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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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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第五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

  1、为了做好赣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成立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及核查小组,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工作。

  管理小组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z

  核查小组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z

  2、在出入院处设立新农合接待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窗口,具体负责参合农民入院接待及出院结算工作。

  3、全体职工必须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政策及规定,并向就医农民宣传。

  4、新入院的病人在办理住院手续时,门诊医师、收费处人员、住院部各科室医务人员一定要认真询问患者是属医保参保人员,还是属新农合人员,还是属自费人员,要告知患者或家属及时(最迟在一周内)将本人农保相关手续交出入院处,同时门诊医师、收费处人员、住院部各科室医务人员应认真核对农保证上的相片与其本人是否相符,避免冒名顶替住院现象的发生。违反告知义务所产生的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并扣罚金100元。

  5、在未确认新入院的病人是属哪一类人员的情况下,医师用药时就应该选择既是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又是新农合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今后对待新入院的农保参保人员,在其办理农保住院手续之前,如果医师使用了非农保的药品或医用材料,该药品或医用材料的费用由责任医师承担100%;在其办理农保住院手续之后,医师在未填好《农保自费项目告知签字记录单》的条件下使用了非农保的药品或医用材料,由责任医师承担100%相关费用。

  6、合理检查合理用药:①严格按病情需要进行检查,单项检查、治疗或医用材料≥260元的项目;超过两次反复做大型检查(CT、彩超、结核菌培养药敏、纤支镜、胃镜等)项目应经科主任同意,医务科审核,报院领导批准,由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执行。②严格控制病人住院期间的院外检查及购药,如病情需要,应经科主任同意,医务科审核,并书面申请报院领导批准后执行,紧急情况下可电话请示执行,之后补办手续。③病情所需新、贵、特药品的使用,必须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医务科审核,报院领导批准后执行。④大型检查(CT、彩超、结核菌培养药敏、纤支镜、胃镜等)和单药或治疗费用日均超过150元项目,需经科主任批准,由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执行。⑤认真遵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合理使用抗菌药物。⑥使用多种抗生素、多种生物制品的,多次、反复做大型检查(CT、彩超、结核菌培养药敏、纤支镜、胃镜等)的,都必须在病程记录上写明理由。严禁"开搭车药品"、"开搭车检查",严禁无医嘱用药或检查,做到医嘱单、检查报告单、费用清单(简称:"三单")相符,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不断提高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参合农民就医提供优质服务。

  8、在对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严格执行《赣州市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及《赣州市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9、如因病情需要使用超出《目录》的药品,或拟选用自费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应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施行。自费药品的比例必须控制在15%以内,未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施行的自费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及自费药品的比例超过15%以上部分费用由科主任和经管医生按3:7比例承担。

  10、出院病人带药规定:综合病种不得超过病情所需药品3天用量,慢性病不超过病情所需药品7天用量,超过部分由经管医生承担。

  11、直补窗口为参合农民办理信息登记时应认真核对其身份和相关证件,出院时应其提供详实的医疗费用清单,经管医生应为病人提供真实的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患者或家属签名的自费药品及诊疗项目的知情同意书。直补窗口在报帐时要收集整理好相关资料,核对无误后方可报帐。

  12、直补窗口为参合农民报帐时必须按规定进补偿,并及时准确填写在《合作医疗证》上。如因直补窗口审核错误,给予患者多补,该费用由直补窗口人员自负。

  13、患者出院时,必须先结清住院所有费用,然后凭借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和出院小结到新农合结算窗口进行审核补偿,结算窗口由专人按规定补给患者报销款。

  14、收费室专职人员应在次月5日前对上月新农合病人已补偿的费用进行汇总,寄送有关的资料和报表到各县(市、区)农医局(管理中心)。并对各县(市、区)农医局(管理中心)上个月的新农合患者住院补偿款到帐情况进行核查,如未到帐应及时催款。

  15、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核查小组将于每季度对农村合作医疗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进行全院通报及按相关制度进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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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医院患者转院制度

  第五医院患者转院制度

  为规范住院患者转院程序,使患者得到及时、合理、有效的诊断与治疗,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我院住院患者转院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遇有疑难或危重患者,由于本院设备及技术水平所限,诊疗困难,需要转其他医院诊疗者,必须请院外会诊,征得同意,由科主任提出,填写好《转院申报单》,报医务科审核,并形成初步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办理转院手续。

  2.危重患者转院须慎重,一般要待病情稳定后方可转出,或采取必要的措施,随车护送抢救,保证途中安全,严防发生意外。

  3.患者转院时,应书写病历摘要,介绍病史、病情及有关检查资料,以供转入医院诊治参考。

  4.本院或本科已同意转入的患者,接到患者入院通知后,应予收治,不得推诿、拒收。

  5.对违反以上制度擅自将患者转出或转入,医院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管医生通报批评及扣除绩效工资等处罚,因擅自转出或转入造成不良后果及医疗纠纷时,按医院有关制度及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五人民医院患者转院申报单

  申报日期:年月日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科室

  床号

  住院号

  目前诊断

  转院理由

  经管医生签名:

  转往

  医院

  科室

  科室意见

  科主任签名:

  医务科意见

  科主任签名:

  院领导意见

  院领导签名:

篇3:医院护理病历讨论制度

  第五医院护理病历讨论制度

  一、护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病例讨论会。

  二、临床病例选择疑难重危病例、新开展项目、新技术、死亡病例。

  三、病例讨论会,可根据不同情况,一科举行或大科举行,或相关科室联合举行,也可在全院举行。

  四、要专人负责,资料齐全,详细记录讨论结果。

  五、病例讨论要求

  1、病例讨论前,由科室事先做好准备,护理部确定时间,通知参加人了解病人,熟悉病情,做好发言准备。

  2、对新开展项目、新技术,科室护士长应将新技术开展情况,存在的困难事先介绍,其他参加人员补充发言,最终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3、对疑难重危病例,护理难度较大的病人由科室提供难题,大家讨论,提出多种护理方案,最终选择比较切实可行的方案。

