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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X物业票据管理规定

2021

SX物业票据管理规定

  蜀信物业票据管理规定

  (一)、出纳员负责银行结算票据的购买和保管。公司设专人负责其他空白票据的购买、保管、发放及留存联的回收、审核。

  (二)、一切空白票据不得加盖公司有关财务印章(指定的小区收款员领用收据除外)。

  (三)、空白票据不得转让、出借、出买。

  (四)、空白票据一般不得携带外出。

  (五)、除在公司指定人员处领取空白票据外,出纳员(包括使用票据的其他人员)不得自行购买票据。

  (六)、所有收款人员都必须向交款人开据公司专用的电脑打印发票或收据。不符合规范票据必须作废重新打印。票据必须具备:交款人姓名、房号(单位)、日期、摘要、大写金额、小写总金额及收款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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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X集团财务票据管理规定

  某集团财务票据管理规定

  一、发票、非经营性票据由财务经理编号(本数)盖财务专用章。

  二、票据由出纳在登记本中签字领取。

  三、会计负责开票。上班时间中商家交款出纳才将票据交予会计开票。出纳需复核票据中各栏和金额无误才收款签字,留下记帐联。

  四、当日下午4点钟会计与出纳相互监督清点已开票份数、号码、金额,如实存入银行。到银行存款必须保证现金安全,由会计、出纳同行。若有其它原因会计不能同行,出纳应找商场管理人员同行到银行存款。

  五、下班前会计将票据交予出纳存放保险柜中。

  六、票据开完需领取,由财务经理审核存根联,份数、号码、经手人,经查无漏洞、无差错才能重新领用。

  七、公司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以上规定办理。若违规操作则上报公司总部给予重罚除名。

  八、各商场财务室按月将银行存款对帐单交公司总部财务部,每周三、五报银行存款金额。

篇3:第一人民医院票据遗失会计处理规定

  第一人民医院票据遗失会计处理若干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55条第55款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为确保此项工作的严肃性,特制订若干工作规定。

  1、票据遗失、复印件等问题由财务处、审计科牵头进行专项审核清理,财务处设立单独辅助帐、分科室(如药剂科、设备科、总务处)罗列,审核内容包括发票遗失、复印件挂帐经济事项的经办科室、经办人,复印件发票的对方单位名称、开票时间、发票号码,经济事项内容(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财务处挂帐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进行,会计帐应注明会计凭证时间、号码。

  2、专人专项负责核对正常申请汇款的发票、复印件辅助帐,同一张发票有否出现正本复印件,避免重复汇款。

  3、统一确定挂帐时间为3个月、6个月等,由各相关科室审核、院领导批准后严格执行。

  4、对已到规定挂帐时间,又无特殊情况,由各相关科室提出汇款申请,报请有关部门及院长审批付款,汇款申请单需注明挂帐凭证、时间、发票号码。

  5、财务处付款后冲转挂帐的应付帐款,并在辅助帐上注明汇款时间、金额,以备以后查对。

  以上规定由财务处、审计科负责解释。

篇4:后勤集团票据使用管理规定

  后勤集团票据使用及管理规定

  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避免票据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发票管理使用规定和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中所称票据的定义

  1.内部票据:是指集团财务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设计并印制的集团各单位内部使用的各种收费票据;

  2.税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的国家规定样式并从税务局购买的票据凭证;

  3.资金往来收据:是指专供事业单位领购,作为收费凭证的《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

  4.作为收取款项凭证的《复写收据》。

  二、集团财务部是票据的管理机构,负责“内部票据”的印制,以及“税票”、“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资金往来收据”及“复写收据”的领购、保管、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除集团财务部以外,集团内部其他单位均无权擅自印制与收费有关的内部票据。

  三、集团财务部负责财务资料管理的财务人员是具体负责票据管理和保管的责任人。

  四、各种票据使用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票据的领取、开具、交回及日常保管工作。

  五、集团内部票据由集团财务部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及需要,统一设计票据样式,统一印制,连续编号,并加盖集团财务章。“税票”由集团会计,持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证等证明文件,向所在地税务发票管理部门领购。“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资金往来收据”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财务资料管理的会计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去校财务处领取。以上票据须加盖财务章方可生效。

