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377

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州市行政区域内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以及其它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货物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供气、热力、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采购合同估算价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冷水滩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和零陵区城市规划区内中央、省、市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报送下列材料进行备案:

  (一)招标申请表;

  (二)施工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五)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

  (六)工程预算书;

  (七)委托招标的应提交已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书;

  (八)招标公告或资格审查公告;

  (九) 招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

  第七条 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在省发展与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和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发布。

  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是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网站。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施工项目,实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答疑,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书的传送、答疑均在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上进行。取消各种报名环节,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实施投标。逐步推行电子化投标、评标。

  第八条 招标人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不合理要求。

  第九条 对需要划分标段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按照设计施工图的内容进行发包,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紧密相联、不能分割的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第十条 招标人不得将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后规避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和附属工程,其造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发包。

  第十一条 招标工程采用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量清单和合同价;采用其它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上限值。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而以其他书面通知方式载明的,视为已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或补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人或中标人应当提交。

  全部使用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为合同金额的10%,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管,如有违约,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按合同的规定扣罚;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的,应单独列支,专款专用,由招标人负责监管;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应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约定工程质量、进度奖罚比例。

  第十三条 招标人收取、退还或拨付投标人、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应在招标人的银行帐户和投标人、中标人工商注册所在地银行开设的企业帐户之间划转。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不得以现金方式直接收取或退还(支付)。投标保证金专户是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惟一帐户,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依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严禁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费用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采取开标后资格审查。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可以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当投标人数量达到或超过9家时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不足9家时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澄清、修改、补充的,应当重新发布,同时报送招投标监督机构审查备案。澄清、修改、补充的内容为上述相关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投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七条 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招标项目,投标文件应由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及投标函部分构成。技术部分为技术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商务部分为商务标,其内容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报价部分;投标函部分为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提供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以外的其它部分。

  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一律不做技术标。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时可以只提供技术承诺书,中标后再补充编制详细的符合工程实际需要的施工方案。

  技术标采用统一监制的标准样式。招标文件对商务标的格式有具体要求的,投标文件应按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十八条 开标时,施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到开标现场并提交有关原始证件供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督机构复审验证。

  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应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上述限额以上的工程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随意确定废标。

  对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的,评标委员会必须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载明理由、依据和表决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公示期满后方可定标,并发出经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除经市政府批准的抢险性、突击性工程外,依法依规应进行招标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长沙市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1999年)

  长政发〔1999〕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特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二日

  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一)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制是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的一个有力措施,不仅有利于健全市场竞争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施工企业素质,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效益;也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防止和纠正建筑行业的不正之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强化监督管理力度,规范市场行为,严格各项制度,努力把我市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报、审批工作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属于规定范围应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在立项后30日内,其建设单位应持计划立项批文等有关资料,到当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简称招标办,下同)办理施工招标申报、审批等手续,主动接受招标办的指导、监督,不得以任何借口设置障碍,(来自:www.pmceo.com)不得私自进行招标投标和发包。

  (三)实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督办通知书》制度。对已审批立项并应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未按期到当地招标办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的,由招标办签发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督办通知书。

  三、招标发包工程的范围、方式和招标通告的发布

  (四)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市政府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外,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五)大力推行公开招标

  1、在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2、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有关报刊上发布招标通告。

  3、对报名投标单位的资质条件、财务状况、有无承担类似工程的经验等进行审查。经资质审查合格并通过随机抽选,方可参加投标。一般情况下,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少于6家。

  (六)本通知第(五)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由招标单位向不少于3家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必须在有形市场公布招标信息,并通过推荐与抽选的方式确定投标单位,即对报名的施工单位通过资审、初筛、预选后,由招标单位推荐1、3的投标单位,其余2、3的投标单位随机抽选产生。

  (七)严格限制议标

  1、建立议标工程项目集体审批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市建工局、市监察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成立议标审批小组,集体审批议标项目。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方可采用议标方式:

  ①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②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③只有少数潜在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

  ④配合主要项目发挥使用功能的小型附属工程;

  ⑤工程项目较小或工期紧迫的;

  ⑥公开招

  标或者邀请招标失败的;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3、采用议标方式,必须由建设单位写出专题报告,经招标办审查,报议标项目审批小组集体审批。

