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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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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3)

  物业管理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三)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实现公司对合同的规范化、程序化管理,根据《合同法》、《集团合同管理制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合同的管理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接受集团合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对合同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在本公司范围内,凡涉及到提供服务项目、计价收费、设备和物质采购、工程外包等经营活动的均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后方可实施;各部门、管理处不得擅自签订合同(协议),所有合同(协议)需上报公司,按ISO9001:2000的有关程序及有关制度要求进行评审, 经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请总经理批准。凡以公司法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一律需请律师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

  二、合同管理组织

  第四条合同管理由公司办归口管理,并落实专人负责。

  第五条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审查公司各类合同是否合法、明确、完整、规范,并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2、为公司其它人员签订合同提供法律咨询、业务指导,必要时参加合同的签订工作;

  3、负责建立公司的合同统计台帐和合同评审台帐。

  4、提出有关合同管理的培训方案并实施,宣传有关合同及合同法知识。

  5、不断完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并督促各部门落实、执行好。

  6、根据需要依法参加对公司重大合同纠纷的协商、调整、仲裁、诉讼;

  三、合同评审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合同类型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增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纠纷合同,居间合同等涉及企业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类合同及协议。

  第七条合同主要条款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或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不同性质而要求必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要求在合同中必须约定的条款;

  第八条签订合同前,经办人必须做好合同涉及事项的详细调查工作,

  如对对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商业信誉及履约能力进行认真的审查,不可盲目草率。

  1、对方是法人的,要看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参加签订合同的人是否

  是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所授权委托的委托代理人。前者出示法人代表证明书等身份证明,后者除授权委托书外,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注重审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权限范围、有效期限。对方是其他经济组织,要看是否有工商机关核准登记的证明材料。

  2、要审查签约对方的注册资金、生产经济能力,以保证公司合同的履行率。

  3、在签订前,还应当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经营状况、商业信誉与合同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员签订,签订时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并对公司负责;有关经办人员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以委托人名义与其它单位签订合同,否则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负责。

  第十条合同经办人应对签订合同所要达到的目标有明确有认识,合同的主要、必要条款不能遗留,语义要具体、明确、完整,条款要讲求逻辑性和严密性。

  在审查由对方草拟的合同时,要从合同共同必备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制度等方面审查,并可提出本方认为须增加的条款以使本方权益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另外,要特别注意分析制约性条款,避免因失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签订合同或协议,必须经合同管理员审议,并经办公室、财务部审核后,呈总经理审批,有必要据相关制度报董事长核准。

  四、合同的台帐、归档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员必须建立合同评审台账,以便于及时收回盖章后的文本。

  第十二条 合同或协议签章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印鉴保管使用方面的管理制度,未经审查、审批和未经合法程序签订的合同,一律不得盖章;并严格登记备案。

  合同文本要合法化,即使用统一文本和经工商部门监制的规范文本,也可使用经批准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标准文本。

  第十三条 合同、协议签订后合同管理员分类设立台帐,要求台帐内容完备,数据正确,能确切反映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情况。

  台帐设立应包括合同编号、类别、标的、价款、签约单位和人员、履行期限、签约时间及地点、履行情况、备注等内容。

  第十四条合同管理员应对合同正本统一管理并归档,合同履行过程中往

  来的


信函、电报、传真、电话记录等能反映合同签订、履行等状态的有效凭证,须经登记编号后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归档。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管理员应认真整理合同文本及所有有效凭证按规定归档。

  第十五条合同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其职责,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如果合同履行出现异常现象,应依照有关程序提出法律建议或上报合同主管部门。如果合同履行中出现异常现象是由于签订或审查合同时相关人员的疏忽造成的则要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五、合同的执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第十六条重大合同签订后生效前,签约人可召集经办、审议人员对合同条款审查的基础上,预测合同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整理后作为合同的附件下发,以便具体执行合同部门找出最佳对策。如有失误,上述人员应负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后,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负责,根据合同要求,把具体条款分解落实到当月计划,开始工作以确保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经办人在合同未履行或履行过程中,应及时掌握履行情况,以便发现隐患并尽早想办法排除;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合同管理归口部门或集团法务办汇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以求与另一方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在不损害国家、社会、企业利益的前提下,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由于不可抗力或过错责任,造成合同不完全履行,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应及早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但须权责分明,并采取书面形式;对于对方当事人转让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责关系的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加以识别或纠正,从而对生产经营作相应调整,相应的合同变更或解除须告知合同管理员。

  第二十条合同纠纷处理

  1、合同纠纷处理一般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进行。

  2、协商、调解由经办人出面,如达不成一致意见,由经办人所在部门或公司出面再行协商。

  3、合同纠纷自行协商、调解不成,确定使用仲裁或起诉方式解决纠纷的,须由经办人所在部门报办公室审核,总经理核准。同时报集团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细则与此有冲突之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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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分公司合同管理细则