  六、票据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存放在指定场所。票据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盗、防火能力。

  七、集团及下属各单位应建立票据管理登记簿,票据的领购、缴销、结存情况要逐号登记。领用及交回时,应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票据登记簿要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保管期满后,经集团财务部、上级主管领导查验后销毁。

  八、集团财务人员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填报税票领购、使用、缴销、结存情况报表。

  九、开具票据时,应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按照票据印明的各个项目依次、清晰填写。票据金额严禁涂改,涂改后的票据按作废处理。

  开具票据时,应保证票据各联次开具内容完全一致,严禁开具各联次不符的票据。

  票据应按照领用的顺序,依本号及票据编号依次使用,严禁跳号或拆本使用。

  十、税票必须是在发生经营业务时开具。

  十一、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4.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十二、开具税票、收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十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www.pmceo.com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十四、开具的票据字迹要清楚,项目要填写齐全,票面所填写的名称、数量、金额应当与实际发生的经营业务一致,不得涂改。

  十五、填错发票应将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然后重开。

  十六、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填开红字发票。

  十七、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填开红字发票。

  十八、对方有效证明是指购买方无法退回已开具的发票联及抵扣联的情况下,购买方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取得的证明单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按照有关发票保管的规定进行保管。

  十九、发生退货或折让时,若销售方已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据,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从购买方收回的原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记账联和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

  二十、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自行扩大税票的使用范围。

  二十一、禁止倒卖票据、发票监制章和及其他票据用品。

  二十二、票据整本使用完毕交回集团财务部时,每本票据存根联必须按顺序号交回并保存完整,存根联后付交款凭证,并在底页上注明本号、金额、作废张数。集团财务部票据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十三、保管人员如发现被盗、丢失各


类票据时,除及时报告集团主要领导外,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失。因保管人员的过失而发生的损失,集团有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二十四、开票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有权拒绝并阻止代开、虚开票据的行为。若有违反,将依照国家和集团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罚 。

  二十五、本规定的解释由集团财务部负责。

  二十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5:规范工会票据审计工作的规定

规范工会票据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票据审计工作,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遏制涉票违法违规事项的发生,维护工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票据包括发票和财政票据。发票按照税收征管范围划分为国税、地税发票。财政票据分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在依法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开具的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 各级工会和工会企事业单位在采购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时应索取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在接受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餐饮娱乐等服务和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时应索取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支付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时,应取得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第四条 不合规票据和假票据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关于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通知》等法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的票据。不合规票据和假票据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非正式票据;

  (二)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过期作废的票据;

  (三)内容不真实,虚构经济业务;

  (四)以其他凭证代替;

  (五)扩大使用范围;

  (六)未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七)项目填写不全,字迹不清楚,自行涂改;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票据。

  第五条 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经审会应将工会机关及工会企事业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管理费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方面的票据作为票据审计的重点范围。

  第六条 在票据审计工作中,一方面要发现和查处票据违法违规问题,另一方面要对是否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予以关注。对于没有建立票据审核、报销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或者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落实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在票据审计工作中应当并督促财务人员充分利用下列手段鉴别票据的真伪:

  (一)税务机关提供的票据网络查询、电话查询;

  (二)票面防伪信息;

  (三)工商管理机关提供的出票企业基本信息网络查询;(四)提请税务机关鉴定。

  第八条 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原始凭证的数量和审计资源合理确定抽查票据的比例和金额起点,提高审计效率。

  第九条 进行票据审计时,应当适当抽取部分发票,检查该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对于发现的假票据,应当对其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十条 应当根据《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违法违规票据的金额和性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审计意见。www.pmceo.com

  (一)对使用不合规票据和假票据(未虚构经济业务的)报销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改正错误做法。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责成财务部门有关业务人员严格票据管理,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出现。对经教育、培训仍不能严格执行国家票据管理规定的,被审计单位应选派具有职业能力的人员从业。

  (二)对使用假票据并虚构经济业务,情节较轻的,被审计单位对当事人应进行批评教育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被审计单位对当事人应进行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按有关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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