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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党委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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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党委会制度

  师范学院党委会制度

  一、党委会是党员(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最高决策机构。

  二、坚持党的领导,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三、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办公室主任作为党委秘书列席。

  四、党委会扩大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办公室主任、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各基层党组织书记等,以及相关人员。

  五、建立党委会例会制度,党委会每月召开一次,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校党委会原则上不允许应出席或者列席人员请假。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全部参加。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有关缺席同志要事先留下书面意见,会后由书记将会议决议向其通报。

  六、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提出,凡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应充分做好准备,由有关部门提供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和若干个方案或建议。会前党委书记与校长应主动协商、交换意见。

  七、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表决。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八、凡经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内容,必须按统一规定进行部署或公布,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按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九、参加党委会的人员须对会议过程保密,不得泄露或私自提前公布会议的讨论结果和决定。

  十、召开党委会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召开会议时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如实记录会议的议题、与会人员发言内容、讨论和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做好会议材料的存档工作。

  十一、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学校重大问题包括: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方案;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

  2、办学指导思想、整体发展规划以及教育教学改革、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重大问题,制定基本规章制度。

  3、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师德建设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听取和审议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党委工作报告、纪委会工作报告和校长工作报告。

  5、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以及其他干部、教师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6、学校经费、资产的管理办法,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产业发展计划,确定与国内外的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

  7、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职代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8、年终干部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

  9、需要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一般情况下,党委会议和学校行政会议以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一同举行。特别重大问题单独召开党委会决策。

  属于分管委员职权范围内的一般性问题,协调可解决的,一般不上会。除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外,一般不搞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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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院党委会议制度

  乡新学院党委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乡新学院党委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是代表乡新学院党委行使职权、对乡新学院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最高领导机构的议事决策会议。

  第二条 党委会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20**年11月14日通过)、《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年12月27日修订)、《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55号)等有关文件,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议事和决策。

  第三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均不在校时,原则上不召开党委会。出席会议人员为校党委委员。非校党委委员的校级领导和党委办公室主任可列席党委会。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四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校长如有一人缺席,原则上不研究干部问题;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第五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形成决议。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后再议。党委委员如因故缺席会议,会后由党委书记指定人员向其通报会议情况及党委决议。

  第六条 党委会召开前,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就会议议题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事先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

  第七条 党委会一般情况下不讨论未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没有具体处理方案的议题。

  第八条 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并做好会议记录的保管和存档工作。

  第九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章 议题确定

  第十条 党委会议题范围: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高校工委、教育厅、市委、市政府的文件、会议精神和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

  2.研究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呈送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通过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通知及党委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

  3.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定位、发展规划、管理体制、重大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4.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思想、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等重要问题。

  5.研究决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6.研究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考核、监督、奖惩等有关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问题,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7.研究决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年度进人计划、职称评审、人才培养有关政策等重要问题,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研究副高职称以上(含副高)人员和科级干部以上(含科级)人员的调进或调出。

  8.审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定预算内100万(含100万)元以上、预算外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大额度资金使用。

  9.研究决定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资产管理及后勤、校办产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0.研究决定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党委书记、校长代表党委、行政所作的工作报告。

  11.研究确定校级学术机构以及由书记或校长担任组长(主任)的各类委员会(小组)的确立及调整。

  12.研究决定纪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审定由纪委提出的党员干部重大违纪案件的处理意见。

  13.研究决定民主党派工作的重要问题,审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4.审定校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向上级推荐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15.研究决定校行政提请党委决策的重要事项。

  16.其他需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党委委员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入党委会议题,但重大问题应在党委会上通报。

  第十二条 根据党委会议事范围,各部门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事先向主管领导汇报,由主管领导决定是否提出该议题。主管领导应组织相关部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形成初步意见和处理方案。