  物业分公司合同管理细则

  1总则

  1.1各物业分公司应严格遵循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良好的经营管理秩序。

  1.2各物业分公司必须按管理公司的规定要求严格控制各类经济合同的审批和签订,所有对外经济合同及相关文件必须按规定进行分级审批管理。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对外谈判、签订合同和审批合同,任何违反授权范围的审批、签发、签订的合同均是无效的,责任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相关职责界定

  2.1物业分公司负责合同的拟订、洽谈,并按规定权限发行审批手续,与合作方签订正式合同,以及合同签订后的实施工作。

  2.2项目所在公司负责审核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分公司2万元(含)以上的,且属于《经营管理制度》中规定项目所在公司权限内的合同审批。

  2.3管理公司物业管理部在经营管理委员会授权下审议或批准各类有关物业服务的合同文本,并负责审批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物业服务顾问(咨询)合同。

  2.4管理公司成本管理中心负责审批《经营管理制度》中规定权限内的合同。

  3物业服务合同的审批

  3.1各物业分公司的下列协议文件均应视为与顾客之间签订的合同,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a)与项目所在公司或其他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前期介入阶段专项服务协议;

  b)与项目所在公司或其他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c)协助项目所在公司或其他开发商拟订的业主临时公约;

  d)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及续签的物业服务合同;

  e)协助业主委员会拟订的业主公约。

  3.2物业分公司品质部负责件拟订上述合同文件草案,物业分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评审,各部门负责人参加。评审应在合同签订之前进行,并确保对每一份新的合同

  文件均进行评审。

  3.3各类物业服务合同文件的评审应确保满足以下要求:

  a)合同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b)合同内容完整,充分反映顾客方的需求和期望;

  c)合同中各项要求明确、陈述清晰,并已与顾客方达成共识。任何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的要求,或双方存在疑虑的问题均得到澄清;

  d)本公司有能力提供合同文件约定的物业服务要求;

  e)合同文件能够充分保障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3.4合同文件评审方式可以是会议评审或文件递审,具体由物业分公司总经理决定。采用会议评审时,由总经理主持评审会议,品质部协助记录,评审会议通过后,按以下顺序完成签署手续。采用传审方式评审时,由品质部按以下顺序组织各部门完成评审和签署手续。

  a)品质部经理签署;

  b)各部门负责人会署;

  c)法律顾问审阅、签署;

  d)物业分公司副总经理签署;

  e)物业分公司总经理签署。

  3.5物业分公司在完成上述规定的评审和签署后,在与顾客方正式签订合同文件前,必须逐级报送项目所在公司总经理审核、管理公司物业管理部批准。

  3.6物业分公司在与顾客方签订上述合同文件时,均必须由总经理作为公司代表签订合同。

  4其它经济合同的审批(采购类合同评审)

  4.1除上述合同文件外的其它经济合同,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拟订合同草案,并按下述规定顺序组织合同文件的审查、签署。

  a)经办人签字;

  b)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

  c)法律顾问审阅;

  d)财务部经理审核;

  e)物业分公司副总经理审核;

  f)物业分公司总经理审核(审批)。

  4.2其它经济合同文件的审查(评审)内容包括(不限于):

  a)合同标的内容是否完整,严禁拆分合同;

  b)对方单位(法人)的资格是否真实、合法,合同项目是否在其营业执照范围内,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是否记录清楚、准确;

  c)经济合同的标的是否明确;

  d)经济合同中的数量、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e)经济合同的价款或者报酬以及支付方式是否确定和准确;f)经济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确定;

  g)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否明确;

  h)经济合同中是否有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i)必要时,是否明确保修条款;

  j)结算和付款条件是否有利;

  k)计价依据是否完备等。

  4.3物业分公司在完成上述规定的审查和签署后,在与合作方正式签订合同文件时必须根据合同标的额的大小履行以下报批手续:

  a)管理公司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合同,按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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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审批程序与权限规定》的规定,逐级报项目所在公司、管理公司审批;

  b)管理公司审批权限以下且标的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物业管理其它经济合同,报项目所在公司总经理审批;

  c)标的额在2万元以下的其它经济合同,物业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

  4.4经审批后的其它经济合同由项目所在公司总经理负责与合作方签订合同。

  5合同执行及变更

  5.1各物业分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合同档案的保管,完整的合同档案应至少包括合同正本(一份)、合同审批表、本公司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复印件、对方单位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等。

  5.2合同执行部门负责人是合同履行的主要责任人。合同履行中出现分歧时,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必要时应邀请法律顾问参与,并向公司领导汇报。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进行重新评审,具体按前述内容执行。合同变更或解除后经办人或经办部门应及时传达到受更改影响的部门,以便及时调整工作。

  5.3物业分公司财务部负责建立合同台帐,各业务经办部门应负责收集、整理和及时提交合同执行的相关资料。

  6相关文件与记录

  6.1WDWY-FR-MM630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审批表

  6.2WDWY-FR-MM6302物业分公司经济合同审批表

  6.3WDWY-FR-MM6303物业分公司合同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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