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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查要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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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查要点(1)

  房产公司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查要点(1)

  1.目的

  确保地基、基础、支护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2.范围

  适用于***有限公司开发的建筑工程地基和基础分部工程。

  3.职责

  工程部负责地基基础工程的中间检查和隐蔽验收;竣工验收由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参与。

  4. 内容

  4.1. 检查依据

  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2-- 83

  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J7-89

  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1-88

  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91

  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高层建筑箱形基础设计与施工规范》JGJ 6-80

  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 94--94

  4.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基桩高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 106-97

  4.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T 93-95

  4.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4.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工业与民用建筑灌注桩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JGJ4--80

  4.1.11 地区标准、规定和条例

  4.1.12 施工图纸、资料

  4.2. 检查内容

  4.2.1 现场质保体系检查

  4.2.1.1地基处理、桩基施工等单位的专用资质情况。

  4.2.1.2水泥浆液流量计的计量标定情况。

  4.2.1.3见证取样制度执行情况。

  4.2.1.4各种建筑材料的存放条件。

  4.2.1.5护坡、桩基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和各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证。

  4.2.1.6测量仪器、计量器具及沉桩机械的定期鉴定情况。

  4.2.1.7标准试块的养护条件。

  4.2.1.8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防护措施。

  4.2.2 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检查

  4.2.2.1详细查看设计图纸说明、图纸会审资料和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地基加固范围、加固方法、支护方案、检验要求及施工顺序和要求等。

  4.2.2.2明确采用桩基类型、数量、单桩设计容许承载力、设计桩长、桩径、桩混凝土强度等级、桩顶标高、接桩形式、停锤控制标准、试桩要求、桩位偏差要求、桩的检测要求等。

  4.2.3 质保资料检查

  4.2.3.1各种加固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准用证和进场检验报告;钢筋、水泥、砂石等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复试报告及准用证;预制桩出厂合格证;商品混凝土质量保证书和准用证。

  4.2.3.2混凝土、水泥土试块的强度测试报告。

  4.2.3.3单桩或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报告及其他地基质量检验报告。桩基轴线及样桩放线定位及复核测量记录。

  4.2.3.4打(压)桩施工记录、灌注桩成桩施工记录。

  4.2.3.5桩基隐蔽验收记录(包括预制桩接桩、灌注桩成孔、清孔、钢筋笼制作、吊放、混凝土灌注等)。

  4.2.3.6灌注桩混凝土试块报告及评定结果。

  4.2.3.7单桩静载和动力测试报告。

  4.2.3.8桩位轴线偏差和标高验收记录。

  4.2.3.9桩基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4.2.3.10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2.3.11桩位竣工图和竣工验收资料。

  4.2.4 现场实物检查

  4.2.4.1换填法(砂垫层)

  重点检查换填范围、分层施工的垫层密实度。

  4.2.4.2水泥土搅拌法(湿法)

  重点检查水泥用量、桩长、搅拌提升时间和复搅次数。

  4.2.4.3树根桩

  重点检查钢筋笼制作质量和成孔、注浆的各项工序指标,开挖后、检查桩位、桩数和桩顶强度。

  4.2.4.4注浆法

  重点检查浆液制备、注浆孔位置、注浆顺序、注浆量和压力。

  4.2.4.5基坑支护

  重点检查成孔质量、锚杆质量、注浆水泥用量及预应力张拉情况(若有的话),护坡面层砂浆或混凝土厚度及质量。

  4.2.4.6打(压)桩

  A.现场制桩质量。

  >  B.打(压)桩过程中的桩身垂直度和贯入度。

  C.焊接或硫磺胶泥接桩质量。

  D.开挖后桩位偏差及桩顶处理质量。

  4.2.4.7 灌注桩

  A.成孔和清孔的方法和质量;

  B.钢筋笼制作与吊放质量;

  C.水下混凝土浇灌方法和浮桩长度;

  D.开挖后桩位偏差及破桩、锚固质量。

  4.2.4.8回填土

  回填土土质、分层夯实、夯实系数、回填标高控制。

  4.3.检查要点

  4.3.1 地基加固的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但不得采用现行规范标准未予以规定的或未经本市技术和管理部门鉴定、审核通过的地基加固处理措施。

  4.3.2 地基加固处理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当地基加固设计与主体结构设计不是同一设计单位时,地基加固设计施工图必须由主体结构设计单位认可并会签,施工单位不得自行设计。

  4.3.3 当加固地基载荷试验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应由设计核定并办理签证手续。

  4.3.4 换填法(砂垫层)

  4.3.4.1填筑材料严禁混入垃圾。

  4.3.4.2砂垫层材料应选用级配良好的中、粗砂,含泥量不超过3%,若用细砂,应掺人 30%~50%的碎石。

  4.3.4.3当坑底为软土时,须在与土面接触处铺一层细砂起反滤作用,其厚度不计入砂垫层设计厚度内。

  4.3.4.4砂垫层的第一层虚铺厚度宜为 150~200 mm,其余各层可取 200~250 mm。

  4.3.4.5换填结束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载荷试验检验换填质量,如设计无要求,则砂垫层的分层施工质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中砂干重度≥16 kg/m3,粗砂干重度≥17 ka/m3 。

  4.3.2 水泥土搅拌法(湿法)

  4.3.2.1设计前必须进行室内水泥土的抗压强度试验,对承重水泥土桩试块龄期应取90天。

  4.3.2.2承重水泥土桩的单桩容许承载力应通过单桩载荷试验确定。

  4.3.2.3水泥土搅拌法施工现场事先应予平整,必须清除地上和地下的一切障碍物。

  4.3.2.4严禁没有水泥用量计量装置的搅拌桩机投人使用,必须对水泥用量进行有效控制。

  4.3.2.5承重水泥土桩施工时,设计停浆面一般高出基础底面标高300~500 mm,在开挖基坑时,应将该施工质量较差段挖去。

  4.3.2.6水泥土搅拌桩施工中必须加强搅拌、增加水泥与土拌和均匀性。最后一次喷浆程序完成后,必须进行复搅,一般要求做到两喷三搅或一喷两搅。

  4.3.2.7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必须严格监控。要求施工单位随时抽查水泥浆液比重(即水灰比),每工作班不少于4次,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每根桩完整的现场施工记录和注浆量记录。

  4.3.2.8承受竖向荷载作用的水泥土桩,基底标高以上 300 mm必须采用人工开挖,以防止桩顶与挖土机械碰撞发生断裂。

  4.3.2.9水泥土搅拌桩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作规定时,应采用单桩或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检验其承载力。载荷试验应在龄期28天后进行,检验点数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三点。

  4.3.2.10水泥土桩桩位偏差不得大于 50 mm,桩径偏差不得大于4%,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 1%。

  4.3.3 树根桩

  4.3.3.1树根桩常用的主筋直径为12~18 mm,箍筋直径为6~8mm,间距为150~250mm,截面主筋不得少于3根。承受竖向荷载时的钢筋长度不得小于 0.5倍桩长。

  4.3.3.2树根桩的填灌碎石应用水冲洗,计量填放,填入量应不小于计算体积的0.8~0.9倍。在填灌碎石过程中应始终利用注浆管注水清孔。树根桩施工时应防止穿孔和浆液沿砂层大量流失。树根的额定注浆量不应超过桩身体积计算量的3倍,当注浆量达到额定注浆量时,应停止注浆。

