射工作单位”)应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制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领导和协调放射防护工作,安全部门负责。

  第二章 许可登记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凡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建设、使用与废止、放射源的购置与拆装处理,放射工作单位应到卫生、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固定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的设计应经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竣工后,应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验收,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第五条 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每2年到原发证部门审核1次。许可登记证不应伪造、涂改、转让或出租使用。如有遗失,应及时刊登公告,到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放射工作单位变更许可登记证规定的内容时,应持许可登记证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放射工作时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许可登记手续。

  第三章 放射防护管理

  第六条 直属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台帐。

  第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放射防护安全检查。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对从事接触放射线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储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应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

  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前应到安全、生产等部门办理《射线作业许可证》;在作业现场应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危险标志和防护设施,派专人警戒。

  第十条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或者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应使用运源专车,派专人押运,不应在人员密集处停留,不应在途中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过夜.

  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不应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应超过该储存场所防护设计的最大储量。储存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储存室应实行双人双锁制,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在室外、野外工作场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应于当天运回源库。特殊情况应设临时储存的场所,应经安全、保卫部门检查确认,设置放射性标志,指定专人负责保护。

  废弃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送交放射性同位素废物管理机构或原供货单位回收处理。

  第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经过职业性健康检查和放射防护知识及相关的法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1次,每5年换发1次。

  第十三条 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应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每1~2年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1次职业性健康体检。

  第十四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及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检测。

  第十五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定期将个人剂量计送交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单位监测,将监测结果记入《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六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泄漏、丢失应急处理预案,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做好记录和效果评价。

  第十七条 对可能受到放射性同位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应立即采取隔离,医学救治等措施。

  第四章 放射事故管理

  第十八条 应执行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放射事故具体分级见附件1和附件2,混合事故按其中高一级判定。

  第十九条 发生放射事故后,应快速启动事故应预案,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并成立有放射卫生专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小组,发生严重事故和重大事故应有企业领导参加组织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情况应由调查组指定专人对外公布,以维护生产秩序和稳定群众情绪。

  第二十条 发生或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应将《放射事故报告卡》在24h内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并抄报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同时向所在地卫生、环保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及医学检查治疗费用,并支付处理放射事故的各种费用。但如果能够证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1、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分级

  2、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

  3、放射事故报告卡

  4、射线作业许可证

  附件1:

  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分级

  受照人员及部位 受照剂量(Gy)

  一般事故 严重事故 重大事故

  放射工作人员

  全身 ≥0.05 ≥0.5 ≥5

  局部或单个器官 ≥0.5 ≥5 ≥20

  公众成员

  全身 ≥0.005 ≥0.05 ≥1

  局部或单个器官 ≥0.05 ≥0.5 ≥10

  1、表中值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以及正常情况下的职业照射、公众照射和医疗照射所致剂量;对于放射工作人员,表中值包括处理放射事故的计划照射剂量。

  2、表中所列各种剂量均指1次事故,从发生、处理到恢复正常的全过程所导致内外照射剂量之和。

  3、多种人员多部位受超剂量照射事故,级别按最高一级事故判定。

  附件2:

  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

  放射性物质形态 放射性活度(Bq)

  一般事故 严重事故 重大事故

  密封型 ≥4×106 ≥4×108 ≥4×1011

  非密封型 ≥4×105 ≥4×107 ≥4×1010

  表中各级值应乘以毒性组别修正因子f,对极毒组f=0.1,对高毒组f=1,对中毒、低毒组f=10。

  附件3:

  放射事故报告卡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电话 邮编

  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性质 事故类别 事故级别

  伤亡情况 外照射 内照射 其中全身受照大于20mSv 死亡

  人数

  报告人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负责人签字

  事故源 项目 放射性同位素 射线装置

  密封源 非密封源

  名称

  型号

  制造国家

  生产厂家

  出厂日期

  购买日期

  物理状态

  出厂活度

  事故时活度

  装置能量

  事故经过:

  事故现场处理情况:

  事故后果:

  附件4:

