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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机关廉洁自律和审判纪律十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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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机关廉洁自律和审判纪律十项规定

  法院机关廉洁自律和审判纪律的十项规定

  为了严肃办案纪律,整顿审判工作作风,加强法院队伍的廉洁自律教育,保证法院队伍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坚决制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在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八不准”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六条办案纪律”的同时,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十项规定,请各庭、室、科、局、队认真遵照执行:

  一、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有令必行,政令畅通;

  二、严明纪律,执行政策,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三、严肃执法,热情服务,清正廉洁,秉公办案;

  四、妥善保管文件卷宗,严格保守审判机密;

  五、爱僧分明,立场坚定,树立正气,两袖清风;

  六、严禁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贪赃卖法;

  七、严禁武器戒具滥用外借;

  八、严禁挪用赃款,贪占赃物;

  九、严禁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十、严禁赌博酗酒,寻畔滋事,执法犯法。

  以上十项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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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市实验幼儿园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十条规定

  市实验幼儿园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十条规定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思想、*的理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思想上始终同党中央和党支部保持高度一致。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提高干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严格履行章程赋予的各项权力的义务,积极参加党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交纳党费,按时认真保质保量完成党支部分配的工作任务,工作讲求认真,严谨扎实,实事求是,对待工作要有高度责任感,不浮夸、虚假。

  三、党员、干部要做维护团结的模范,不搞派别活动,要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坚持原则,敢于斗争。

  四、立党为公,党员、干部时时事事要把党和人民利益、学校集体利益置于前位:严禁任何党员、干部不择手段向党要地位、要名誉、要物质利益,特别是在晋级、升职、工作变动、住房以及子女就业等问题上搞投机钻营等不正之风。

  五、党员、干部要坚持党性,不以权谋私,作风正派,对任何人都要一视同仁,严禁拉帮结派,搞个人小圈子。对待不同意见同志,不准打棍子戴帽子。

  六、履行勤俭节约生活作风,不奢侈浪费,衣着大方朴实,严禁与人争吵、角逐、施暴,处处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七、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人员进出调动,较大额的经费开支,重大问题的决策都应经过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任何干部不能个人说了算,不得把个人意愿凌驾于组织之上。

  八、要廉洁自律,不接受彩礼、不收受贿赂,不送公款人情,不用公款请吃请喝。一切回扣要交公,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截留私分。

  九、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严禁打牌赌博,观看淫秽录相,搞不正当关系,不信佛入教,不吸毒贩毒。如在当地公安、保卫部门受到处罚,备案着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十、勤政为民,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脚踏实地勤奋工作,忠于职守,以孔繁森等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当好人民的勤务员。

  本规定通过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对违反上述任一规定的党员、干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给予纪律处分

篇3:中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中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一、领导干部要带头讲政治、讲正气、讲原则,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二、严禁领导干部操办新居落成、生日祝寿、子女升学或参军等明文规定的酒席。操办婚丧嫁娶摆酒席按政策规定办理手续,要带头做到移风易俗,勤俭办事。

  三、严禁领导干部在教师中称兄道弟、搞小团体、编织关系网、人情网,将人情关系凌驾于组织原则之上。

  四、务实为民,不脱离群众,不与民争利。不准跑官、要官,不准泄露人事干部机密、捞取好处。

  五、严格执行遵守收费规定,不准乱补课、乱收费、滥订学习资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廉法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不许利用职权向家长勒卡、要财物等。

  七、公道正派,建立新型同志关系,不许利用节日、入党、提干、评优、晋级等借机会收受财物。

  八、党员干部家中有大事需要向组织汇报的,要提前向组织申报,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

篇4:卫校教师廉洁自律规定

卫校教师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条 全体教师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对待、使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办私事。

  第二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条 教师应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文化、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必须爱护学生,禁止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提倡让学生愉快地学习,幸福地成长。

  第四条 教师要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

  第五条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从严要求自己,不得接受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确实难以谢绝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要按规定登记上交。

  第六条 全体教师应将主要精力用于学生发展和学校各项活动中,不得从事有偿的家教活动和私自向学生出售参考书、试卷等;杜绝以考试舞弊、代办毕业证等手段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七条 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反对铺张浪费,提倡低碳教学活动。

  第八条 对教师队伍中,违反师德规定的,一经发现,由校纪委与主管校长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调离教师岗位。

篇5:卫校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卫校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结合本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必须增强纪律意识、法律意识,严格按照党规党纪办事,慎独、慎微、慎权、慎欲,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始终牢记党的宗旨,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始终加强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始终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 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保持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

  (一)不准发表、传播反对或诋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言论。

  (二)不准传播小道消息和散布不利于安定团结的言论。

  (三)不准违*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

  (四)不准违背共产党人的信仰,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条 必须严格遵守机关组织人事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决维护干部工作严肃性。

  第五条 学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背原则,向外人泄露工作机密。

  (二)超越工作职责范围,过问、打听干部工作情况。

  (三)泄露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的考察情况,干部任免调配的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调配决定,干部和党员的审查情况,干部档案内容以及其他属于组织内部掌握的情况。

  (四)擅自携带保密材料和文件外出,私自抄录、复印带密级的文件,外借各种需保密的会议记录。

  (五)在公共场所、家属、亲友面前,在私人交往或通信、电话中谈论机关秘密事项。

  第六条 学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头脑清醒,意志坚定,做拒腐防变、廉洁从政的模范。

  第七条 坚持从严治校,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党支部负责定期对本支部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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