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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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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版本:V1.0

  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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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条件及任免原则程序2

  第三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5

  第四章外派董事、监事决策程序7

  第五章外派董事、监事的基本行为准则9

  第六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10

  第七章附则11

  附录一: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情况沟通表12

  附录二:外派董事监事参会意见反馈情况记录13

  附录三:外派董事考核指标15

  附录四:外派监事考核指标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长期股权性投资管理的需要,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服务和监督,明确外派兼职董事和监事的管理关系和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外派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利益,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向控股、参股企业外派的兼职董事和监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兼职董事、监事指由集团公司外派的在下属企业中不担任管理职务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

  第四条战略发展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企业兼职董事的业务归口管理;投资开发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参股企业兼职董事的业务归口管理;监察审计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外派兼职监事的业务归口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对兼职董事、监事的增减换任提出动议;

  (二)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从经营、财务、法律等角度协助支持董事、监事履行职责;

  (三)协调外派董事、监事、被投资企业和集团有关部门的联系;

  (四)管理被投资企业有关重要文件资料,包括其企业资料、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等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纪要、函件及外派的董事、监事报告资料和集团审议有关被投资企业事宜的相关资料等;

  (五)对只委派兼职董事或监事的参股子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至少每月一次和委派的兼职董事、监事对参股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沟通,并作相应书面记录(参见附录一: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情况沟通表);

  (六)必要时,征得其他股东方的同意后,列席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二章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条件及任免原则程序

  第五条集团外派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及任职企业的章程中对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标准,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对集团高度的责任感,能够忠实执行集团的战略意图和经营决策,自觉维护集团的整体利益;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的责任的规定。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任董事应具备相关专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沟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六条集团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选派董事和监事。一般来说,同一公司外派董事中须由具备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构成,监事则至少有一名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人员。兼职董事、监事原则上可兼任不超过3家公司的董事、监事。

  第七条集团对于外派董事和监事实行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负责制。集团在派往同一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中指定一名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负责协调集团其他董事和监事之间的工作关系,牵头组织对任职企业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工作。

  (一)集团外派董、监事中,在任职企业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人选,即为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但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兼任任职企业董事长的,应另外指定一名董事担任责任董事;

  (二)集团外派董事、监事中,没有担任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由集团指定一名担任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

  (三)集团在投资企业只有一名董、监事的,即为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

  第八条外派董事、监事实行回避制度。外派董事、监事不得在其直系亲属担任重要职位或与外派董事监事有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关系的同一企业任职。人力资源部和归口管理部门在外派董事、监事任职前负责进行相关调查,外派董事、监事应向公司说明情况;委派期间发生此类情况,应采取亲属回避或重新委派外派董事、监事的方式解决。外派董事和监事不得与其亲属(亲属关系指三代以内血亲和两代以内姻亲)投资或担任高管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和担保行为,从而防止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任职企业和集团的利益。

  第九条外派董事、监事的任命程序

  (一)根据外派董、监事任职要求,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外派董事、监事以及责任董事、责任监事的人选,报总经理初审、提名;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相关规定对拟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步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

  (三)总经理签发推荐文件,由人力资源部专函向拟任职的企业推荐;

  (四)外派董事、监事按法定程序由股东大会在推荐人选中选举产生。

  第十条外派的董事、监事因下列事由退任:

  (一)任期届满等任职企业章程规定的原因;

  (二)任职企业股东会决议解职;

  (三)本人辞职;

  (四)委任终止的法定事由发生时。委任终止的法定事由包括:(1)丧失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羁押的;(4)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5)个人发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6)由于个人过错导致任职公司出现重大损失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不能胜任岗位的事由。

  第十一条外派董事、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将提请其任职企业按法定程序予以免职:

  (一)因职务变动不适合再担任董事、监事的;

  (二)达到退休年龄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一年内缺席三分之一(含)以上的董事、监事会会议的外派董事、监事;

  (五)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外派董事和监事的。

  第十二条外派的董事、监事因上述事由退任时,集团应根据发起人协议或企业章程中关于由股东单位委派人员的规定,和集团对外派董事、监事的具体工作安排,本着有利于企业持续经营的利益的原则,依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推荐新的继任者提交任职企业补选。

  新选任董事、监事就职前,原任董事、监事应继续履行其作为董事、监事的职责,并接受合理的限制,且在离任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应继续保守因任职所获悉的集团及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

  继任董事监事和前任须办理交接手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交接和监督交接过程。

  第十三条外派董事、监事的任期根据各派往公司章程确定,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职责

  第十四条向股权投资企业外派的董事是集团的产权代表,应代表集团在任职企业董事会会议上议事、表决,行使董事权力,在其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参与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代表集团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战略性指导、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促使任职企业的财务目标与经营行为和集团战略目标有效结合,对集团所投资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对投资企业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对投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并编制相应文件作为决策的依据。在管理中,负责与投资企业沟通,进行投资企业日常监管,并将投资企业的相关信息及时向集团归口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外派董事在任职企业的董事会上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制定任职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二)参与制定任职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参与决定任职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四)参与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被投资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五)参与制定任职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参与决定任职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七)参与制定任职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八)参与拟订任职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根据任职企业章程规定,行使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外派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任职企业章程所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认真阅读所任职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促使任职企业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能够准确、恰当和及时地获取信息,在充分了解信息的基础上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向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外派的监事,代表集团对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并以决策监督和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任职企业财务活动及其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任职企业资产及集团股东权益不受侵犯。发现侵害集团公司作为股东的权益时,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同时及时向集团归口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八条监事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列席董事会及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外派董事和监事应定期查阅并分析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经常了解企业财务活动、经营活动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状况,每月度对投资企业进行简要的评估,每季度对投资企业进行深入的分析与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集团归口管理部门通报。外派兼职董事监事原则上应该每月审阅一次任职企业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条董事和监事根据集团的发展战略规划以及派往公司的情况,可以提出追加投资、退出以及资本运作等意见,为集团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一条外派董事、监事应按时出席任职企业的董事会(监事列席)、监事会并行使表决权;本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书面委托集团外派其他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或根据任职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书面表决。

