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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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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十三)

  物业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十三)

  为了加强对合同的有效管理,规范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障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的信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属于公司范畴内的所有合同和协议。

  二、合同的类型

  1、业务管理:工程设备、维修保养、工程改良、设计安装、委托加工及其他。

  2、行政人事部:咨询代理、租赁、对外投资(注册资)、装、办公用品、信息、电脑及其他个人保险、合同制、借用工、劳务协议、委托代办(退、进档)及其他。

  3、质量管理:质量、环境审核及其他第三方测评。

  4、财务管理:融资借贷、担保抵押、固定资产、保险(财产、公众、机器及其他)、涉外经济。

  5、市场管理:投资竟标、经营项目及其他。

  三、评审方法

  1、各管理处及下属部门所签合同涉及到的可行性调查、谈判、签约等情况及重大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应主动会同公司对口部门评审,必要时请公司法律顾问一并会审。

  2、公司一般不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若需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公司计划财务部审查后,报地产常务副总经理批准。

  四、职责

  1、管理处经理全面负责合同的拟定并审核合同所有条款。

  2、计划财务部经理负责审核合同的付款方式和合同标的。

  3、行政人事部负责对行政管理范围的合同进行审核并负责对所有合同会签流转的总体控制。

  4、物业经理负责审核合同全文内容。

  5、地产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合同的最终审批和签约或指定合同签约的委托人。

  六、适用条件

  凡超出管理处经理审批权限,须经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流转,经公司职能部门会签后报地产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并以公司名义盖章生效的一切合同和协议。

  七、合同会签控制

  1、填制合同会签单:

  (1)合同编号:

  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合同及管理处经理审批权限外的合同编号的规范管理,确保合同编号的连性,具体规定为:管理处名称+年份+合同流水号,其中“管理处名称”按照公司行政人事部质量管理体系三类文件中的《上岗证编码管理规定》(I/*R7.5.3-01)实施,举例如下:

  GY——公园世家管理处;*R——行政人事部;JC——计划财务部。

  (2)合同名称

  指该合同全称(包括合同附件或资料)。

  (3)部门意见

  由合同履行所在部门负责人说明订立合同的有关情况并签名。

  (4)管理处经理意见

  合同主办部门为管理处的,须由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结合部门意见做出有关评定。

  (5)计划财务部意见

  公司计划财务部依据合同订立的预算方案,从资平衡的角度提出相应意见。

  (6)行政人事部意见

  行政人事部依据合同订立的涉及内部规章的条款,从行政、人事管理的角度提出相应意见。

  (7)评审小组意见

  若设有评审小组的,则由评审小组组长填写评审意见;若不设评审小组的,则由合同主办部门填写“无”。

  (8)物业经理意见

  物业经理依据公司整体情况,对合同的详细内容进行仔细审核,并签署有关意见和责任人,确保合同的规范、有效。

  (9)地产常务副总经理意见

  地产常务副总经理在综合各部门的意见后对合同是否签约做出最终的批示。

  2、合同委托

  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须经地产常务副总经理审批核准后,方可由经办人办理签定手,否则作无效合同。

  3、合同内容

  合同订立时内容应条款齐全,责任明确,一般应有下列条文:

  合同前注正文结尾附则

  合同名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付款方合同正本副本的份数、发开户帐号联系人电话及双方全称式、地点运输方式、履行期限、包装、送位合同有效期限、签其他须补充的有关事项订约目的仓储、担保、验收、第三者责任、维修约地点、日期、双方代表订约依据保养、违约责任签名及盖章

  4、合同订立应提供合作方的下列文件

  资信调查报告:如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业务许可证、企业法人的有效授权委托书、验证报告等。

  5、会签流转

  (1)合同的流转会签由公司行政

人事部统一办理,行政人事部文件资料员严格按照合同会签流转程序在公司各部门及各管理处之间进行流转,并对每一环节的责任人实行签收、签发,以保证流转的时效和防止合同的遗失。

