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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项目销售合同执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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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项目销售合同执行监控

  房产项目销售合同执行监控

  销售合同执行过程是销售的重要环节,销售人员负有督促顾客履约的责任。

  收款催款过程控制

  收款、催款原则上要按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所规定的条款进行。当交款期临近时,销售人员应主动通过电话、信 或上门等方式礼貌地提醒和督促顾客约。

  若顾客拖欠购楼款,在时间和数量上超过了公司的底限时,销售人员应请示主管领导,通知顾客中止双方合同和进行必要的法律裁决。

  按期交款的收款控制

  原则上要求顾客履行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我方如期交工,履行了合同,责任在拖欠款的顾客。销售人员除了以各种方式进行催款外,还可按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出对顾客进行处罚意见。

  延期交工的收款控制

  仍尽可能要求顾客按合同如期付款。

  入住环节的控制

  楼宇竣工验收合格后,销售人员应给有关顾客发出办理入住的通知书。只有在实际付清全部楼款及其他应付费用之后,销售人员才能为顾客办理入住手续。

  客户档案

  本阶段客户档案的目的的是保存原始凭证以备法律纠纷。客户档案主要包括:顾客付款凭证、认购书、买卖合同书及公证书等。

  客户回访与亲情培养

  客户回访是我们坚持的服务。通过销售人员对顾客的回访,逐步培养与顾客之间的亲情,同时通过面对面的沟通,倾听顾客的意见和建议,可为以后的销售打下坚实的基础。

  与物业管理的交接

  主要移交楼房的住房名单和交待一些特殊情况。销售人员楼盘表上记载的住户名单交给物业管理公司,并介绍有一定背景的特别住户及其他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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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地产公司销售合同管理规则

  房地产公司销售合同管理规则

  一、“销售合同”为公司经营楼宇销售业务中由有关业务人员与购楼客户双方签订的买卖,内容包括双方名称地址、执照及身份证号码、物业情况、户型、楼号、价格条件、付款方式、违约罚则等内容,具有双方遵照执行的经济约束力及发生买卖纠纷时的法律依据作用,应予严格管理与执行。

  二、“销售合同”的形式各销售项目中使用的“楼号确认书”、“楼宇认购书”、“楼宇预定书”及可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等。其中“确认书”、“认购书”或“预定书”的形式及条款可根据各销售项目的实际情况由公司销售部经理负责制定,并报经公司主管总经理审批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使用政府统一制作的标准版本。

  三、各销售项目中使用的“楼号确认书”、“楼宇认购书”等自双方签署,并经销售部经理核验无误加盖合同章后生效。此类“认购书”应在客户履行部分(如按期支付首期楼款〔或全部〕并按期付清购楼全款)义务后。由买卖双方改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并按需要公证手续,“认购书”同时失效。失效的“认购书”应予保存于“购楼客户档案”中备考,直至客户获得房产证书。 经市公证机关公证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由公司保存的文本应予长期妥善保存。

  四、公司销售业务人员应在其主理的销售项目确定后,严格执行并督促客户执行有关的“销售合同”。

  严格按照各项目既定的价格条件、付款方式、交楼时间等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不得擅自加以修改;

  销售经理应在核定销售合同有关条款无误并确认收到预付定金后方可加盖合同章;

  项目主理销售人员应负责填写“××楼宇销售合同执行情况表”如实反映各项收款情况,并将每笔收款向财务部核实、记录;

  各项销售合同执行中发生客户拖欠交付楼款情况,有关销售业务人员有责任进行催款,直至收齐全部楼款;

  销售业务人员应积极配合财务部、合同审算部对销售合同执行情况的审查。

  五、销售业务人员在签署和执行销售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下述情况应及时向销售经理反映,销售经理如不能即时解决,应报告主管总经理审批处理:

  客户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价格条件或付款方式;

  客户因任何理由而拖欠不交付楼款的;

  因任何理由要求改变买主姓名、换楼或中止合同的;

  客户以非标价币种支付楼款而其兑换率不能确定的;

  客房要求改变所购楼宇的建筑格局、装修条件的;

  其他导致经济纠纷的情况。

  上述情况的处理结果应记录于“客户购楼档案”中备查。

  六、上述第五条情况发生,经审批程序认可,其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客户因故拖欠楼款,须按应付期至实付期收取所拖欠款的利息:

  每期拖欠一个月内的收取月息?‰

  每期拖欠三个月内的收取月息?‰

  每期拖欠六个月内的收取月息?‰

  (上述罚息可参照当时国家银行公布的贷款情况处理,即予收回楼盘,没收定金,该楼盘另行发售,该客户已支付的部分楼款,应从中扣除拖欠总额的?%月息后,余款退还客户:如客户在交付定金后,首期款或全款拖欠超过二个月,则予没收定金,收回楼盘;

  客户在未办销售合同公证手续之前更改买主姓名,收取更名费楼款总价的?%;此种更改如属夫妻、父子等直系亲属关系,在客户提交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更名报告后,经销售部经理签署认可,可免收更名费;

