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提交《翠竹园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审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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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翠竹园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审议说明

  关于提交《翠竹园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审议的说明

  (一)物业合同草案拟定的基本情况

  本届业委会2月份上任后,即着手与zz物业商议下一轮的物业合同。业委会4月份组织小区熟悉审计事务的业主代表对zz物业翠竹园管理处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行了审查,5月份业委会召开例会,听取了对zz物业翠竹园管理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审查意见,通过此项工作,业委会对zz物业的年度收支情况有了基本了解,为修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

  在此基础上,业委会从有利于小区物业管理、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工作职权、强化监督手段、制定奖惩措施等方面,对zz物业提交的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了详细的修订,合同原稿5241字,经修订增加到9270字,并且增加了《zz翠竹园住宅小区绿化养护服务标准及评分细则》、《zz翠竹园住宅小区利用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经营所得的分配及管理办法》、《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四级三类收费标准》、《服务满意度测评表》共4项合同附件。

  小区已有10年历史,物业管理不断出现新的情况,本次物业服务合同对群租管理、绿化维护、机动车管理、电梯门禁等基本生活设施的抢修、公共收益管理、双方义务、违约责任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使得物业合同更有操作性和针对性。

  按照《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四级三类收费标准》,本合同的物业服务住宅收费标准为:1.6元/平方米/月,在符合本合同第5条第5点相关条件下,可作调整。

  另通过修订《zz翠竹园住宅小区管理规约》,明确了对群租的界定,本合同增加对群租管理的约定,对群租的业主将按照16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其物业管理费,群租房屋的代收代缴水费及公共能耗费、电梯电费均按照核算收费标准的10倍收取,该套房屋业主需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二)地下车库机动车位停放费调价的磋商情况

  新一轮物业合同的焦点问题是地下机动车位停放费的调价, 20**年9月1日,业委会召开例会,研究zz物业提出的地下车库机动车位停车费从30元/月/个提高到80元/月/个的调价申请,业委会认为调价标准应该与机动车位的实际管理成本相适应,为此要求zz物业提供地下车库管理成本数据。为了帮助物业了解民情,业委会于20**年11月24日主持召开了地下机动车位停车费调价业主听证会,请广大业主听取zz物业调价申请和成本解释,对调价事宜发表意见。

  根据听证会业主的普遍意见(详见20**年11月30日业委会发布的听证会情况说明),11月25日业委会又组织业主代表查账核实有关数据,11月28日在查账基础上,业委会约谈zz物业高层领导,要求zz物业根据业主意见重新考虑调价方案。

  12月5日,双方在居委会的协调下再次会谈调价事宜,业委会认为通过广大业主和zz物业的共同努力,zz翠竹园已成为南京有名的高档宜居小区,从中我们看到了zz物业为此付出的努力。本届业委会希望通过新一轮物业合同的签订,继续保持zz翠竹园优美、安宁的物业品质,zz物业为小区治理付出了劳动,完全应该得到与其质价相符的报酬,我们不希望一个物业企业因为出现经营亏损而导致物业服务质量下降,因为这最终影响的是业主的生活,导致房价下跌,但物业企业也应该遵守合同约定,杜绝偷工减料,保质保量地向业主提供一如既往的优质服务。

  同样,地下车库管理是物业管理的重要部分,也是保持本小区优美环境、安全秩序、有序管理的重要物业服务内容,不到万不得已,不应采取将地下车库单列管理的方式。翠竹园小区的广大业主认同地下车库机动车位停车费的调价应与成本相适应,但业委会也希望zz物业从品牌维护及长远合作出发,在申请调价时既要考虑成本因素,也要充分考虑调价幅度与业主的感受。

  经过上述协调,最终zz物业将地下机动车位停放费调价申请修改为60元/月/个。

  至此,新一轮物业合同草案拟就。保持并改善现有物业服务水准是业主的共同愿望,业委会现将《zz翠竹园物业服务合同》(草案)提交业主大会审议表决。

  zz翠竹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

  20**年12月15日

采编:www.pmceo.cOm

篇2: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注意点

  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注意点

  随着《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越来越多的业主都知道了作为业主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更重视和谨慎地使用这些权利,希望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其中,最重要和业主利益关系最密切的一项权利就是通过业主委员会选聘优秀的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并和选好的物业公司签订好《物业服务合同》,因为该合同签订后,对全体业主和物业公司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签好该合同对业主来说是享受优质物业服务的关键所在。

