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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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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德政办发〔20**〕15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日
德州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5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资源,是指利用以下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水域、交通工具等设置载体,占用城市空间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招贴栏、路牌、标志牌、候车亭、实物造型等广告形式。(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设置载体设置临时性的彩旗、条幅、气球、拱门等广告形式。
第四条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广告经营者占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德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管理工作。(来自:www.pmceo.com)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的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财政部门委托,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 城市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全额直接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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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临沂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临政令[20**]021号
二○○三年六月八日
临沂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牌匾、布幅、绘画、汽球、拱门、招牌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四条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以及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规划和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广告的规划、设置审批管理。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总体设置规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城市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制定。
在城区繁华地段、车站、广场、游乐场、商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由城市建设、工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设置公共广告栏。
第六条设置制作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市容规划要求,并按《临沂市户外广告设计设置技术标准》制作,做到安全、美观、规范,不得粗制滥造;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合法,(来自:www.pmceo.com)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误导消费者。
户外广告的发布者,应定期对所发布的户外

篇3:青岛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3.20
【实施日期】20**.03.20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性户外广告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上,利用各种布幅、彩旗、充气物、遮阳伞等形式发布的短时期广告。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来自:www.pmceo.com)李沧四区和崂山风景旅游干线区域范围。
第四条 青岛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办)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的组织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规划、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协同做好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举办大型节庆、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和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经贸洽谈会等活动期间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会议或活动的举办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市联审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联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位置及范围内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除全市性大型节庆活动经批准可以设置过街横幅外,其他活动不得设置。
第六条 会议或活动的举办单位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可以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广告经营单位设置发布。
第七条 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清楚。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管理的有关要求,不得妨碍建筑物、构筑物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景观,不得妨碍城市消防和

篇4: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20**-4-21
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市容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区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市容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造型美观、牢固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市政公用、园林绿化、房管、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包括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
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本市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时,应当广泛听取意见。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居住建筑物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取得。其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的范围和招标、拍卖的具体办法(来自:www.pmceo.com),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法应当办理规划等有关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取得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使用权的,视同已办理规划等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在公共场地或者公共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使用期限不超过5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期限的,设置者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活动结束后两日内予以拆除。
第十一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向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告

位置图和效果图;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其中,在重要场所、主要道路两侧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再作出决定。
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
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数量、时间、造型、用材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户外广告设施暂不发布广告超过15日的,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补充。
第十三条 需要在户外张贴、悬挂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公共布告栏、启事栏、广告栏和宣传栏、橱窗内张贴、悬挂。确需在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的,应当经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张贴、悬挂。批准的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予以清除。
禁止在电线杆、树木、居住楼道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利用条幅、气模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横跨街道。利用气球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升放和系留气球的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不得影响通风,采光。
第十五条 利用候车亭、站牌、车站出入口等公共交通设施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识别和妨碍通行。
第十六条 利用各类线杆设置户外广告,每杆最多设置两幅,每侧一幅,并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视距;同一路段应当做到式样、色彩、高度、朝向一致。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完好,并按照规定时间开关照明设施。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日常维护,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或者危及安全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第十九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变更或者拆除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给户外广告设置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万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户外广告或者在电线杆、树木、居住楼道上涂写、刻画户外广告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破损、脱色、字体残缺,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的,责令拆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5:泗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19)

本文提要: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向符合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普通住房的一种社会保障。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主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关于印发泗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泗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七日
泗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本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宿州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本县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向符合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或者以低廉的租金配租普通住房的一种社会保障。
第四条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主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来自:www.pmceo.com),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公布的住房保障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的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收。
第五条 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房改办)负责本县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标准为:
(一)住房面积保障标准为家庭住房使用面积16平方米或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
(二)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按照获保障家庭住房面积不足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5元;
(三)租金核减的租金减免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5元。
本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如需调整,由县房改办会同县财政、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人口的核定,以民政部门认定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为准。
第八条 下列住房使用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自用住房;
(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和实行货币化补偿的被拆迁房屋;
(四)未被拆除的违章搭建的住房。
现住房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换算比例为1.33∶1。
第九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按规定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一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一)连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12个月以上;
(二)住房使用面积不超过住房面积保障标准;
(三)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县城区5年以上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由家庭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12个月以上证明;
(四)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书中明确其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
第十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予以受理,并由申请人填写《泗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5日内补齐。
第十五条 居委会将申请人提交登记的相关材料报县房改办汇总,由县房改办会同县民政部门组成审核小组 ,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六条 县房改办自收到居委会报送的有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于获准租金核减的,由县房改办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收;对于获准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县房改办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实行排队轮候,但对军烈属、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孤寡老人应当优先安排。
县房改办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县房改办申请,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十八条 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县房改办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租赁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其家庭凭协议到县房改办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 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的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实物配租的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第二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如实向县房改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县房改办每年度会同建设、民政、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对不再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县房改办审核后,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县房改办应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 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县房改办的审核、轮候、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二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www.pmceo.com;情节恶劣的,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房改办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或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房居住的。

决定收回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决定给予承租家庭必要的退房期限。
第二十四条 从事廉租住房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二)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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