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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范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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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范文(4)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回收与项目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款回收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管理项目资金工作,对项目资金回收、合理使用负责。

  (二)项目内业技术员(或预算员、统计员)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业主报量及工程进度款的申报,并催促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审定,为项目回收工程款提供可靠依据。

  (三)项目预算员负责编制和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及签证等工作,协助项目内业技术员办理每月工程进度款和向业主报量的核对工作。

  (四)项目成本员负责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并办理收取工程款相关手续。

  第六条公司预算部门应及时解决涉及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协助项目办理工程预结算、索赔、变更签证、工程进度款申报工作。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收集了解业主资金动态信息,提供业主欠款有关数据,协助项目收取工程款,并平衡审定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章银行帐户管理

  第八条为实现项目资金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异地零距离资金管理,减少银行开户个数,避免资金沉淀,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九条银行帐户实行集中管理。项目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帐户,远离公司所在地300公里以上或因特殊原因确需单独开户的项目,应报公司批准,并定期向公司报告帐户使用情况。

  第十条对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其帐户由公司统一管理,并委托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严禁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银行帐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银行帐户预留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人名章由本人或被授权委托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二条项目单独开设的银行帐户,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予以注销,预留银行印鉴章交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章工程款回收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投标及合同评审程序,慎重承接垫资工程。确需垫资的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建三财字[20**]123号《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工程款回收的原则:全面深入了解合同条款,加强与业主的联络,及时取得业主资金信息,采取合法手段,及时回收各种款项。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成立回收工程款及清欠小组,负责工程款及清欠日常工作,明确目标、方法,并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在施工程项目,如业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原则上应报公司经理批准停止施工,并办理相关索赔签证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月度奖金(或管理人员岗薪)发放应与工程款回收情况挂钩。原则上,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工程款回收率=累计实收工程款/按合同计算可收工程款×100%)高于90%时,项目月度奖金可如数发放;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在70%-90%之间时,按同等比例发放当月奖金,回收率达到要求标准时,再行补发;项目累计工程款回收率低于70%时,项目月度奖金暂停发放,待达到要求标准时补发。如确因承诺垫资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奖金可适当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原则上项目兑现前必须收齐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否则不予兑现。如确因承诺垫资及业主因素(如业主安排的付款时间较长)等原因,而非项目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回收工程款,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可予部分兑现,但总体上应从严掌握。

  第五章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使用原则:计划管理、以收定支、控制使用。

  第二十条项目应于月底前填报下月《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审核汇总后编制公司总的资金收支计划,经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收支计划》将款项划拨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十一条项目各项开支由公司统一支付,项目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远离分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除外)。定额备用金标准:大型及特大型项目30000元,中小型项目10000元。定额备用金由项目成本员于项目开工前向分公司借取,主要用于项目零星、急用的日常支出,项目成本员应汇总整理有关票据及时向分公司财务科报销。项目完工后,项目成本员应及时交回所借备用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应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限量采购,避免存货积压、浪费。

  第二十三条项目应建立健全分包工程结算台帐,核实计算分包单位完成工作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协助公司办理有关分包工程付款审批程序。

  第六章项目资金检查与分析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特别是对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应加强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分析是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重要内容。项目应于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时进行分析,通过对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项目,自20**年11月12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局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

  月份资金收支计划

  项目名称:

  单位:万元

  一:计划收入万元其中:工程款收入万元;其他收入万元。

  二、计划支出万元,具体见下表:

  序号

  内容

  支付单位

  应付金额

  计划支付

  分司核定

  备注

  1工资性支出

  职工工资

  职工奖金

  民建队工资

  小计

  材料、机械支出

  1、××单位

  2、××单位

  小计

  分包支出

  1、××单位

  2、××单位

  小计

  配件及修理

  费等支出

  1、××单位

  2、××单位

  小计

  5水电费支出

  6零星支出

  1、办公费

  2、招待费

  小计

  三、本月资金节超万元。

  (分)公司经理(审批):

  财务部门(审核):

  项目经理(审核):

  成本员(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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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某某外国语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外国语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488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82号)、财政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46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学校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单项建设金额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金(其中:基建、修缮、设备类50万元、其他类10万元)。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学校年度预算安排的自有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科研平台、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图书设备购置、改善办学条件及其他综合项目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规划、合理安排、集中管理、追责问效”。

  专项资金必须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五条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应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部门职责