  鉴于目前的情况和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在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明确委托物业服务的内容、范围和期限

  在服务合同里一定要明确物业公司是管理小区全部的物业工作,还是只负责某一项服务内容。如果约定不明,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例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聘用了一家物业公司,委托其管理小区的全部了物业内容。而该公司在接手以后,除了物业费是自己收取外,其余的物业服务内容全部以低价委托给其他没有业务的物业企业,来赚取其中的差价。而受委托的物业企业以低价承接该业务后,由于成本的原因,只能是降低服务的内容和标准。

  如果业主委员会在服务合同里没有约定详细的服务标准,也没有约定该物业公司不得将服务内容转委托给第三方的话,业主只能是白受损失。所以,如果业主委员会是看中了某家物业公司的品牌和服务质量,那就要在服务合同中约定详细服务内容和具体的服务标准,并且约定该公司不得将服务内容转委托给第三方,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除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拥有的权利外,其它一些权利,也应在服务合同里更具体地约定:

  例如,由业主委员会收取物业费后转交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应为业主委员会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业主委员会的主要领导人可以从物业费中提取补贴,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有权提出意见并可要求其限期整改等内容。同时,业主委员会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工作,尊重物业公司专业化的管理方式和措施等。

  明确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本着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在赋予物业公司管理整个小区日常事务权利的同时,也要明确物业公司所承担的义务,并且尽可能地明确责任。例如,保安失职导致业主物品被盗,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使用物业费时,必须有明确的记录并向业主委员会公开账目等。

  对违约责任的约定

  要在服务合同里明确物业公司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的责任要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要约定成一些大而空的法规内容。特别是对提前解聘的物业公司不及时退出的情况,虽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处罚的内容,但是它弥补不了给业主带来的实际损失,所以,一定要约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物业公司每拖一天就要承担一天的违约金,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全体业主的利益。

来源:重庆物业

篇3:未签物业服务合同也要交物业费之案例

  物业案例分析:未签物业服务合同也要交物业费

  10年前,赵先生因拆迁搬进了某小区的一套2居室楼房。20**年夏季的一天,他回家后发现室内被盗,遂马上报了警。经清点,确认丢失一部手机和一台照相机,损失共计达3000多元。

  不久,小区物业公司来收物业费,赵先生说:“你们不让我们业主装护栏,而小区管理又不到位,保安措施不规范,这才造成我家被盗,你们有责任,所以应免除我家一年的物业费。”对方不同意,赵先生就坚持不交费,双方不欢而散。就这样,截至20**年底,赵先生一直未再支付过物业费,物业公司便将他告到法院,要求其支付欠缴的物业费3000元。

  法院庭审时,物业公司表示赵先生在该小区居住10年了,之前一直按时交纳物业费,对收费标准也没提出过异议,这表示他认可物业公司的服务项目和标准,双方已形成事实服务关系。对于其家中被盗,物业公司表示同情,但认为与物业管理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不同意以此为由来拒交物业费。法院经过审理,近日判决赵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欠缴的物业费3000元。

说法

  赵先生搬进楼房时确实未与物业公司直接签订过服务协议,但他曾与该小区的开发商签订过物业管理合同,而该开发商又委托此物业公司来负责垃圾清运等物业方面的管理,且赵先生自入住后一直在接受对方提供的服务,因此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

  赵先生享受了小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理应及时交纳物业费,他所称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应对其家中失窃承担责任的说法,因没有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实,所以不能作为其拒交物业费的合法理由。同时,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应通过正当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由此可知,法院最终判决是恰当的。

篇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八大新意


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是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物业服务合同,任何一个物业管理企业都无法与任何一个物业区域的业主建立稳定、合法的服务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生存发展,还是对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合同是第一重要的。因而如何理解和把握好物业服务合同,必然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笔者对国家建设部最新(20**年9月6日)颁布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研究,认为合同有以下八大新意。

