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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占据阁楼养鸽屡抗执行被拘15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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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占据阁楼养鸽屡抗执行被拘15天案例

  20** 年10月17日14:30左右,业主刘某在自家门口对上门执行的法官喊着:“养鸽子犯什么法!”两个小时后,在长宁法院的执行法庭内,他最终因为屡次抗拒执行受到了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

  养鸽成狂惹纠纷

  家住本市长宁区北新泾的刘某嗜鸽如痴,从16岁起就开始饲养信鸽。2000 年1月,他搬入了淮阴路上的一个小区。因为家住顶楼,他把楼顶上的尖顶阁楼布置一番,加了一把锁,并在窗口安装了供鸽子进出的通道,随后陆续饲养了五六十只鸽子。因为当时顶楼只有他一户人家,没有人对他占用阁楼提出异议。

  2000 年5月,刘家的对门搬入邻居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随着夏天的来临,臭味扑鼻,鸽毛乱飞,邻居晾晒的被子、衣服晚上收回来时鸽粪斑斑,邻居家两岁大的幼儿因此还引发了过敏症。在交涉无果后,邻居向长宁法院起诉刘某,要求他迁移鸽子,恢复阁楼原状。

  屡犯不改被拘留

  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在两个月内将阁楼内的鸽子搬出,并将阁楼清扫干净。但刘某没有履行判决内容。邻居在期限满后,向法院申请执行。经调解,邻居做出让步,允许刘某先减少鸽子的数量,控制在15只以内。初时尚可,但6个月后,鸽子又渐增至45只,相邻纠纷再度升温。20** 年4月30日,忍无可忍的邻居以刘某违反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责令刘某在7月1日之前将鸽子搬出,并进行了公告。5月14日,刘某按要求搬走了鸽子,还对阁楼进行了打扫。可是到了9月,他又故态复萌。一再反复,养鸽人大“放鸽子”,出尔反尔对判决内容阳奉阴违,严重影响了邻居的生活。因此长宁法院最终将他列为了强制执行的对象,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刘某除拆除鸽棚外,还要依法接受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

  编后记:养鸽本是爱好,也是公民的自由,这不犯法。但当以自由为名义行一己之私欲,侵犯邻居的正当权益时就触犯了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刘某一意孤行漠视法律,终成沪上因养鸽而被拘留的为数不多的人。俗话说得好,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多一分理解,少一分自私,方能成就一分融洽与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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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业主投诉楼下业主开饭馆案例

  业主投诉楼下业主开饭店怎么办?

  几年前,一刘姓业主在山东省日照市开发区的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临街的位于二层的商品住宅,并兴高采烈地搬进了新居。乔迁本想好好享受一下新居的惬意生活,不料好日子没过多长时间,就大失所望了。楼下的业主王某于1999年底在一层和地下室搞起了餐饮,红红火火的生意给他们一家生活带来了挥之不去的烦恼。

  楼下王某开始做的是小生意,开了一家馄饨铺。每天早晚用餐高峰时段,楼下的叫卖声不绝于耳,吵得刘某及其家人心烦意乱。更难以忍受的是,店铺的废水、废料被随意倾倒在地面上,时间一长气味难闻,令人作呕,以致刘某一家终日不敢开窗。刘某期间多次到物业公司投诉,请求物业公司出面制止王某的行为,但物业公司一直推三拖四、支支唔唔(孰是孰非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事儿,至少总该有个鲜明的态度吧,这样人家心理多少也能平衡些。莫非自己占了店主的便宜?莫非店主有什么来头?否则不该有难言之隐呀)。

  2000年6月馄饨铺扩建成饺子城,20**年底又改建为饭店。楼下王某的生意越做越大,楼上刘某的烦恼也越来越多。窗外整天车水马龙,喧嚣声从中午绵延到深夜,一家人终日不得安宁,无法安心学习和正常休息。有时酗酒的食客在楼下斗殴,更让他们心惊肉跳。刘某及其家人一直没有中断到物业公司投诉,然而得到的答复仍旧不是“自己管不了”,

  就是“请去政府找”(一个并不复杂的问题,足足找了、等了两三年还没有得到解决,业主仍旧在饱受折磨中努力着,物业公司仍旧无动于衷地旁观着,两家都够有毅力、有耐心的了)。最后,实在忍无可忍的刘某不得不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业主刘某按时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后,并未按照购房时签订的《物业管理条约》规定,提供一个安全、卫生、舒适的生活环境,反而由于其不作为行为致使王某的违法行为愈演愈烈,刘某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双倍返还原告两年的物业管理费,并就其不作为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点评:

  法规和政府赋予物业公司许许多多带有城市管理色彩的责任,其中有些确实是物业公司难以履行到位的,因为物业公司只能靠嘴去管,而有制约力的部门在需要时又往往不能给予足够支持和有力配合。不过明知管不了或管不好的也要去管,一旦管不了或管不好时马上报告,把“皮球”踢出去。问题能够解决当然最好,解决不了,“不作为”的帽子也有别人戴。

篇3:老太业主小区道路上摔倒受伤案例

  业主小区道路上摔倒,物业应该承担责任吗?