  4、实行议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可以通过有形建筑市场发布招标信息,也可以直接向有承包能力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参加议标的投标单位应不少于2家。

  (八)凡按规定应招标的工程项目,不论采用何种招标方式,均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招标。

  (九)凡按规定应招标的工程不进行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的,招标单位所确定的承包单位一律无效。建管部门按照《建筑法》第八条的规定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施工的,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四、改进和完善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十)市、县(市)招标办必须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并将办事制度和有关程序在当地报刊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对定标后的招标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维护工程招标及施工合同的严肃性,防止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十二)施工招标项目竣工验收后,均应按规定将招标实施情况表及时报招标办。

  (十三)加强对评委的规范管理。

  1、实行专家评标的办法,健全评标专家信息库。评委在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核并认定一批具有各种专业知识的专家,本市评标专家库成员应达到80名以上,县(市)评标专家库成员应达到30人以上,以满足随机抽选评委的需要。

  2、严格评标工作纪律,实行评委资格年检制,并实行评委轮换制,即每年轮换专家库中三分之一的评委,以利于不断提高评标人员的素质,保证评标的公正性、科学性。

  (十四)加大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监察力度。一般招标项目,应有监察部门的代表参与监督,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还应邀请检察机关的代表参与监督。

  (十五)市、县(市)建管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表及其填报说明的要求,做好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上报工作。

  要落实工程招标投标统计工作责任制,各项统计数据要真实、准确,上报要及时。对于不按期或不如实统计上报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上级建管部门对报送的统计数据要进行抽查或复核,以保证统计质量。

  五、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

  (十六)全市所有重点工程均要实行招标发包,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长发〔1997〕

  4号文件关于对我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监控的规定,确保重点工程项目招标率达到100%。

篇3: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13年)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年2月6日

  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或者行业限制,不得对潜在的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公开交易;市本级〔含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建设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经招标人申请,可以进入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其招标投标活动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

  第六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市、县(市、区)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行业分类分别会同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督。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活动一般应请公证机构参加,为招标投标人提供公证服务。

  第八条 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企业信用报告”制度。招标人可以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的资信条件,在保证投标竞争充分的前提下,规定相应信用等级作为资信的评分依据。

  《企业信用报告》应由经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并在“信用浙江”网上公示。

  第九条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逐步实现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投标文件的无纸化运作和运用计算机进行辅助评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时申报该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和招标组织形式。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的同时应当依法对该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和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批、核准,并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审批、核准;

  (四)规划许可证已经取得;

  (五)工程施工图已经审核;

  (六)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七)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批的手续已经办理。

  第十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人应当向三家(含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能力、信誉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

  第十四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1.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气、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 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管道等交通设施项目;

  3. 邮政、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设施项目;

  4. 防洪、灌溉、引水、排涝、滩涂治理、水土保持等水利设施项目;

  5. 城市交通、公共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1.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城市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项目;

  2.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3. 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项目;

  4.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五条 使用下列资金的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1.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二)国家融资的项目:

  1.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1.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总承包、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

  (三)代建、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适宜招标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具有相应资质、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的,属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的,属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也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擅自改为邀请招标。

  第二十一条 施工招标应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计价法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应严格控制以暂估价、暂列金、甲供材料进入报价。部分特殊材料、设备确需以暂估价、暂列金、甲供材料进入报价的,其总额不得超过招标估算价的10%且须达到公开招标的限额,以保证今后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活动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项目法人资格),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人员;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

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制定招标方案提出招标申请,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在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或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招标内容、投标人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其他条件、报名截止日期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日,报名截止后投标人少于3家或者招标人认为报名人数缺乏竞争性的,可以延长报名时间。

  (二)招标人研究编制招标文件,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向所有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的备案一般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完成。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和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高额工程可以实行保函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组织现场考察、召开标前会议;

  (四)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

  (五)招标人主持开标,要求所有投标人参加;

  (六)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标、询标、评标、定标,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七)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八)投标人退还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办理其他事项。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报名人数或者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编制的标准文本。招标文件在发售前应当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相关标准以及存在不公平条款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澄清和修改的内容均属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以及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对招标投标双方均有约束力。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撤回或变更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依法成立的项目总承包、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条件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者参照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的资质必须与投标的工程相适应。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应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三)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在中标后将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工作内容、分包单位及其资质等级等情况。招标文件规定禁止分包的除外。

