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某街商品住宅销售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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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街商品住宅销售代理合同

  某街商品住宅销售代理合同

  委托方:**房地产有限公司〈暂名〉(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促进物业的销售和资金的周转,甲、乙双方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街"商品住宅(以下简称"本案")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下列物业:

  1.物业名称:**街项目(以下简称"本案"),推广案名另定。

  2.物业座落:**街。

  3.物业性质:内销商品住宅

  4.商品住宅总建筑面积:约40000平方米

  5.物业户数:未定

  二、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期限:

  自本物业销售预售许可证批准之日起的24个月内。

  三、 委托代理销售的平均底价和销售总额: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本案的对外推广均价为3850元/平方米,总销售金额约为15400万元。如销售期内市场有较大波动因素,甲、乙双方可协商调整价格幅度为+ 5%。

  四、代理期限内,乙方全权代理有关本案销售的一切事宜,甲方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销售本案,甲方也不再零售。

  五、委托销售费用及开支办法:

  1、乙方每销售一单位物业,可向甲方提取销售总额的1.5%佣金,此佣金应根据合同金额每一月结算一次,结算日为下一个月5日。如果甲方在此项目土建开工前需乙方融资,则乙方每销售一单位物业,须向甲方提取销售总额的2.5%佣金。

  2、为促销本案,甲方须支出总销金额1%的广告宣传费,此费用包括报刊广告、电视广告、户外广告及各种宣传品,费用具体安排见附件。

  六、为确保销售进度,乙方向甲方确定以下销售指标:

  1.自预售许可证发出至土建结构封顶。销售率达20%.

  2.结构封顶至外立面装修一半。销售率达20%.

  3.外立面装修一半至土建竣工。销售率达20%.

  4.土建竣工至交房入伙,甲方已取得入伙许可证。销售率达30%.

  如果预售许可证发出延期或工程延期,则销售速度也相应延期。

  七、乙方奖金提取办法:

  乙方的奖金采取溢价分成的方式,凡销售合同单价高于底价部分则为溢价(即高于3850/平方米以上),溢价分成比例为甲、乙双方7:3分成,即甲方为70%,乙方为30%。

  八、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具体责任

  甲方负责本案的规划审批、土建施工,以及水、电、煤等后期配套,并按时完工交付使用。如果一旦甲方延期,必为乙方的销售带来困难。由此产生的销售滞缓,由甲方承担责任。物业交付时应配套齐全,并能合法办理单位或个人产权登记。因逾期交房所产生的纠纷与乙方无关。

  代理销售期限内,甲方应配合需要,提供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交付使用许可证、房产配套供应证明等乙方所需的销售资料以及其他与销售有关的文件。并且,甲方所提供的这些文件作为配合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代理期限内,由甲方在本案现场提供一处经装修的售楼处及二套样板房。

  若因施工质量,配套完成,办理银行按揭或产权证等所有甲方原因而与买受方产生的纠纷与乙方无关;如由此对销售产生影响,导致乙方不能完成指标,甲方不得追究乙方责任。

  2、乙方的具体责任

  乙方应本着代理销售的行业精神,全力以赴履行本案的代理业务。

  在代理期限内,乙方应按物业的实际状况对客户进行介绍,不得有任何欺骗行为,不得损害甲方的声誉。

  在代理期限内,乙方负责客户咨询、带客看房、签订认购书、签订(预)出售合同,为客户代办公积、按揭和产权证手续,提供一条龙服务。

  在代理期限内,客户的定金¥10000.00元由乙方代收,客户房款(除定金外)由甲方收取,月底与甲方结算.