  某小区居住的王老太雪后出门,在小区的步行街不慎跌倒,安全人员发现后立即将王老太送进医院。经诊断为:右腿股骨头粉碎性骨折,立即实施手术置换股骨头。手术后王老太提出:她是在小区内跌倒的,因为自己每月都交物业管理费,其中包括了小区道路的公摊,那么,她在小区道路上跌伤的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用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几经交涉,物业管理公司未做承担,王老太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推上法庭。

  案例分析:

  案例涉及小区内发生个人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是物业管理公司收费的依据,其中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中包括了小区道路的绿化管理费,王老太所交物业管理费中的公摊是属于正常的收费范围。

  (2)《民法通则》、《民法细则》中明文规定:凡因个人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其责任自负。

  (3)王老太虽在小区道路上跌倒,没有他人伤害,且小区步行街积雪已打扫过,物业管理公司本职工作没有延误,小区的警示牌也已悬挂,王老太这种意外伤害的确是与自己不当心或一时路滑不适应造成,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直接的关系。

  (4)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多方面关心王老太,但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

篇4:业主小区门口被抢劫案例

  业主小区门口被抢劫,物业公司是否赔偿?

  20**年6月,某业主携带20万元现金在住宅小区门口遭歹徒抢劫,而距离事发地仅10余米的物业管理公司保安人员没能及时拦截劫匪。该业主被抢劫后,一纸诉状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悉数赔偿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8万元。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这些个案其实与住宅家中失窃的个案性质是一样的。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因为,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与业主、住户之间不存在人身、财产的保管关系。不应担负赔偿责任,双方争论激烈。

  案例分析:

  应该说,业主、住户明白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存在人身、财产的保管或保险关系。但是,如果案发时,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近在咫尺,却装作视而不见,袖手旁观,不敢挺身而出与歹徒搏斗,那就应该受到舆论的谴责,物业公司也应给其以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而这种处分和处罚的目的就是为了弘扬见义勇为,抵制邪恶的正气,倡导敢于同违法分子作斗争的价值取向,并非具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义务。毕竟,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物业公司的员工不敢挺身而出与歹徒搏斗,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但他却可以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但是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一部分赔偿的,这个责任不是民事法律的赔偿责任,而是行政管理上安全防范的行政法律责任,应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给予警告、通报、罚款、吊销有关物业管理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为了确保业主、住户的安全,防止突发事件给业主造成的伤害,躲避不可预测的风险,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要经常告诫、提醒业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以免让歹徒有机可乘。一旦发生抢劫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也应该增加保安人员以及保安巡逻次数,加强安全防范的力度和措施,有效的防止案件的发生。

  另一方面,在此同样建议物业管理公司最好购买公众责任保险,将所有承担的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万一发生因物业管理公司疏忽或过失行为而导致业主、住户等其他人员利益受到损害时,也可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篇5:业主儿子家中遇害,物业赔偿案例

  业主家中遇害,物业疏于管理赔偿16万元

  事件:20**年4月15日,两名罪犯经预谋后,携带尖刀等凶器,先来到丰台区方庄小区寻找作案目标,由于该小区保安员盘查,两人没有得逞。随后,他们又来到望京西园某楼。因该楼值班保安员没有盘查,两人冒充物业人员,以检修煤气管道为名,进入关某夫妇家进行抢劫。夫妇俩惟一的儿子惨遭杀害。两名罪犯后被法院判处死刑并赔偿经济损失共4万元。

  点评:法院一审判决望京实业总公司赔偿死亡补偿金等费用共计16万元。法院认为,楼宇保安员并未对两名罪犯进行盘查。在楼宇中设置的保安设施、门禁系统和可视对讲系统均已损坏,不能正常使用,使得犯罪分子得以未受到任何盘查即进入原告居住的房屋,并在较长时间内实施了犯罪行为。望京实业总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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