  第二十二条外派董事、监事每年向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述职一次,述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职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及本人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同时提交分析报告和会议主要信息列表。分析报告应对企业的经济效益、资产质量、所有者权益等对集团有主要影响的情况进行报告和评述;会议主要信息列表应列明报告期内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主要议题及审议结果。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列席该会议。述职会议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第四章外派董事、监事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外派董事、监事对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送审文件应认真研阅,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出席会议时应独立、充分、明确地表达意见,并充分体现集团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外派董事、监事在落实集团公司决策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内部程序”加“法定程序”,即先由集团公司通过内部程序形成决策意见,再由外派董事和监事通过法定程序使集团公司的意志成为投资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相应决议。

  第二十五条董事、监事应联系任职公司,要求股东会召开十五天前,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十天前取得会议信息和文件材料。

  第二十六条在参加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表决之前,外派董事、监事应将其获得的资料(或复印件)在两个工作日之内交给归口管理部门,并针对议题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一)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参会人员;

  (二)本次会议议题及相关其它资料;

  (三)外派董事监事针对每项议题的初步意见;

  (四)外派董事监事对议题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会议议题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独立意见和建议(集团有权要求投资企业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说明),责任董事、责任监事召集各兼职董事、监事及相关职能部门开会研究会议文件资料,着重从集团发展、权益等角度分析相关报告,形成相关意见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确定最终参会意见。

  第二十八条在参加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时,集团外派董事和监事由责任董事和责任监事统一指挥,确保能够发表统一意见,体现集团意志。

  第二十九条责任董事、责任监事于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参会情况整理记录(参见附录二:《外派董事监事参会意见反馈情况记录》),连同会议的决议和纪要等文件交由归口管理部门存档,以便查阅和分析。如会议上有未决或待签署事项,在该事项日后决议或签署后,交归口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十条就集团参、控股企业的重大问题、专项问题,外派的董事、监事应分别或联署向集团提出专题调研工作请求,由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开展调研工作。

  第五章外派董事、监事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十一条集团外派的董事、监事必须以忠诚、勤勉和谨慎态度认真履行职责,一切以集团利益出发,听取专家及集团相关部门合理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外派董事、监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外派董事、监事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致使集团或任职企业遭受损失的,董事、监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集团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内部批评;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任职资格;

  (五)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

  第三十四条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纳入集团公司员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五条对外派兼职董事、监事的考核办法如下:

  (一)考核组织者: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外派兼职董事、监事的考核工作,战略发展部、投资开发部、监察审计部和财务管理部参与配合。

  (二)考核内容:董事监事任职公司的经营业绩完成情况和职责履行情况。考核权重的分配如下表:

  被考核者

  业绩类指标占权重

  职责履行类指标权重

  董事

  40%

  60%

  监事

  30%

  70%

  (三)考核主体:战略发展部、投资开发部、监察审计部负责人负责职责履行类指标的考核;业绩类指标由财务管理部根据相关财务数据得出。

  (四)考核指标:(参见附录三:外派董事考核指标、附录四:外派监事考核指标)。

  (五)考核审批: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报送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经审批后,则考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六)考核存档:人力资源部负责将考核结果存档,作为董事、监事薪酬和岗位调整的依据之一。

  (七)对于同时兼任多个企业的董事监事,考核按企业单独进行,个人最终考核得分按算术平均计算。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集团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或集团章程为准,并做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拟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一: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情况沟通表

  公司

  月份情况表

  沟通人:

  参加的董事、监事:

  主题:

  沟通事项结论:

  填列人*年*月*日

  附录二:外派董事监事参会意见反馈情况记录

  公司会议

  意见、建议和质询答复和落实情况概要:

  填列人*年*月*日

  注:董事、监事在参加任职企业的董事、监事会会议后,将会议上已发表的意见、建议以及质询取得的答复和落实情况简要列示如上。请已参会的董事、监事将此表在会后及时反馈至归口管理部门。

  附录三:外派董事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

  指标定义

  权重

  计算公式

  信息来源

  投资回报率

  S=投资收益×2/(年初投资成本+年末投资成本)

  40%

  指标的基本分为10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00分;每高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5分,最多加2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5分,最多扣20分

  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部和财务管理部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15%

  归口部门日常记录

  信息收集分析

  15%

  归口部门日常记录

  信息沟通传达

  15%

  归口部门日常记录

  贯彻集团意图

  15%

  归口部门日常记录

  附录四:外派监事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

  指标定义

  权重

  计算公式

  信息来源

  投资回报率

  S=投资收益×2/(年初投资成本+年末投资成本)

  30%

  指标的基本分为10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00分;每高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5分,最多加20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5分,最多扣20分

  集团公司战略发展部和财务管理部

  子公司合法经营情况

  30%

  归口部门日常记录

  出席监事会及列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

  归口部门日常记录

  信息沟通传达

  20%

  归口部门日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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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研发支出账务处理办法(初稿)

  企业研发支出账务处理办法(初稿)

  一、费用类别:

  企业在研发无形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

  对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区别对待:对于研究阶段产生的费用进行“费用化”;对于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允许“资本化”。

  1、研发支出分类: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研究阶段)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开发阶段)

  2、研发支出核算范围: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3、研发支出科目应当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二、账务处理原则:

  (一)资本化支出账务处理

  1、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且能够直接确认研发项目的在当期直接计入该项目费用,如公司本期研发项目为A,则归属于A的相关资本化费用都列入该科目: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项目A。

  2、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应当比照上述1规定进行处理。

  3、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

  (二)费用化支出账务处理

  1、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属于费用化的,列入“研发费用---费用化支出”科目;

  2、属于费用化的支出处理:期末应将“研发费用---费用化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研发费””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三)研发费用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中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三、会计处理办法:

  (一)研发支出费用发生时

  1、资本化研发费:符合资本化条件,且研发费用能够明确到相应的研发项目A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A项目---***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支出