  第三十条 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时,一般应向招标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开户银行帐号;

  (三)企业简历和近3年来的业绩;

  (四)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在建工程情况;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规定时间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人对工程情况和招标文件有疑问者,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招标人,招标人应作统一回答,并用书面形式发送各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密封后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招标人。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后,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函。投标人未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有息退还;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并提交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后5日内有息退还。

  第三十五条 投标报价应在国家和本省、市现行有关工程造价和收费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计算,投标人根据招标内容的特点,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竞争实力自主报价。

  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更改。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签约

  第三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时,招标人应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先送达后开标的顺序,依次开启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及其他主要内容。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参加开标,并确认开标结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开标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提交投标文件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函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提交的;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拒收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有关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一般不派代表参加评标,确需参加的,只能派1名代表参加。

  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应在开标前确定,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评标委员会人员构成不适当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要求招标人纠正。

  评标专家应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条 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评标办法应当结合招标内容,综合考虑技术、价格、业绩、服务等因素制定。

  综合评估法对投标报价竞争合理性的评定,可以采用复合价为基准,设定投标报价最佳区间。

  第四十一条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应首先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的除外),然后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符合性审查。资格审查未通过或者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不得变更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对所询问的问题应作出书面澄清或者说明,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文件。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应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下列情况:

  (一)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人以及投入本项目的管理人员资质、业绩、信誉条件和对工程建设各阶段、各专业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服务能力;组织管理大纲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工期的合理性和计划控制的可靠性;投入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的满足性;承担责任和风险的能力;项目总承包价格费用的竞争性。

  (二)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人以及投入本项目设计人员的资质、业务水平、业绩和信誉;设计方案确定的生产制造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合理性;设计方案的个体造型、风格和总体布局的特色及艺术水平;项目的投资效益以及实用性、安全性、环保功能;勘察、设计的周期长短和计划的可行性;收费的竞争性。

  (三)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人投入本项目的监理工程师的资质能力、业绩和信誉;监理(管理)大纲的科学性和系统性;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力配置和监理手段、方法、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监理(管理)费的竞争性。

  (四)工程设备、材料招标。设备、材料的品牌以及技术性能和质量水平;制造商或经销商的资质、履约能力和信誉;供货进度和售后服务状况;价格和付款方式的竞争性。

  (五)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投入本工程的技术管理人员的素质、能力、业绩以及施工所需劳动力、设备和资金的满足程度;施工组织和技术方案的严密性、可行性以及质量、工期、安全保证体系的可靠性;工程报价的竞争

性和合理性。

  第四十四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并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四十六条 对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显失公正的评标、中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进行核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招标。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据此办理后续建设程序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全部使用国有或国有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所有建设项目同时还必须签订廉政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第四十九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另选中标人或擅自重新组织招标,或在规定时间内借故拒签合同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所选中标人或擅自重新组织的招标结果无效,并赔偿中标人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拒签合同或拒交约定额度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以投标违约处理,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并赔偿招标人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超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八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非工程建设项目的设备、材料、服务的采购,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但使用财政资金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工程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同时停止执行。

篇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和《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包括路基路面(含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机电工程、环境保护配套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对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施工安全的监理。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体系。

  信用档案中应当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以及行政处罚记录。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或者承担项目管理的机构已经依法成立。

  第九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将整个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作为一个标一次招标,也可以按不同专业、不同阶段分标段进行招标。

  招标人分标段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标段划分应当充分考虑有利于对招标项目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理企业合理投入等因素。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应当公开招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三)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四)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监理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可以在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媒介上同步发布。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招标人只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强制性条件审查法和综合评分审查法。

  强制性条件审查法是指招标人只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信誉要求等强制性条件进行审查(来自:www.pmceo.com),并得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审查结论,不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具体量化评分的资格审查方法。

  综合评分审查法是指在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资格、信誉要求的基础上,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监理能力、管理能力、履约情况和施工监理经验等进行量化评分并按照分值进行筛选的资格审查方法。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预审文件中应当载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三)发布招标公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五)必要时组织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议。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七)公开开标。