  4、对死亡病例,主要讨论抢救护理过程中成功的方面,总结经验;同时讨论存在的不足,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的方面,制定改进措施,提高护理质量。

篇4: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1、目的及适用范围

  1.1为规范公司车辆管理,保障工作用车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有效控制车辆费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车辆和自带车的管理。

  2、术语及定义

  2.1 根据车辆资产归属不同:分为公司车辆和自带车。凡资产归属公司名下或以公司名义长期借用的外来车辆为公司车辆。自带车指凡由员工个人购买且用于上下班交通、工作外出交通使用的车辆。

  2.2根据使用者不同:分为公司单位配车、个人配车及公用车。其中单位配车指公司部门及个别特殊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向公司申请配备的工作用车;个人配车指根据公司管理需要为个别员工配备的工作用车;公用车指员工因工作需要向公司申请的工作用车。

  2.3 根据使用性质不同:分为公务车、交通车、值班车、观光车等。公务车指公司全部用于公务使用的车辆;交通车指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使用的车辆;值班车指值班使用的交通车;观光车指用于项目现场接载客人的车辆。

  3、车辆管理责任及职责

  3.1综合管理办公室是公司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车辆调度、安全行车、驾驶技能培训、车容车况检查、加油管理、新车购买及手续办理、车辆费用审核及缴纳等各项有关车辆管理的工作。

  3.2公司车辆只能由公司驾驶员和经公司考核并批准同意自行驾驶公司车辆的员工驾驶,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驾驶公司车辆。

  4、交通补贴

  公司给予主管及以上职务无车的员工200元/月的交通补贴,公司批准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员工根据工作性质给予不超过200元/月的补贴,享受公司交通补贴的人员外出办事时,原则上公司不再为其派车。

  5、工作程序

  5.1自带车管理

  5.1.1 主管及以上职级人员享受公司自带车费用补贴,需填《自带车补贴申请表》报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并附本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行驶证与驾驶证户名不一时,需另附行驶证户名身份证复印件及书面说明。

  5.1.2公司给予主管及以上职级自带车员工(包括公司批准的特殊工作岗位自带车员工)车辆补贴,自带车员工根据职务级别,按如下标准享受车辆补贴:

  自带车员工费用补贴报销标准

  序号 级别 补贴标准(元/月)

  董事长 2400

  副董事长(或享受同级别待遇人员) 1800

  总经理 1600

  副总经理(或享受同级别待遇人员) 1200

  总经理助理、总监(或享受同级别待遇人员) 1000

  部门经理(或享受同级别待遇人员) 600

  部门副经理(或享受同级别待遇人员) 400

  部门主管(或享受同级别待遇人员) 200

  5.1.3享受公司自带车费用补贴的人员外出办事时,原则上公司不再为其派车。

  5.1.4 自带车人员每月1日提供上月报销票据,票据金额大于报销标准按标准限额报销;如提供的报销票据金额低于其报销标准,则据实报销(事后不进行补报销),由综合管理办公室按公司流程统一报销。

  5.1.5 自带车人员一个月内正常到岗但未开车的时间超过六天者,则取消当月费用补贴资格;正常到岗但未开车需到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若未备案被抽查到在一个月内两次正常到岗但未开车者,则取消当月费用补贴资格。

  5.1.6 凡因个人原因请假(如病、事、婚、丧、产等假),一个月内未正常到岗时间超过十天者,则取消当月自带车费用补贴资格。

  5.1.7 因公出差或带薪休假的自带车人员,报综合管理管理办公室备案后,仍享有该月自带车费用补贴资格。

  5.1.8自带车人员外出办事,必须使用自带车。如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公车,应填报《用车申请单》,经直接领导同意后,报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如违规使用公司车辆,一经发现,将取消当月自带车费用补贴资格。

  5.1.9 综合管理办公室车辆管理员负责自带车的管理及抽查工作,各部门负责人有责任对本部门车辆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5.1.10公司鼓励自带车员工与公司签定了《私车公用协议》,同意私车公用的员工享受400元/月的定额补贴,享受公司私车公用补贴车辆首先解决本部门用车,所在部门员工外出办事时,原则上公司不再为其部门派车。

  5.2 自驾车管理

  5.2.1 员工因工作需要申请自驾车的,必须取得国家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证达三个月以上,且未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

  5.2.2 申请自驾资格的人员,须经综合管理办公室考核合格后方能自行驾驶公司车辆。

  5.2.3 自行驾驶公司车辆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5.2.3.1自觉遵守国家交通法规以及成都市金瑞泰置业有限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5.2.3.2 申请工作用车须填写《用车申请单》,报批同意后方可领取车辆钥匙、证照。

  5.2.3.3 工作用车须在当天下班前将车辆停回公司或公司指定的停车处,车辆钥匙、证照交还综合管理办公室。如因工作需要开车回家过夜,须在填报的《用车申请单》中予以标注并说明原因,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开车回家。

  5.2.3.4 下班后使用公司车辆,必须保证车辆停放安全,确保车辆停放于有人值守的车场。

  5.2.3.5 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5.2.3.6 须爱护公司车辆,有义务清洗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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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3.7 驾驶过程中应随时检查仪表,注意驾驶安全,如出现车辆故障,应立即通知车辆管理员解决。

  5.2.3.8 本人驾驶证自行办理年审、换证手续,证照被扣、失效应及时停止驾驶公司车辆。

  5.2.3.9 工作时间内使用公司车辆产生的停车费、洗车费用由公司支付,应如实提交有效发票。

  5.2.3.10 公司车辆在指定地点加油,请注意车辆所用油号,核实加油量。

  5.2.3.11因公用车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安排自行驾车外出,非特殊原因而拒绝自驾,公司将取消其自驾资格。

  5.3 部门配车管理

  5.3.1 为保障各项工作交通需要,个别特殊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向公司申请配备工作用车,经董事长批准后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调配。