  2、费用化研发费:不符合资本化条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支出

  四、购置设备、委托开发合作、软件购买

  1、购置研发设备

  借:固定资产---***设备

  贷:银行存款

  2、委托开发合作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A项目---设计费等

  贷:银行存款

  3、软件购买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A项目---软件费

  贷:银行存款

  五、费用结转:

  1、资本化研发费用结转:项目完成,验收后,财务将该费用转入无形资产;若项目失败,则将费用转入损益。

  ①资本化支出在无形资产研发成功达到预定使用

  状态时,全额转到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项目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项目

  ②资本化支出在无形资产研发不成功,不能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转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项目

  2、费用化研发费支出:于期末直接转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费用

  3、与研发相关的固定资产等设备支出,根据项目使用情况,计提折旧摊销

  (1)设备购入,指定用途

  借:固定资产---***设备----(技术开发部)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

  (2)折旧计提(无法确认项目的)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及租赁费

  贷:累计提旧

  (3)折旧计提(有指定项目使用的)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A项目---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及租赁费

  贷:累计折旧

  4、委托合作开发项目费用摊销

  (1)委托合作开发费用摊销(无法确认项目的)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设计费

  贷: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

  5、软件费用摊销

  (1)软件费用摊销(无法确认项目的)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软件费

篇3:分公司管理办法(2)

  分公司管理办法

  为维护公司权益避免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分公司的审批

  1、凡设立分公司一律以市、县为分公司区域范围,其他地区一律以地级市为区域范围,一个区域内只设立一家分公司,且同一区域内的工程,结算口径也一律相同。并按公司规定交纳承包保证金和用印保证金。

  2、分公司的设立,需经上级集团公司、总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3、分公司成立具备条件后,由总公司派人进行实地审核,上报上级集团公司、总公司批准。

  4、分公司自行负责分公司的注册备案、变更、注销等工作,总公司负责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二、分公司经营管理

  1、总则

  分公司要在总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开展业务。

  分公司性质皆为非独立法人核算分公司,所承接项目设计费发票统一在总公司所在地开具。

  分公司需为员工购买社保,费用自行承担;总公司有权使用分公司人员进行投标和备案等。

  2、资质证件管理

  总公司提供公司相关资质证件,以便分公司用以办理注册备案及投标过程中使用,借用期限不超过一星期。如有证件丢失由分公司负责补办,补办费用及由此带来的相应损失由分公司承担。

  3、招投标管理

  分公司承揽设计业务,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总公司报备,并承担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招投标项目由分公司自行组织编制投标文件,并以总公司的名义参加投标,总公司将收取资料费。

  分公司可以自行组织设计队伍,其设计结果必须由总公司进行审查、确认和授权才能加盖执业印章和出图章,如临时需要借用总公司人员,必须征得总公司同意,并按公司规定向分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分公司不能私自和公司内部人员自行协商,否则总公司可随时撤消分公司资格或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

  4、合同管理

  不得以分公司名义签订设计合同,订立合同必须盖总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分公司已签订的设计合同,在合同规定付款日期或工程结束前总公司财务账上未有体现该工程设计费收取情况记载的,总公司有权按规定向分公司收取该工程的管理费。

  5、财务管理

  分公司要遵纪守法,按章纳税,要按照总公司的规定,根据分公司设计费收入按比例及时向总公司上缴管理费,分公司年产值达不到承包目标的,总公司可随时取消分公司经营权。

  分公司承担承包期间发生的全部经营成本,包括:开办费、工程项目设计费开支、人员工资及社保费用、所有税费、分公司日常开支和上缴总公司的管理费,以及与分公司经营有关而发生的等所有费用。

  分公司承接业务,所承接项目设计费必须进入总公司财务,凭总公司发票收取设计费。严禁私自收取设计费,如发现私自收款的,查实后按10倍罚款,罚款金额归总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总公司有权取消分公司经营权。

  分公司需完成当地工商部门、国地税、社保机构要求的各种税费、年度报告的申报工作。

  分公司在每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总公司汇报分公司上月的工作情况,包括所有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和财务报表,并提供当月发生的原始凭证。可用快递、电子邮件等形式上报总公司。

  分公司不得发生借贷、财务纠纷等经济问题或法律问题,均由惠州市城城建筑有限公司做第三方担保并负责。

  6、质量管理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工作质量考核按总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因出现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用工经济纠纷赔偿,由分公司自行承担,如给总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总公司将撤销分公司的经营权。

  7、技术资料、文档管理

  分公司须将每个项目的设计资料、成果和相关文件电子文档最终版交总公司存档。

  三、分公司印章管理

  1、分公司公章

  凡以分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加盖分公司公章。

  2、合同专用章

  凡属以分公司名义签署的各类合同。

  3、印章刻制及领用

  分公司负责人填写《刻章申请单》,经总公司董事长批准后,交指定人员负责刻制。

  印章刻好后交总公司综合部管理。

  4、分公司借用印章须缴纳用印押金

  各分公司均不得自行刻制公司各类章,否则总公司处以5000-50000元的严厉处罚或撤消分公司的经营权。

  5、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

  使用分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需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经分公司经理审批后,随需要盖章的文件、资料一起快递至总公司审批、盖章。

  凡以分公司公司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等,经主管领导审阅批准后,方可加盖印章。

  各种重大经济合同、租赁合约、授权委托书等用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批准。

  印章管理人见签批的《印章使用申请表》后,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并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登记。《印章使用申请表》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进行整理归档。

  严禁使用空白盖印文纸。用印前,要先审阅用印的文件、资料,一般信函要留存有主管领导签批的依据。合同、协议要留存一份经主管领导签字的文本。

  确因工作需要,需到外单位用印时,印章使用部门应当持主管领导批准同意的书面材料,到综合办登记取用印章,印章管理人员随同监印,用毕送回。凡不符合用印规定的,印章管理部门有权拒绝用印。

  禁止未经批准私自加盖公章。对于需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未经主管领导批准,管理员有权拒绝加盖公章。