  (八)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确定中标人,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十一)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二级以下公路、独立中、小桥及独立中、短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可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需要对上述程序适当简化,但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施工监理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交通部部颁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要求强制性执行的规定。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独立大桥及特大桥、独立长隧道及特长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其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附属设施工程及其他等级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编制,并可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和必要的工程设计图纸,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三)资格审查要求及资格审查文件格式(适用于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

  (四)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

  (五)招标项目适用的标准、规范、规程;

  (六)对投标监理企业的业务能力、资质等级及交通和办公设施的要求;

  (七)根据招标对象是总监理机构还是驻地监理机构,提出对

  投标人投入现场的监理人员、监理设备的最低要求;

  (八)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九)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分工;

  (十)投标文件格式,包括商务文件格式、技术建议书格式、财务建议书格式等;

  (十一)评标标准和办法。评标标准应当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或者处罚记录等诚信因素,评标办法应当注重人员素质和技术方案。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重要监理岗位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和备选人员的要求,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的金额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日。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补遗书至少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补遗书应当向招标文件的备案部门补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编制成本,合理确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售价。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投标人是依法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企业资质,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监理企业。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允许监理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联合体成员可以由两个以上监理企业组成,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监理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资质等级;

  (二)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不得针对同一标段再以各自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三十条 采用本办法规定的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法的项目,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组成。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应当密封于一个信封中,财务建议书密封于另一个信封中。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再密封于同一信封内,成为一份投标文件。

  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固定标价评分法的项目,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

  技术建议书组成。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应当密封于一个信封中,成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当经投标人盖章,投标文件内的任何有文字页须经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开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所在的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和主要监理人员等内容。

  投标文件中财务建议书所在的信封在开标时不予拆封,由交通主管部门妥善保存。在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的评分后,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再由评标委员会拆封参与评分的投标人的财务建议书的信封。

  第三十三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符合有关价格管理规定。标底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特点、要求投入的监理人员、配备的监理设备等因素。标底应当在开标时予以公布。

  招标人不设标底且不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的,招标人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设定投标报价上下限。

  第三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对国家和交通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交通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者根据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未列入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评标可以使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固定标价评分法,是指由招标人按照价格管理规定确定监理招标标段的公开标价,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 前二名中的投标价较低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综合评标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进行评分、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其中财务建议书的评分权值应当不超过10%。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

  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商业贿赂。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四)评标采用的标准、评标办法;

  (五)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的投标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提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之外的任何其他条件。

  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要求的金额、时间和形式提交。以保证金形式提交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5%。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四)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

  (五)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第四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效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员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的商业贿赂,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有上述违规行为,则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商业贿赂、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工程项目,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众利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8年12月28日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8年第9号)同时废止。

篇5:地产公司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地产公司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节 概述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从而有效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条 本章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公司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工程分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第三条 除涉及政府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分部工程(如煤气等)外,其他工程都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集团关于建全工程成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节 机构

  第六条 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需要,建立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作为招标工作的决策指导机构。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工程、物资采购和机电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小组,作为招标工作的专业实施机构。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小组成员的组成,由公司根据项目开发建设的情况,另行文件明确。

  第三节 招标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招标内容:

  (一)工程勘察、咨询、监理。

  (二)工程施工,包括工程总承包和分包工程,具体包括:

  1. 单体工程,包括土建工程、水电设备安装工程。

  2. 室外工程,包括室外综合管网、室外主干道、室外硬质景观、园林绿化工程等。

  3. 室内外精装修工程。

  4. 有特殊施工要求或需方案细化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土方工程、场地平整、基坑支护、桩基工程、防水工程、栏杆工程、铝合金门窗、幕墙工程、智能化工程、人防工程、亮化工程、供配电工程、净化水工程、地暖工程、消防工程等。

  (三) 机电设备工程,包括电梯工程、空调工程、泳池及厨房设备工程等。

  (四) 物资采购:

  1. 甲供物资材料,包括铝板、石材、景观石材及景观木材、绿化工程中的大型乔木、灌木、卫浴洁具龙头、厨房电器、电线、电缆、配电箱、www.pmceo.com不锈钢管材、水泵、阀门、母线等。

  2. 其它单位工程材料总价超过50万元的甲供物资。

  第九条 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或邀标,具体形式由领导小组决定。

  (一) 公开招标为:公司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相关有能力承担相应工程任务的组织投标。或公司委托专业机构操作。