  第六条学校对专项资金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预算编制及申报、资金使用及项目执行进度的监督。

  第七条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学校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的审核、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的监督及使用成果的绩效考评,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呈报专项资金预算草案和绩效考评结果。

  第八条财务处职责:

  (一)在学校统一领导下,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及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对各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其他附报文件进行初步审核;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审查,并负责财务可行性评估;向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等。

  (二)在申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时,联系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报送各种材料,办理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请款事宜等。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主要包括专项资金拨付;督促落实配套资金;审查付款进度是否合理;审查项目的预算和决算;负责专项资金集中核算与管理;监督检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建设部门执行财经制度情况。

  (四)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考评中的财务考评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价。

  (五)其它工作。

  第九条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一)学校各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及权限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附件一)。

  (二)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对本部门归口管理范围内,建设单位提出的专项资金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建立项目库,向学校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并对本部门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三)管理和监督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严格按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和监控。

  (五)督促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按时完成。

  (六)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绩效考评中的业务考评工作。

  (七)其它工作。

  第十条项目建设部门职责:

  (一)组织项目申请,落实项目建设和项目管理责任。

  (二)严格按照财务处下达的经费预算使用专项资金。

  (三)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按预算执行进度合理使用资金,确保项目按期按质完成。

  (四)配合财务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做好项目预决算审查及绩效评估工作。

  (五)按时按要求报送财务报表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效益分析资料等。

  (六)其它工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属于本部门或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建设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

  第十二条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建设部门,应该按照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向学校提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第十三条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需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并组织相关专家组(50万元以上专业性项目需有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初评。形成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通过专家组初评的项目方可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三)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各建设单位所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要求:

  (1)项目申报条件是否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和要求。

  (2)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3)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4)学校规定的其他审核内容。

  经过初审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方可进入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同行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对初审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政策合规性、技术可行性、绩效目标科学性、财务合理性、建设条件满足性等。所有评审的项目,均应出具项目审核意见。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列入建设项目库。

  第十五条项目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合理排序、滚动安排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统一规划是指项目库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提前统筹安排,按统一要求申报立项。

  (二)分类管理是指按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和学校年度预算安排项目分别实施管理。

  (三)合理排序是指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项目建设时间的安排由归口管理部门与财务处会商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

  (四)滚动安排是指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未安排的延续项目滚动转入以后年度项目库,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预算的组成部分,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向财务处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对项目库中符合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规定要求申报其专项资金;其他项目按其排序情况,根据学校年度财力在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

  第十七条已安排经费的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建设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科学、合理的编制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由建设部门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再报送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交财务处审批并下达建设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实行“专项下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其他配套资金也必须纳入该专项管理。

  学校财务处按年度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无特殊情况的一般不予调整预算。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项目预算程序重新报批。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学校批准。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财经政策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货物、服务、工程采购的,应严格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部门必须做到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确保预算的严肃性,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结余和结转严格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校内专项资金结余原则上收归学校,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保留和使用的,经学校批准后按有关批复执行。

  第四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绩效考评制度。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由校财经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财务专家进行,必要时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

  业务考评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团队组建及参与情况、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及效果、项目建设内容调整合规性、项目建设资料管理等。

  财务考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金使用进度、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合规性、项目资金使用合法性等。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核程序

  (一)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小组。

  (二)绩效考评小组根据第二十五条确定的绩效考评内容制定考评方案。

  (三)收集和审核资料。

  1、建设部门项目完成及绩效报告。项目建设完成后,在1个月内由项目建设部门根据第二十五条确定的考评内容,向项目绩效考评小组提交项目建设完成及绩效报告。

  2、项目建设年度报告。对于建设期超过2年的项目,建设部门应提交项目建设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情况、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措施、项目后续建设的主要工作等。

  3、项目建设试验或实验数据。

  4、实地考察项目建设情况及其效果。

  (四)综合评价。绩效考评小组根据批准的立项申请、建设单位提交的绩效建设报告、实地考察结果和绩效考评内容对项目建设的绩效进行评价,提出绩效考评报告。

  绩效考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立项依据和项目基本概况;

  2、项目绩效目标及其调整、完成情况;