  6、合同专用章不应为以下合同提供合同专用章

  ?未经编号的合同。

  ?缺少审核及报签文件的合同。

  ?属于代签但缺少授权委托书的合同。

  7、印章使用流程

  印章使用申请人申请→分公司总经理审核→总公司经营部审核→总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核准→综合办盖章。

  8、印章的作废和销毁

  印章的作废包括不适用作废、磨损作废、遗失作废等。

  经确认作废的印章由使用部门提出销毁申请,填写《印章销毁申请表》,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销毁。

  9、附则

  任何人不得要求印章保管人违反印规定使用印章,对违规行为,印章保管人应坚决抵制。

  违反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进行行政处罚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规定由总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主体:综合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

篇4:保险公司收保费管理办法

  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20**年修订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收保费定义

  第三章管理组织

  第四章应收保费管理

  第五章系统关停

  第六章超长期应收保费及离司人员应收保费清理

  第七章考核及奖惩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销售队伍诚信建设,规范销售行为,改善公司资产质量,有效管控经营风险,特制订《应收保费管理办法》(20**年修订版)。

  第二条应收保费的管控针对不同的业务环节明确管理责任部门,实行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应收保费管理采取事前、事中过程监控以及事后考核相结合的管控方式,重点防范自然人交费业务、渠道业务、分期付费业务、个人代理业务的应收风险。

  第四条应收保费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

  (一)存在机构资金断流的危险;

  (二)掩盖真实赔付率、费用率状况;

  (三)降低公司资金运用效率;

  (四)不符合规定的交强险应收存在外部监管风险;

  (五)易于造成销售员工坐支或挪用、侵占保费的行为,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第二章应收保费定义

  第五条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向投保人收取而尚未收到的保险费。

  第六条保费应收率

  应收保费余额

  保费应收率=×100%滚动12个月的保费收入

  其中:“应收保费余额”指财务报表期末应收保费余额;分母“滚动十二个月的保费收入”系指滚动十二个月财务报表保费收入。

  第七条超期应收保费:超过约定缴费期限的应收保费;长期应收保费:帐龄超过90天的应收保费;超长期应收保费:帐龄超过365天的应收保费。

  应收保费的账龄自保单的起保日或核保日按属后原则计算。

  第八条应收保费坏帐准备,是根据应收保费帐龄提取的准备金,应收保费坏帐准备冲减机构变动费用预算可使用额度。

  第三章管理组织

  第九条总公司应收保费主管部门为财务部,销售管理部为共管部门,合规法律部、各产品部门为协管部门。

  总公司财务部管理职责:

  (一)组织完善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二)全系统应收保费关键指标的确定及监控;

  (三)应收保费异常机构指标监控;

  (四)保费应收率考核结果的计算、公布;

  (五)系统垃圾数据的审核,并上报集团信息技术中心进行清理;

  (六)应收保费超标机构系统关闭开启审核。

  总公司销售管理部管理职责:

  (一)协助完善应收保费管理制度;

  (二)负责应收保费分机构计划控制率的确定;

  (三)负责对全系统应收保费状况的分析及预测;

  (四)负责全系统应收保费管理的过程控制;

  (五)应收保费超标机构系统关停初审;

  (六)负责系统应收保费垃圾数据处理的初审;

  (七)参与对机构应收保费情况检查。

  总公司合规法律部管理职责:

  (一)对超长期应收保费及确需启动法律程序进行清理的超长期应收保费组织清理;

  (二)为应收保费清理中的诉讼、法律问题提供支持。

  总公司产品部门管理职责:

  (一)分期付款业务承保审核、监控;

  (二)参与审核、处理应收保费有关工作;

  (三)负责系统应收保费垃圾数据的核实。

  第十条各二级机构应指定销售管理部或财务部中为应收保费的主管部门,指定主管部门外的销售管理部或财务部、产品部门等部门为协管部门。应收保费主管部门和应收保费管理岗为应收保费管理的牵头责任部门/人。二级机构负责人和三级机构负责人为本机构应收保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本机构应收管理工作,将保费应收率控制在上级公司下达的管控指标范围内。

  分公司应收保费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落实执行总公司的应收保费管控政策;

  (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公司的应收保费管理办法,明确具体的管控措施、操作流程和处罚规定;

  (三)将保费应收率控制在总公司下达的管控指标范围内;

  (四)组织和协调各部门加强应收保费管理;

  (五)指导、检查所属各分支机构及销售团队应收保费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所属各分支机构及销售团队应收保费指标考核;

  (七)负责提交系统应收保费垃圾数据清理申请;

  (八)负责分公司应收保费状况的分析及预测,为总公司提供应收保费统计数据及相关情况。

  分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岗职责:

  (一)负责具体实施应收保费管理制度;

  (二)负责分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及销售团队的应收保费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每月5日、15日、25日前通过财务部门收集并下发应收保费清单给所属各分支机构及销售团队进行核对;

  (四)每月5日、15日、25日前向分公司两核部门提供暂时停止出单权限的销售人员名单、代理点清单;并在每月10日前向财务部门提交应收保费管理工作处罚清单;

  (五)定期通报应收保费情况,对应收率高、账龄结构不合理的所属各分支机构及销售团队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六)及时对超期应收保费的客户寄发催收函,接受并处理客户反馈意见;

  (七)落实对离司人员的应收清理、追缴工作;

  (八)根据总公司要求,每月3日前上报《应收保费情况分析表》;

  (九)对于应收保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给分公司相关领导,并及时上报总公司。

  各分支机构经理室职责

  (一)认真落实并执行总、分公司应收保费管控措施;

  (二)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制定应收保费管控处罚措施,将保费应收率控制在分公司下达的管控指标范围内;

  (三)及时对超期应收保费的客户寄发催收函,接受并处理客户反馈意见;

  (四)为上级公司提供应收保费数据和相关情况。

  销售团队主管职责

  (一)认真执行公司应收保费管控制度,并及时在团队中宣导,将保费应收率控制在公司下达的管控指标范围内;