  4.3.3.3每3~6根桩做一组试块,以便测定桩身混凝土强度,试块材料宜取自成桩后的桩头。

  4.3.3.4对承受垂直荷载的树根桩,应采用单桩竖向静荷载试验方法检验其承载能力和沉降特性,也可采用动测法检验桩身质量。

  4.3.3.5树根桩桩位偏差应控制在 20 mm之内,垂直度偏差不超过 1%。

  4.3.4 注浆法

  4.3.4.1注浆点的覆盖土应大于2m。

  4.3.4.2注浆顺序一般应跳孔间隔、先外围后内部的方式进行。

  4.3.4.3注浆施工的场地事先应予平整,除干钻法外,应沿钻孔位置开挖沟槽与集水坑,以保持场地的整洁干燥。

  4.3.4.4注浆施工应有压力和流量记录,宜采用自动流量和压力记录仪。

  4.3.4.5当钻到设计深度后,必须通过钻杆注人封闭泥浆,直到孔口溢出泥浆方可提杆。当提杆至中间深度时,应再次注人封闭泥浆,最后完全提出钻杆。

  4.3.4.6待封闭泥浆凝固后,移动注浆管自下向上进行注浆。注浆所用水泥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一般不得超过出厂期2个月,受潮结块不得使用。

  4.3.4.7浆体必须经过搅拌机充分搅拌均匀后,才能开始压注,并应在注浆过程中不停顿地缓慢搅拌,时间应小于浆液初凝时间,浆体在泵送前应经过筛网过滤。

  4.3.4.8如注浆中途发生地面冒浆现象应立即停止注浆,调查冒浆原因。

  4.3.4.9注浆结束28天后,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标准贯人或静力触探方法对加固效果进行检测,检测点一般为注浆孔数的2%~5%。如检测点不合格率>20%,或虽<20%但检验点平均值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核定后,应对不合格注浆区实施重复注浆。

  4.3.5 基坑支护

  4.3.5.1根据基坑深度、气候条件、土质情况和周遍位置建筑情况,合理选用基坑支护形式;

  4.3.5.2砂浆护坡、锚杆护坡、预应力锚杆护坡和排桩护坡等护坡的施工质量要符合相应规范和规定;

  4.3.5.3合理排放坡顶和基坑的水,坡面和坡顶的水得到有效排放,能较好地维护土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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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房产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查要点(2)

  4.3.6 桩基工程一般规定

  4.3.6.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定的资质等级承接相应的桩基施工任务,钻孔灌注桩施工必须具有专项资格。

  4.3.6.2各项桩基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现行规范、标准、规程,委托有资质证书的检测单位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的检测。

  4.3.6.3现场预制桩和一次浇灌量大于15m3的钻孔灌注桩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

  4.3.6.4根据桩基损坏造成建筑物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桩基分为3个安全等级,其中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为二级桩基。

  4.3.6.5桩基工程施工前应进行试桩或试成孔,以便施工单位检验施工设备、施工工艺及技术参数。对需要通过试桩检测确定桩基承载力的工程,试桩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小于3根,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小于2根;试成孔数量不少于2个。

  4.3.6.6桩基轴线测量定位须经总包、建设或监理单位复核签认。施工过程中应对其作系统检查,每10天不少于1次,控制桩应妥加保护,若发现移动时,应及时纠正,并作好记录。

  4.3.6.7沉桩结束后,应根据土质、沉桩密度及速率不同,休止一段时间后才可进行基坑土方开挖;土方开挖应制定合理的施工顺序和技术措施,为防止土方开挖不当,造成桩位偏移和倾斜,土方开挖应分层实施,分层厚度视土质不同而定。

  4.3.6.8破桩后,桩顶锚人承台的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若设计无规定时,桩径(边长)大于或等于400mm时,取100mm;桩径小于400mm时,可取50mm;桩顶应凿成平面,桩顶上的浮泥、破裂的混凝土块要清除干净。

  4.3.6.9成桩结束后应按设计的要求进行成桩质量检测,检测数量和方法由设计单位书面方式确定。若设计无要求时,则应符合以下要求:

  4.3.6.9.1. 下列情况之一的桩基工程,应采用静荷载检测工程桩承载力,检测桩数不宜小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小于3根,总桩数50根内检测不应小于2根:

  4.3.6.9.1.1工程桩施工前未进行单桩静载试验的一级建筑桩基。

  4.3.6.9.1.2工程桩施工前未进行单桩静载试验,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地质条件复杂,桩的施工质量可靠性低,确定单桩竖向承载力可靠性低,桩数多的二级建筑桩基。

  4.3.6.9.2. 下列情况之一的桩基工程,可采用可靠的动测法对工程桩承载力进行检测。

  4.3.6.9.2.1工程桩施工前已进行单桩静载试验的一级建筑桩基。

  4.3.6.9.2.2属于上述第(9)A.b.款规定范围外的二级建筑桩基。

  4.3.6.9.2.3三级建筑桩基。

  4.3.6.9.3 采用高应变动测法检测桩身质量时,检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并不少于5根。

  4.3.6.9.4采用低应变动测法检测桩的质量时,检测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对于多节打(压)入桩,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一30%,并不得少于10根,对灌注桩必须大于50%;对于采用独立承台形式的桩基工程,一柱一桩形式的工程以及重要建筑的桩基工程,必须增加检测比例。

  4.3.6.10 成桩检测中发现有Ⅲ、Ⅳ类桩及单桩静载荷试验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单位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4.3.6.11 当桩基工程的一些重要技术指标(如桩位轴线偏差、桩长、桩顶标高、灌注桩充盈系数、泥浆比重等)超过了设计和规范规定的限值要求时,必须取得设计单位认定的处理意见。

  4.3.7 打(压)桩

  4.3.7.1混凝土预制方桩(管桩)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应待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70%方可起吊,达到100%才可运输,采用锤击法沉桩时,混凝土预制方桩还需满足令期不得小于28天的要求。

  4.3.7.2沉桩过程中若发现以下异常现象,要及时研究由设计单位认定处理意见。

  4.3.7.2.1锤击沉桩、贯人度突变;

  4.3.7.2.2桩身出现明显的倾斜移位;

  4.3.7.2.3静力压桩阻力骤减或骤增;

  4.3.7.2.4多接桩接头破坏和错断;

  4.3.7.2.5桩顶发生破碎,桩身裂缝扩大。

  4.3.7.3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现场地面标高,需送桩时,在每根桩沉至地面时,应

  按规范要求进行中间验收办理签证手续。

  4.3.7.4混凝土预制桩和钢桩的停打(压)控制原则应符合以下要求:

  4.3.7.4.1设计桩尖位于坚硬、硬塑的粘土、碎石土、中密以上的砂士或风化岩等土层时,以贯人度控制为主,桩尖进人持力层深度或桩尖标高可以作参考。

  4.3.7.4.1 贯人度已达到而桩尖标高未达到时,应继续锤击3阵,其每阵10击的平均贯人度不应大于设计规定值,控制贯人度应通过试验确认。

  4.3.7.4.2 桩尖位于其他软土层时,以桩尖设计标高控制为主,贯人度可作参考。4.3.7.4.3 压桩应以桩端设计标高控制为主,压桩力作为参考。

  4.3.7.4.4桩基施工图要求实行双控时,若发现桩顶标高已符合设计要求,但贯人度仍未达到要求或贯人度已达到停锤标准而桩顶标高达不到要求需截桩时,都应取得设计单位的认定手续后方可实施停锤和截桩。地基变化不是太大时,可以了解周边类似建筑桩基数据作为参考依据。

