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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义务除雪管理办法(200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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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义务除雪管理办法(2009修正)

  鞍山市城市义务除雪管理办法(20**修正)

  经20**年12月27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已先后经20**年2月23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和3月18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谷春立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

  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5件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正:

  ......

  三、《鞍山市城市义务除雪管理办法》

  1.第三条第三款“公安”前增加“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新闻单位”前增加“气象部门负责做好雪情的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准确地发布气象信息;”。

  2.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即: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全力配合机械除雪工作。在除运雪期间可以对部分车辆采取临时限行或者分时分段实行道路封闭。

  3.将第八条第二款中“按每年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收取除雪劳务费”修改为“按年均两场雪,每场雪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收取除雪劳务费”。

  4.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施用融雪剂的积雪,禁止堆压在树木、绿篱和草坪等处。

  5.将第十六条中“将积雪堆压在树木和绿篱上的”修改为“者将施用融雪剂的积雪堆压在树木、绿篱和草坪等处的”。

  ......

  鞍山市城市义务除雪管理办法(20**修正本)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区的除雪工作,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安全和整洁,保障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除雪指挥部负责全市除雪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市城市除雪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除雪工作负完全责任,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属的城市除雪管理部门(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通、工商、教育、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除雪工作;气象部门负责做好雪情的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准确地发布气象信息;新闻单位应当及时播发除雪通知和报道除雪动态。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全力配合机械除雪工作。在除运雪期间可以对部分车辆采取临时限行或者分时分段实行道路封闭。

  第四条 除雪工作以义务清除为主,按照区域管理、分级负责、分片包干的原则,采取专业队伍与社会力量相结合、人工与机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除雪清扫清运公司,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除雪工作的市场化、产业化。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与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城市除雪管理部门(机构)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除雪责任单位之间应当分别签订除雪工作责任状。

  建立除雪保证金制度,督促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有效组织本辖区内的除雪工作。每年除雪工作开始前,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缴纳10万元除雪保证金,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缴纳5万元除雪保证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缴纳除雪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行确定。每年除雪工作结束后,达到除雪标准的,全部退还除雪保证金;未达到除雪标准的,视其情况退还部分或不退还除雪保证金,所缴纳的除雪保证金用于补充除雪劳务费和奖励资金。

  禁止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除雪保证金。

  第七条 除雪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部分主要街路、广场和所有桥涵的除雪工作,由环卫专业队伍负责;

  (二)其余的主、次、支路的除雪工作按照城市除雪管理部门(机构)划分的责任段,街巷路的除雪工作按照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划分的责任段,由社会力量负责;

  (三)公园景区的除雪工作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的除雪工作,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的除雪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集贸市场的除雪工作,由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拆迁工地、建筑工地周边街路的除雪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第八条 除雪责任段的划分,按除雪单位在册职工总数、个体经营者从业人员数及大、中学校在册教职员工和学生数,以人均25-35平方米的标准划分。

  对无除雪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自愿以费代工的,按年均两场雪,每场雪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收取除雪劳务费,专项用于除雪劳务支出。

  第九条 除雪工作应当以雪为令,雪停后24小时以内清除完毕。

  实行机械化除雪作业的道路及桥涵,应做到及时除雪,边下边除,不留积雪。

  第十条 除雪责任单位应保证除雪质量,做到无空段、漏段;主、次街路和所有桥涵应当达到见路面、见道线、见沿石的标准;其余街路和区域应当达到方便行人行走和车辆通行的要求。

  第十一条 对需外运的积雪,由除雪责任单位承担运雪任务,并在规定时限内运完,运出的积雪要在指定地点倾倒。对不需外运的积雪,在不影响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堆放在人行步道靠近路边石处,做到堆放整齐。

  施用融雪剂的积雪,禁止堆压在树木、绿篱和草坪等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向冰雪路上抛洒沙石、渣土;不得在公交车站点、交通设施、垃圾容器、公厕等公用设施周围堆放积雪或将积雪堆压在树木和绿篱上;不得往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