  5.3.2 部门配车由使用部门负责车辆调度和日常管理。

  5.3.3 配车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5.3.3.1 配车部门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规以及车辆管理制度。

  5.3.3.2 部门配车由使用部门负责使用管理,具体负责工作用车安排、安全停放监督及车辆费用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5.3.3.3 部门配车只能由经综合管理办公室考核合格的人员负责驾驶。

  5.3.3.4需爱护配备车辆,按公司制度规定及时进行维保,车辆产生的正常油费、修理费等按照公司车辆管理办法规定及时按实报销。

  5.3.3.5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场内,或报公司董事长批准的其他停放点,不得擅自停放它处。

  5.3.3.6遇特殊情况须开车回家,应填写《用车申请单》,并标注清楚且说明原因,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开车回家,开车回家的驾驶员须将车辆停放在有人看守的停车场内.并于次日将《用车申请单》交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5.3.3.7 除值班车外,节假日期间严禁使用部门配车,周末一律停放在指定停车场。

  5.3.4 部门配车发生费用按公司公用车费用报销办法执行。

  5.3.5 有部门配车的部门原则上公司不再为其部门派车。

  5.4 个人配车管理

  5.4.1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总经理及以上人员可配备工作用车,公司其他人员一律不享受公司配车。个别特殊岗位员工,若因工作需要需配备工作用车,须提出申请,经公司董事长同意,方可配车。

  5.4.2 个人配车可在工作时间以外使用公司车辆;工作时间以内根据公司需要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配车人享有优先使用权。公司总经理以上人员的个人配车,原则上不作其它工作安排。

  5.4.3 个人配车费用报销按以下规定执行:

  5.4.3.1 费用报销范围:报销费用包括停车费、洗车费、燃油费、日常修理费(含易损件的更换)、过路费。其它费用由公司支付,不纳入月报销标准,如:保险费、养路费、五路一桥费、年审费及年审维修费、期限大修费,正常使用中的发动机大修作业等。

  5.4.3.2 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常规维修,包括易损件的更换作为日常修理费,按配车人员费用报销标准限额报销。

  5.4.3.3 费用报销金额:按费用产生情况限额报销,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付,报销金额执行自带车员工费用补贴报销标准。

  5.4.4 使用个人配车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5.4.4.1 享受配车待遇员工须认同并自觉遵守本制度有关规定。

  5.4.4.2 公司所提供的配备汽车,购车费用由公司支付,该车所有权属于公司。

  5.4.4.3 配车人员不得擅自将所配车辆交给未取得公司内部驾驶资格的员工驾驶,违者罚款200元/次。

  5.4.4.4 配车人员需爱护配备车辆,有异样情况及时联系车辆管理员;若人为(故意)损坏,应全额赔偿,并处以200-5000元罚款;若发生车祸事故、意外损毁或遗失,公司将视情节进行处罚,并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保险赔付情况承担损失。

  5.4.4.5 配车人员在公司相应岗位工作期间方可享受该汽车使用权,若因撤职、降职或受到严重行政处分时,公司可收回该车使用权。配车员工应对使用中车辆油漆损伤、各类损坏部件进行修复后交回车辆,并结清相关手续费用。

  5.6 交通车管理

  5.6.1 对交通车驾驶员的规定:

  5.6.1.1 严格执行公司专职驾驶员管理规定;

  5.6.1.2 须由持A照的专职驾驶员驾驶;

  5.6.1.3 除早、晚驾驶交通车外,其余时间仍回部门工作;

  5.6.1.4无特殊情况发生时,每天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变更;

  5.6.1.5 除规定上下车站点外,不得随意停车上下人员;

  5.6.1.6 每天收车后必须检查及清洁车辆,保持车辆环境卫生,并停放在指定地点;

  5.6.1.7 定期清洁车辆座套和枕套;

  5.6.1.8 督促乘车人员自觉遵守交通车管理要求。

  5.6.2 对交通车乘坐人员的规定:

  5.6.2.1 应爱护车辆,保持清洁卫生;

  5.6.2.2 不得在车上饮食;

  5.6.2.3 不得要求驾驶员随意停车上下;

  5.6.2.4 不得在车上吸烟;

  5.6.2.5 讲文明礼貌,不得故意拥挤或抢占座位。

  5.6.3 交通车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调度管理。

  5.7 车辆调度管理

  5.7.1 公司公用车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调度;各类配车的日常使用由使用者进行调度,必要时须服从综合管理办公室的统一调度;所有用车原则www.pmceo.com需在前一天下午17:00以前填写《用车申请单》,紧急情况下未取得用车单时,需电话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后方能派车,事后需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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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2 公司各部门若需使用公司公务车、交通车,须由用车人填写《用车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进行调度安排,并根据需要安排驾驶员,驾驶员凭《用车申请单》出车。驾驶员出车须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随车存放,一车一份,不得丢失并不定期存档,同时在综合管理部填写《用车登记表》。

  5.7.3 公司车辆必须确保工作需要,下班后一律停在公司指定停车场(配备车辆除外),钥匙交回综合管理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开车回家过夜,须在《用车申请单》中予以标注并说明原因,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开车回家。

  5.7.4 严禁私自借出公司车辆(包括公司内部员工之间的借用和向公司以外人员借出),各部门因对外协调等原因,需要外借公司车辆的,必须事先申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外借1天以内的,须经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外借3天(含3天)以内的,须经总经理批准;外借3天以上报公司董事长批准。

  5.8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5.8.1 公司车辆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车辆管理员保养及维护。所有车辆必须按时保养、及时维修,车辆临近正常保养期限时应由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或因为保养不及时造成车辆损坏的,追究车辆管理员责任。个人配车由配车人提出书面保养或维修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造成保养或维修不及时致使车辆损坏的,追究配车人责任。

  5.8.2 公司车辆维修或保养前,必须履行车辆报修(保)程序,严禁“先修(保)后报”的情况出现。

  5.8.3 公司车辆统一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在三保期内的新购车辆特约维修站除外);由于交通车、观光电瓶车的专业性要求,交通车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车辆管理员联系定点维修、保养单位;观光电瓶车由营销策划中心负责维修、保养等管理。