  4.3.7.4.5采用液压压桩机沉桩时,若桩顶标高已达到设计要求,而其压力值小于设计极限荷载较多或压力值远大于单桩极限荷载值,但桩顶标高仍未达到设计要求需截桩时,都应取得设计单位的认定手续后,方可停压或实施截桩。

  4.3.7.5焊接接桩时,上、下节桩的中心线偏差不得大于 10 mm,节点弯曲矢高

  不得大于1‰桩长,焊接质量应符合钢结构焊接规程的要求。

  4.3.7.6混凝土预制管桩和钢管桩,在沉桩前除检查强度报告和出厂合格证外,尚

  应按有关标准抽样检验。

  4.3.7.7钢管桩焊接应符合国家钢结构施工的验收规范和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其每个接头除按下表要求做好外观检查外,还应按接头总数的5%做超声波或2%做*光射线拍片检查,在同一工程内探伤检查不少于3个接头。气温低于0℃,雨、雪天气和桩身潮湿时,无可靠措施确保质量时,不得进行焊接操作。

  4.3.7.8预制桩(钢桩)桩位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要求

  预制桩(钢桩)位置的允许偏差表

  序号项 目允许偏差/mm

  1条形基础下桩基:垂直于条形基础纵轴方向

  平行于条形基础纵轴方向100

  150

  桩数为1-3根承台桩基中的桩100

  2桩数为4-16根承台桩基中的桩1/3桩径(或边长)

  3桩数为大于16根群桩基础中的边桩1/3桩径(或边长)

  4桩数大于16根群桩基础中的中间桩1/2桩径(或边长)

  4.3.7.9钢管桩接头质量偏差允许值

  钢管桩接头质量允许偏差

序号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mm)

1

上下节桩错口

(1)钢管桩外径≥70mm

3

(2)钢管桩外径<700mm

2

2

焊缝咬边深度

0.5

3

焊缝加强层高度

0+2

焊缝加强层宽度

0+3

  4.3.7.10钢桩接头焊接完成后,需经1min以上冷却后,才能继续锤击沉桩。

  4.3.7.11沉桩记录应完整,内容包括:锤型、落距、每米锤击数、最后贯入度、

  总垂击数、入土深度和平面偏差,钢管桩应增加土芯高度和回弹量。

  4.3.8 灌注桩

  4.3.8.1成孔用钻头直径应等于桩的设计直径,桩身实际灌注混凝土体积和按设

  计桩身计算体积加预留长度体积之和的比,即充盈系数不得小于 1,也

  不宜大于 1.3。

  4.3.8.2成孔施工应一次不间断地完成,不得无故停钻,成孔过程中的泥浆密度一般可控制在1.1~1.3g/cm3,若遇特殊地质,不易成孔时,应采用特制泥浆,确保成孔质量。

  4.3.8.3清孔应分二次进行,第一次清孔在成孔完毕后立即进行,第二次清孔在下放钢筋笼和浇捣混凝土导管安装完毕后进行。

  4.3.8.4 二清后,泥浆密度应小于1.15g/cm3。若遇土质较差时,泥浆的密度不易达到1.15g/cm3,可通过试桩得出一个实测泥浆密度,并经设计签证可将泥浆密度适当放宽。

  4.3.8.5二清结束后,校孔内仍应保持足够的水头高度,并在30min内灌注混凝土。若遇特殊情况超过30min,则应该在灌注混凝土前,重新测定沉淤厚度,若沉淤厚度超过下列标准:承重桩100mm、支护桩300mm,应重新清孔至符合要求。

  4.3.8.6钢筋笼经中间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入孔,在起吊、运输和安装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变形。安装时,钢筋笼应保持垂直状态,对准孔位徐徐轻放,避免碰撞孔壁,下笼过程中,遇到阻碍,严禁强冲下放;应吊起查明原因处理后,再继续下笼。

  4.3.8.7 钢筋笼安装位置确认符合要求后,应采取措施使钢筋笼定位,防止灌注混凝土时钢筋笼上拱。

  4.3.8.8 混凝土灌注过程中,导管应始终埋在混凝土中,严禁将导管提出混凝土面。导管埋人混凝土的深度以 3~10 m为宜,最小埋人深度不得小于2m。混凝土灌注用导管隔水塞应采用混凝土浇制,并配有橡胶垫片,若大直径灌注桩采用球胎作导管隔水塞时,必须要有球胎回收记录。

  4.3.8.9混凝土实际灌注高度应比设计桩顶标高高出一定高度,其最小高度不少于桩长5%,且不小于2m,以确保桩顶混凝土质量。

  4.3.8.10混凝土在浇注过程中,现场应进行塌落度测定,测定次数如下:单桩混凝土量少于25m3,每根桩上、下各测一次;单桩混凝土量大于25m3时,应上、中、下各测一次。

  4.3.8.11 水下浇筑的钻孔灌注桩混凝土的强度应比设计强度高一等级进行配制,以确保达到设计强度。所以,混凝土试块强度按高一等级验收,设计桩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

  4.3.8.12 沉管(套管成孔)灌注桩应根据不同沉管方式如锤击沉管、振动沉管、振动冲击沉管、静压沉管;按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制订防止缩径、断径等措施,通过试成桩符合要求后,方可采用。

  4.3.8.13 套管沉孔可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尖或活瓣桩尖。混凝土预制桩尖的强度不得低于C30,钢制桩尖亦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套管下端与桩尖接触处应垫置缓冲密封圈。

  4.3.8.14 沉管符合要求后,应立即灌注混凝土,尽量减少间隙时间;灌注混凝土前,必须检查桩管内是否吞桩尖或进泥、进水。

  4.3.8.15 为确保沉管混凝土质量,必须严格控制拔管速度;同时还应根据不同的沉管方法采取使混凝土密实措施。

  4.3.8.16 沉管桩混凝土的充盈系数按设计规定执行,但不得小于1。成桩后的实

  际桩身混凝土顶面标高应大于设计桩顶标高500mm以上。

  4.3.8.17 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应提供每根桩的一组试块报告,沉管灌注桩: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应提供每一台班一组试块报告。

  4.3.8.18 灌注桩桩位允许偏差符合下表要求。

  灌注桩允许偏差表

序号

成孔方式及桩径

桩径偏差/(mm)

桩允许偏差/mm

垂直及允许偏差/%

单桩、条基沿垂直向和群桩基中的边桩

条基沿轴线方向和群桩基中的中间桩

1

泥浆护壁钻()孔桩

d1000mm

-0.1d且≤-50

d6100mm

d4150mm

1

d1000mm

-50

100+0.01H

150+0.01H

1

2

锤击(振动) 冲击沉管成孔

d500mm

d500mm

20

70

100

150

150

1

  注:(1)d系设计桩径、H系施工地面与桩顶标高的距离

  (2)桩径允许偏差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4.3.9 地基降排水

  4.3.9.1施工前应作好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的总体规划,并注意与原排水系统相适应。作好统筹规划,阻止场外水流入施工场地。

  4.3.9.2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有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时,应根据设计单位确定的方案进行排水。

  4.3.9.3进行低于地下水位挖方时,应根据当地工程地质资料、挖方尺寸和防止地基土结构遭受破坏等,选用集水坑降水、井点降水或两者相结合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应使地下水位经常低于开挖底面不少于0.5m。

  4.3.9.4采用井点降水时,应根据含水层土的类别及其渗透系数、要求降水深度、工程特点、施工设备条件和施工工期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用适当的井点装置。