  (二)在收到应收保费清单的两个工作日内核实应收保费清单,根据应收清单,督促和陪同销售人员催收保费;

  (三)建立“应收保费台账“,制定详细催收计划,并通过日会、周/月例会予以落实;

  (四)周(月)例会必须通报上周(月)应收保费清收情况并安排下周(月)的清收计划;

  (五)每日下班前到财务部门确认当天团队成员借单情况,督促团队成员及时缴交所收到的保费;

  (六)对超期时间超过30天的,团队主管必须拜访客户,对重点难点等异常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部门汇报;

  (七)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拟离司人员动向及应收保费情况;

  (八)配合分公司的销售管理部门、两核部门以及财务部门及时解决长账龄应收保费。

  销售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的应收保费管理相关制度;

  (二)每天应首先检查是否有应收保费,合理安排当天催收工作。对应收账龄超过30天的,应每周一访,应收账龄超过60天的,每周两访,直至收回保费;

  (三)将保费催收情况及时反馈给销售团队主管,如不能及时清收,应说明原因,对于确实难以收回的,应及时收回相关保险单证或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追缴;

  (四)收到保险单项下的保费后,现金保费应于当天交回公司或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票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五)应将每日收取保费工作的进展情况当天记入工作日志中。

  第十一条各环节应收保费管理责任部门对该环节的应收保费控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收保费管理各环节责任部门为:

  (一)销售环节管理责任部门为销售管理部;

  (二)出单、核保环节管理责任部门为相关业务部门;

  (三)财务环节管理责任部门为财务部;

  (四)数据管理环节管理责任部门由机构自定;

  (五)渠道管理环节管理责任部门为销售管理部或中介/渠道部。

  第十二条二级机构每月必须对应收情况写出完整翔实的分析报告,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必须向总公司财务部、销售管理部上报上季度《应收保费情况分析表》。

  第四章应收保费管理

  第十三条应收保费管理应切实落实到日常工作,从应收保费产生的各个环节实施“过程”管控。

  第十四条对以下业务严禁产生应收保费,各二级机构结合当地情况适当调整的,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并报备总公司:

  (一)自然人交费的业务;

  (二)定额保单业务;

  (三)客户资信不好,需严格控制的业务;

  (四)法定保险业务;

  (五)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短期业务;

  (六)签单保费在人民币2万元及以下的责任险、新险种和各种分散性业务;

  (七)年度签单保费不足50万元的法人车险业务;

  (八)航次业务;

  (九)货运险业务(预约货运除外);

  (十)签单保费在人民币10万元(或等值外币)及以下的企财险、工程险业务;

  (十一)储金型、投资理财型业务;

  (十二)仍有欠费的客户。

  以上业务属于渠道业务的,按照《渠道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分期付费的相关要求

  (一)做分期付费安排的保单要按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必须签署分期付费协议并在系统录入时完整录入相应的付费期及金额;分期付费的审批采取KOA签报的形式进行,审批流程为:三级机构提交—分公司产品部门审批—分公司审批。

  预定缴费期限超过一年的需上报总公司产品部门审批。

  (二)分期付费安排必须遵循下面的业务原则:

  1.一年期保单的分期付费一般不超过四次,首期保费应在签单时交纳,最后一期交费应不迟于责任期满前三个月;

  2.企财险、车辆险业务首期交费比例不得低于30%,剩余交费次数不得超过3次;

  3.工程险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分期付费次数不得高于保险期限年数;最后一期保险费交付时间不得晚于保险期限终止前6个月;

  4.货运险预约协议承保中的分期结算约定,结算周期一般以30天为限,如因拓展业务需要可扩展至60天,但最长不超过90天。其中如约定结算周期超过60天的,必需经二级机构分管领导审核通过。

  (三)缴费金额应严格按照核保部门核准的出单条件予以确认。做分期付费安排的应遵循分期付费协议的划分,原则上按实际入帐的保费金额分期出具发票,按时全额收取相应分期保费。

  (四)对于因批增或批减保险责任致使保险费金额有变化的,应在分期付款协议中补充保险费增减后的付款计划。

  (五)币种、汇率、支付形式等遵循财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确认。

  对于超过分期付费协议约定的交费期限,仍未交费的,实行比例赔付。

  第十六条销售环节必须落实以下工作:

  (一)对自然人客户和小型企业,严禁欠费出单;

  (二)个人代理人原则上实行先收费后出单的办法;

  (三)严禁坐支保费,不得交净保费出保单;

  (四)严格按照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从严控制交强险应收保费;

  (五)销售团队必须建立应收保费台账,及时落实应收保费的催收工作,对超长期应收的客户必须发放催缴通知单,对已离司人员的应收保费必须由专人催缴,必要时启动法律追偿程序;

  (六)应密切关注离司人员的应收保费清理情况,凡是没有缴清应收保费的人员一律不得办理离司手续。同时,各分支机构应依法追究坐支或挪用保费人员责任,对坐支或挪用保费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应向保险监管机关报送“黑名单”,数额较大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出单、核保环节必须落实以下工作:

  (一)原则上交费与出单同步,不交费不出单。对因特殊情况确需先出单后缴费的,经办人须填写《保单借据》和《保费发票借条》,经团队长、财务部负责人和机构分管领导确认签字同意后,方可借出保险单证和保险发票;

  (二)定额保单一律不准出借,必须先交费后出单或实行现金购买制;

  (三)严禁出单人员未核对保费发票擅自打印、发放保单;

  (四)出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交强险出单的相关规定;

  (五)严禁出单人员在未取得投保单的情况下,擅自根据客户或销售人员的表述,录入承保数据提交核保;

  (六)出单人员对“缴付方式”的确认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缴费金额、币种、汇率、支付形式(现金、支票或银行划账等)以及缴费期限和是否分期付费等;

  (七)出单人员要按照各险种对保单录入和补录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录入保单信息,按核保通过的条件慎重出单,对预约协议和代理业务在补录时应根据业务系统情况谨慎操作,以免造成应收保费虚增;