  (2)对于符合要求的合同,合同自行政人事部收到之日到盖章生效之日为4个工作日。

  (3)如果合同会签部门对合同条款发生异议,需由经办部门办理修改并再次与合作方协商有关条款的合同,行政人事部自收到之日到退回经办部门之日为4个工作日。

  (4)重新进行合同会签的合同须再次填写合同会签,须附上上一次的合同修改原稿、修改后的合同正稿及上一次流转的合同会签,再次会签确认,整个会签期限为4个工作日。

  6、合同签约

  (1)签约用印条件:地产常务副总经理批准的合同会签;

  (2)用印申请单:地产常务副总经理批准的用印申请;

  (3)供方企业代表签名和有效合同印章

  7、合同档

  (1)一般合同签定份数为肆份,合同订立位各执贰份。

  (2)属于公司职能部门负责订立的合同,公司行政人事部保留合同会签过程中的外委项目申请表、合同会签(包括修改稿)正本,一份正本合同送公司计划财务部,叁份正本合同送合同订立部门,由合同订立部门负责递交合作方和本部门留存。

  (3)属于管理处负责订立的合同,公司行政人事部保留合同外委项目申请、合同会签(包括修改稿)正本,壹份正本合同送公司计划财务部,叁份正本合同送管理处,由管理处负责递交合作方和管理处留存。

  (4)每年6月底前,公司计划财务部门将前一年已履行完成的正本合同交公司行政人事部统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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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8)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07.16
【实施日期】1998.07.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聘用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代替劳动合同。
订立、变更和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劳动合同管理,是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等环节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五条 劳动合同管理实行以属地管理为主,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来自:www.pmceo.com)监督全区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法定的劳动年龄和劳动能力。
劳动关系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和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第九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

篇3:温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续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延、解除和终止等情况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续延

  第五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进入单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六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有关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

  其他内容。

  第八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休假、培训、福利、补充保险等事项进行约定,也可以单独订立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但协议的内容不得与劳动合同相违背。

  第九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半年至一年的,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不得超过两个月。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一般只能试用一次。

  第十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用人单位应制订保密规定,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内容、相关人的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明显有失公平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劳动者受所在用人单位指派到另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对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也可以由双方单位签订协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依法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就续延劳动合同期限订立单项书面协议。逾期不订立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但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除外。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将法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约定为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一方不履行劳动合同,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

  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请求裁定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期限未满,劳动者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但按有关规定推迟退休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所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指下列情形:

  (一)劳动者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二)不服从劳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岗位调动的;

  (三)违反用人单位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禁令的;

  (四)服务态度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者不能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最低工作限额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须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并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提前解约金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下列情形:

  (一)用人单位远距离搬迁;

  (二)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或兼并;

  (三)用人单位转产或工艺更新,劳动者经培训仍不能适应新工作,又不愿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一年内需裁减人员超过职工总数20%的,应制订裁减人员方案,并在方案实施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

  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者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移交劳动者档案和其他证明文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依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依据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 经济补偿金应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本规定,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责任方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受害方损失。

  >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培训期间的工资、差旅费支出;劳动者已部分履行劳动合同的,(来自:www.pmceo.com)一般按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限,每年递减20%;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前款第(三)项的直接经济损失难以确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劳动合同未满期间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总额确定。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合同档案,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温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公司营销部驻外办事处合同管理规定

  公司营销部驻外办事处合同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营销部驻外办事处合同的签订、保管、存档等管理工作,减少失误,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保障公司经营工作的健康发展。

  2.适用范围

  营销部驻外办事处

  3.执行

  营销部驻外办事处人员

  4.职责

  营销部驻外办事处的销售合同由业务员签订,驻外办事处经理审核,销售分公司经理批准。

  5.制度

  5.1营销部驻外办事处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主要包括: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权限、履约能力、资信情况以及对方签约人的签约权限等。做到既要考虑我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履约条件和能力,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5.2营销人员应加强学习《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签订销售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其它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时,必须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严禁借签订销售合同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因合同签订的不明、不实、不公,造成我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其过失或故意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赔偿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5.3卖买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执行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程序与权限,以各种方式(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上报审查,经销售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对合同所涉及的信息费、佣金、回扣等费用的支付,必须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