  5.8.4 车辆报修(保)的具体程序为:

  5.8.4.1根据车辆情况填写《车辆报修申请单》,明确报修(保)项目;

  5.8.4.2 由车辆管理员审核车辆维修保养项目,维修保养的配件费用;

  5.8.4.3 经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

  5.8.4.4 公司公务车、交通车、公司配车的维保,经核实维修保养项目后,单件配件价格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配件进行价格比价,审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同意后立即进行修理。

  5.8.5 车辆在外突发故障,必须电话向车辆管理员报告,经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就近维修,并在回公司后及时补填《车辆报修申请单》。

  5.8.6 对事故车辆,在申报维修前须报综合管理办公室车辆管理员核实送修前的保险等事宜,报至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送修。

  5.8.7 车辆出行前,驾车人必须检查车辆仪表及指数是否正常,发现异常情况,须及时排除或报修。

  5.8.8 车辆管理员每周六负责对分管车辆进行例行检查,确保车辆水、电、油及其他性能在规定指标内,并对松动的零、配件进行紧固,确保车辆行驶安全,严禁带“病”行驶。

  5.8.9 能自行解决的车辆故障由车辆管理员修理,不能解决的必须经报修程序后,到定点修理厂进行维修。

  5.8.10保养和修理后,车辆的修理决算清单由驾驶员确认修理内容,并在《车辆请修报告单》中填写修后反馈情况。

  5.8.11 公司车辆大修条件:

  发动机严重烧机油,在一月内添加机油4升以上;

  在车辆运行中突发异响,发动机损坏;

  在车辆烧机油时水温持续偏高,经检修调试无效时;

  大小瓦发响严重,发动机敲缸,机油油道出现堵塞。

  5.8.12 公司车辆装饰、美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正规的汽配装饰店、洗车场等场所进行。单项装饰、美容项目超过500元(含500元)或一次性总价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须按车辆维修程序申报,并须审计部签批意见后方可实施,单项装饰、美容项目在500元以下或一次性总价在2000元以下的按费用报销程序办理。车辆装饰、美容项目包含以下内容:

  新购车辆车窗贴膜,配置地板胶、座套、脚垫等;

  新购高档车上釉;

  高档车配置除味剂等;

  车辆抛光、打蜡;

  车辆内膛清洗。

  5.8.13 车辆在公司指定点清洗,费用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结算一次。

  5.10 车辆燃油管理

  5.10.1 公司车辆(不含个人配车)须到公司定点加油站加油,费用由综合管理办公室到加油站统一结算,除因公出差或其他特殊情况外,到其他加油站加油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5.10.2异地加油,必须由驾驶员在报销凭据上注明理由,乘车人签认。

  5.10.3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加油证管理,车辆加油时需出示配备的加油证,严禁将车辆加油证外借他人。

  5.11 车辆年度检审、养路费缴纳及保险费的管理

  5.11.1 公司车辆进行年度检审前,必须做好维修检查。检查中若发现问题,应按车辆维修保养规定进行维修,以达到年审标准。车辆年审手续备齐后,应在期限前进行年审。

  5.11.2 公司车辆的保险及养路费由综合管理办公室定期统一购买。

  5.12 车辆事故处理规定

  5.12.1 公司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含公司自驾车人员)应先救治伤员,并分别向交警部门、保险公司报案,并立即报告公司车辆管理员和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5.12.2 经交警部门判定,我方驾驶员(含公司自驾车人员)无事故责任的(即对方驾驶员全责),应主动协助事故处理工作。

  5.12.3 凡因发生交通事故获得现金赔偿,当事人须交公司财务部,不得擅自处理。

  5.12.4 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车辆损毁或非我方责任事故,驾驶员(含公司自驾车人员)不承担责任(责任认定办法:由车辆管理员会同定点修理厂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认定,并出具技术报

  告)。

  5.12.5若发生小擦挂,驾驶员(含公司自驾车人员)可自行协商解决,事后24小时内当事人应向车辆管理员及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说明情况。

  5.12.6因车辆停放不当导致车辆损坏、丢失的,保险公司赔付后综合管理办公室应根据事件性质及责任对驾驶员(含公司自驾车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经报批后作相应处理。

  5.13 车辆费用报销规定

  5.13.1可报销范围

  5.13.1.1公司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年审手续费等规费由公司支付;

  5.13.1.2车辆属正常使用,在指定修理厂发生的修理费、保养费;

  5.13.1.3车辆因公发生的停车费、过路费(报销时须予以说明)、燃油费;

  5.13.1.4车辆夜间定点包月的停车费用;

  5.13.1.5车辆装饰、美容费;

  5.13.1.6凡因公到成都市行政区辖外出差产生的过路费、途中加油费、停车费,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凭发票全额报销,过路费和油费票据需由经办人和乘车人签署名字、日期及主要外出事由,一次性产生费用超过100元(含100元)则需另付报销说明;

  5.13.2 不予报销范围

  5.13.2.1 经综合管理办公室车辆管理员牵头组织鉴定后,属非正常使用造成车辆损坏所发生的修理费不予报销,并要求当事人对损坏部分限期修复;

  5.13.2.2 个人借车私用所发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燃油费等费用不予报销;

  5.13.2.3 出差时自驾车到机场或火车站的人员,其机场过路费及出差期间的夜间停车费等不予报销(经董事长许可除外)。

  5.13.3 车辆费用报销原始票据填报规定:

  5.13.3.1 发票客户名称应正确填写公司名称,以个人名称或私车牌号填写的发票不在小车费用报销范围(包括自带车)。

  5.13.3.2 发票填写的项目必须和发票的类型一致( 如:汽油费应使用“成品油销售发票”;修理费应使用“机动车维修专用发票”等;停车费应使用带有条形章的“停车场定额发票”、或“其他服务业发票”等;汽车装饰费、洗车费应使用“有奖定额发票”或其他发票等)。