  4.3.9.5井点降水的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4.3.9.5.1基坑(槽)或管沟的平、剖面图和降水深度要求;

  4.3.9.5.2井点的平面布置、井的结构(包括孔径、井深、过滤器类型及其安设位置等)和地面排水管路(或沟渠)布置图;

  4.3.9.5.2井点降水干扰计算书

  4.3.9.5.2井点降水的施工要求

  4.3.9.5.2水泵的型号、数量及备用的井点、水泵和电源等。

  4.3.10 土方开挖

  4.3.10.1土方开挖时,应防止附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

  或变形,在施工中要对以上部位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

  4.3.10.2土方施工中,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等是

  否符合设计要求,并严禁扰动,平面挖制桩和水准点也应定期复测和检查是否正确。

  4.3.10.3开挖基坑(槽),不得挖至设计标高以下,如不能准确地挖至设计地基标高时,可在设计标高以上暂留一层土不挖,操平后由人工挖出。暂留土厚度:一般铲运机、推土机挖土时,为20cm左右;挖土机用反铲、正铲、拉铲挖土时为30cm左右为宜。

  4.3.10.4土方开挖允许偏差见下表

  项次项 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

  1表面标高0 -50用水准仪检查

  2长度、宽度

  (结构永久占用)0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用经纬仪、拉线和尺量检查

  3边坡偏陡不允许坡度尺检查

  4.3.10.5雨冬期施工

  4.3.10.5.1土方开挖一般不宜在雨季进行,必须开挖工作面不宜过大,应逐段、逐片分期完成。

  4.3.10.5.1雨期施工在开挖的基坑(槽)或管沟,应注意边坡稳定。必要时可适当放缓边坡坡度或设置支撑。同时应在坑(槽)外侧设堤埂和截水排水沟,防止地面水流入。经常对边坡、支撑、堤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4.3.10.5.1土方开挖如必须在冬季施工时,其施工方法应按冬施方案进行。

  4.3.10.5.1采用防止冻结法开挖土方时,可在冻结以前,用保温材料覆盖或将表层土翻耕耙松,其翻耕深度应根据当时气候条件决定,一般不小于30cm。

  4.3.11 土方回填

  4.3.11.1. 前期准备:

  4.3.11.1.1从经济角度出发,合理安排挖土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减少运土工程量,4.3.11.1.2回填土优先选用基槽中挖出的原土,但不得含有垃圾及有机杂质。

  4.3.11.1.3回填土使用前含水量应符合规定,简单测试方法:手攥成团,落地开花。

  4.3.11.1.4回填土施工前,必须对基础墙或地下室防水层、保护层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办好隐检手续,而且砼强度达到规定强度,回填坑垃圾清理干净,方可进行回填。

  4.3.11.1.5管沟的回填应在完成上下水、煤气管道安装检查分段打压无渗漏后,管沟墙间加固后再进行。

  4.3.11.1.6施工前,必须看清图纸,做好水平标志,以控制回填土的高度和厚度,如在基坑(槽)或管沟边坡上,每隔3m钉上水平橛,室内和散水的边墙上弹上水平线或在地坪上钉上水平控制木桩。

  4.3.11.2 过程中控制:

  4.3.11.1.1回填土必须分层铺摊,每层虚土厚度应根据密实度要求和机具性能确定。蛙式打夯机每层铺土厚度为200~250mm,人工打夯不大于200mm,虚土铺摊时,随铺随找平。

  4.3.11.1.1回填土每层至少夯打三遍,打夯应一夯压半夯,夯夯相连,行行相接。

  深浅不一致的基础相连时,应先填夯深基础,填至浅基础标高时再与浅基础一起填夯,依次类推。如必须分段填夯实,交接处应填成踏步槎,上下层错缝距离不小于1m。

  4.3.11.3 事后控制:

  4.3.11.3.1验收方法按规范要求,夯实系数满足规范要求;

  4.3.11.1.1部分室外回填土在雨后可查看有无沉陷,若有较大量的沉降,必须重新补填夯实。

  4.3.11.4 冬施注意:

  4.3.11.4.1冬季回填土每层铺土厚度比常温施工时减少20%~25%,其中冻土块体积不超过填土总体积的15%,其粒径不得大于100mm,铺填时冻土块应均匀分布,逐层压实。其虚土厚度不得超过150mm。

  1填土前,应清除基底上的冰雪,室内土基坑(槽)或管沟不得用含冻土块的土回填,冬施回填土应连续进行,防止基底或已填土层受冻,应及时采取防冻措施。

篇3:房产建筑项目钢筋砼结构工程质量检查要点(1)

  房产公司建筑项目钢筋砼结构工程质量检查要点

  1.目的

  确保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在施工阶段得到有效控制。

  2.范围

  适用于***有限公司开发的建筑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

  3.职责

  工程部负责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的中间检查和隐蔽验收;竣工工程验收由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参与。

  4. 内容

  4.1. 检查依据

  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

  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108-87)

  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4.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96)

  4.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96)

  4.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3-91)

  4.1.10 国家建委(80)建发施字82号《进口热轧变形钢筋应用若干规定》

  4.1.11 建设部建科(1996)588号《关于限制使用水平电渣焊的通知》

  4.1.12 国家建材局、经贸委、建设部、农业部、技监局建材生管发字(1993)183号《关于加强水泥产品质量管理的通知》

  4.1.13 国家冶金部、经贸委、建设部、农业部、内贸部、技监局(1993)冶质字第256号《关于严禁生产、经销、使用假冒伪劣建筑钢材的通知》

  4.1.14 施工图设计文件、资料

  4.2. 检查内容

  4.2.1 现场质保体系检查

  4.2.1.1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

  4.2.1.2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和贮运条件;

  4.2.1.3试块标准养护条件;

  4.2.1.4材料构配件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4.2.1.5混凝土搅拌计量情况。

  4.2.2. 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检查

  4.2.2. 详细查看设计图纸说明和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混凝土结构形式、混凝土强度等级、钢筋连接方式、锚固搭接长度、重要部位的钢筋配置、现浇混凝土施工缝后浇带的设置部位及要求等。

  4.2.3. 质保资料检查

  4.2.3.1钢筋、水泥、粗细骨料等原材料的质量证书、准用证、生产许可证、交易凭证、复试报告、进口钢筋的商检报告;

  4.2.3.2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证明和坍落度检验记录;

  4.2.3.3混凝土强度和抗渗试验报告及评定结果和钢筋连接试验报告;

  4.2.3.4大体积混凝土浇捣记录;

  4.2.3.5预制构件的安装记录;

  4.2.3.6隐蔽验收记录:

  4.2.3.6.1 柱、梁、板、梯、阳台、雨篷钢筋;

  4.2.3.6.2 基础混凝土的浇筑;

  4.2.3.6.3 施工缝、后浇带的处理等;

  4.2.3.7施工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

  4.2.4 现场实物质量检查

  4.2.4.1模板工程

  4.2.4.1.1 模板体系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4.2.4.1.2 模板体系的起拱度;

  4.2.4.1.模板拆除时间和方法;

  4.2.4.1.4 脱模剂的品种。

  4.2.4.2.钢筋工程质量检查

  4.2.4.2.1 钢筋规格、数量和间距,检查绑扎或焊接的钢筋网和钢筋骨架是否有变形、松脱和开焊及污染现象;

  4.2.4.2.2 钢筋弯钩或弯折角度及断料长度;