  在代理期限内,乙方同意甲方保留总户数的3%留做已用,具体房号另行商定。其中甲方售出部分归入乙方业绩,但佣金不予结算。

  若客户签约并支付签约金后又要求退房,可分以下几种情形处理:

  1.若退房原因在于客户,则甲方有权按规定没收客户之部分违约金,该款项甲、乙双方各得50%。

  2.若退房原因在于乙方,则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如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处理。

  3.若退房原因在于甲方,则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该套房屋的代理佣金。

  九、协议的变更、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协议;

  2.若甲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取得物业预售许可证,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若乙方连续6个月未完成指标,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销售权。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并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nb

  sp; 乙方:

  签字(盖章) : 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采编:www.pmceo.cOm

篇2:银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规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规定》,于20**年3月22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年5月17日
银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规范新建住宅的配套设施建设,保障居民入住的基本条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对新建住宅及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实行交付使用管理制度。新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应当具备居民入住和使用的基本条件,并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证,方可交付使用。
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项目,实行分期交付使用管理制度。
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银川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由负责房产行政管理的部门管理,业务上接受银川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申请人申请时,应当提供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室外管网、隐蔽工程等按规划要求建设,(来自:www.pmceo.com)并提供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篇3:银川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廉租住房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政发〔20**〕77号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多渠道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房源,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银川市中心城区即四环高速路围合范围内所有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本暂行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本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新申请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以及商品房住宅小区。
第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
(二)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
(三)入住后不需要进行二次装修就能够正常使用。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根据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按以下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暂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计算,建成后产权交市人民政府,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一)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
(二)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按照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建;
(三)原则上必须在开发建设的小区内配建廉租住房,因规划等原因确实不能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建设单位异地建设或者缴纳建设成本(来自:www.pmceo.com),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代为建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建设单位,在划拨土地或者确定商品房住宅小区供地价格时以土地价款抵顶廉租住房建设成本。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明确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及建成后移交等事项的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协议。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在首期建设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
第七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时,应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是否规划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未配套建设的,必须要求按照本暂行规定配套建设,否则,不予办理规划建设手续。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预售手续时,应审查建设单位履行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协议的情况,并具体负责接收在新建住宅小区中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 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4:宁夏回族自治区转发推进我区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0.06.26
【实施日期】2000.06.26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建设厅《关于推进我区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的精神,加快住宅建设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规划设计为龙头,以推广应用新技术为先导,以相关材料和部品为基础,以社会化大生产配套供应为途径,逐步建立标准化、工业化、符合市场需求的住宅生产体制,实现住宅建设向效益、质量型转轨,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功能质量、环境质量及售后管理服务质量,加快城镇住宅建设,并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
主要原则:住宅建设要坚持规模开发、配套建设的社会化大生产方式,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改善居住区环境和住房的居住功能,合理安排住房空间,力求在较小的空间内创造较高的居住舒适度;住宅建设要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为重点,适度超前,使其既能满足广大居民当前的基本需要,又能适应今后居住需求的变化;加快住宅建设科技进步,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以住宅建设的整体技术进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住宅建筑材料、部品的集约化、标准化生产,提高住宅建筑材料、部品的质量;坚持节约用地、节约能源的方针,鼓励利用清洁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搞好住宅建设的总量控制与结构调整,促进住宅产业快速、稳步、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全区城镇人均居住面积20**年和20**年分别达到12平方米和15平方米。同时把住宅成套率、室内功能质量的提高作为发展重点逐年加以解决。
(二)到20**年,解决城镇住宅的工程质量、功能质量通病,初步满足居民对住宅的适用性要求;到20**年城镇住宅应符合适用、经济、

篇5:宁夏回族自治区调整城镇干部职工住宅面积标准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11.12
【实施日期】1999.11.12
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我区城镇干部职工住宅面积标准的意见
(1999年11月5日)
为了加快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在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中,规范城镇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外省区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我区城镇干部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提出以下调整意见:

一、各职级人员住房面积标准
科级以下,6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处级及相当于这一级的中级知识分子,90平方米;厅(局)级及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120平方米;副省级,190平方米;(来自:www.pmceo.com)正省级,23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7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技师,9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20平方米。

二、调整后的住房面积标准只适用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中计发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及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各职级人员参加集资建房的控制面积标准。
国有企业及中央驻宁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三、现调整的住房面积标准颁布后,与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住宅标准》(宁政发〔1984〕108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干部职工住宅超标准处理办法》(宁政发〔1984〕26号)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次调整的住房面积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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