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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历管理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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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历管理规定(4)

  第五医院病历管理规定(四)

  1、为了加强医院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2、医院由医务科病案室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3、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在运行过程中,由病区护理组保管;患者的检验报告、影响报告、病理报告等结果收到24内归病历中;患者出院后的病案,由病案室收集,经登记、分类、统计后归案。

  4、各科室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5、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必须填写申请单,经医务科审批通过后,到病案室登记,现场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6、运行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本科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7、医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8、医务科负责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者近亲属代理的人,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10、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11、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后,如果是运行病历,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12、受理复印运行病历申请后,由医务科通知病区,将需要复印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到病案室,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病案室加盖证明印记。

  13、医院复印病历资料,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费。

  1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科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主观病历。封存的病历由医务科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15、病案的查阅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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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医院印鉴管理规定

  医院行政工作制度--印鉴管理规定

  印章具有法律性、权威性和效用性,是单位的身份象征,受法律保护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了加强对印鉴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1、医院所有印鉴均由医院院办公室统一刊刻,医院办公室留取印模,登记后下发。

  2、公章保管使用必须指定责任人,由敢于坚持原则的专人管理。

  3、坚持谁盖章谁负责的原则,严禁违反原则用印。

  4、坚持盖哪一级规章,由哪一级负责人批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必须妥善管理好公章,防止丢失或被盗,一旦发生丢失必须及时上报院办,并采取相应措施。

篇3:医院公务接待工作的规定

  医院行政工作制度--公务接待工作的规定

  为防止超标准接待、陪餐人数过多、不履行报批程序私自接待和接待过多过滥等浪费现象,根据上级关于公务员接待工作中切实做到勤俭节约的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1、规范接待工作的管理。医院接待工作统一由院办按规定标准负责安排,其他部门和科室不得办理接待事务(特殊情况科受委托办理)。

  2、严格接待工作审批制度。凡上级机关来院检查指导工作、兄弟单位来院参观和联系工作,需在院内食堂接待的,有关科室需报院长审批,经同意后,到院办办理用餐手续,由院办向院领导请示决定陪客人数和餐费标准。没有院办开出的用餐通知,食堂不得给予安排;需到院外接待的,必须经院长批准,同意后由院办负责安排。

  3、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在院内食堂接待来宾,8人以上的,餐费根据不同情况控制在每台200-350元之内;少于6人的,由院办酌情决定餐费标准。擅自超出标准的,医院不予报账。在院外酒店接待来宾,应厉行节约,一律用较便宜的地产烟酒,不得上昂贵的烟酒菜肴,餐费控制在每台400元之内,特殊情况需超标接待的必须请示院长批准同意。

篇4:医院车辆管理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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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行政工作制度--车辆管理使用规定

  一、用车范围

  1、接送患者。

  2、邀请院外人员讲学、会诊、检查指导工作。

  3、院领导用车。

  4、职能科室因公赴老城区外联系工作、开会或其他特殊情况可酌情派车。

  5、外事活动。

  6、离退休职工特殊情况用车。

  二、车辆的管理

  1、车辆实行定人定车,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属于第一种情况的向医务科申请派车,其它情况必须向院办申请。

  2、司机出车必须经派车通知或派车单,无派车通知均作为私自出车。八小时以内以派车单为准,按派车时间先后安排出车,如有冲突由办公室协调。八小时以外可以电话派车,第二天补填派车单。

  3、车辆实行定点维修,驾驶员不得随意送修。二级保养、小修、更换易损的零配件,必修经鉴定,院办同意后到指定修理点修理。如车辆更换大件、大修、三保等1000元以上的维修,司机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维修部位、费用,由办公室请示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

  4、司机必须服从院办、医务科调度,准时定点出车,不能按规定出车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20元绩效工资。无故拒绝执行任务,每次扣50元。再次拒绝出车的,收缴车钥匙并进行相应处罚。

  5、下班后车辆停放在门诊住院大楼前,不得随意停放,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个人承担。医院正门口不宜停车,以免影响人员出入。

  6、未经批准的私自用车,每发现一次扣除绩效工资100元;发现三次以上私自用车,将在院内通报批评。私自出车所发生的事故、违章罚款等均有个人承担。损坏车辆视情况分别给予批评、罚款、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7、特殊情况下的出车,事后要向院办公室报告,否则均作为私自出车。

  8、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用车,违规造成的罚款不予报销。特殊情况下由院长批准报销。

  9、过路费、停车费、出车费当月报销。

  10、每次加油应当做好记录工作,内容应当包括加油所有涉及到的时间、加油量、费用、起止里程数等。加油情况一个月报一次到医院办公室。

  11、司机出车应做好出车记录。遵守司机工作纪律及用车管理规定,值班时间内八小时外不能离开赣州市区。非值班时间如需离开赣州市,需报告直接上级。

  12、车辆不使用时,备用钥匙交值班室或办公室保管。

篇5:医院建立工作评议制度的规定

  医院关于建立工作评议制度的规定

  为规范医务人员行为,提升服务效能,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和工作氛围。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全院建立工作评议制度。具体安排如下:

  一、患者对临床一线科室和辅助科室(含门诊收费处人员)进行评议:

  每月进行一次,在当月的30日前完成。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项,由患者根据被评议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医疗质量、医德医风、工作能力和效率等工作进行无记名投票。满意率要达到95%以上(含)

  二、临床一线科室对辅助科室进行评议:

  每月进行一次,在当月的30日前完成。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项,由临床一线科室工作人员根据辅助科室人员的医疗质量、服务态度、工作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等工作进行无记名投票。满意率要达到80%以上(含)

  三、临床一线科室和辅助科室对职能科室(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财务科、总务科)进行评议:

  每月进行一次,在当月的30日前完成。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项,由临床一线科室和辅助科室根据职能科室的廉洁奉公、工作能力和效率以及协调办事能力等工作进行无记名投票。满意率要达到80%以上(含)。

  四、全院职工暨住院患者对后勤工作的评议:

  每月进行一次,在当月的30日前完成。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项,由全院职工暨住院患者根据食堂工作人员、保洁员、门卫的服务态度、食品质量及卫生状况、环境整洁情况、安全保卫情况等工作进行无记名投票。满意率要达到80%以上(含)。

  四、未达到标准的处罚措施;

  1、按以上评议标准满意率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将按相应比例扣除科室绩效工资;

  2、连续3个月评议满意率低于标准的科室,将由院领导对科主任进行戒免谈话;

  3、食堂连续3个月评议达不到规定的满意率将重新招标;保洁员和门卫连续3个月评议达不到规定的满意率将给予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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