  (二)邀请招标形式为:通过资格预审、市场调研和考察,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有能力承担相应工程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三) 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或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与采购任务因客观条件而无法采用招标方式的,应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小组组长审核和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采用议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进行。

  (四) 根据工程特点,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审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条 建立合作单位资料库

  相关部门须建立由公司认可的合作单位名册和资料库,进行分类管理、定期评价与更新;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范围;

  (二)由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等组成的技术条款;

  (三)商务条款;

  (四)履约时间和地点;

  (五)主要合同条款。

  (六)违约责任;

  (七)投标须知;

  1、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有效投标期限;

  2、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3、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4、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第四节 勘察、咨询、监理、工程施工、机电设备的招标程序

  第十二条 设立招标机构:

  公司设立招标机构,主要包括招标领导小组和各专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意见,具体组织实施相关招标工作。

  第十三条 编制招标计划:

  (一) 公司按照总体发展计划和工程开发进度计划,编制招标计划。智能化工程、供配电工程、净化水工程、消防工程及机电设备工程的年度、季度、月度的招标计划,由设计部相关副总工程师编制,除此之外的工程的年度、季度、月度施工招标计划由预算部根据各工程部提供的工程进度计划编制。

  (二)审批流程:经办人—部门经理—主管副总—总经理。

  第十四条 编制工程招标文件:

  (一)智能化工程、供配电工程、净化水工

文章 文章
程、消防工程及机电设备工程招标文件,由设计部相关副总工程师组织并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除此之外的工程招标文件,由预算部组织工程管理部、设计部等相关部门编制。

  (二)审批流程:经办人(相关人员会签)——部门经理——预算部经理——造价审核部经理——工程副总——财务副总—总经理——董事会代表。

  第十五条 投标资格预审:

  相关专业工作小组组长组织,由招标文件经办部门发出投标邀请,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初步选择入围招标的单位,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最终的入围招标单位。

  第十六条 调研、考察:

  由相关招标工作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完成后向招标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考察报告。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的确定与发标:

  (一)根据提交的考察报告,由公司领导小组成员讨论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原则上每个项目的潜在投标单位不少于三家。

  (二)根据确定的投标单位,由合约管理部门组织并安排发放招标文件。

  第十八条 开标:

  (一)开标工作由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组织安排。

  (二)机电设备工程开标参加人员:设计部主管副总工程师、物资部、预算部相关人员。开标后,由物资部经办人员对开标结果进行记录,并及时报送招标领导小组。物资部负责做好报价比较分析,设计部主管副总工程师负责对投标方案进行比较分析。

  (三)供配电工程、净化水工程、智能化工程、涉及安装的机电设备等分包工程开标参加人员:设计部主管副总工程师、物资部、预算部、造价审核部、工程部等相关人员。预算部经办人对开标结果进行记录,并及时报送招标领导小组。物资部负责做好相关材料设备的价格审核,预算部负责做好综合报价比较分析,设计部主管副总工程师负责对投标方案进行比较分析。

  (四) 其他分包工程开标参加人员:预算部、造价审核部、工程部等相关人员。预算部经办人员对开标结果进行记录并及时报送招标领导小组。预算部负责做好报价比较分析,工程部负责对投标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比较分析。涉及需要方案深化完善的工程开标,设计部必须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并对投标设计方案进行比较分析。

  第十九条 评标与定标:

  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小组参加评标专题会议,评标会议分技术评议和商务评议两个议题。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小组参加评标专题会议,评标会议分技术评议和商务评议两个议题。首先是技术评议,由工作小组成员解答领导小组的询问,并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对各家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议,工作小组向领导小组推荐一家或几家意向中标单位或对投标单位进行技术等级的排序。完成后,工作小组相关技术评标人员退场。其次,工作小组相关成员就标书的相关商务报价结果进行分析说明,并解答领导小组的询问。

  领导小组随之评议工作小组推荐的意向中标单位或评选意见,并以投票的方式正式确定中标单位。投票表决遵循“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领导小组投票表决后,应就表决结果对工作小组作批复说明。

  工作小组组长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列席评标会议,负责工作小组的评分统计和领导小组的表决统计,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合同谈判与合同签订:

  经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文件经办部门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在工作小组的指导下,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会议评审意见及有关规定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五节 物资采购招标程序