  3、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4、评价项目建设取得的成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5、评价结论及建议,明确项目建设预期目标实现情况及其效果,对项目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整改的方面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学校对归口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依据,学校依据绩效考评结果对归口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进行奖惩,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分别按专项资金项目建立档案。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部门应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专家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阶段性资料、项目建设年度报告、资金使用报告、项目建设完成及绩效报告、绩效考评报告等资料整理成册后移交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将本部门形成的专项资金档案与建设部门移交的项目资料装订成册,建立专项资金档案,根据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

  第六章违法违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学校审计、纪检、监察、财务、归口管理等部门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度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的,学校将缓拨、减拨、停拨、追回其项目资金,并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相关责任。对严重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学校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它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篇3:公司资金管理办法(5)

  资金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财务支付款及费用报销流程----------------------------------------------6

  第三章财务支付款及费用报销审批权限------------------------------------------7

  第四章公司员工出差费用补贴标准----------------------------------------------8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控制费用支出,提高公司经营效益,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公司财务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费用项目是指公司筹资、投资、研发、采购、生产、行政、营销等项目费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对象:公司(含分公司)所有人员。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子集团、子公司的资金管理。

  第五条组织架构

  一、整个资金系统根据管理职能和职责分为四部分:

  (一)总公司财务部:是整个总公司的资金结算管理中心,为公司最高财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董事长直接领导;

  (二)总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财务部门,是总公司的资金结算管理部门;

  (三)总公司公司控股公司以及总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是本公司的资金结算部门;

  (四)公司下属的分公司财务部门。

  二、在总公司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下,具体管理本公司及下属分公司的资金业务活动。其下属分公司具体管理本公司及下属各分厂的资金业务活动。

  三、总公司直属分公司财务部门及项目总公司财务部集中统一管理下,具体负责本公司的资金业务活动。

  第六条管理原则

  一、资金业务集中管理原则

  (一)总公司公司财务部是集团所有公司的资金管理中心,统一掌控总公司、子公司资金,负责整个总公司公司资金的预算、计划和内部调拨,负责整个公司资金的筹措和管理;负责整个集团公司资金的结算业务。

  (二)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本公司的资金预算、计划和管理;负责收入结算,在财务部批准的支付额度内具体办理子公司资金支出结算业务。

  (三)分公司负责本公司的资金预算、计划和管理;负责本公司收入结算,在直接上级财务管理部门批准的支付额度内具体办理本公司资金结算业务;

  (四)出纳根据上级部门指示,具体办理资金收支结算业务。

  二、资金人员分开管理原则

  (一)分公司财务、出纳工作人员的聘用、委任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被聘用、委任人员的人事由其管理,工资奖金由其考核发放。

  (二)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其管理公司,被聘用、委任人员的人事由其分公司管理,工资奖金由其考核发放。

  第七条管理办法

  一、实行收支两条线:法人公司都有独立的银行账号,进行独立核算,拥有现金的经营权和决策权。总公司财务部为各分公司分设收入、支出两个账号。各公司收到货币收入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存入收入账户,不得擅自挪用。对于公司各种支出必须通过本公司支出账户结算。当支出账户余额不足时,由公司提出申请,总公司公司财务部从该公司收入账户中拨入资金。

  二、预留储备金:根据总公司公司发展战略,各公司利用资金进行投资、扩建、设备更新改造以及资本运作时,应首先保证公司现有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并且在此基础上预留一定的储备金,以充分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并防备资金短缺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三、资金的核销和稽查:

  总公司公司财务部成立专门资金稽查小组对各个公司的资金业务和管理进行严格审查,并通过资金网络对整个公司资金的流动,结存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在资金部监管的基础上由总公司组织财务部门定期对整个资金部门进行业务检查,并由总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审计监督。

  第八条管理手段

  一、支出实行预算制度:公司日常费用开支、机器设备开支、工程项目开支、生产经营等各种开支实行严格预算管理制度,超过预算的支出和未列入预算的特殊事项要有特别的审批程序或有特殊的付款书面授权文件。

  二、支出申请批准制度:公司各种支出用款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书面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支付。

  三、支出授权批准制度:为了加强经营决策管理集团公司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不同的权限有不同的审批额度,不同的支出由不同的权限审批,重大支出必须集体审批。各种支出的批准必须在授权额度内,严禁越级审批。

  第九条收入管理

  销售收入除赊销外必须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先收钱后发货。对于赊销在调查客户信用的基础上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重大销售必须签订合同,约定收款金额、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对于应收账款应建立严格有效的管理制度以加快资金的回收,以防止坏账的发生。