  5.13.3.3 需报销的发票背面应由经手人签字说明所发生事由的真实性(小票除外,如停车费等定额发票)。同一人发生的停车费、洗车费的定额票据报销时,可只在每一类的第一张票据后注明该项票据张数、合计金额及经办人姓名。

  5.13.4车辆费用审核报销流程:综合管理办公室按规定审查车辆费用报销标准、报销范围等,根据费用金额及授权情况报相关领导签字批准。财务审核后,支付报销的车辆费用。

  5.13.5费用补贴首次www.pmceo.com报销起始时间以任命通知批准日期或转正日期为准(试用期员工不享受),每月15日(含15日)以前批准的从当月开始报销,15日以后批准的则从次月开始报销。

  5.13.6 职务变动后须对费用报销标准进行调整,以任免通知下发日期为准,每月15日(含15日)以前发布的,当月按所调职务补贴标准报销,15日以后发布的则从次月按所调职务补贴标准报销。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职务的人员,其费用报销标准就高不就低;离职员工不享受离职当月相应补贴。

  5.14 车辆交接

  5.14.1因工作需要交接车辆时,必须填写《车辆交接表》,交接齐全里程、随车文件、证牌、灭火器、备胎、随车工具及其它物品,注明车辆当期技术状况和外观。

  5.14.2交接车辆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部门负责人和车辆管理员。如没有检查和上报的,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并承担车辆损坏维护费。

  5.15罚则

  5.15.1 违反交通车管理规定的罚则如下:违规驾驶员,经核实后综合管理办公室发函在当月接受处理并消除违规记录,否则综合管理办公室根据罚款金额和每扣1分驾驶证分数按100元/分,在当月工资中预扣,次月违规驾驶员仍未解决,就由综合管理办公司消除违规记录,相应费用由违规驾驶员承担。

  5.15.2 违反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如下:

  5.15.2.1未经批准私自将车借出,将对当事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同时对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5.15.2.4 违反车辆养路费缴纳及保险费管理规定的,若因人为因素造成车辆年审逾期或保险费、养路费逾期的,由责任人负全责并支付交管部门的罚款费用,综合管理办公室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罚款。

  5.15.3 因驾驶员(含公司自驾车人员)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除外),由当事驾驶员负责修理,费用全部自理,公司将视车辆损失情况给予处罚(责任认定办法:由车辆管理人员会同定点修理厂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认定,并出具技术报告),情节特别严重者,予以辞退。

  5.15.5 若车辆发生小擦挂,驾驶员(含公司自驾车人员)自行协商解决后未及时向综合管理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则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5.15.6我司员工在事故中责任认定为全责或50%以上责任,由该员工全部承担赔偿金差额;属对方全责,由公司全部承担赔偿金差额;

  5.15.7我司员工在事故中责任认定为50%(含50%)以下时,员工与公司分别承担20%与80%的赔偿金差额。车辆遇不可抗拒之事故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与车辆管理员(车辆管理员需要在第一时间了解事故全过程和责任,便于做出对该起事故的判断和联系保险公司)和本部门负责人取得联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其次与附近交警部门联系,等候交通部门处置。根据交通部门处理意见,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联系保险公司进行赔款处理。

  5.15.8事故及处理情况应书面上报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6、记录

  6.1《自带车补贴申请表》

  6.2《私车公用协议》

  6.3《用车申请单》

  6.4《车辆行驶记录表》

  6.5《用车登记表》。

  6.6《车辆报修申请单》

  6.7《车辆交接表》

篇5:医院药剂、药械管理制度

  第五医院药剂、药械管理制度

  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1、负责全院的《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的宣传、教育、落实工作。组织医院药学学术活动,举办药学进展、新药介绍、药物不良反应、药事法规讲座等。

  2、根据临床医疗需要,制(修)定本院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

  3、定期组织检查全院药品质量、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审定处方合理性、规范性;分析、指导、监督临床合理用药;研究防止用药事故和药源性疾病的措施,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4、定期组织检查各科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者,要严肃处理,并及时上报。

  5、定期讨论全院基本用药品种、范围、组织安排评定新老药物的临床疗效与不良反应,核定增添新药,淘汰疗效差的药物。

  6、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审定本院引进的新药品种和新制剂品种;分析本院近期药品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研究本院药事管理方面其他工作,指导管理用药。到会人员应在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表决通过应该超过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

  调剂质量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2、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3、调剂人员应凭本院执业医师或领药单调配发药。

  4、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审核无误后方能进行处方调配,审核认为处方有不妥时应与开方医师联系,医师更正并在更正处签名后方可进行处方调配。对违反规定的处方有权拒绝,并做好记录。配方时有关处方事项,应遵照"处方制度"的规定执行。

  5、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6、发药时,应将药袋上内容填写清楚,对一些特殊用法的中药必须加以注明,并向病人交待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急诊处方随到随配。

  7、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不得估计取药,不得用手直接接触药品(中药饮片除外)。

  8、对中药处方中标明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冲服等需特殊处理药品,应按要求特殊处理药品,并在发药时对患者进行用药交代。

  9、调剂完后,调剂人员在处方上签名,经具有药剂师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复核无误并钱买后,方可发药,同时对患者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

  10、对遇有过期、变质、标签模糊的药物不得调剂,对质量可疑的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发出。

  11、对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贵重药品的处方调配,按相应管理办法执。

  12、发生差错事故时,应如实记录并及时上报。

  13、保持调剂室清洁、整齐,药品分类放置有序,药架上、药柜和冷藏箱内不得摆放生活用品。

  14、不得在调剂室内进行与调剂工作无关的活动。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调剂室。

  医师用药情况通报制度

  1、计算机管理中心每季度提供医师用药量按金额进行统计排序的资料,经临床用药监督小组审核认定后,对排在前4名的医生进行公示,对存在不合理使用情况的人员,要列入重点监控范围。

