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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顾问项目公共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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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顾问项目公共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物业顾问项目公共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1.目的

  为加大对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等公共预警信息的监控力度,提高防范及应付紧急事件的能力,避免因预警信息的疏漏,造成客户和管理处财产及人身的损害。

  2.适用范围

  管理处各部门

  3.职责

  3.1经理负责现场指挥抗灾救援工作;

  3.2监控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收集并及时向各部门发布相关已公布的预警信息,客户服务部负责对客户信息的发布;

  3.3综合管理部负责监控预警信息传播情况,协调监督各部门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协助救援工作。

  4.方法及过程控制

  4.1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每天7:00收听新闻广播和天气预报。当媒体报道将有暴风雨及寒流等天气以及河汛时,中心工作人员应马上向气象台等部门进行电话咨询,并将气象台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号向各部门通报,并每隔2小时通报一次最新情况,直至预警信号解除。

  4。2管理处每位员工从公共传媒获得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等预警信息后,须及时通知监控中心值班人员,中心值班人员经核实后,方可通报。

  4.3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将收到的公共预警信息在《值班记录本》上进行登记后即刻向各部门通报一次,并要求在10分钟内通报完毕。通报过程中须记录各部门接受信息人的姓名、接受时间。

  4.4部门的信息受理人应在《值班记录本》上登记信息来源、时间和内容,并将接收到的预警信号在5分钟内通知本部门主管,各部门主管应及时将信息传递给本部门所有人员。

  4.5客户服务部接到预警信号后,经客服主管同意并指定专人将信息以最合适的形式向业主、用户传播,对传播的信息必须进行登记,并通过出入口岗加快传递信息的速度和广度。

  4.6居住在低洼地区的员工要随时做好防暴风雨的自救准备,预备好沙袋防洪。雷雨天气时计算机终端要关闭。

  4.7险情有可能发生前,经理亲临现场组织协助抢险工作,综合管理部负责巡视各部门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各部门主管指挥所属人员落实应急措施。

  4.7.1组织抢险队伍、准备抢险物资、安排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检查给排水、供配电等机电设备,切断霓虹灯及有危险的室外电源,停止室外工程作业,加固户外设施或拆除临时设施。

  4.7.2同时安排人员检查小区内房屋的门、窗、阳台、天台,对家里无人而门窗未关好的房间,应用电话联系该住户。

  4.7.3沟、井、渠、管道、地漏由保洁主管安排人员检查疏通,并做好防护措施。

  4.8对于流行性疾病,综合管理部应指定人员联系防疫部门,获得防疫方法,并以通知的形式向顾客和员工传达,落实防疫措施。

  附工作记录表格:

  1、《周信息报》

  2、《月度工作计划安排表》

  3、《专项工作日报表》

  4、《值班记录表》

  5、小区《通告》参考样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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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无锡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3年)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无锡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已经20**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汪 泉

  20**年5月9日

  无锡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传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包括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连阴雨(雪)等灾害。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包括:

  (一)气象灾害的种类、强度、发生时间、持续时间、发展趋势、影响区域、防御指南;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名称和图标,预警信息级别;

  (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名称、发布时间。

  第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

  第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畅通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范围。

  第六条 市、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工作。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以及公安、安监、国土、住保房管、建设、农业、水利、交通运输、旅游、教育、市政园林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及应急工作。

  广播电视、信息化和无线电、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营商等单位(以下统称信息传播机构)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

  市、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制作与发布。

  第七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指南,并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八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采取分级管理原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四级,在预警信号图标上分别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Ⅳ级(一般)和Ⅲ级(较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台站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发。

  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主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气象台站应当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报送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同时通过信息传播机构和官方微博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条 应急管理机构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按照规定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相关部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研判气象灾害对本部门的影响,通知所属部门和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组织防灾避险。

  第十一条 信息传播机构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

  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信息传播机构不得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社区、商场、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以及其他有效设施,适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责任制度,设置接收终端。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前款所称气象灾害敏感单位是指根据其地理位置、气候背景、工作特性,在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单位。

  第十四条 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达到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需要向社会强化预警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市应急管理机构提出建议,由市应急管理机构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第十五条 需要向社会强化预警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信息传播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发布:

  (一)电视采用挂角、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或者中断其他节目等方式播发;

  (二)手机短信全网发布;

  (三)电台滚动发布;

  (四)网站在显著位置发布;

  (五)电子显示屏滚动发布;

  (六)其他可以强化的预警方式。

  第十六条 气象台站经过监测和预测,认定产生气象灾害的天气已经或者即将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发布和传播范围,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息。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

  社会发布强化预警气象灾害信息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向社会发布其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信息传播机构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传播虚假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要求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导致社会公众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因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制作并按照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并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传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3: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试行办法(2008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第四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

  第五条 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需要发布的预警信息要按预警级别统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并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网站(www.gdemo.gov.cn/)、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网站由省政府应急办负责管理;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省气象部门。

  第六条 达到二级以上预警级别、省人民政府已同意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的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应急办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统一负责相应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工作。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来自:www.pmceo.com),由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统一负责相应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后,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

  第七条 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

  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第九条 省气象部门要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预警信息传播及时、准确。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二条 公众接到预警信息后,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做好应对工作。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擅自更改或不配合发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提供的实时预警信息的。

  (三)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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