  (八)核保人员在核保系统中通过分期付费保单前必须核对分期付费协议;

  (九)对于属于分期交费的业务,必须按照分期付费协议在系统中完整录入交费计划、交费时间、交费金额等相关付费协议信息。

  第十八条财务环节必须落实以下工作:

  (一)收付费人员必须认真核对保费来源,严禁保费混结入账;

  (二)收付岗必须及时做好日清日结和收费确认;

  (三)各机构收付费人员在出具保费发票时必须要收取现金或者经过签批的《保费发票借条》或经过审批的分期付费协议,严禁收付费人员款擅自打印发票、擅自借出发票;

  (四)财务人员根据目标市场管理要求,控制手续费及营业费用,严禁乱挂、虚挂手续费及营业费用;

  (五)财务人员对于未达账项必须及时清理,保证未达账项的真实性,检查是否存在私设银行账号转移保费的现象;

  (六)单证管理人员应主动与本级应收主管部门配合,对应收较多的机构或团队,从单证发放的源头加强对应收的有效管控。

  (七)原则上每个业务人员借出发票不得超过5份,业务人员借出保费发票时必须出具《保费发票借条》,回销时间应以投保时的付费约定为限,原则上自起保日或核保日按属后原则起算不得超过7天,对于超过期限未能缴纳保费或已经达到5份的,不再借出保单和发票。《保费发票借条》见附件七;

  (八)渠道业务的单证必须由专人领取和保管,每月对单证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两次对账、盘点、清理、核销,及时结算收费,以旧换新。原则上每个业务人员不得超过20份,相应回销时间应以代理协议中的付费约定为限,原则上自起保日或核保日按属后原则起算不得超过30天;

  (九)对下级机构采取“总量控制、差额领取”的单证管理方法,允许下级机构的单证有一定的存量,但每次申领单证时需将已使用过的单证交回到上级公司进行核对;

  (十)单证管理人员必须限制应收异常团队或下级机构的单证发放数量。

  第十九条欠交保费的客户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时,理赔环节应及时查询是否足额交费,查询结果应与财务部门、承保部门应收保费情况核实,如核实结果存在应收保费,理赔部门应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并积极协助催收保险费,收取保费后方可进行理赔。

  第二十条数据管理方面必须落实以下工作:

  (一)严禁随意挂靠业务来源;

  (二)规范分支机构、团队、业务人员系统编码;

  (三)及时做好单证领用、销号的电脑登记工作;

  (四)必须保证系统中分期付费保单信息的真实和相关付费约定的完整,保证从统计系统中能顺利提取分期付费保单的所有信息;

  (五)及时清理系统中的垃圾数据,保证数据库内数据的真实完整;

  (六)各机构落实应收数据管理责任部门,落实应收台账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在渠道管理环节必须落实以下工作:

  (一)与各级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的代理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代理资格,严禁与无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协议;(二)与中介渠道合作时,必须按照《渠道业务管理办法》对渠道业务在资信调查的基础上签订代理协议,必须在投保人投保时、合作意向的谈判中,对保费结算的缴付方式及违约责任作明确约定,并在投保单、保险单、合作协议等相关单证、文件中以书面的形式确定,并实行专人维护,对渠道业务的应收管理必须按照《渠道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应收管理的规定进行催收工作;

  (三)对代理机构保费结算适用结算周期和结算额度的双重规定,以先发生为准向公司结算保费,各机构结合当地对渠道的分级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细化要求,对代理机构结算周期和结算额度的指导意见如下:

  1.约定固定结算日,在结算日当日将所有代收保费余额划转至公司的指定账户(例如:每月约定两个结算日,以保证在保单账龄15日内予以结算);

  2.在非结算日,代理方代收资金金额达到一定限额时,应在代理协议中要求代理公司即刻主动通知甲方,双方核实确认保费及相应手续费后立即全额划转至甲方指定银行的保费存款账户;

  3.保证当年出单的保费在当年清收完毕,不出现跨年应收。

  (四)应对代理机构的保费结算额度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和严格执行;

  (五)对未收到保费的业务严禁向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

  (六)对代理机构恶意拖欠保费的,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直至诉诸法律进行追偿;

  (七)各级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督促其严格遵守《保险法》及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

  第二十二条签单后,签订《分期付费协议》却无法按照付费协议收取首期保费的,或签单后15日内未收取保费的,必须收回保险单正本、有关凭证和保险费发票,并不予承担保险责任。对于超过分期付费协议约定的交费期限,仍未交费的,实行比例赔付。

  第二十三条代理业务处理规定

  (一)与各级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的代理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代理资格,严禁与无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机构渠道业务《合作协议》必须由分公司统一签订,签订人由各机构自定,《合作协议》必须由分公司销售管理部进行统一管理。

  (二)与中介渠道合作时,必须按照《渠道业务管理办法》对渠道业务在资信调查的基础上签订代理协议,必须在投保人投保时、合作意向的谈判中,对保费结算的缴付方式及违约责任作明确约定,并在投保单、保险单、合作协议等相关单证、文件中以书面的形式确定,并实行专人维护,对合作渠道超期的应收保费制定具体的催收计划;对超期应收保费严重的合作渠道,由分公司销售管理部报总公司销售管理部后,总公司进行限制或停止出单权限,直至撤消远程出单系统;对于恶意拖欠保费的应停止与其合作,并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追偿,直至将其所欠保费全部清理完毕,同时报保险监管部门进行“黑名单”登记备案。

  (三)各机构渠道业务维护人员必须随时跟踪监控所维护合作渠道的每天出单保费情况,对超过公司规定15天以内的应收保费逐笔登记,及时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合作渠道联系沟通,了解欠费原因,确定缴费时限等;对超期在15天以上以及合作渠道未明确缴费时限的应收保费,及时上报各机构销售管理部(或中介/渠道部),同时向合作渠道下达停止出单警告,二次结算保费仍无此项应收保费时,将详细情况报告相关部门,下达停止该合作渠道出单通知书,并对已发放单证及应收保费进行清收;