  射线作业许可证

  申请作业单位 主管单位

  作业区域 具体作业部位

  放射源种类 活度 影响范围(m)

  现场负责人

  (签字) 放射作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年 月 日 时 分

  作

  业

  人 工种 姓名(签字) 级别 现

  场

  监

  护

  人 工种 姓名(签字) 级别

  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确认时间

  1、放射作业单位有放射工作资质 年 月 日 时

  2、操作人员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年 月 日 时

  3、正确划定放射线探伤警戒区域,设警示标志 年 月 日 时

  4、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合格防护器具 年 月 日 时

  5、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已得到通知 年 月 日 时

  补充安全措施:

  申请作业单位领导(签字) 职防部门(签字)

  作业所在区域单位领导(签字) 保卫部门(签字)

  公司、厂领导(签字)(特别情况) 安全监督部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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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企业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管理规定

  企业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管理规定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的范围,管理分工、维修和检验,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本规定适用于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的管理。

  (一)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的范围

  1、凡在生产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位计,气柜高低超限报警装置,车间开停信号,增减联系信号,起重设备的行程限制装置,电气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机械运转设备防护装置等均属安全装置。

  2、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的安全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用具。

  (二)管理分工

  1、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受压容器上的安全阀防爆膜,机械传动部分的防护罩,气瓶的防震圈等,均由动力设备科负责管理。

  2、凡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避雷装置,电机接地线、车间岗位开停车联系信号等均由电仪部门负责管理。

  3、凡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位计、气柜超限报警装置均由电仪部门负责管理。

  4、凡消防器材,如各种灭火机、消防栓、水龙带等由安全科负责管理。

  5、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的安全防护用品,如过滤式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长管式防毒面具、安全帽、安全带等均由安全科负责管理。

  (三)维修与检验

  1、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

  2、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3、各种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所管安全装置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4、对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若确有必要申请拆除,需经安全科同意,主管副总批准方可拆除。

  5、凡经过改造或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装置必须经安全科及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对安全装置,除专职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

  7、各安全阀、防爆膜由所在部门定期检验,作安全记录。

  (四)防护器具的选用与保管

  1、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氧含量、毒物浓度)、劳动强度和防护器材性能及防护范围,正确选用防护器材种类和型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

  2、岗位配备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应与毒物性质和人员头型相适应。

  3、凡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8%(体积),有害气体含量高于2%(体积)的作业场所,严禁使用过滤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4、严禁使用防尘口罩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5、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面具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

  6、各种防毒面具用前、用后均需检查,过滤式面具滤毒罐每两月定期检查一次,一氧化碳滤毒罐每月称重检查一次,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7、使用隔离式长管防毒面具应将吸气口置于空气新鲜处,严禁折、压软管,管长不得超过二十米,否则应强制送风。

  8、长管式防毒面具每月进行气密性检查一次,每次用后要检查其外观,根据情况进行清理,保持清洁。

  9、氧气呼吸器氧气瓶压力应保持10Mpa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如压力降至3Mpa,应迅速撤出现场。每次用后要清洗,并进行周密检查。

  10、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在事故柜内,专人保管,列入交接班内容。

  11、由个人使用保管的各种专用防护器具应建卡造册,定期检查。

  12、车间应设置必要的防护专用器材,如防毒面具、安全带、特种工作服、胶靴等。

  13、安全带用前要仔细检查,用后要妥善保管,防止潮湿霉烂强度下降,每年要进行一次强度试验。

  14、常用电气绝缘手套、绝缘棒、胶靴等电气绝缘工具要定点专人保管,按《电气安全作业规程》,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作业。

篇3:木业有限公司风灾、火灾、地震之防护规定

  木业有限公司风灾、火灾、地震之防护规定

  一、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机关警报后,守卫及有关单位应随时致意收听报告台风方向的广播并知会全厂;

  二、台风接近本地区前,采取下列措施:

  1、关闭门户,如有特别的防范设备,亦应装上;

  2、熄灭灯器,关闭不需用的电源或煤气;

  3、放在室外不堪雨淋的物品,应搬进室内,或加以适当之遮盖;