  第十三条 市除雪指挥部应当在每场雪后对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除雪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对除雪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拒不接受除雪任务的以及除雪质量未达到标准或不及时清运积雪、乱排乱卸积雪的,由城市除雪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每场雪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或向冰雪路面抛洒沙石、渣土的以及向公用设施周围堆放积雪或者将施用融雪剂的积雪堆压在树木、绿篱和草坪等处的,由城市除雪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清理,并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妨碍除雪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殴打除雪人员和除雪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城市除雪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城市义务扫雪规定》(鞍政发[1993]70号)同时废止。

采编:www.pmceo.cOm

篇2: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2013修正)

  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20**修正)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业经20**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十五届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万才

  20**年11月13日

  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20**修正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除雪管理,确保降雪后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的城市除雪,适用本办法,其他区和(市)县的城市除雪,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除雪指挥部,负责市内四区城市除雪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市内四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除雪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除雪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区域内的城市除雪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城市除雪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城市除雪实行政府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区域负责,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市、区城市除雪指挥部应当成立应急除雪队伍,指挥部及应急除雪队伍所需经费同级财政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条 城市除雪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一、二级道路(含隧道)以及广场、桥梁(含立交桥、跨河或者海的桥梁、人行天桥、地道桥、高架桥及其他桥梁),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等专业除雪单位负责;

  (二)三、四级道路,属于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区域的,由有关责任人负责,属于车行道的,由区城市除雪指挥部按照地理位置、在册职工或者从业人员人数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负责;

  (三)单位和个人自管的厂(场)区、院区或者市场摊区、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四)拆除、待建、在建施工现场围挡相邻的道路,由开发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五)居民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

  第七条 市、区城市除雪指挥部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 规定划分除雪责任区域。除雪责任区域跨街道,有关街道办事处有分歧意见的,由区城市除雪指挥部确定;除雪责任区域跨市辖区,有关区城市除雪指挥部有分歧意见的,由市城市除雪指挥部确定。

  第八条 除雪责任人应当以雪为令、做好准备,雪停即除,并于雪停后按照下列时限完成除雪任务:

  (一)小雪十二小时内除净;

  (二)中雪十八小时内除净,三十六小时内清运完毕;

  (三)大雪二十四小时内除净,四十八小时内清运完毕;

  (四)暴雪或者大暴雪,按照市城市除雪指挥部规定的时限除净、清运完毕。

  第九条 城市除雪应当保证无积冰、无残雪、无遗漏、见路面。清除的积雪含有融雪剂的,应当运到指定的消纳场所;不含融雪剂的,可以整齐堆放在道路两侧、绿化带内或者树根下。

  禁止在公共交通站台、候车亭和垃圾容器、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周围堆放积雪,禁止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

  使用机械设备除雪应当避免损坏市政公用设施、树木、绿化带和景观带。

  第十条 使用融雪剂除雪,应当使用环保型或者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产品,并由城市除雪指挥部统一安排专业人员播撒。禁止使用可能腐蚀市政公用设施、损坏树木和绿化带、污染环境的化学物品除雪。

  第十一条 除雪责任人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等专业除雪单位代为除雪,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除雪责任人未按要求完成责任区域除雪任务的,由专业除雪单位代为除雪,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城市除雪提供交通指挥平台,配合城市除雪指挥部指挥、监督除雪工作,保障除雪作业车辆通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罚款处罚:

  (一)拒不承担除雪任务或者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除雪任务的,处一千元罚款;

  (二)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非环保型或者不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融雪剂以及可能腐蚀市政公用设施、损坏树木和绿化带、污染环境的化学物品除雪的,处一千元罚款。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未执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1994年2月6日(大政发 [1994] 8号)公布、1997年12月31日(大政发 [1997] 111号)修正、20**年11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修订的《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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