  (四)渠道团队及维护人员每天与合作渠道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当日应收保费余额有效确认,避免出现法律纠纷;

  (五)对代理机构保费结算适用结算周期和结算额度的双重规定,以先发生为准向公司结算保费,各机构结合当地对渠道的分级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细化要求,对代理机构结算周期和结算额度的指导意见如下:

  1.各机构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或《合作协议》时,应严格控制保费结算周期,原则上每月必须结算一次,具体时间由各机构根据当时实际状况自行确定,在结算日当日将所有代收保费余额划转至公司的指定账户(例如:每月约定两个结算日,以保证在保单账龄15日内予以结算);

  2.在非结算日,代理方代收资金金额达5万时,应在代理协议中要求代理公司即刻主动通知甲方,双方核实确认保费及相应手续费后立即全额划转至甲方指定银行的保费存款账户;

  3.保证当年出单的保费在当年清收完毕,不出现跨年应收。

  (六)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代理合同》或《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保险费结算相关约定,及时与代理机构结算保费。结算日前一周为对账日,由渠道维护人员统计出业务报表,内容包括:被保险人、保险单号码、保单保费、保单流水号等,与代理机构进行核对,由代理机构签章确认,并在结算日当天将代收保险费转入公司保险费收入账户。应对代理机构的保费结算额度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和严格执行。

  (七)对未收到保费的业务严禁向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

  (八)对代理机构恶意拖欠保费的,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直至诉诸法律进行追偿;

  (九)各级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督促其严格遵守《保险法》及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

  第二十四条未缴费出险业务处理

  欠交保费的客户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时,理赔环节应及时查询是否足额交费,查询结果应与财务部门、承保部门应收保费情况核实,如核实结果存在应收保费,理赔部门应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并积极协助催收保险费,收取保费后方可进行理赔。

  第五章系统关停

  第二十五条关停系统是指停止核心业务系统录单权。

  第二十六条系统关闭及开通的条件

  1、系统关闭对象:为二级机构保费应收率超过规定值的下辖超标三级机构、营业本部的超标大类险种(车险、财产险、意健险)。

  2、系统关闭条件:保费应收率在规定时点超过考核应收率两个百分点以上。

  3、系统开通条件:保费应收率达到考核保费应收率上浮两个百分点以内。

  第二十七条管理职责划分

  1、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落实保费应收率超标机构系统关闭及开通的具体指令的下达、监督;

  2、总公司财务部负责保费应收率超标机构数据的提取、审核、关闭、开通、通报;

  3、集团公司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根据总公司财务部指令对保费应收率超标机构系统关闭及开通的具体操作。

  第二十八条操作规则

  1、“自动”关闭及开通原则,机构达到系统关闭及开通标准,总公司财务部直接通知信息管理中心关闭及开通系统。

  2、特殊申请严格审批原则,系统被关机构未达到应收考核标准,因特殊原因需要开放系统的,必须提出申请并报经总公司产品部门、销售管理部、财务部及公司分管销售及财务的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开通。

  3、系统关闭每月一次,时间为每月2日,系统开通不受时间限制。

  第六章超长期应收保费及离司人员应收保费清理

  第二十九条各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超长期应收保费清理工作,做到逐单清理、责任到人、限期清理,根据形成原因逐笔确定清理方案。

  第三十条对于因销售人员离司、代理人恶意拖欠形成的需启动法律程序进行清理的应收保费,总公司合规法律部介入清理工作,每月根据机构上报超长期应收保费清单、形成原因确定清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离司人员应收保费清理

  各机构应密切关注离司人员的应收保费清理情况,凡是没有缴清应收保费的人员一律不得办理离司手续。对于已经产生的已离司人员呆滞应收保费,各机构应成立专门工作组进行全面清理。

  (一)在已离司人员呆滞应收保费中属客户未交费的,各机构应组织人力进行催缴,对于多次催缴不成的客户,应对欠费客户提起诉讼;

  (二)在已离司人员呆滞应收保费中属销售人员挪用的,各机构应收集相关证据对其进行限期催缴,催缴不成者,立即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超长期应收保费清理结果分业务类型与机构变动费用率挂钩,具体管控措施由总公司根据机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章考核及奖惩

  第三十三条保费应收率指标值的设置:

  1、应收保费考核指标为财务保费应收率;

  2、每年初总公司根据管控要求确定当年应收保费考核指标。

  3、月度保费应收率指标确认日为月末,季度保费应收率指标确认日为季度末,年度保费应收率指标确认日为年末。

  第三十四条不计入保费应收率考核的规定

  (一)在考核当期,不计入保费应收率考核的对象仅限于以下业务,并经过相关审批:

  1、系统统保的股东业务;

  2、作为非主承保方承保的共保业务;

  3、分入业务;

  4、保险期限超12个月且未到缴费期的分期业务。

  (二)机构每月末终了2日内通过OA系统上报不计入保费应收率考核的报告,总公司审批流程为产品部门、销售管理部、财务部。

  (三)在计算保费应收率时,不计入保费应收率考核的应收保费除在“应收保费余额”中减去外,还要从“滚动12个月的保费收入”中减去,即计算应收率的分子分母同时减去不计入保费应收率考核的应收保费余额。

  (四)不计入保费应收率考核的应收保费在计提坏帐准备时不予剔除。

  第三十五条应收考核奖惩:

  (一)总公司对二级机构的保费应收率考核采用季度和年度考核的方式,考核结果直接影响二级机构整体绩效;

  (二)月度考核保费应收率超过考核指标值的二级机构,每超一个点扣发当月机构班子成员和应收保费主管部门负责人5%薪酬,扣发当月其它所有管理部门负责人3%薪酬(剔除绩效考核薪酬部分);

  月度考核保费应收率控制在指标值内的二级机构,低于控制指标值一个点以上的,总公司当月奖励机构班子成员和应收保费主管部门负责人5%薪酬,奖励其它所有管理部门负责人3%薪酬(剔除绩效考核薪酬部分)

