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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动物防疫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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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动物防疫监管制度

  鄂尔多斯市动物防疫监管制度

  为了加强我市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明确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动物防疫执法人员的权力与义务,严格履行职责,加快与国际兽医监管制度接轨的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鄂尔多斯市动物防疫监管制度》。

  1 监管原则

  1.1 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要在各级政府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能范围实施监督管理。

  1.2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从饲养、屠宰、加工、 销售、运输、贮藏等环节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检疫、监测和监督管理。1.3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所设动物防疫监督员、检疫员,属国家动物防疫行政执法人员,对其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严格资格审查条件。

  1.4 市旗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实行层级监督,明确监管职责,强化内部监督。

  1.5 旗区动物防疫监督所可在苏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或选派2-3 名动物防疫执法人员,也可设立一定数量的报检点,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1.6 旗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在苏木乡镇、村、嘎查招聘一定数量的动物防疫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同时协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完成其他动物防疫工作。

  2 监管范围

  2.1 动物饲养环节

  2.1.1 动物饲养场(小区、户):旗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的动物防疫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1.2 动物免疫:苏木乡镇和村级动物防疫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免疫计划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和驱治,实行免疫标识管理制度。

  2.1.3 健康管理:旗区疾控中心每年对种用、乳用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和规定疫病的监测;动物防疫监督所对种用、乳用动物建立健康档案,实行健康合格证管理制度。

  2.1.4 预防消毒:动物防疫监督所和疾控中心要指导各养殖户、养殖场做好预防消毒工作,建立消毒制度。

  2.1.5 动物疫病和免疫效果的监测:动物防疫疾控中心要定期做好动物疫病和免疫效果的监测工作。

  2.1.6 疾病的治疗:由取得兽医从业资格的兽医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出具处方,用药科学、规范,严禁使用国家禁止的激素类药物和假劣兽药,严格执行停药制度,严禁超期用药,控制残留。

  2.1.7 疫病的扑灭:当发生动物疫病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采取“早、快、严、小”的措施,及时扑灭,要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

  2.1.8 产地检疫:检疫员对离开饲养地的动物必须实施产地检疫,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报检:动物在离开产地前,畜(货)主必须提前报检。2)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3)免疫在有效期内:检疫员应查验免疫耳标,核对免疫挡案,登记耳标编码,以确认在免疫有效期之内。对于有免疫耳标而没有免疫挡案的动物进行补免,两周后方可出证,并查明耳标来源。对没有耳标的健康动物,经核实已经进行有效免疫的,可补带耳标,并查明无耳标原因。4)健康检查:检疫员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对动物实施健康检查和规定疫病的检验。

  2.2 动物屠宰环节

  2.2.1 牲畜定点屠宰场(点):对屠宰动物实行定点屠宰、到点检疫的管理办法。各屠宰场(点)的选址、建筑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并取得畜牧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2.2.2 屠宰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所对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场(点)派驻动物检疫员,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

  2.2.3 屠宰管理:屠宰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规范的屠宰秩序,具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设备,为动物检疫人员提供方便的检疫条件,并在检疫员的指导下做好出入车辆及场区的防疫消毒和卫生工作。

  2.3 运输、贮藏、销售环节

  2.3.1 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输:畜(货)主在出售或者调出动物及动物产品前,必须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供屠宰或育肥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畜(货)主必须凭检疫证明、免疫耳标、消毒证明出售、拉运。外地调入动物及产品,凭准调证、检疫证明、免疫耳标、消毒证明进入。

  2.3.2 动物产品的贮藏:冷藏场所(冷库)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依法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消毒证明、胴体验讫印章、分割包装肉检疫标识进行入库。建立进出库台帐,按批次对动物产品的来源、检疫证明进行登记,并定期对场所进行清洗消毒。

  2.3.3 动物产品的加工、销售:包括食堂、饭馆、饭店和以肉类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其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有防虫、防蝇、清洗、消毒、冷藏等设施及设备,并依法申办《肉类卫生合格证》。肉类产品必须来自定点屠宰场并经检疫合格,有检疫证明,胴体有验讫印章。严禁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染疫、病害肉类。

  3 监管措施

  3.1 加强宣传工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所必须加强动物防疫法律知识及动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形式向社会和经营者进行广泛宣传,对一些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典型案例通过媒体宣传报道,以得到社会各界对动物防疫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3.2 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重视动物防疫工作,把动物防疫工作、畜产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当地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加大资金投入,解决一些影响、限制动物防疫事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切实建立和完善基层服务组织。

  3.3 加强管理、依法行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动物防疫行政执法队伍。

  3.3.1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所要经常性地对动物饲养环节的动物防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免疫、检疫、消毒、检测等防疫制度。特别对饲养场、养殖小区要按照要求,严格防疫条件,加强监管。

  3.3.2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所对国家计划免疫的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和驱治,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实行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动物防疫员必须按照免疫规程具体做好动物免疫工作,佩带免疫耳标,建立免疫档案,苏木乡镇统一建立免疫台帐。对种用、乳用动物要建立健康档案,实行健康合格证管理。

  3.3.3 旗区动物防疫监督所要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公路运输的监督检查和消毒工作。检疫人员对调出、调入、屠宰的动物及产品要按照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亲临现场实施检疫。

  3.3.4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兽医从业人员的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兽医从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严格审查任职资格。加强兽医从业许可证管理,完善市、旗区、苏木乡镇三级动物防疫技术服务网络,建立以市旗区兽医技术服务部门为主体、苏木乡镇为基础、村嘎查及社会技术服务组织为补充的兽医技术服务体系。

  3.3.5 市旗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人员的自身素质,树立服务意识,建立严格的培训、考核、考试制度。

  3.3.6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各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编辑:www.pmceo.Com

篇2: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范例

  动物防疫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提高动物卫生监督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市旗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动物防疫监督所按照一般程序已办结的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案卷。

  第三条 评查标准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农办政[20**]4 号)文件要求进行。

  第四条 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案卷评查组(3-5 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条 案卷评查工作采取抽查的办法,对各旗区每年查办的案件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的方法为随机抽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随机抽取案卷、查阅有关文件资料、逐卷点评、反馈情况等进行。

  第六条 案卷评查情况、应书面记录在评查表内,并由评查人签名,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

  第七条 评查结束后要认真研究总结、剖析典型案件,将评查中发现的好做法、好经验予以推广对优秀案卷和优秀办案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并将评查结果及整改措施做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 案卷经评查后,实行评分制,平均得分在 95 分以上的,单位应在年终对办案人员进行表彰,平均得分在 70 分以下的,应当对办案人员进行再培训,对两次评查得分均低于 70 分的办案人员,不得继续办案。

篇3:某幼儿园卫生防疫制度

  幼儿园卫生防疫制度

  1、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到人,杜绝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幼儿园食堂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市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3、食堂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市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4、建立幼儿园食堂、餐厅、小超市卫生责任制度、采购管理制度,食品储藏管理制度、试尝制度和菜品留样制度。

  5、严把食品采购、运输、验收入库三个环节,坚持食品原料索证制原则。

  6、所提供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状。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师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7、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现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8、幼儿园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须清洗、消毒。

  9、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10、幼儿园把卫生防疫知识教育纳入安全教育计划,切实开展对师生的卫生防疫知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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