  2、对使用了公示药品的医师,计算机管理中心按照其用药量进行排序,经临床用药监督小组结合专业特点和工作量进行综合分析,对存在不合理使用情况的人员进行公示。要列入重点监控范围。

  3、对违反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师,应视情况对其进行警告、通报、罚款直至行政处罚。

  4、对医师合理用药情况进行定期抽查,每次抽查数量应不低于执业医师的10%,每季度通报一次。医师用药情况将作为晋级、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制订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江西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制订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

  一、组织与管理

  1、成立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设组长、副组长、成员。

  2、管理小组成员职责:①组长全面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组长和副组长负责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其余各成员负责本管辖范围内此类药品的保管、使用管理。②管理小组成员应当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③管理小组定期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并做好记录。④医务科负责安排全院医务人员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学习和培训。⑤医务科负责我院医务人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管理工作。⑥药剂科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印鉴卡管理、及时向市卫生局统计上报、开展处方管理及其它日常使用管理工作。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发现药品过期或出现质量问题,立即向科主任汇报,经科主任同意后,严格按规定填写麻醉药品报损单,报请科主任和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向市卫生局申请,并在市卫生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销毁处理。⑧安全保卫人员负责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值班巡查安全工作。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保管管理

  1、药剂科根据临床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的库存。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验收,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设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入库时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片剂无发霉、变色、裂片现象;针剂澄明度合格;标签印刷清楚,字迹清晰。所有药品必须严格检查有效期,且有效期在1年以上,确保质量无误后方可入库及领用。

  4、严格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实行五专管理:专用处方、专人管理、专用账本、专册登记、专柜加锁;药库严格凭药房的领销单出库,出库时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有效期,及时做好药品的出库帐登记,登记内容: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领用人签字;与药房的领药同志做好药品实物的交接工作,做到帐、物、批号相符。药库发放麻精药品时要回收等数的空安瓿,并进行数量登记,在麻精药品管理小组监督下销毁同时做好销毁记录。

  5、专用账册的保存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领用管理: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②印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由医务科专职保管人员管理,专职保管人员应当场清点,记录处方起止号码,入库保管。③专职管理人员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领用日期、领用科室、处方起止

  号码、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各科室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到医务科专职管理人员处领用,并要妥善保管。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报告,并向医务科报告失窃处方的起止号码,由医务科监控处方的流向。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并向全院通告。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作废时,各科室交回医务科专职管理人员登记。⑥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两年。

  2、医生的处方权管理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合格证书》,方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处方权统一由医务科管理。

  3、医生的诊疗管理 ①、一次性(或临时)使用麻、精药品的使用管理(1)一次性(或临时)使用麻、精药品一般适用于急症外伤患者、明确诊断的急性疾痛患者或某些外科疾病患者等。(2)获得麻、精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在亲自诊察患者后,视患者病情需要,可以为患者开具一次性(或临时)使用麻、精药品,同时要求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3)对于一次性(或临时)使用的麻、精药品注射剂只能在院内使用,且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原则上也应控制在院内使用,如确因病情需要,可视具体情况带药院外使用,但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其中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4)对于一次性(或临时性)院内用药,而患者未带身份证明时,由接诊医生在处方上注明并加签名,给药护士签名,病人不得接触药品。夜间就诊如无法复印身份证或带药院外使用的,接诊医师要留存患者的身份证明信息,并由院内行政值班签字同意。②、长期使用麻、精药品的使用管理:(1)长期使用麻、精药品适用于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2)对于确诊后需除痛治疗的患者,除为其出具具有科主任审核签字的诊断证明书还应建立除痛病历和除痛病历册(除痛病历由病人自行保管,除痛病历册由医务科专门保管),并在户籍簿原件上注明并加盖公章,同时要求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3)医务科保存建立除痛病历患者的有关资料,主要包括:患者有关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存根以及除痛病历、除痛病历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代办人(1-2人)身份证复印件等。(4)除痛病历册首页应标明患者本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病情摘要、临床所见、诊断、疼痛程度评价以及建议使用麻、精药品的品种、规格、剂量等,还应注明首次复诊日期,同时在病历首页背面附上诊断证明存根以及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5)除痛病历册和《知情同意书》由医务科专门保管,需要长期使用麻、精药品的患者在复诊和续购药品时,需出示本人身份证、诊断证明,接诊医师对有关证件与病历册核对无误后开具麻、精药品,复诊时复诊情况并记录在该患者的除痛病历中。长期使用麻、精药品的患者因疾病治疗需要转院的,转出医院应出具诊断证明书,并与转入医院做好转院交接手续,并要收回患者原除痛病历,由医务科保存。除痛病历、除痛病历册和患者《知情同意书》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6)麻、精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原则上不得超过7日用量。医师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做除痛治疗开具麻、精药品时,处方不得出现空项。对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需要长期用药进行除痛治疗的,原则上不使用注射剂,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注射剂的,按临时使用麻、精药品对待。(7)医生应要求长期使用麻、精药品的患者每四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该患者的除痛病历中。如患者不主动来院复诊或随诊,医院可自动取消其继续使用麻、精药品。(8)医生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4、处方限量管理:①对于一次性(或临时)使用的麻、精药品注射剂只能在院内使用,且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原则上也应控制在院内使用,如确因病情需要,可视具体情况带药院外使用,但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其中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②对于长期使用的麻、精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原则上不得超过7日用量。(特别说明:盐酸哌替啶为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院内使用)。③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生应当注明理由并加签名。