  第十条支出管理

  对于支付控制,在不影响公司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展期付款或分期付款,有现金折扣时,尽可能的享受折扣。

  第十一条融资管理

  一、总公司财务部根据整个总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投资发展方向统一对外筹措调度资金,各下属分公司必须给予积极配合,但不能单独对外融资。融资工作必须统筹兼顾:

  (一)融资实行以投定筹:筹资必须在全面预算的基础上根据流动资金、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需要以投定筹,选择筹资的时机、规模和组合。原则上,流动资金需要短期借款融资,长期资金需要长期借款、股权筹资等融资。

  (二)融资要量力而行:筹资时必须全面衡量公司收益情况和偿还能力。

  (三)融资财务风险意识:融资要充分考虑财务风险,合理安排好资本结构和筹资成本。

  (四)融资财务控制权:风险融资要考虑对公司的控制权。预防公司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的丧失。

  (五)其他要求:融资要考虑的其他要求,如配套消化能力、税款减免等。

  二、贷款担保是企业的潜在负债,给公司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贷款担保一定按总公司规定进行,严禁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担保。

  (一)贷款担保,总公司必须经过严格的评估,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并且贷款担保应建立登记、跟踪检查制度。

  (二)对控股、参股企业的贷款担保,原则上以公司对该企业的投资比例为贷款承受担保额。如需进行贷款的全额担保,必须有接受投资的企业董事会对此做出的决议,并出具委托书,同时还应有该企业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反担保。

  第十一条其它

  一、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与修改。

  二、本规定自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财务支付款及费用报销流程

  第十二条请款流程(其它广告、参展等费用请款于5、3审批权限条款另加说明)

  (一)请款:请款人根据专项费用事务需要填写《请款单》,按5、3审批权限条款规定报上级签核。

  (二)审核:请款人将经上级签核后的《请款单》按5、3审批权限条款规定送交财务部会计人员审核。

  (三)支出:财务人员按权限审批后,由出纳根据复核后的《请款单》,向请款人支付款项,同时请款人须在《请款单》上签字。

  (四)请款5,000元以上的大额备用金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

  (五)管理部门公务较多的人员可实行定额备用金,既可按规定预支保证公务合理工作。

  需要的一定限额备用金,报销时可不抵借支,直接支取现金,详见表1。

  (六)备用金借支人须在公务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结清备用金,实行定额备用金的借支人须每3个月结清一次。原则上借支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及时结清备用金,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如情况特殊,必须报请总裁或主管经理以至财务总监批复,依批复意见处理。

  (七)每年12月31日前,除12月下旬借支外其余所有个人借支的备用金都必须结清归还,逾期不还的,一次或分次从工资中扣回。

  (八)《请款单》是账务处理的依据之一,除当日借支当日归还的以外,报销费用时《请款单》不予退还;归还多借备用金时,由往来帐会计开具收据给报销者本人,请款单也不予归还,收据须妥善保管备查。

  (九)备用金是为保证公务需要而设,因私不得借支备用金。

  第十三条费用报销程序

  (一)报销流程

  1、报销:报销人自行粘贴票据并填制费用《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按5、3审批权限条款规定报上级签核。

  2、审核:报销人将经上级签核后的《报销单》按5、3审批权限规定送交财务部门。

  3、支出:财务部门按5、3审批权限条款权限审批后,由出纳根据复核后的报销凭证,向报销人支付报销款或收取归还的备用金余款;出纳收取归还的备用金余款往来帐会计须向报销人开具收据,《请款单》不予退回;报销人领取报销款项须在《报销单》上签字。

  (二)对原始票据的要求

  1、所有票据:必须是合法的正式发票。

  2、特殊情况:收据(财政票据除外)及白条必须有总裁、财务总监/财务经理或相关经理于相应票据注明签字方予报销。

  3、撕票:当事人必须于票面注明车号车牌、起止时间和地点(市内短途除外),财务总监或总裁核准签字方予报销。

  4、罚款单据:公务中因个人原因违章的罚款单据不予报销。

  5、发生的住宿、采购物料等费用必须注明相关公司名称,如发生填报有误,因此造成公司损失当事人需承担50%的责任。

  6、原始票据的粘贴:交通票据等小票据的粘贴范围以粘贴单大小为界,须紧靠粘贴单顶界和右界从右往左横向粘贴,覆盖粘贴的相邻票据间须留出一定间隔距离,票据较多时,可分行粘贴,不得竖向粘贴。