新意一:明确合同性质,强化"公众服务"核心

最为醒目的是合同的名称,由"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改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委托合同"改为"服务合同"这不是简单的遣词用语的差别,而是对合同的性质予以了明确的界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它是一种比较古老的合同类型,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对委托合同就有专门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有一些"近似",但与纯粹的委托合同有差别。并且这种差别是明显的,实质的差别,这种差别足以使物业服务合同构成一种新的合同类型。
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当事人相互信任为基础。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不可能建立。从而,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任意终止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明确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这一点使委托合同具有了区别于其它任何合同的本质特征,因而被列为十五种有名合同中的一员。而在实践中,物业服务合同的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时任意地单方解除合同,
否则势必造成物业管理企业短期行为,小区管理极度不稳定,从根本上造成对全体业主利益的损害,并造成社会资源浪费,激化各种社会矛盾。物业服务合同只是《合同法》中的普通的无名合同。
这次改名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是明确界定好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既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也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与此同时,突出了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公众服务是核心这样一个主题。

新意二:引进市场准入机制,设立企业资质门槛

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的乙方一类,赫然增加了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两个条目,其根本目的是在合同中充分体现和实施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物业管理服务实质上是对业主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活动,带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要依照全体业主的授权,约束个别业主的不当行为,如制止违章搭建及违章装修,制止扰乱公共秩序及危害环境卫生等,以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物业管理企业还有与业主长期保持密切联系的特点,企业的素质及其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业主的生活环境和工作质量。物业管理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新技术、新产品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被广泛采用,物业的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这也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具有一定数量的高素质管理和技术人员,具有先进的工具及设备,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对价值量巨大的物业资产实施良好的管理与维护。基于以上认识,并为了有利于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在现阶段对物业管理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是加强行政监督的有效手段。

新意三: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订立,认真贯彻《条例》强制性规定

"平等、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的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

篇5:物业服务合同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商品房市场逐步确立和完善,居民自己购买房屋已成为普遍现象。与之相适应,传统的行政福利型房屋和单位自行管理已逐渐为现今的专业化物业管理所取代。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经营管理的一种专业化、社会化、企业化的模式已渐渐走入千家万户,为人们所接受。在物业管理中,调整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关系的重要依据是物业服务合同。正确认识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明确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是正确解决物业纠纷,保障业主利益的关键。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和特征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聘任和委托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支付服务费用的书面协议。它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建立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关系的法律文件,提供了当事人双方活动的范围和准则,是业主的权利保障书,在整个物业管理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正确认识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内容及注意事项,对每位业主都很重要。

1、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福利分房,由政府房屋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这些公有房屋,也有各单位自己投资建设,由单位安排专人管理房屋的情况,都带有极为厚重的行政管理色彩。用户与房屋管理者之间一般是所属关系,处于被管理和被领导的地位。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屋所有权转归个人所有,享有了自主选择管理人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合同获得物业管理的权利,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根据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而业主要支付对应的物业服务费用。从这一方面来说,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是民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主体,享有相当的权利和义务。[1]两者之间成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所以,物业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成立的民事合同,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2、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

(1)物业服务合同是典型的民事合同,它不同于委托合同,是合同法十五种有名合同之外的无名合同,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型合同。它以提供物业服务为主要内容,协调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是关系人们生活居住的重要合同。在20**年稿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增加了物业管理合同,其第1318条定义为“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管理人受业主或者业主团体委托,为委托人持续处理物业管理事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将它定性为委托合同。但是在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草案)》合同编则仅增加了保证合同一章,并未对物业服务合同作出规定。我个人认为,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典型性和重要性,而《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合同规定极为简单,应该在合同法中增设物业服务合同,以规范和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时,则可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2)物业服务合同实现了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2]现代社会高速发展,要求实现社会化大分工,每个人精通自己行业的专业技术,而其他工作交由该行业的专业人员完成,知识专业化,行业分工化,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物业管理企业拥有专门物业管理技能,利用自己的技术为业主服务,行使管理权。业主是物业的所有人,基于所有权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督。

(3)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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