  4.2.4.2.3 钢筋连接的接头形式和连接工艺;

  4.2.4.2.4 钢筋连接接头的间距和设置位置;

  4.2.4.2.5 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和焊接接头长度;

  4.2.4.2.6 箍筋加密区长度和箍筋间距、直径;

  4.2.4.2.7 墙板拉筋直径、间距和位置;

  4.2.4.2.8 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4.2.4.3混凝土工程

  4.2.4.3.1 混凝土存在的蜂窝、孔洞、露筋、漏浆等缺陷及缺陷修整工作;

  4.2.4.3.2 混凝土自高处倾落的高度;

  4.2.4.3.3 大体积混疑土的浇筑方法、测温及内外温差控制方法;

  4.2.4.3.4 混疑土的自然养护条件;

  4.2.4.3.5 混凝土施工缝的留置位置。

  4.3. 检查要点

  4.3.1 现场质保条件

  4.3.1.1建设工程所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所有试块,均应执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见证人员应取得上岗证书。

  4.3.1.2建设工程用的计量器具(电子计量仪、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全站仪等)应按规定按期检定。

  4.3.1.3处于桩基及结构施工阶段的在建工程,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混凝土、砂浆试块的标准养护室,面积最小不少于5㎡,应配置恒温装置,室内温度控制在20℃土3℃范围,水温须与室温相同,相对湿度为90%以上的环境或水中的标准条件下;须配置温度计和湿度计,水泥混合砂浆养护控制湿度为60%~80%,水泥砂浆养护控制湿度为90%以上,温湿度应由专人记录。试块制作后应在终凝前用铁钉刻上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强度等。

  4.3.2 模板工程

  4.3.2.1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

  4.3.2.2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涂隔离剂,对油质类等影响结构或妨碍装饰工程施工的隔离剂不宜采用,严禁隔离剂沾污钢筋与混凝土接搓处。

  4.3.2.3当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跨度≥4m时,模板应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起拱高度易为全跨长度的1/1000~3/1000。

  4.3.2.4现浇多层房屋,上层支架的立柱与下层支架立柱应对准,并铺设垫板。

  4.3.2.5在浇筑混凝土前,对模板内的杂物和钢筋上的油污等应清理干净,对模板的缝隙和孔洞应予堵严,对本模板应浇水湿润,但不得有积水。

  4.3.2.6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GB50204-92第2.4.1、2.4.2、2.4.3条的规定,砼强度达到设计要求方可承受全部使用荷载,当施工荷载所产生的效应比使用荷载的效应更为不利时,必须经过核算,加设临时支撑。

  4.3.2.7现浇结构模板安装允许偏差(mm)

允许偏差

轴线位置

5

底模上表面标高

±5

截面内部尺寸

基础

±10

柱、墙、梁

+4

5

层高垂直

全高≤5m

6

全高>5m

8

相邻两板表面高低差

2

表面平整(2m长度上)

5

  4.3.3 钢筋工程

  4.3.3.1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钢材应具备出厂质量证明书和生产许可证,对进场的钢材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样复验,检验不合格的钢材不得使用在工程上。钢筋在运输和储存时,不得损坏标志,并应按批分别堆放整齐,避免锈蚀和油污。

  4.3.3.2进口钢筋应有出厂质量保证书和商检报告,进场后,应按规定进行机械性能复检,如用于焊接,应分批进行化学分析试验。

  4.3.3.3对有抗震要求框架结构纵向受力钢筋,其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屈服强度实测值与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一级抗震设计,不应大于1.25;二级抗震设计,不应大于1.4。

  4.3.3.4钢筋的级别、种类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当需要代换时,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4.3.3.5Ⅰ级钢筋末端作1800弯钩,弯曲直径D≥2.5d,平直长度≥3d;Ⅱ、Ⅲ级钢筋末端作900或1350弯钩,Ⅱ级钢筋弯曲直径≥4d。弯起钢筋中间部位弯折处的弯曲直径≥5d(d为钢筋直径)

  4.3.3.6钢筋接头形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4.3.3.6.1 电渣压力焊不得用于梁、板等构件中水平钢筋的连接。

  4.3.3.6.2 一级抗震纵向钢筋的接头应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二级抗震纵向钢筋的接头宜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框架底层柱、剪力墙加强部位纵向钢筋接头,对一、二级抗震等级应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对三级抗震等级宜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

  4.3.3.6.3 轴心受拉和小偏心受拉杆件中的钢筋接头均应焊接,轴心受压和偏心受压柱中的受压钢筋,当钢筋直径大于32mm时,应采用焊接接头。抗震墙分布钢筋,直径大于22mm时,应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

  4.3.3.6.4 当焊接网片只有一个方向受力时,受力主筋与两端边缘的两根锚固横向钢筋的全部交点必须焊接;当焊接网片同时两个方向受力时,则四周边缘的两根钢筋的全部相交点均应焊接;其余的相交点可间隔焊接,焊接骨架的所有钢筋相交点必须焊接。

  4.3.3.6.5 板和墙的钢筋网,除靠近外围两行钢筋的相交点全部用铁丝扎牢外,保证受力钢筋位置不偏移时,中间部分交叉点可间隔交错扎牢;但双向受力的钢筋必须全部用铁丝扎牢。梁柱箍筋与受力筋垂直设置,箍筋弯钩叠合处应沿受力钢筋方向错开设置。柱角筋弯钩方向平分模板夹角,柱筋弯钩平面与模板面的夹角不得小于150。

  4.3.3.6.6 钢筋的绑扎搭接处,应在中心和两端用铁丝扎牢。

  4.3.3.7钢筋接头的设置位置、锚固及搭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4.3.3.7.1 焊接接头及绑扎接头搭接长度的末端距钢筋弯折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且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弯矩处。

  4.3.3.7.2 采用绑扎接头时,从任一绑扎接头中心到搭接长度L的1.3倍区段范围内,有绑扎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为:受拉区不得超过25%、受压区不得超过50%,接头处钢筋净距≥d及≥25mm。

  4.3.3.7.3 采用焊接接头时,从任一焊接接头中心至长度为35d且<500mm的区段内,同一根钢筋不得有两个接头,而且有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为:受拉区非预应力筋不宜超过50%、预应力筋不宜超过25%。

  4.3.3.7.4 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时,从任一接头中心至35d的区段内,有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为:受拉区不宜超过50%。

  4.3.3.7.5 受拉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符合GB50204-92规范中表3.5.3规定。受压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应取受拉钢筋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的0.7倍。在任何情况下,纵向受拉钢筋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0mm,受压钢筋不应小于200mm。

  4.3.3.7.6 框架梁、柱和抗震墙连接中的纵向钢筋的锚固长度,一、二级时应比非抗震设计的最小锚固长度相应增加5d。钢筋的锚固长度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表6.1.4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纵向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250mm。

  4.3.3.7.7 绑扎或焊接的钢筋网和钢筋骨架,不得有变形、松脱和开焊。

  4.3.3.8箍筋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3.3.8.1 箍筋应按设计图纸设置,框架柱、梁端加密区的箍筋配置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程》;

  4.3.3.8.2 框架节点核芯区内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宜与柱端加密区相同。

  4.3.3.8.3 箍筋的末端应作135°弯勾,弯勾的平直部分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4.3.3.8.4 在钢筋绑扎搭接接头范围内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4.3.3.9洞口的加固钢筋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4.3.3.9.1 剪力墙上门窗洞口周边应配置不小于2φ12的水平和竖向构造钢筋,从洞边角算起伸入墙内长度≥40d。