  4、准备手电筒、蜡烛、应急灯等照明物品及雨衣、雨鞋等雨具;

  5、门窗如有损坏,应紧急修缮;

  6、指定专门人员集中待命,准备抢救灾害;

  7、准备必要的药品及干粮。

  三、强裂台风袭来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关闭电源;

  2、门窗破坏时,警戒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

  3、非绝对必要,不可生火,生火时应精密戒备。

  四、公司房舍若有被雨水冲及之处,应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五、为防止震灾,易燃物不应放在高处,以免落地造成灾害;

  六、有危险性之工作,应由熟练人员担任,派出所在场监督。

篇4:四冶项目施工现场三宝、四口防护规定

  四冶项目施工现场“三宝、四口”防护规定

  一、“三宝、四口”防护应按《JGJ59-99》标准认真执行。

  二、工人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从事粉尘作业工人不戴防尘口罩,机械女工不戴安全帽以及施工工人穿拖鞋和高跟鞋者,一次罚款25元。

  三、从事外墙装饰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否则每发现一人一次罚款25元。

  四、脚手架首层必须放2米宽安全网,每隔四层有固定安全网,且必须规定45度角支杆,每交接口外网必须有重叠接密,网内无杂物。

  五、楼梯口要有防护栏杆,电梯口、预留洞口、坑井要有防护栏板或盖板,通道口要有防护棚。

  六、阳台、楼板、屋面临边要有安全防护措施。

篇5:电力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电力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合理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劳动保护用品真正起到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目的, 保障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发放等工作以及检查与考核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根据苏电劳字[1994]197号《关于颁发〈江苏省电力公司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江苏省电力公司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4 职责

  4.1 综合管理部是全厂劳保用品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主要负责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及发放标准的制订、费用预算与控制、劳保用品计划的制定、劳保用品的采购、费用结算、质量监督、使用情况监督等;审批公用劳保用品的发放、借用、报损,负责厂服、工装的选样、订购等。

  4.2 财务部根据国家、上级的有关规定,对劳保用品采购、发放、管理等方面进行财务监督和财务审计。

  4.3 公司工会组织是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监督机构。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劳保用品的分类、配发和使用

  5.1.1 根据劳保用品用途和价值的大小分大宗类防护品和小额易耗类劳保用品。大宗劳保用品系指各类防护服、雨具、价格较贵的特种防护用品;小额易耗类劳保用品系指各类定期发放的防护鞋、帽、防护眼镜、耳塞、毛巾、手套、口罩、洗涤用品等。

  5.1.2 劳保用品是企业免费发放给职工的,用于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保证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一种辅助防护用品。临时聘用人员和公司正式员工同等享受公司发放的劳保用品。

  5.1.3 防护服的面料一律为全棉制品。特殊岗位、工种需用其它面料的,需求单位应向综合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厂分管领导批准。

  5.1.4 特殊防护护品如安全帽、绝缘护品、防射线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防护镜、耳塞等,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且经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

  5.1.5 职工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穿戴符合现场安全卫生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5.1.6 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必须按照《公司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附录A)执行。因生产、工作情况变化,需要调整劳保用品发放标准时,由需求单位向综合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放。

  5.1.7 新进厂人员首次发放的工作服,为便于更换洗涤,可一次发放两套。

  5.1.8 职工调换岗位、工种,应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劳保用品。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按新老岗位、工种的发放标准折算后确定新的发放时间,以后则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

  5.1.9 职工调出、辞职、辞退等离开公司时应将所发放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缴回;职工退休时发放的劳保用品可不收回。

  5.1.10 除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手套、口罩、工作服等)由公司统一购买发放外,其它的防护用品(洗涤用品、毛巾)等发放货币由员工自行购买(公司正式员工享受此待遇)。

  5.2 劳保用品遗失、损坏的赔偿

  5.2.1 职工个人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除安全帽外,其他劳动防护用品在规定的使用时间内遗失或损坏一般不予补发,对于特种防护用品在规定的使用期内遗失或损坏需重新领用的,须经部门证明,综合管理部审批后补发,并按使用期折算作价赔款。