  第二十一条 设立招标小组:

  公司设立招标机构,主要包括招标领导小组和各专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意见,具体组织实施相关招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招标计划编制:

  (一)按照公司总体发展计划和工程开发进度计划,由物资部组织编制相应的甲供物资采购招标计划。

  (二) 审批流程:物资部经办人——物资部经理——物资副总——总经理。

  第二十三条 甲供物资确定:

  预算部在工程招标时,结合设计文件和图纸,提交工程中所使用的大宗材料清单(包括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控制性数量),由招标小组执行组长组织召开会议讨论确定甲供物资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材料及设备品牌的确定:

  由工程管理部或设计部提交材料的技术指标、外形规格、色彩等要求,物资部组织选定材料品牌,并提供材料样品,报设计部或工程管理部确定。

  第二十五条 投标资格预审:

  工作小组组长组织,由招标文件经办部门发出投标邀请,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对投标人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初步选择入围招标的单位,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最终的入围招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调研、考察:

  由相关招标工作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完成后向招标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考察报告。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放:

  (一)物资部按工程管理部或设计部提出的相关要求,组织编制物资采购招标文件,并按确定的入围供应商发放招标文件。

  (二)审批流程:物资部经办人——相关专业副总工程师、工程师——物资部经理——预算部经理——财务经理──物资副总——财务副总──总经理——董事会代表。

  第二十八条 开标:

  (一)开标工作由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组织安排。

  (二)开标参加人员:物资部、预算部相关人员。涉及土建材料开标,工程管理部必须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水电材料开标,设计部主管副总工程师须参加。景观材料开标,设计部必须安排相关人员参加。物资部负责做好记录和报价比较分析,记录上报招标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与定标:

  (一)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小组参加评标专题会议,评标会议分技术评议和商务评议两个议题。领www.pmceo.com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小组参加评标专题会议,评标会议分技术评议和商务评议两个议题。首先是技术评议,由工作小组成员解答领导小组的询问,并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对各家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议,工作小组向领导小组推荐一家或几家意向中标单位或对投标单位进行技术等级的排序。完成后,工作小组相关技术

文章 文章
评标人员退场。其次,工作小组相关成员就标书的相关商务报价结果进行分析说明,并解答领导小组的询问。

  领导小组随之评议工作小组推荐的意向中标单位或评选意见,并以投票的方式正式确定中标单位。投票表决遵循“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领导小组投票表决后,应就表决结果对工作小组作批复说明。

  工作小组组长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列席评标会议,负责工作小组的评分统计和领导小组的表决统计,并作会议记录。

  (二)领导小组随之评议工作小组推荐的意向中标单位或评选意见,并以投票的方式正式确定中标单位。物资部负责整个评标会议的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合同谈判与合同签订:

  经评标确定供应商后,物资部向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在工作小组的指导下,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关规定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第六节 招标保密要求

  第三十一条 招标过程中要求保密的内容:

  (一)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名单;

  (二)投标书的商务条款;

  (三)商务谈判的内容、策略和计划安排;

  (四)公司评标会议的内容和决策意见;

  (五)工程招标设有标底,标底的编审过程和标底;

  (六)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投标书包括技术和商务标,二者的文件编制应分开:

  投标书及来往函件作为公司保密文件,由组织招标工作的经办部门妥善保管,并做好文件存档和外借登记手续,文件的外借须经过招标经办部门的部门经理同意。

  第三十三条 保密的对象包括所有投标人、公司内外与本招标工作的无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 在招标过程中,因技术交流或谈判策略等原因,需要向相关单位或人员透露相关保密内容的,应事先征得招标小组组长的同意。

  第七节 归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招标文件存档时,考察报告和确定入围招标单位会议纪要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一并存档。

  第三十六条 合同存档时,开标记录和评标会议纪要必须做为合同的附件一并存档。

  第三十七条 招标投标文件应包括考察报告、确定入围招标单位的会议纪要、招标文件原件、招标文件审批记录、中标单位投标书、开标记录、定标会议纪要等。

  第三十七条 招标文件原件、招标文件审批记录、中标单位投标书、开标记录和定标会议纪要书面文件由预算部、物资部负责整理、归档。总办负责电子文件存档。

  合同及其相关附件的电子文件和书面文件由总办存档。

文章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