  7、原始票据必须按交通票据、住宿票、招待票、通信票等不同类别和不同金额,分门别类进行粘贴,不能混合粘贴。

  8、除交通票据外的其他票据,报销人须在每张票据正面空白处注明票据金额开支的用途并签名。

  9、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报销单据,财务部有权退回,要求报销人重新整理。

  (三)费用报销后,由财务部记入相关费用明细科目,按月上报总裁审核。业务人员

  的费用列入个人销售费用进行成本考核。所有票据涉及二次签字的每月汇总报表交总裁。二次签字情况主要有:撕票、安装工材料消耗发票、安装工运费发票等。

  第三章财务支付款及费用报销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审批权限

  (一)备用金借支和费用的报销金额在2,000元(含本数)以下的,由部门经理确认,总经理、财务经理或主管经理审核签字批准借支、主办会计审核报销凭证,可直接办理,事后集中报总经理、财务经理补签。

  (二)备用金借支和费用的报销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由部门经理确认,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或主管经理审核审核签字批准借支、主办会计审核报销凭证后,报总裁、财务总监审批后办理。

  (三)部门经理的备用金借支和费用报销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或主管经理审核审核签字批准借支、主办会计审核报销凭证后,报总裁、财务总监审批后办理。

  (四)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的费用报销由主办会计签字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五)驻外安装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费用凭证的审核由主办会计代为办理,其它同上。

  (六)其它广告、参展或专项等费用由总裁委托授权经办人,提请主办会计审核,直接提交总裁审批办理执行。

  (七)相关人员出差或外出时,由其部门职务代理人电话请示代为签字。

  第四章公司员工出差费用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出差补贴标准

  (一)出差是指公司员工受公司主管负责人派遣在公司办公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地区履行公务,并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享受相应标准的出差补贴、伙食补贴和交通补贴。

  (二)公司员工出差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出差,自行出差或因私出差所发生的旅差费均由其本人自行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三)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并考虑其完成任务的期限,确定合理出差日期,逾期出差应向上一级主管负责人报告,对因公出差人员,按相应标准报销出差费用。

  (四)有关标准

  1、长途出差交通工具乘坐标准见

  2、兼职人员补贴归口在相应专职公司领取,不重复享受补贴。

  (五)相关事项说明

  1、在途期间以正午12点为界,出发起程在12点以前、返程到达在12点以后(以正常交通时间为准)按一天计算,其他按半天计算。

  2、出差乘坐火车从晚上8点到次日早晨7点之间超过6小时,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报销火车硬座或硬卧票(如乘坐火车硬座或长途汽车可安火车硬座或长途汽车票价的60%享受硬座补贴)火车乘坐轮船可报销三等或四等舱位票;没有特殊情况不得乘坐软卧或飞机,确需乘坐时必须经公司总裁批准。

  3、出差人员当日有招待费发票的,当日不计算伙食补贴;当日有出租车票的,当日不计算交通补贴。招待费发票日期栏必须填写清楚并说明招待事由及相关人员,招待费发票未注明日期的,一张招待费发票视同一天发生招待费并不予计算伙食补贴;需要乘坐出租车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示批准,报销时出租车票必须注明往返地点及用车事由,并经部门负责人二次签字,乘坐出租车的不予计算交通补贴。

  4、出差人员交通费用报销原则上起、返程必须有电脑票;住宿费用报销需注明日期与时间,当日正午12点递延6小时内需起程的必须退房。

  5、出差人员的交通住宿费用在标准内据实报销,超支部分自理。但参加包括住宿、市内交通与生活费用在内的会议和由邀请方承担费用的会议,不享受任何补助。

  6、公司员工随同主管及以上级人员一同出差,其住宿标准可按主管及以上级人员相应标准执行;公司员工随同总裁一同出差,原则上不予发放伙食补贴和交通补贴;两人同住只能一人报销。

  7、考虑到全国各地实际情况的不同,为避免因住宿标准局限性给出差带来困难,不利于工作开展,给公司形象带来负面影响及增加个人负担,若因情况特殊,须报请总经理、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方可允许按实报销。

  8、司机带车出差且当天不能返回的,实行每天住宿、生活补贴,不享受交通补贴,标准参见一般员工包干标准。

  9、公司员工非因公需要绕行的,只能报销直达票价,差额自负,期间不享受伙食补贴、住宿补贴和交通补贴。

  第十六条相关表单

  (一)请款单

  (二)费用报销单

  (三)差旅费报销单

  公司董事会确认:

  财务部

篇4: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精神,为规范“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组织实施,保证经费合理有效使用,推动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我校青年教师、在读研究生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和学校参与国家项目竞争前的培育,围绕项目孵化和人才培养,鼓励学科交叉,逐步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创新人才培养的管理体制和创新文化,提升学校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也适用于与基本科研业务费配套的学校自筹资金。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四条学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年度经费安排;成立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学术指导。

  第五条成立由科学技术处、研究生院、人事处、教务处、社会科学处和财务处共同组成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科学技术处牵头,挂靠科学技术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暂设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科学研究基金和创新人才培养基金三大类,每类基金下再设置若干子类,具体方案见另行颁布的“实施细则”。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为二年。

  第七条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

  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在体现学校发展理念的基础上,以科学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排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解决重大科学问题、为事关国计民生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原创性的技术成果或重大发明为目标的自主性研究课题,主要用于国家重大专项、973、863、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点重大项目以及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关键共性技术的前期培育。

  第八条科学研究基金

  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教师自主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学科前沿研究、交叉新兴学科研究和实验室开放课题等,重点支持刚从事科研工作的年轻教师、新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及其他具有创新能力的青年教师。

  第九条创新人才培养基金

  创新人才培养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自主开展基础研究、学科前沿和课外研学等创新性研究课题。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申请者须认真填写《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申请表》,经所在院(系、所)审查签字后,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统一报送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管理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检索、查新,避免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等竞争性选题及企业单位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安排。

  第十二条申请者应是项目实际主持人,每个申请者每年只能申请1项。申请者应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实验条件以及人力、物力等。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项目的申请质量,对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或立论依据明显不足;

  2、申请者有校科研基金或本专项项目在研项目;

  3、已获得国家计划资助或其它资助的同类项目;

  4、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所承担的校基金项目或本专项项目的人员。

  第十四条管理办公室依据“依靠专家、科学评议、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提出资助项目建议,经专家组评议和领导小组审定后,资助方案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审批下达。

  第十五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回避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审。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对有关项目评审情况和内容保密,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将项目资助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十七条项目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与课题制管理。获批准的项目负责人应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通知书要求认真填写《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计划任务书》,经所在院(系、所)审核后报管理办公室。逾期不报,作自动放弃处理。

  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通知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计划书,明确约定权责关系,并实行追踪问效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计划书编制经费预算,经学校审定批复后严格按照项目执行进度据实安排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由财务处统一监管,实行专款专用。开支范围包括材料费、测试费、会议费、差旅费、图书资料与出版费、助研津贴、印刷费等内容,不得用于与研究内容无关的开支,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单位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工作,并按要求提交项目年度报告和结题报告。重点项目由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更改研究内容、实施计划、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调整经费预算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管理办公室审批。受资助项目在资助期有重要进展且经费不足的,可申请追加并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因故调离学校,应退还剩余经费。有出国任务的,时间在一年以内者,应事先报管理办公室备案;时间在一年以上者,按中止研究处理,退还剩余经费。

  第二十四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组织对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与绩效评估,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总结报告。

  第二十五条发表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篇5: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管理z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捐赠资金,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z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捐赠资金的募集、使用及运作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资金募集及使用

  第三条 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资金收入主要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投资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的限定性捐赠项目(指明了捐赠用途)资金,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表)中约定的内容使用。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的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未指明捐赠用途)资金,将由基金会统筹管理使用。

  第三章 资金运作

  第六条 资金运作采取专项基金模式,基金母本由基金会原始基金及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组成。

  第七条 资金运作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选择发展前景好的项目,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八条 资金运作形式和主要投向计划,由基金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提出,经专业风险评估后,由理事会审定批准,授权秘书处实施。

  第九条 资金运作后,由分管负责人跟踪其运作全过程,出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报理事会研究处理。

  第十条 每笔到期的运作资金必须及时将本息全部收回到基金会账户。

  第十一条 参与资金运作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对方获取任何报酬,对业绩突出者由理事会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在银行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并根据需要设立外币账户。

  第十三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关于票据管理、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第十四条 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行政办公支出和工作人员补贴支出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纳入基金会年度经费预算,超出部分由z海事大学负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z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z市教育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年12月7日制定,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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