  5、药房的配方管理:①药房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负责人必须每天按处方核对登记册,核查药品库存和有效期,做到日日帐物相符并注意库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质量检查。周转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②调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双人发药、复核。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严格按照不同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的规定,仔细审查处方、调剂处方、调配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核对人核对无误后,再交于发药人员;发药人员再一次核对病人姓名、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认真交待用药方法及注意事项;调配人、复核人在处方上签全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③调配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时,药剂人员将空的注射袋交给患者,不发药品实物,交待患者凭药袋到注射室注射;药剂人员将实物交给注射室护士,护士收到实物后在处方背面签收;护士注射完后将空安瓿交回药房。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班班交接,并做好交接班记录。⑤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专册登记本上记录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处方医生、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⑥建立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专帐。进出逐笔记录,作到帐、物、批号相符。麻醉药品应按日做消耗统计,填写麻醉药品专用统计表。⑦帐册的保存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⑧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登记本上记录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生、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⑨门诊药房不得办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退药手续。患者停药后,患者(或患者家属)自愿交回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医院按规定销毁处理。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残留液的回收、销毁管理:①科室护理人员应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残留液的回收、销毁登记制度;药房人员对空安瓿的回收应核对药品批号,做好交接登记。②门诊患者所配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护士按医嘱注射完后,立即将空安瓿交还门诊药房,药剂人员按规定进行回收并登记。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

  1、药库、药房、手术室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存放,第二类精神药品专柜存放。

  2、小药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双人双锁保管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3、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同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得外借。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须实行库存管理,做到帐物相符,每天清点,如有误差应及时查实;遇失窃应保留现场,迅速向院领导、市卫生局汇报,并向院办公室及公安部门报案。

  5、安全保卫人员每天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处进行安全巡查,并作记录。

  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新药引进。凡医院目前没有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都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新药品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新药引进遵照我院的新药引进办法。同意引进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新药及时向市卫生局备案,并按医院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进行采购和使用。

  加强药品使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药品使用管理,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避免药物的滥用,尽量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临床用药和医院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加强药品使用管理实施方案。请各科室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目的,全面加强我院药品使用环节的管理,坚决杜绝各种违法违规和不合理用药的行为,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努力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院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医院药事管理组织网络,完善合理用药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增强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二)全院药品费占医疗业务总收入的比例控制在53%以内。各临床科室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应控制为:结核科56%以内,外科49%以内,呼吸科54%以内。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医院药

  事管理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二)建立完善药物临床应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由药械科制定本院基本药物目录、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并按药物类别制定临床应用技术规范,指导临床应用。

  (三)实行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分级管理制度,将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作为药事管理的重要内容,医师必须按照规定允许的使用权限开具医嘱及处方。

  (四)实施药品通用名处方制度,切实解决同一品规药物过多过滥的问题。

  (五)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由药械科指派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和安全管理等,实行安全责任制和问责制。定期组织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六)进一步建立、健全临床药师制度。建立健全临床药师工作制度及培训计划,临床药师必须参与临床用药、查房、会诊、病历讨论、药物咨询等工作,指导临床医师合理用药。对住院病人实行单剂量发药,护士应送服到手,看服到口,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杜绝浪费。

  (七)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由药械科具体负责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情况收集、报告和管理制度,及时处置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并按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报告,视情况适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药品的使用安全。各临床科室要积极配合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纳入质控考核范围。

  (八)由医务科和药械科指定专人负责,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对单个品种用量较多的抗菌药物进行公示,对药品费用较高的医师用药情况进行分析,从制度上进行管理,增强医生合理用药的自觉性。

  (九)努力控制药品费用。为有效控制药品费用,切实减轻患者负担,规定住院病人日药品费用超过280元的以及单一药物日费用超过150元的必须报医务科审查,再由医务科报分管副院长批准后执行。遇节假日根据病情需要超出上述标准用药者,应经科主任同意后先执行,待上班后的第一天补办手续。药品费超标的日常监督工作由药械科指定专人负责,每周一次上报医务科及分管院领导。门诊用药或病人出院带药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慢阻肺等慢性感染性疾病一次开药不得超过10天。结核病一次开药不得超过一个月。

  (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积极配合监察部门,加大对药品使用环节中索要和收受回扣、开单提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专项整治,降低患者不合理用药的负担,逐步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四、罚则

  (一)医院对违反上述规定滥用药物尤其是滥用、误用药物造成严重不良反应及其后果的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及经济处罚。

  (二)如临床科室单月一种药品使用金额超过治疗药品总金额的25%,则扣除使用该药物的医生和科主任当月绩效,并全院通报,一年超过通报达4次以上(含4次)则扣除科主任年终奖,且取消该科室参加医院评先评优的资格。

  (三)日药品费用超过280元的以及单一药物日费用超过150元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使用的,按药品违规使用天数计算,给予所在科室主任及经管医生分别以每日50元及100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药品费用的日常监督工作由药械科负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医务科及分管院长。

  (四)违反我院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分级管理实施办法》,未按规定审批程序使用的抗菌药物,给予使用该药品总金额30%的罚款(其中经管医生20%,科主任10%);违反其他条款者,视情节每次给予50-300元的罚款。因临床抗菌药物滥用而造成医疗纠纷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医师,将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直至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具体责任人执业资格。抗菌药物分线分级使用的日常监督工作由药械科负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医务科及分管院领导。

  (五)对超越权限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科室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对利用职务之便、触犯法律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对行医过程中索要或收受红包、回扣者,一经查实吊销其执业医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院临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避免和减少药物不良反应,控制病原微生物耐药性的产生,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本院实际,特制定我院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一、医院抗菌药物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刘春文 副组长:朱俊芳、陈怡文

  成员:刘柏辉 曾忠 邝光志 刘春云 蒋旭梅 刘经仁 刘丛荣

  二、抗菌药物使用基本原则与要求

  (一)抗菌药物是指具有杀菌或抑菌活性,供全身应用的各种抗生素以及各种化学合成药,用于细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真菌等所致的感染性疾病,非上述感染原则上不予以使用。