  4.3.3.9.2 对于现浇墙板、楼板预留孔洞(如厕所、厨房间等)处四周钢筋(包括后凿洞)必须采取设计认可的加固措施。

  4.3.3.10钢筋的固定及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4.3.3.10.1 为防止墙、柱主筋偏位,墙板内外排钢筋间应按设计图纸要求设置撑筋,墙板筋在模板上口加一道水平筋,并采取措施(如电焊)加以限位。

  4.3.3.10.2 受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应小于受力钢筋直径且应符合GB50204-92第3.5.7条规定。

  4.3.3.11钢筋位置允许偏差见下表(mm)

项目

允许偏差

受力钢筋排距

±5

钢筋弯起点位置

20

箍筋、横向钢筋间距

绑扎骨架

±20

焊接骨架

±10

焊接预埋件

中心线位置

5

水平高差

+3

0

受力钢筋保护层

基础

±10

柱、梁

±5

板、墙、壳

±3

篇4:房产建筑项目钢筋砼结构工程质量检查要点(2)

  4.3.4 混凝土工程

  4.3.4.1混凝土的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4.3.4.1.1 水泥进场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准用证、交易凭证,要做到先检验后使用,杜绝使用无证和假冒伪劣水泥。重大工程、住宅工程必须使用旋转窑水泥,不得使用立窑水泥。

  4.3.4.1.2 水泥按不同品种、标号和牌号按批分别储存,如因存储不当质量有明显降低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水泥1个月)时,使用前应进行复试。

  4.3.4.1.3 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特细砂,钢筋混凝土工程中严禁使用海砂。对进场使用的砂料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每验收批应严格按规范进行颗粒级配、粗细程度、含泥量和泥块量等试验。

  4.3.4.2混凝土的浇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4.3.4.2.1 浇筑混凝土应连续进行,当必须间隙时,应在前层混凝土凝结之前,将次层混凝土浇筑完毕。

  4.3.4.2.2 混凝土自高处倾落的自由高度,不应超过2m。

  4.3.4.2.3 在浇筑竖向结构前,应先在底部填以50~100mm厚与混凝土内砂浆成分相同的水泥砂浆,浇筑中不得发生离析现象。

  4.3.4.2.4 梁柱节点部位的混凝土应振捣密实,当节点钢筋过密时,可采用同强度等级的细石混凝土。

  4.3.4.2.5 施工缝的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之前确定,并宜留置在结构受剪力较小且便于施工的部位,其留置位置应符合GB50204-92第4.4.18、4.4.21条和JGJ3-91第7.3.4条规定。

  4.3.4.2.6 在施工缝处继续浇捣混凝土时,已硬化混凝土抗压强度应达到1.2N/mm2,并应清除水泥薄膜、松动石子及软弱砼层,并加以充分湿润和冲洗干净,且不得积水,在浇筑混凝土前应在施工缝处铺一层与混凝土内成分相同的水泥砂浆。细致振捣,使新旧砼紧密结合。

  4.3.4.2.7 后浇带应按设计要求预留,并按规定时间浇筑混凝土。浇筑前应将其表面清理干净,将钢筋加以整理或施焊,然后浇筑早强、无收缩水泥配置的混凝土。

  4.3.4.2.8 在浇筑与柱墙连成整体的梁板时,应在柱和墙浇筑完毕后停歇1~1.5h,再继续浇筑。

  4.3.4.2.9 大体积砼浇筑应在室外气温较低时进行,混凝土浇筑温度不宜超过28℃。

  4.3.4.3混凝土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4.3.4.3.1 在自然气温>5℃时,对已浇筑完毕的混凝土,应在12h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和浇水,浇水次数和时间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润湿状态且表面不出现干缩裂缝。

  4.3.4.3.2 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敞露的全部表面应用塑料布盖严密,并应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

  4.3.4.3.3 混凝土浇水养护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天,对用缓凝型外加剂和粉煤灰混凝土以及有抗渗性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天。

  4.3.4.3.4 大体积混凝土应采取控温措施,混凝土表面和内部温度的温差不宜超过25℃。

  4.3.4.3.5 冬期施工时的养护措施必须按GB50204-92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4.3.4.3.6 在已浇筑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1.2N/mm2以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4.3.4.4混凝土质量检查

  4.3.4.4.1 评定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采用标准试件的混凝土强度,确定结构构件的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张拉、放张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时强度,应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混凝土强度。

  4.3.4.4.2 混凝土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制作,抗压混凝土试件留置应符合GB50204-92第4.6.7条的规定,抗渗混凝土试件留置应符合GBJ108-87第3.4.2条的规定。

  4.3.4.4.3 混凝土强度应分批进行验收,同一批验收的混凝土应由强度等级相同、龄期相同生产工艺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

  4.3.4.5 混凝土缺陷修整和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4.3.4.5.1 对影响混凝土结构性能的缺陷,必须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4.3.4.5.2 对混凝土试块强度评定不合格或未按规定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工程,可按规定由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非破损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提出处理措施。

篇5:房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查要点

  房产开发公司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查要点

  1. 目的

  确保建筑装饰工程质量在施工阶段得到有效控制。

  2. 范围

  适用于***有限公司开发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工程。

  3. 职责

  工程部负责建筑装饰工程的中间检查和隐蔽验收;竣工验收由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参与。

  4. 内容

  4.1 检查依据

  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73-91

  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

  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97

  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1-88

  4.1.6 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4.1.7 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

  4.2. 检查内容

  4.2.1 现场质量保证体系检查

  4.2.1.1装饰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

  4.2.1.2原材料进场验收和见证取样检测制度。

  4.2.1.3装饰材料的储存运输条件。

  4.2.1.4计量器具的设置和完好程度、需定期鉴定的仪器计量装置的定期鉴定标志。

  4.2.2 设计图纸与施工合同检查

  详细查看设计图纸说明和施工合同及施工方案,明确装饰工程的项目和部位、装饰工程用材、施工要求等。

  4.2.3 质量保证资料检查

  4.2.3.1 各种原材料出厂质量证书、准用证、复试报告及其它试验报告。

  4.2.3.2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4.2.3.3 施工单位质量自检记录。

  4.2.4 工程实物检查

  4.2.4.1 装饰工程用材是否符合设计与有关标准的要求。

  4.2.4.2 施工工序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和工艺要求。

  4.2.4.3 装饰施工中的结构变动和加固情况。

  4.2.4.4 结构和吊顶、分隔、招牌的构架及饰面板、罩面板的连接固定。

  4.2.4.5 是否按图施工。

  4.3 检查要点

  4.3.1 建筑装饰装修队、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4.3.2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施工设计图纸应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4.3.3 装饰工程所用得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的规定。

  4.3.4 装饰工程应注意施工工序和成品保护,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损。

  4.3.5 装饰工程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GB50222-95规定。

  4.3.5 抹灰工程

  4.3.5.1抹灰用的各种主要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抹灰的等级、种类、构造都应符合设计要求。冬季施工,砂浆的温度不宜低于5。

  4.3.5.2不同结构相接处基体应先铺钉金属网,应绷紧牢固,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砂浆或混合砂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涂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4.3.5.3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宜用1:2的水泥砂浆做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4.3.5.4抹灰分格缝(或条)的宽度、深度要均匀一致,表面应平整光滑,无砂眼,通顺,不得有错缝、缺棱掉角。滴水线、滴水槽的流水坡向要正确,滴水线应顺直,外墙滴水槽的深度、宽度均不小于10mm,要求整齐一致。

