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小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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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小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1.小区内需要向业主公布的信息包括:

  1.1业主公约;

  1.2装修管理规定等与业主有关的制度;

  1.3本公司直接收取的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包括:物业管理费、水费、停车场收费、有偿服务收费等标准及相关依据文件;

  1.4与居民生活相关的信息,包括:停水、停电、电梯检修、消防演习等通知;

  1.5小区组织的号召业主参加的社区文化活动;

  1.6相关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如《进入游泳池须知》、《游乐场须知》等;

  1.7可能会影响业主生活的相关活动如:邻里的房屋二次装修等;

  1.8法律规定应向业主公开的相关信息,如小区的财务报表等;

  1.9公司的服务承诺、监督电话、投诉电话、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咨询、投诉电话等;

  1.10小区发生的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

  1.11其他规定应向业主公开的信息。

  2.公布要求

  2.1所有应向业主公开的信息,只能以服务中心、财务部、物业公司的名义,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外公开任何信息。

  2.1.1有关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的文件应以财务部名义对外发布。

  2.1.2有关公司的相关规定可以物业公司的名义对外发布。

  2.1.3其他文件以服务中心的名义对外公开。

  2.1.4所有对外公开的文件,都必须有文件发布单位(按上述2.1.1-2.1.3要求)、发布日期等相关信息,并注明咨询电话,以方便解答业主提出的问题,不得发布无文件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的文件。

  2.1.5可行时,文件应提前进行发布,如停水、停电、社区文化活动、消防演习等,以方便业主进行相关事项准备。

  2.1.6文件的发布地点应考虑到文件的适用范围,适用全体业主的,应在小区宣传栏、广场显著位置公布,适用于部分业主的,如某栋电梯的检修、停水、停电等,可在适用范围内进行公布。

  2.1.7对重要的信息,在公布的同时,应配合以小区广播的通知,以引起业主注意。

  2.1.8对有废止日期的文件,应在文件废止后即时收回,如停水、停电通知、社区文化活动通知等,对需长期生效的,可采取如下灵活的手段:

  2.1.8.1公布一个月左右,半年或一年后再公布一个月左右、如此循环。

  2.1.8.2在某一范围长期适用的,可做成不锈钢宣传板,如《停车场收费标准》、《进入游泳池须知》等。

  2.1.8.3不常用的,如《装修管理规定》、《有偿维修收费标准》等可做成相框挂在服务中心前台墙壁,以供业主查阅。

  2.1.8.4以上发布文件更新后,需重新进行公布,仍在公示的文件必须及时进行更新,并向业主做好解释工作。

  2.1.8.5在公布期间,文件损坏,影响美观或原文整体性的,由原发布单位重新制作、发布。

  3.公布程序

  3.1需公布的文件,由责任部门拟稿,并对文件进行检查,确认,确保文件语句通顺,易懂,不会产生争议。

  3.2交相关部门进行确认,以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3.3一般性的通知(包括:第1条中的4、5、7项等)由物业经理签字确认。

  3.4其他重要文件按以下程序进行:

  3.4.1与收费有关的,交财务部审核。

  3.4.2交行政人事部法律顾问审核,确保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无违规操作。

  3.4.3交物业中心总监批准。

  3.5由相关单位打印成文或找相关单位制作成相关形式,如海报、宣传栏、不锈钢牌等,并由制作单位对制作版内容与批准文件的一致性进行检查,确保与原文件内容一致,版面美观大方得体。

  3.6按第2项要求进行发布。

  3.7所有发布文件应交一份文件至客服组、对口单位,以方便查询、咨询。

  4.业主委员会发布的信息不用遵照此规定。

采编:www.pmceo.cOm

篇2:物业管理处信息反馈发布规定

  物业管理处信息反馈与发布规定

  物业管理管理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进行信息的反馈和发布内容主要有:

  1、《管理服务报告》:在每季度末将该季度物业管理服务情况对业主进行公告。内容包括:保安、保洁、绿化、设备设施、客户服务等业务管理服务情况和财务情况;(详见顾问书《客户服务册》、本册提及即可)

  2、通知、公告:在小区内设置固定公告栏,以管理处正式发文形式对小区业主或相关人员进行的通知、公告。例如:《关于小区实施车辆使用停车卡的通知》;

  3、标识信息:为避免工作过程中有可能给业主及其他人员带来的不便,而进行标识性的信息发布;例如在小区消杀工作中的警示性CI标识;

  4、提示信息:为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对小区业主进行的温馨提示。例如:在恶劣天气时对业主进行的温馨提示;

  5、宣传信息:例如:社区活动的宣传资料或宣传画;

  6、其他信息:业主具有知情权所需了解的其他相关物业管理服务信息。

  7、《半月信息统计表》:每半月对管理处各部门各项工作统计和汇总,编制工作半月报,内容包括:半月管理处要闻、业务管理信息、内部管理、投诉及建议处理、前期重要工作跟进及疑难问题、需协调解决问题及下半月工作重点等内容,供内部交流及领导审阅;

  8、按照管理处职能和业务管理要求,在管理处内部进行反馈和发布的计划、总结、纪要等各类信息;

  9、管理处网站电子公告:在管理处内、外部网上进行反馈和发布各类信息。

篇3:物业顾问项目公共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物业顾问项目公共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1.目的