  5.4卖买合同的签订一定要做到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签订合同的营销人员作为合同的履约责任人,对合同的履行、款项的回收承担责任,负责到底。责任人必须完整地收集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书面凭证,并妥善保管。

  5.5如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困难或问题,需要变更、补充或解除的,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往来的函电等),执行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5.6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由公司指派专人负责提交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5.7经济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范围使用,不准滥用、代用或借用,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盖章。经济合同专用章应由专人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5.8内务处按业务部门分别建立合同档案和用户/客户档案。每一份合同有一个公司统一的编号。合同档案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变更、补充、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本、函电)等,均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用户/客户档案要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用户的自然情况等。

  6管理

  6.1内务处按业务部门分别建立合同档案,由分公司统一编号,档案内容包括:

  6.1.1合同正本、副本、附件。

  6.1.2文本签收记录。

  6.1.3变更、补充、解除合同的协议。

  6.2内务处/驻外办事处应按用户/客户建立用户档案,内容包括。

  6.2.1用户名称、地址、联系人、通讯方式。

  6.2.2用户自然情况。

  6.2.3我公司提供产品/备件、日期、安装使用情况、售前、售中、售后情况。

  6.2.4履行合同情况

  6.2.5质量/技术问题处理情况(表格)

  6.3综合管理部按产品/备件建立管理台帐一式二份,一份于次月5日前上报财务部,一份销售分公司保管备查,内容包括:

  6.3.1合同号

  6.3.2合同标的

  6.3.3签约日期,结算日期,经办人。

  6.3.4用户名称

  6.3.5产品/备件名称,数量/明细

  6.4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严禁有意或无意向外界泄露合同信息。合同档案和台帐应严格保密,未经允许,无关人员不得查阅。

  6.5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情况等纳入公司对营销人员和驻外办事处的工作业绩考核范围。任何人私自转让合同,一经发现,公司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开除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7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5:附属医院合同管理规定

  附属医院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的合同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合同类型包括:建设工程合同;装修、修缮工程合同;仪器、设备、药品、试剂、办公用品采购合同;技术合作、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医院合作合同;融资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劳动人事聘用合同等。

  第三条 合同的起草。

  (一)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由授权的经办部门负责。

  (二)认为文本内容有必要请法律顾问协助起草的,可请医院法律顾问协助起草。

  第四条 合同的审核。

  (一)医院签订的合同,由授权的部门负责审核,分管院领导或院长会审;

  (二)分管院领导或院长认为需要进行法律审查的,可以移交医院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查,必要时可提议召开院务会对合同的具体内容做进一步审核。

  第五条 合同的签署。

  (一)签署合同,承办部门必须填写《E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合同签署申请表》,办理审批手续。

  (二)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各类经济合同,由院长签署。

  (三)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各类经济合同,由院长授权的职能部门及分管院领导共同签署。

  (四)合同虽无金额或金额低于10万元以下的,但该合同的履行对医院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院长认为必须亲自签署的,或者合同文本要求必须由院长签署的,由授权的职能部门、分管院领导会签审核,院长签署。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院“三产”公司,对外签订与医院权力义务有关的合同的,经分管院长和院长审核同意后,由“三产”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签订的合同需在医院备案并留存原件一份。

  (六)未经授权的科室或个人不得对外签署与医院权力义务有关的合同。

  第六条 合同文件的保管。

  (一)合同正本留存医院档案室,其他部门存正本或复印件。

  (二)医院档案室依据保密程度专门归档,并做好登记。

  (三)每一份合同履行完毕或长期合同的每一阶段完成,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上述有关资料整理清楚,移交档案室存档。

  第七条 责任。

  (一)凡因越权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或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医院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二)若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医院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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