  第十三条 主管领导决定提出的议题,由党委书记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党委会议题。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题的征集、汇总,并交党委书记审定。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党委会要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少数服从多数。决定重大事项要进行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与会的党委委员对议题应充分发表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对需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党委书记在决策讨论时可对议题适时补充意见,但应末位表态。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讨论有关议题时,分管该议题工作的党委委员或者校级领导必须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对会议所列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由会议主持人代向会议转达。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及直系亲属、近亲近姻关系人员时,相关委员应主动回避。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党委会是学校党委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与会人员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按时到会。会议期间不得另行处理其他事务,确实需要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会前请假。

  第十九条 实行候会制度。除党委会固定参加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党委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候会。

  第二十条 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应将通讯工具设置为静音或震动模式,非特殊情况,在会场内不得接打电话。

  第二十一条 严格会议纪律,遵守保密制度,除会议决定传达贯彻的决议、决定外,会议过程和不在公开范围内的结果任何人不得泄漏,如有违反,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贯彻督查督办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的决议、决定,由党委办公会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意见和要求,整理印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发。会议纪要印发后,各单位要做好学习宣传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党委委员和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在工作中如因情况变化确实难以执行,有3位以上(含3位)党委委员提请党委会复议的,可在下次党委会上进行复议,复议后按复议决定执行。在党委会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决定、决议的督查督办和协调,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党委办公室,重大紧急事项也可直接反馈至党委,必要时可写出专题书面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乡新学院党委会议制度》(院党字〔20**〕13号)和《乡新学院党委会研究问题、决定事项的内容界定》(院党办字〔20**〕22号)同时废止。

  党委办公室

篇3:XT职学院党委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试行)

  xt职学院党委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党委会(在院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会议议题由书记汇总确定。会前,党委办公室应汇总与提请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材料送党委书记室。

  第三条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四条 书记办公会是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的会议,研究提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策的议题,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

  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副书记参加。需有关人员列席时,其名单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五条 召开党委会、书记办公会,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同时告之会议议题,有关人员应按照要求作好准备。

  第六条 党委会、书记办公会均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确定专人作好会议记录并适时存档。党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讨论的情况,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党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记录,除上级党组织调阅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翻阅。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要时,由党委办公室起草会议纪要,送党委书记审阅后印发,或由会议指派有关负责人召开相关会议传达。

  第七条 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是:

  (一)学院的办学方向、指导思想及总体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党委的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贯彻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三)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工作、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

  (四)学院办事机构及系、部、中心的设置、变更、撤销和干部配备。

  (五)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核、监督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六)人员的调入调出。

  (七)学院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八)学院经费、资产的管理,年度经费预算、决算,10万元以上大额机动资金的使用。

  (九)学院的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

  (十)学院重大改革方案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

  (十一)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八条 学院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一般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组织调查研究。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有关领导组织调查研究后,提出工作思路、计划和方案。

  (二)广泛征求意见。决策前,一般应视内容分别听取学院教代会、基层组织、民主党派、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

  (三)集体讨论决定。召开党委会讨论,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即为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党委会原则上不讨论。

  (四)分工负责实施。党委集体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党委明确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或计划,必须由责任人提出意见,并报党委会讨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党委集体作出的决议、决定。

  (五)思想组织保证。在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党委应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党组织和全院共产党员都必须坚决执行院党委的决议、决定,个人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党委反映,但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六)加强督促检查。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实行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会议之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党委办公室收集汇总。相关责任人与部门贯彻执行的情况并负责向党委会报告。

  第九条 学院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学院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做到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考察及考察材料不全的不讨论,集体讨论多数不同意的不通过,没有任前公示听取意见的不任命。

  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对拟任免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到会成员应对任免人员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时,应暂缓作出决定。

  (一)院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等领导班子成员的提名、考察、决定、严格按照上级党委有关规定办理。

  (二)中层干部的任用,在公开述职、民主推荐、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考察人选,党委会确定考察名单,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或会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听取纪委意见,党委会讨论决定,任前进行公示。党委中层干部由党委任命,行政中层干部由行政根据党委决定的名单任命(或聘任)。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委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人事处长按规定程序报市委组织部考察,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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