  为加大对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等公共预警信息的监控力度,提高防范及应付紧急事件的能力,避免因预警信息的疏漏,造成客户和管理处财产及人身的损害。

  2.适用范围

  管理处各部门

  3.职责

  3.1经理负责现场指挥抗灾救援工作;

  3.2监控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收集并及时向各部门发布相关已公布的预警信息,客户服务部负责对客户信息的发布;

  3.3综合管理部负责监控预警信息传播情况,协调监督各部门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协助救援工作。

  4.方法及过程控制

  4.1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每天7:00收听新闻广播和天气预报。当媒体报道将有暴风雨及寒流等天气以及河汛时,中心工作人员应马上向气象台等部门进行电话咨询,并将气象台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号向各部门通报,并每隔2小时通报一次最新情况,直至预警信号解除。

  4。2管理处每位员工从公共传媒获得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等预警信息后,须及时通知监控中心值班人员,中心值班人员经核实后,方可通报。

  4.3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将收到的公共预警信息在《值班记录本》上进行登记后即刻向各部门通报一次,并要求在10分钟内通报完毕。通报过程中须记录各部门接受信息人的姓名、接受时间。

  4.4部门的信息受理人应在《值班记录本》上登记信息来源、时间和内容,并将接收到的预警信号在5分钟内通知本部门主管,各部门主管应及时将信息传递给本部门所有人员。

  4.5客户服务部接到预警信号后,经客服主管同意并指定专人将信息以最合适的形式向业主、用户传播,对传播的信息必须进行登记,并通过出入口岗加快传递信息的速度和广度。

  4.6居住在低洼地区的员工要随时做好防暴风雨的自救准备,预备好沙袋防洪。雷雨天气时计算机终端要关闭。

  4.7险情有可能发生前,经理亲临现场组织协助抢险工作,综合管理部负责巡视各部门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各部门主管指挥所属人员落实应急措施。

  4.7.1组织抢险队伍、准备抢险物资、安排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检查给排水、供配电等机电设备,切断霓虹灯及有危险的室外电源,停止室外工程作业,加固户外设施或拆除临时设施。

  4.7.2同时安排人员检查小区内房屋的门、窗、阳台、天台,对家里无人而门窗未关好的房间,应用电话联系该住户。

  4.7.3沟、井、渠、管道、地漏由保洁主管安排人员检查疏通,并做好防护措施。

  4.8对于流行性疾病,综合管理部应指定人员联系防疫部门,获得防疫方法,并以通知的形式向顾客和员工传达,落实防疫措施。

  附工作记录表格:

  1、《周信息报》

  2、《月度工作计划安排表》

  3、《专项工作日报表》

  4、《值班记录表》

  5、小区《通告》参考样纸

篇4:无锡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013年)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无锡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已经20**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汪 泉

  20**年5月9日

  无锡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传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包括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连阴雨(雪)等灾害。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包括:

  (一)气象灾害的种类、强度、发生时间、持续时间、发展趋势、影响区域、防御指南;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名称和图标,预警信息级别;

  (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名称、发布时间。

  第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

  第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畅通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范围。

  第六条 市、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工作。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以及公安、安监、国土、住保房管、建设、农业、水利、交通运输、旅游、教育、市政园林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及应急工作。

  广播电视、信息化和无线电、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营商等单位(以下统称信息传播机构)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

  市、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制作与发布。

  第七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指南,并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八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采取分级管理原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四级,在预警信号图标上分别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Ⅳ级(一般)和Ⅲ级(较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台站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发。

  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主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气象台站应当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报送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同时通过信息传播机构和官方微博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条 应急管理机构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按照规定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相关部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研判气象灾害对本部门的影响,通知所属部门和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组织防灾避险。

  第十一条 信息传播机构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

  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信息传播机构不得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社区、商场、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以及其他有效设施,适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责任制度,设置接收终端。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前款所称气象灾害敏感单位是指根据其地理位置、气候背景、工作特性,在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单位。

  第十四条 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达到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需要向社会强化预警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市应急管理机构提出建议,由市应急管理机构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第十五条 需要向社会强化预警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信息传播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发布:

  (一)电视采用挂角、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或者中断其他节目等方式播发;

  (二)手机短信全网发布;

  (三)电台滚动发布;

  (四)网站在显著位置发布;

  (五)电子显示屏滚动发布;

  (六)其他可以强化的预警方式。

  第十六条 气象台站经过监测和预测,认定产生气象灾害的天气已经或者即将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发布和传播范围,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息。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

  社会发布强化预警气象灾害信息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向社会发布其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信息传播机构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传播虚假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要求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导致社会公众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因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制作并按照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并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传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5: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

第220号
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增强企业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和非法人营利性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和数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验证、披露、评估和使用活动。
第四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使用,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条 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鼓励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公开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信用信息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民政、劳动保障、安全监管、环保、科技、公安、教育、物价、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相关工作。
金融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集、披露和使用企业有关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七条 省、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信用信息征集机构(以下简称征信机构)和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估机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征集企业信用信息。
省征信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省级征信平台和信用信息交换中心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整合征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纳入信息数据库。
企业信用信息征信平台和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应当相互支持,互为所用,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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