  客户在未办理销售合同公证手续之前更换楼号,收取更换楼号费楼款总价的1%;客户以任何自身理由退楼,按上述第1款中“拒不交付楼款”相同办法处理,应退楼款需在该楼宇另行售出并收到楼款后才可退还客户;

  客户在办理销售合同公证手续之后,公司不再接受改变买主姓名、更换楼号及退楼事宜。

  客户以非标价币种支付楼款的货币兑换率,参考当日市外汇调剂中心成交价或当地××银行的汇率计算,其数据由公司财务部提供;

  客户要求修改所购楼宇的格局、装修条件,经公司设计、工程部书面认可后,应按修改施工报价向客户收取费用;

  客户购楼时间如晚于原定分期付款期限,在公司认可的情况,业务人员可按其实际购楼时间顺延分期期限,但交楼前必须收回全款。

  如确因公司方面原因、不可抗力因素、市场的变化等客房拖欠、拒交楼款、要求换楼或退楼等情况,其处理办法由公司即时另行确定。

  七、销售业务人员应在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为正常履约的客户办理房产证书。如客户在此前因任何理由未全部履行销售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公司销售业务人员应交楼及停办房产证书,直到客户交清购楼全款及按第六条有关规定支付欠款利息后才可为其完成全部购楼程序。

  八、客户在付清购楼全款时,由财务部开具正式发票;楼宇竣工后以公司名义向客户发出“入伙通知书”,该类发票与通知书应由人员在客户档案内记录。

  九、包含上述各类销售合同及有关文件的客户档案属保密性质,业务人员不得擅自向无关人员出示或作其他用途;如有公安、司法机关人员因办案需查阅、复印客户档案,应要求提供有关机构的介绍信及出示来访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予记录。

  十、本规则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实施,公布之日起启用,本部各销售管理、业务人员应遵照执行,并充分利用电脑方式进行记录与操作。如有违反,将按公司有关条例处理。

篇3:房产销售合同管理制度(5)

  房产销售合同管理制度(五)

  一、销售部业务每人手中都有一份空白的正式合同文本,用以客户讲解具体合同条款。

  二、作废的合同一律退还销售部主管处销毁。

  三、合同正式签署前,须向客户解释清楚每一具体条款,不得有欺诈行为。

  四、正式合同签定前须先落实该房产是否可以销售,无误后才能签署正式合同。

  五、合同所指价格为折后价。

  六、合同填写完毕后,须先自查一篇,无误后交客户审查。

  七、请客户签字后,将合同送部门主管审核无误,再送公司签字盖章。

  八、不得在合同中体现公司未落实的优惠条款。

  九、客户必须交定金后才能签正式合同。

  十、补充协议须经销售部主管认可。

篇4: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作业指导书

  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网上备案和登记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是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订的新的商品房交易形式,其目的在于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方便房地产登记。2.作业依据

  〈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自20**年3月30日施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20**年4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沪府发[20**]16号)

  3.主管岗位营销策划:组织和检查主办岗位的作业过程。

  主办岗位销售员:具体经办本项作业。

  4.紧前工作

  符合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或现售条件。

  5.作业描述

  5.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未经预售直接现售商品房时,应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识别卡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

  5.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即时公布下列信息:

  5.2.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5.2.2商品房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平面图;

  5.2.3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结构、面积等测绘结果;

  5.2.4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5.2.5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5.2.6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买人应根据网上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商品房销售合同经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备案和进行房地产登记申请。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5.4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即时完成网上传送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的核校,给予合同编号和房屋代码,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在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的同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销售。

  5.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打印已取得备案证明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5.6商品房预售的购房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申请的7日后,可以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领预告登记证明。商品房现售的购房人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申请的20日后,可以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领房地产权证。本主办岗位应提供一定的协助。

  5.7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5.8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公布的信息中,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资源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使用自制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包括补充的格式条款)的,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后,提交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即时变更网上的合同文本。

  5.9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公布的信息中,规定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时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拟销售的价格的,可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即时变更手续。

  5.10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5.11在申领预告登记证明或者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买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商品房销售合同条款的,应按规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相关手续。

  5.12在申请预告登记证明或者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购买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持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合同备案和撤回登记申请的手续。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及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销售合同已解除。

  5.13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与购房人达成定金合同的,应按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程序办理(详见作业指导书《商品房定金合同的网上备案》)。

  5.14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6.重要提示

  本操作因施行不久,尚在逐步完善之中,操作前应关注有何变化和调整。

篇5:招商部工作质量监控制度

  招商部工作质量监控制度

  1、对于各部门员工完成工作的质量要进行合理的监控。

  2、监控者为各部门的直接负责人。

  3、监控内容包括:

  (1)对每天部门员工所拜访客户情况的监控。

  (2)对每天部门员工所回访客户情况的监控。

  (3)对员工已完成工作情况的质量监控。

  (4)对员工所签意向书及合同内容的监控。

  4、对于工作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在直接负责人处理范围内的,由直接直接负责人按制度进行处理。

  5、对于工作质量监控中出现的问题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领导予以解决处理。

  6、对以上如有违反,扣除业绩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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