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化工集团物资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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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集团物资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集团物资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基本要求

  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资储存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根据物资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二)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三)要配备熟悉现场情况的义务消防组织。

  (四)要制订有关应急预案,并责任到人。

  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盗等工作。

  第二节 仓库管理

  企业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

  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名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危险化学品必须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危险化学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一)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二)炸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三)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四)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五)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不准同存一库。

  (六)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剧毒、炸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储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有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甲、乙类物品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第三节 储罐区管理

  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好。

  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罐体外部宜涂刷防止热辐射材料,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置在防火(护)堤内。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有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

  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气(液)瓶的安全储存管理

  对气瓶的储存管理必须遵循

  下述原则:

  (一)应设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二)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三)气瓶进库一律不得用电磁起动机械搬运,气瓶应旋紧瓶帽,套上两个防震圈,搬运、进库及堆放时不得敲击、碰撞、抛掷。

  (四)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分解反应或有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

  (五)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开存放,并在现场设置防毒用具和灭火器材。

  (六)气瓶放置应整齐,并戴好瓶帽,横放时,头部朝同一个方向,垛高不宜超过5层,特殊物质气瓶,如液氯钢瓶最高2层。

  (七)退库的空瓶,应留有余压,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兆帕;液化气瓶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对于退库空瓶应逐个检查瓶阀,旋紧后再旋上瓶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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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化工集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集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通 则

  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例》,并按《安全生产许可证例》的规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放射防护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理》中的有关规定。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执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件》中的规定,并实施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制度。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二节 生产和使用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管,不得将炸药和雷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一)安全技术措施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二)个人防护措施

  (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储存场所饮食。

  (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三)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0 使用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易燃物品的加热严禁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设施。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措施。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生产用气体(液体)管道不准联通。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严禁混在一起排放。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到指定地点洗刷干净。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一)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二)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三)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四)放射性物品应使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使用。

  (五)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二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第三节 报废处理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一)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二)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到指定地点销毁。

  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篇3:化工集团防火防爆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集团防火防爆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生产装置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等装置。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以下。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准单独采用单向阀。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规定执行。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m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

  第二节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企业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件和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通道要畅通,门窗要向外开。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七)固定动火区的设立,应由车间申请,经消防、安技部门同意,报总工程师或主管经理批准。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根据危险程度,动火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特殊危险动火,具有特殊危险的作业和地区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凡全公司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六)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企业明文规定,并在生产区平面图上标明。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最多为一天(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最多为六天(小时)。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凡延期动火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办理其他相关票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员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动火人必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规定内容动火,不得随意涂改。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动火方案,并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现场必须有可燃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直至动火作业结束。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如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动火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动火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进行动火分析,并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定符合安全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动火分级终审权限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体积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时,其浓度应小于%;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时,其浓度应小于.%;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时,其浓度应小于.%。

  动火还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第三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组织。并与当地的消防部门做好联系和协调工作。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进行经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应根据企业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件等因素,按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积极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室报警并说明着火部位、着火物质、火情大小,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引行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四节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企业必须制定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火星熄灭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物等。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倍。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个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具。

  对产生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城市煤气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氧气站设计规范》、《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消防规定执行。

  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消防规定。

  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第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篇4:化工集团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化工集团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参加制订、修订本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制订本企业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安全宣传和各种培训计划及劳动保护用品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负责本职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五)参加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中安全措施计划和方案的审查,督促实施,并参加竣工验收。

  (六)组织并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检查和各种专业检查,有权制止各种违章违纪行为。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应负责按要求组织安全评价、登记工作。

  (八)负责企业的各种票证的审查、实施及档案、台帐等资料的管理。

  (九)负责企业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并根据“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制订防范措施。

篇5:关于加强空调安装规范及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空调安装规范及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美的空调签约技术服务单位:

  为切实保证美的空调的安装质量,杜绝安全隐患,保证各项服务工作的顺利完成,现把加强安装规范及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重申和强调如下:

  一、各签约技术服务单位要组织所有美的空调服务人员学习《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GB 17790-1999)和《关于空调器电气安全的有关事项》(见附件,并已挂在服务网的培训资料库中)。要求向网点内部所有服务人员宣贯落实。

  培训方式:

  1、结合目前正在各网点内部开展的技术培训进行,培训对象重点是各网点的售后服务负责人及安装维修员工,并要求各网点要重点加强网点新聘安装工的培训和考核,对考核不通过的坚决不予上岗。

  2、中心安排在4月2日通过服务网站的BBS进行一次日常培训:要求网点先下载学习相关资料,届时进行网上讨论,讨论的内容重点为:网点对安装规范执行的体会、网点对安装规范管理的经验介绍、典型安装不规范的曝光及分析等。网上学习和讨论要求各网点必须参与并回复,该项培训将纳入网点的日常考核。具体培训事项近二天内请查看中心下发的《关于加强安装规范及安全管理网上培训方案》。

  二、加强安装规范的管理,严格按照国标空调安装规范进行安装,重点强调以下几点:

  1、空调器安装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2、空调机安装架的承载能力不低于空调机组自重的4倍,室外机组安装架承载能力至少不低于180公斤。

  3、空调器室外机安装与地面的距离应高于2.5米,且不得占用公共人行道;

  4、空调器冷凝水的排放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

  5、建筑物内部的过道、楼道、出口等公用地方不得安装空调器的室外机。

  6、空调的室外机组应尽可能远离相邻方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3-4米。

  7、空调内机须按照安装规范予以有效固定。

  8、上门服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服务行为规范和服务语言规范。

  三、各服务网点务必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预防和保障措施,严格按照各项安全操作规范进行施工,重点注意事项:

  1、在二楼(含二楼)以上的户外作业(含其他涉及到人身安全的作业环境)必须系上安全带,确保人身安全。

  2、参照《关于空调器电气安全的有关事项》,各经销商和服务网点必须切实加强电气安全的教育和管理,严禁带电作业。

  3、各经销商、各服务网点必须为属下的安装维修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安装维修完成后,安装维修人员必须向用户讲解使用保养常识及安全注意事项。

  四、加强对安装质量的现场稽查管理:

  1、各网点负责人要对安装规范和安装质量负责,加强内部管理,发现不规范的要求即时安排整改。我公司将会定期对市场的安装质量进行稽查并通报,对稽查发现不合格的,将对相关网点予以负激励并和考核扣分。

  以上通知内容如有违反的,取消相应网点季度考评AAA级的评比资格,情节严重或出现其他不良后果的,对责任服务单位给予撤点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GB 17790-1999)

  2、《关于空调器电气安全的有关事项》

  美的空调**产品管理中心

  20**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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