  职工个人使用的安全帽,使用期满后一律以旧换新;在规定的使用期内因本人原因遗失或损坏需重新领用的按使用期折算作价赔款后予以补发;因特殊情况遗失或损坏需重新领用的,经部门证明,综合管理部审批后补发。

  作价赔款计算方法:

  规定使用时间(月数)-已使用时间(月数)

  赔款金额= --------------------×采购价格×80%

  规定使用时间(月数)

  5.2.2 集体、职工个人(包括临时劳务工)借用的劳保用品遗失或损坏,经部门证明,综合管理部审批后,根据物品的新旧程度按原价的30%~100%赔款;对无故不还或故意损坏者,按原价赔款;因抢修、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遗失或损坏,经部门证明,综合管理部审批,予以报损,不作赔款。

  5.3 劳保用品费用计划

  5.3.1 劳保用品总费用预算。根据公司预算管理办法,每年第四季度由综合管理部根据职工劳保用品的到期情况及下一年总体安排,提出下一年的费用预算,报公司领导批准。该费用由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

  5.4 劳保用品的采购

  5.4.1 涉及安全、卫生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国家、省、市劳动部门批准的护品定点生产企业和定点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企业购买。购买时要验明定点企业生产许可证和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下简称“两证”)。

  5.4.2 对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需求部门提出,综合管理部征求部门意见后选型采购。

  5.4.3 一般劳保用品,如毛巾、手套、洗涤用品等,应选择信誉好、生产能力大、质量有保证、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或经销商采购。绝不允许到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

  5.4.4 实行比质、比价采购。除独家生产的企业外,必须选择两家以上的企业进行比较,比价格、比质量、比售后服务。

  5.4.5 对大宗类劳动防护用品或年需求量大的低值易耗品,逐步推行公开招投标采购或选择供货单位,具体办法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超过多少数值)

  5.4.6 公司采购的劳保用品,在结算时,结算的价格不得超过市场零售价。

  5.4.7 加强采购的财务、审计管理。财务部、公司审计人员要参与采购全过程的财务监督管理与审计。

  5.5 劳保用品的验收、发放

  5.5.1 劳保用品购入后要进行验收。大批量的要进行抽样验收,抽验率不低于1%,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发放给员工。涉及安全、卫生的护品要检查其“两证”,无“两证”的一律不得购入。

  5.5.2 对定期发放的劳保用品,发放时应做好职工个人领用记录。

  5.5.3 领用单位按提出的质量标准进行领用验收,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无“两证”的,应拒绝领用,并及时向综合管理部分管负责人报告。职工个人在领用劳保用品时更要注意质量检查,特别是涉及安全、卫生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查验有无“两证”,如不符合要求,可拒绝领用并及时向综合管理部分管负责人报告。

  5.5.4 集体、职工个人领用的劳保用品,在使用前发现有质量问题可及时提出退换。

  5.5.5 对职工退回的不合格劳保用品应及时与采购人员联系,及时退回给供货商;如不能退回不合格的劳保用品,综合管理部有权在结算费用时扣除不合格劳保用品的费用。

  6 检查与考核

  6.1 本标准由综合管理部检查与考核。

  6.2 依据本标准和《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相关部分进行考核。

  7 附录《国电S*发电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附 录 A

  国电S*发电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品名

  使用期(月)

  人员 安全帽 春季工作服(套) 夏季工作服(套) 御寒棉衣(件) 中筒雨靴(双) 防护皮鞋(双) 帆布手套(付) 口罩(只) 纱布手套(付) 棉帽(顶) 披风帽(顶) 防护眼镜(付) 雨衣(件)

  公司领导 12 18 18 24 24 24 1 4 1 24 12 24

  工程部员工 12 12 12 24 18 18 0.5 2 1 24 12 6 24

  物资部员工 12 12 12 24 18 18 0.5 2 1 24 12 6 24

  其它部门员工 12 18 18 24 24 24 1 4 1 2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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