  4.3.5.5一般抹灰和装饰抹灰的尺寸允许偏差应控制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4.3.5.6抹灰工程应分层操作,每层厚度水泥砂浆宜为5~7mm,混合砂浆和石灰砂浆宜为7~9mm,基层应清理干净,光滑的基层应斩毛或涂刷界面剂。各抹灰层、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裂缝。

  4.3.5.7抹灰层总厚度:平顶板条、现浇混凝土基层15mm,预制混凝土基层18mm,金

  属网20mm;内墙面抹灰层总厚度:普通级18mm,中级20 mm, 高级25 mm;外墙面抹灰层总厚度20 mm,勒脚25 mm,石墙35 mm。

  4.3.6 吊顶工程

  4.3.6.1吊顶工程采用的轻钢龙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用轻钢龙骨》规定,若设计无规定,吊顶以上净空高度大于等于400 mm时,上人的吊顶应采用大于CS60系列、壁厚为1.5 mm的轻钢龙骨,承载龙骨和吊杆间距不得大于1200 mm,覆面龙骨间距不应大于600 mm。

  4.3.6.2吊杆应通直并有足够的承载力,当设计无规定且吊杆长度大于1500 mm时,应使用直径为φ8 mm以上吊杆,暗架吊顶不宜采用铁丝做吊杆。

  4.3.6.3吊顶与结构必须连接牢固,膨胀螺栓严禁打入多孔板中,并不得直接与吊杆焊接。

  4.3.6.4龙骨吊杆不得与其它吊杆共享,并不得与振动设备直接接触。轻型灯具、音响、探头等不得直接搁置、固定在吊顶罩面板上,重型灯具、空调、电扇不得与吊顶龙骨联结,应另设吊钩、吊杆。吊顶应设检修孔,风口、检修孔等周边宜用附加龙骨加强。

  4.3.6.5所有外露在结构外的铁件必须进行防绣处理。

  4.3.6.6采用木质吊顶时,不允许有钉劈裂现象,并按规定进行防火处理,达到装饰规范中的防火等级。

  4.3.6.7吊杆距主龙骨端部(含两主龙骨连接处)距离不得超过300 mm,金属龙骨起拱高度应不小于房间短向跨度1/200。

  4.3.6.8明架吊顶纵横向龙骨的间隙和高低差均不得大于1 mm且应目测无明显弯曲,通长次龙骨连接处的对接错位偏差不得超过2mm。

  4.3.6.9在现浇楼板及预制板的板缝中,应按设计要求在结构施工时预埋吊杆,根据吊顶荷载之不同,吊杆可采用直径为6~10 mm的钢筋。

  4.3.6.10 吊顶内若有通风、水电管线、上人的行走信道、消防管道、重型灯具等,应先行安装完毕及试水试压合格,并要单独挂吊;然后才能进行吊顶工程施工。

  4.3.6.11 较脆易碎的面层材料要防止碰掉棱角,安装时上螺丝或卡入框中时不能硬撬、硬敲而造成裂缝或掉角。

  4.3.6.12 对易收缩材料,在拼缝处一定要采取措施,防止完工后一定时间出现开裂的缝道而造成外观不佳。

  4.3.6.13 罩面板与龙骨应连接紧密,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污染、折猎、缺棱掉角、锤伤等缺陷,接缝应均匀一致,粘贴的罩面板不得有脱层,胶合板不得有刨透之处。搁置的罩面板不得有漏、透、翘角现象。

  4.3.6.14 吊顶罩面板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见JGJ73-91中5.6.5表格中规定。

  4.3.7 隔断工程

  4.3.7.1隔断不到梁、板底部时,构架顶部应有固定措施。

  4.3.7.2上下沿边龙骨固定的钉距不宜大于600 mm,靠墙、柱龙骨固定间距不应大于1000 mm,龙骨固定应牢固,边框龙骨与基体间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密封条。

  4.3.7.3隔断主龙骨间距不应大于600 mm,门洞处应设置加强竖向龙骨。

  4.3.7.4在浴厕、厨房等潮湿场所,隔断底部应做相应高度的混凝土墙垫。

  4.3.7.5木质隔断内敷设电器管线时应有防火措施。

  4.3.7.6隔断玻璃应有足够的牢度与稳定性,玻璃不得松动并不得与刚性材料直接接触,玻璃与槽口两侧和槽底的空隙及玻璃伸入槽口的深度应符合JGJ 113-97第6.1.2条的规定。玻璃底部应设置不少于2块橡胶或塑料支撑垫块、邵式硬度为80~90A,其位置应在距端部1/4边长处,玻璃四周与框槽交界处应设置定位块。

  4.3.7.7运动健身场所和浴室用隔断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无框玻璃应使用不得小于10 mm厚的钢化玻璃。隔断玻璃应采取保护措施,避免人体直接冲击玻璃,一般可采取在玻璃表面距地面1500 ~1700mm处设置醒目标志或其它防撞措施。

  4.3.7.8空心玻璃砖隔断,应建在有2根直径6~8mm的钢筋增强基础上,基础 高度不得大于150mm,隔断与建筑结构连接处应采用滑缝构造,玻璃砖隔断的高度不得超过4m,玻璃砖之间缝隙应控制在10~30mm之间。

  4.3.7.9磨砂玻璃的磨砂面应向室内,压花玻璃的花纹宜向室外。

  4.3.7.10 隔断工程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4.3.7.10.1隔断骨架与基体结构的连接应牢固,无松动现象;

  4.3.7.10.2粘贴和用钉子或螺钉固定罩面板,表面应平整,粘贴的罩面板不得脱层;

  4.3.7.10.3石膏板、胶合板、纤维板表面不得有污染、折裂、缺棱掉角、锤伤等缺陷;

  4.3.7.10.4石膏板铺设方向应正确,安装牢固,接缝紧密、光滑,表面平整;

  4.3.7.10.5胶合板不得有刨透处;

  4.3.7.10.6石膏条板板与板之间及板与主体结构之间应粘结密实、牢固、接缝平整;

  4.3.7.10.7粘贴的踢脚板不得有大面积空鼓。

  4.3.7.11 隔断罩面板工程质量允许偏差如下:

  项次项 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

  石膏板胶合板纤维板石膏条板

  1表面平整3234用2m直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立面垂直3345用2m托线板检查

  3接缝平直33拉5m线检查,不足5m拉通线检查

  4压条平直33

  5接缝高低0.50.51用直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6压条间距22用尺检查

  4.3.8 招牌工程

  4.3.8.1构架材质、规格、构造形式、焊接、与主体苗固节点应与图纸相符,构架安装牢固。

  4.3.8.2构架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4.3.8.3招牌防雨水渗漏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4.3.8.4招牌表面装饰材料(如大型饰面板、金属饰面、玻璃等)应有确保安

  全的技术措施。

  4.3.9 罩面板工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4.3.9.1罩面板与龙骨应连接紧密、表面平整,不得有污染、折 、缺棱掉角、锤伤等缺陷,接缝应均匀一致,粘贴的罩面板不得有脱层。

  4.3.9.2罩面板和龙骨的连接螺钉应选用相应与各种面板的专用配套螺钉,不得混用。

  4.3.9.3吊顶罩面板铺设时,其长边应沿覆面龙骨铺设,短边板缝应错开。隔断罩面板螺钉罩面板边不应小于15mm,板边钉距不大于200mm,板中钉距不应大于300mm,罩面板板缝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