  (二)正确采集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实验,以期获得使用抗菌药物的科学依据。

  (三)感染性疾病的经验治疗十分重要,需认真对待。对导致脏器功能不全,危及生命的感染所应用的抗菌药物应覆盖可能的致病菌。

  (四)临床医生应严格掌握抗菌药物的适应症,毒副反应和给药剂量、用法,制定个体化的给药方案,力求选用对病原菌作用强,在感染部位浓度高的品种。

  (五)抗菌药物使用过程中需考虑抗菌药物更换,使用疗程,特殊感染按特定疗程执行,同时不可忽视必要的综合治疗,不过分依赖抗菌药物。

  (六)尽量避免皮肤粘膜局部用药,并加强对抗菌药物使用中的不良反应监测,尤其对老年,婴幼儿及肾功能减退等患者应进行治疗药物浓度监测,对较长时间使用抗菌药物的患者,要严密监测菌群失调、二重感染,特别是深部真菌感染。

  三、抗菌药物的分线使用原则

  (一)抗菌药物的分级原则

  1.一线药物:抗菌谱相对较窄,疗效肯定,不良反应小,价格低廉,货源充足的抗菌药,依临床需要使用。

  2.二线药物:抗菌谱较广、疗效好,但不良反应较明显或价格较贵的药物,例如第三代头孢菌素类,应控制使用。

  3.三线药物:指疗效独特但毒性较大,价格昂贵、新研制上市的抗菌药物以及一旦发生耐药即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品种,例如:万古霉素、第四代头孢菌素、碳青霉烯类、两性霉素B、恶唑烷酮类等,应严格控制使用。

  (二)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原则

  1、抗菌药物选择:一般感染患者应首选一线抗菌药物。对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已明确病源菌只对二线或三线抗菌药物敏感的患者,可使用二线或三线以上抗菌药物治疗。

  2、抗菌药物的调整:一般感染患者用药72小时(重症感染48小时)后,可根据临床疗效或病源菌检测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调整所用抗菌药物。

  3、抗菌药物疗程:一般感染在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明显好转或恢复正常后继续用药2-3天,特殊感染如肺结核等,按特定疗程执行。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一线以上药物治疗,但若培养及药敏证实第一线药物有效时应尽可能改为第一线药物。

  (1)感染病情严重者如:①败血症、脓毒血症等血行感染或有休克、呼吸衰竭、DIC等合并症;②中枢神经系统感染;③脏器穿孔引起的急性腹膜炎、急性盆腔炎等;④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心包炎等;⑤严重肺炎、骨关节感染、肝胆系统感染、蜂窝组织炎等;⑥重度烧伤、严重复合伤、多发伤及合并重症感染者;⑦有混合感染可能的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时,包括:①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②接受抗肿瘤化学疗法;③接受大剂量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者;④血WBC<1×109/L或中性粒细胞<0.5×109/L;⑤脾切除后不明原因的发热者;⑥艾滋病;⑦先天性免疫功能缺陷者;⑧老年患者。

  (3)病原菌只对二线或三线抗。

  四、抗菌药物联合应用指征

  (一)病原菌未明的严重感染;

  (二)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严重混合感染,如肠穿孔后腹膜炎的致病菌常有多种需氧菌和厌氧菌等;

  (三)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内膜炎或败血症;

  (四)长期用药细菌有可能产生耐药者,如结核、慢性尿路感染、慢性骨髓炎等;

  (五)用以减少药物毒性反应,如两性霉素B和氟胞嘧啶合用治疗深部真菌,前者用量可减少,从而减少毒性反应;

  (六)临床感染一般用

  二药联用即可,常不必要三药联用或四药联用。

  五、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分级管理办法

  (一)住院部抗菌药物应用管理:

  1、一线抗菌药物的使用,或有药敏结果需使用二线抗菌药物,或有致病菌只对三线抗菌药物敏感的药敏报告,由经管医生决定。

  2、根据病情需使用二线药物治疗,又无药敏依据,应在相关医疗文书中作好记录,由中级以上职称医师或病区主任签名后执行。

  3、根据病情需使用三线药物治疗,若无药敏报告,应在相关医疗文书中作好记录,由高级职称医师(本院规定为刘柏辉、刘经仁、刘丛荣、王立新)签名后执行。各病区应根据致病菌种类及细菌耐药情况,有计划地对同类或同代药物轮换使用。

  (二)门诊抗菌药物应用管理

  1、门诊患者需用抗菌药物,原则上只能选择一线药。如病情需要使用二线药物,应由中级以上职称医师在处方上签名,原则上禁止在门诊治疗中使用三线抗菌药物。

  2、门诊原则上应使用单一抗菌药物治疗,需要联合应用时,只能选择两种一线抗菌药物。严禁三种抗菌药物联合应用(抗结核等治疗除外)。

  3、门诊抗菌药物使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慢阻肺等慢性感染性疾病一次开药不得超过10天。结核病一次开药不得超过一个月。门诊使用抗菌药物3天以上,病情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原则上应收住院治疗。

  4、门诊使用抗菌药物,应以口服或肌肉注射为主,严格控制静脉输液或静脉推注的形式使用抗菌药物,确有必要者只能使用一线抗菌药物,使用时间不超过3天。原则上病情需要通过静脉输液或静脉推注进行治疗的应收住院。

  (三)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监督管理

  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纳入我院医疗质量与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日常监督工作由药械科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将详情以书在形式上报医务科,医务科再上报至分管院领导。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执行四项通报制度,即总金额排前三名的药品通报,总用量排前三名的药品通报,使用总金额排前三名药品的排前三名的医生通报,药品费总金额排前三名的医生通报。每月的通报工作由药械科执行。对总金额连续二个月排前三名的药品予以停用(抗结核药除外),使用总金额最多的三种药品连续三个月排前三名的医生扣除第二个月的绩效工资;一年内三次通报总金额排前三名的药品永久性停用,对使用这些药品总金额一年内四次通报均排前三名的医生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年终奖。医院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每月对临床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不重视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工作或违反以上管理要求的医师,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及待岗处理。因临床抗菌药物滥用而造成医疗纠纷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医师报卫生行政部门,将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解除聘用合同直至吊销具体责任人执业资格。

  抗菌药物分级情况见附表

  附表 抗菌药物分级一览表:

  分类 一线抗感染药物 二线抗感染药物 三线抗感染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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