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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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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项目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审批制度:

  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动火部门填写动火申请表,项目副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副经理、焊工、项目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然后提交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后报公司,经公司安全部门主管防火工作负责人审核,在一周前将动火许可证和动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审批制度: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由项目施工负责人在四天前填写动火许可证,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项目副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副经理、焊工、项目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的审批制度: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者填写动火申请单,在三天前提出,经焊工监护人签署意见后,报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方可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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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酒店动用明火审批规定

  酒店动用明火审批规定

  为了确保酒店安全,杜绝违章用火,除固定用火之外,一切运用明火作业(运用明火、按重点部位分: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均按本规定执行。

  1、一级动火: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动火作业(有禁火标志的区域)。

  (2)客房内动火作业。

  (3)各种机房内动火作业。

  (4)其他有可燃材料装修部位的动火作业。

  (5)危险性较大的登高动火作业(如:配套楼顶油箱凉水塔附近)。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动火作业。

  (7)油罐、油箱及储存过易燃可燃液体、气体的容器及其连接的锖设备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审批办法:由要求动火的部门负责人填写《动火作业申请单》并签名。根据实际情况,订出安全实施方案和防护措施,明确岗位责任,制定好作业时间然后报保安部审批。对危险性比较大的项目应提出报告,经总经理审批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凡在一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作业场属二级动火。

  二级动火审批办法:由要求动火者填写《动火作业申请单》后,由部门负责人召集动火人员落实安全措施并签名,报保安部审批后方可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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