  4.3.9.4隔断罩面板内外接缝不应在同一根龙骨上,并不得在同一门樘处搭接,当用木踢脚板时,罩面板宜离地20~30mm。

  4.3.9.5纸面石膏板等强度较低的隔墙面板在阳角处应设置金属护角条,离地高度不应小于1.8m。

  4.3.9.6吊顶采用镜面玻璃时,除用粘结剂有效粘结外,还需用安全件与有一定厚度的底板牢固连接,以免松脱伤人,潮湿部位的镜面玻璃应有防潮密封措施。

  4.3.9.7以木质板做踢脚线、护墙板,木台度时,其整板和木筋必须靠实、平整,与墙面接触面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4.3.9.8当采用软包装饰时,其软质铺垫材料应为难燃烧或不燃烧材料,并不得伸入电气管线盒内。

  4.3.9.9对于金属制品、化学建材的成品、半成品装饰品,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式样及其构造、固定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中应防止变形、裂缝、翘边、缺损和凹瘪等缺陷产生。

  4.3.9.10 潮湿环境墙面应经防潮处理后再予装饰。

  4.3.10 饰面板(砖)工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4.3.10.1 饰面板应镶贴在粗糙的基体或基层上;用胶粘剂粘贴的饰面薄板基层应平整;饰面砖应镶帖在平整粗糙的基层上。光滑的基体或基层表面,镶帖前应处理。残留的砂浆、尘土和油渍等应清除干净。

  4.3.10.2 饰面板(砖)安装(镶贴)必须牢固,无歪斜、缺棱掉角和裂缝等缺陷。湿铺饰面板(砖)严禁空鼓;表面平整、洁净,色泽协调,无变色泛碱。

  4.3.10.3 作业时,饰面板(砖)防止暴晒,接缝应填嵌密实不渗水、平直、宽窄均匀颜色一致。阴阳角处的板(砖)搭接方向正确,半砖使用部位适宜。

  4.3.10.4 突出物周围的板(砖)用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必须有正确流水坡度和顺直滴水(线)槽;墙裙、贴脸等突出墙面厚度一致。

  4.3.10.5 以花岗岩、大理石等大饰面板面湿铺贴时,其板背面网格布应予去除后铺贴,板材与墙面拉结点不得少于四点,并用防锈金属丝连接。当采用干挂饰面板且设计无规定时,应采用干挂饰面材不锈钢配件连接,并每块板材不少于四个连接点,不锈钢配件宽度不应小于25mm,厚度不应小于4mm,不锈钢螺栓不应小于M5。

  4.3.10.6 干挂饰面板应采用弹性密封胶嵌缝,用于室外的石材饰面板不宜采用光面的大理石板,接缝填嵌密实均匀。

  4.3.10.7 凡用大理石、花岗石做成的台面、窗台板、踏步等,其外露侧面及棱角宜打磨光亮圆滑,卫生间台面与墙面交界处应进行密封处理。

  4.3.11 涂料工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4.3.11.1 混凝土和抹灰表面施涂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施涂水性和乳液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制品含水率不得大于12%。

  4.3.11.2 涂料干燥前,应防止雨淋、尘土玷污和热空气的侵袭。

  4.3.11.3 涂料工程使用的腻子应坚实牢固,不得粉化、起皮和裂纹,外墙和厨卫间应使用具有耐水性能的腻子;腻子的塑性和易涂性应满足施工要求。

  4.3.11.4 施涂溶剂型涂料时,后一遍涂料必须在前一遍涂料干燥后进行;施涂水性和乳液涂料时,后一遍涂料必须在前一遍涂料表干后进行。每一遍涂料应施涂均匀,各层必须结合牢固。按涂料要求大气温度进行施工。

  4.3.11.5 采用机械喷涂涂料时,应将不喷涂的部位遮盖,以防玷污。

  4.3.11.6 外墙涂料应使用具有耐碱和耐光性能的颜料。

  4.3.11.7 混凝土(抹灰)面层施涂前应将基体或基层的缺棱掉角处,用1:3的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修补;表面麻面及缝隙应用腻子填补齐平。表面灰尘、污垢、溅沫和砂浆流痕应清除干净。

  4.3.11.8 外墙涂料分段进行时,应以分格缝、墙的阴角或落水管等为分界线。外墙同一墙面应用同一批号的涂料,每遍涂料不宜施涂过厚;涂层均匀,颜色一致。

  4.3.11.9 溶剂型涂料表面严禁脱皮、漏刷;水溶性和乳液型涂料严禁掉粉、起皮、漏刷和透底。细木装修不得漏漆;金属表面不应漏刷底漆,不得泛锈。门窗扇施涂涂料时,上冒头顶面和下冒头底面不得漏施涂料。

  4.3.12 其它装饰工程

  4.3.12.1 当门框一面需镶门(窗)头线时,门窗框应凸出墙面,凸出的厚度应等于装饰面层的厚度。

  4.3.12.3 木门窗及其它细木装修的木材含水率不应大于12%。

  4.3.12.4 中空夹板上下帽头和横楞上应有不少于2个的透气孔。

  4.3.12.5 细木制品必须牢固不松动、不露钉帽、割角整齐、接逢严密,五金安装齐全,位置正确、开关灵活。

  4.3.12.6 壁纸、墙布施工基层含水率混凝土(抹灰)层不得大于8%,木制品不得大于12%。基层腻子应坚实牢固,不得粉化、起皮和裂缝,裱糊过程中和干燥前,应防止穿堂风劲吹,和温度的突然变化。

  4.3.12.7 壁纸、墙布应顺光搭接,不得在阳角处有搭接缝,不糊盖需拆卸的活动件。

  4.3.12.8 壁纸、墙布必须粘结牢固,表面色泽一致,不得有气泡、空鼓、裂缝、翘边、皱折和斑污,斜视时无胶痕;表面平整,无波纹起伏,与挂镜线、贴脸板和踢脚板紧接,不得有缝隙。

  4.3.12.9 各幅拼接横平竖直,拼接处花纹、图案吻合,不离缝不搭接,距墙面1.5米处正视,不显拼缝;阴阳转角垂直,棱角分明,阴角处搭接顺光,阳角处无接缝。

  4.3.12.10 壁纸、墙布边缘平直整齐,不得有纸毛飞刺;不得有漏贴、补贴和脱层等缺陷。

  4.3.12.7 花饰安装必须牢固,条

  形花饰的水平和垂直允许偏差,每米不得大于1mm,全长不得大于3mm;单独花饰位置偏差不得大于10mm;花饰表面应光洁,图案清晰,接缝严密不得有裂缝翘曲和缺棱掉角等缺陷,玻璃花饰(扶拦板)不宜外露尖锐角部,浮雕花饰的拼缝应严密吻合。

  4.3.12.8 刷浆工程的基层干燥,涂抹的腻子,应坚实牢固不得起皮裂缝,浆膜干燥前,防止尘土玷污和热空气侵袭。室外浆料应采用耐碱耐光颜料,石灰浆应用块状生石灰或生石灰粉调制。

  4.3.12.9 现场配浆,必须掺用胶粘剂,室外用石灰浆必须掺干性油、食盐明矾等。室外分段刷浆以分格缝、阴角处和水落管为分界线;室外刷浆,同一墙面应用相同的材料和配合比,浆料必须搅拌均匀。带色浆液应经常搅拌,每遍涂层不应过厚,要涂刷均匀、颜色一致。防止门窗玻璃玷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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