  (三)年底应收保费考核时按照总公司对机构下达的应收保费考核办法执行,超过控制指标值3个百分点以上的二级机构,年度整体考核一票否决。

  第三十六条对于保费应收率连续2个月超出考核值的,总公司将追究机构责任部门、责任人(含出单内勤、收付费出纳)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各机构必须制订针对相关应收管理责任部门及人员的考核及奖惩办法,并以koa正式文件的方式上报总公司财务部、销售管理部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总公司财务部、销售管理部。

  附件:

  1、保费催收函

  2、客户回执表(适用于非车非意健险业务)

  3、付费协议(范本)

  4、保费发票借条

  附件一:

  缴费通知

  尊敬的 :

  下表所列为贵司/单位应缴保费明细,

  投保险种

  保单号

  应缴保费

  我们未能在上述保单约定的缴费期限内收到以上各笔保费,请您核对我们的保费帐户信息,或与我们的业务人员联系,尽快缴清为盼!

  需要提醒您的是,保费未及时缴清将会影响您相应保单的效力!

  我们的帐户信息:

  开户行:

  账户:

  帐号:

  此函为善意提醒,若已交纳,敬请见谅!

  多谢合作!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附件二: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客户回执表(保险公司联)

  本单位今日收到贵公司送达的保险保险单份;相应保费发票份;保险单号码为,经审核该保险单、发票上所列各项内容确实无误,本单位予以签收。

  投保单位签章*年*月*日

  (骑缝章)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客户回执表(客户联)

  本单位今日收到贵公司送达的**保险保险单份;

  相应保费发票份;

  保险单号码为,经审核该保险单、发票上所列各项内容确实无误,本单位予以签收。

  投保单位签章*年*月*日

  附件三:

  付费协议(范本)

  协议编号:--------------------------

  投保单号:----------------------------------

  保险单号:----------------------------------

  兹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协商同意达成本付费协议。本付费协议是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费,投保人将按下述方式之一交纳:

  一、投保人应在保险期间开始之日前一次性支付保险费如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对交费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在向投保人发出终止保险合同通知书的次日零时终止本保险合同。

  二、保险费按下列条件分期交付:

  分期数

  交付保险费金额

  交付日期

  1如果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将按实际交付保费与应交保费总额的比例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本约定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保险人(签章)

  投保人签字:

  经办人:--------------------*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四:

  保费发票借条

  业务部门

  经办人员

  险种

  发票号码

  保单号

  发票金额(大写)

  欠费原因:

  本人保证于*年*月*日前,全额交回本保费发票借条所借发票金额,如未在以上期限内交回的,本人愿意承担本保费发票借条所借发票对应金额的赔偿责任。

  保证人:*年*月*日

  审批人:*年*月*日

篇5: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4)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干部人事档案,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依据……等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系统内干部人事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人事处负责机关以及其余所属事业单位班子成员的人事档案集中统一管理,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六条所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除领导班子成员以外人员的人事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其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人事处的检查指导。

  第七条人事处和各所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须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第八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职责:

  (一)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二)收集、整理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材料。

  (三)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五)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六)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人事档案。

  (七)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九条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第十条干部人事档案副本是干部人事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人事档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

  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四章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十一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专用档案库房(室),配置铁质档案柜,妥善保管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室)必须备有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保持库房的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

  第十三条保管干部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直系亲属的档案,应另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五条严禁非管理人员进入档案库房(室)。

  第十六条严禁通过电话或者网络等方式索取或提供有关干部的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十八条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干部人事档案信息的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乱抛,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第五章档案材料的收集、审核与归档

  第十九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廉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部门应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建立联系沟通机制,及时掌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的信息。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应在材料形成十五日内及时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送交单》。对未能按时送交档案材料的部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主动联系、索要归档材料。

  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滞留应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凡新参加工作的国家干部、地方新安置的部队转业干部,都应填写“干部履历表”,经审核后,补充进干部人事档案。

  第二十三条对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进行登记审核,应检查是否属于归档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是否手续完备,符合要求的材料方可归档。

  第二十四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打印或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墨汁书写,凡圆珠笔、铅笔、红墨水、纯蓝墨水书写的材料一律不得归入档案。存档的复印件须加盖出具单位的组织印章。

  第二十五条归入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均应按照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装订、入库。

  第二十六条整理好的干部人事档案入库前,应逐人、逐卷、逐份、逐页进行检查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所管理的档案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核对,重点为干部的“三龄两历”,发现不一致的应按相关政策及时进行认定,对于缺少材料的,应立即进行补充,及时归档。

  第六章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二十八条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人必须是两名以上*党员干部,且持有经查(借)阅人单位负责人及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的《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和本人有效工作证件。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和其它联系工作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第二十九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并对提供查阅的档案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第三十一条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三十二条查阅人员应爱护干部人事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圈画、批注、涂改、折叠,不得抽换、拆散档案材料。

  第三十三条未经档案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查阅人不得拍摄、复制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第三十四条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借出。因办案等特殊情况需借出使用的,必须经借用单位和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借出的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不得转借,不得复制,限期在十五日内归还。

  第三十五条凡提供利用的干部人事档案,在收回时,应严格检查,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

  第七章档案的转递

  第三十六条干部人事档案应随着干部的工作调动或职务的变动及时转递,避免人档分离。

  第三十七条干部人事档案统一由……人事部门进行转递,所属事业单位不得擅自转递。

  第三十八条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凡是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或材料均应严密包封。

  第三十九条干部人事档案应派专人送转,不得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第四十条转递档案必须填写《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单》,办理登记手续,接收单位收到档案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立即退回。

  第四十一条转出和接受干部人事档案时,应将材料与目录检查核对一遍,防止张冠李戴或缺少材料。

  第八章档案管理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对于有以下行为的,依据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有关保密法规和制度泄露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

  (二)丢失、损毁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

  (三)涂改、伪造、擅自抽取或销毁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等档案造假的;

  (四)未经批准私自借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

  (五)其他应受到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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