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新办发〔20**〕88号
各局(办、委),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宁波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履约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年10月15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履约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履约能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9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48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98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水电、园林绿化、装修装饰等工程的项目经理在宁波杭州湾新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或相应专业职称证书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任或授权,拟在或正在宁波杭州湾新区范围内承接国有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履约信用评价是指由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根据对建设工程项目经理日常监管情况,并结合其基础信用信息和其他相关信用信息,利用履约信用系统管理平台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其履约信用的管理行为。
第五条宁波杭州湾新区人社局、经发局、财政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管办及庵东镇等相关局办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并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经理的监督,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
第六条宁波杭州湾新区建立统一的工程项目经理履约信用信息数据库,履约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项目履约信息等内容。技术上依托电子软件平台,实时更新,自主浏览,对外公示。
(一)基础信用信息。基础信用信息是指工程项目经理的资质、年龄、学历、职称等与履约能力相关的个人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是指项目经理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得到市级或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以及受到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奖励或表彰等,所形成的行为信息记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三)不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项目经理在宁波杭州湾新区内工程项目的执业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管理要求,受到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经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查实的违规行为,甚至违法犯罪,所形成的行为信息记录。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自信息录入并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
(四)项目履约信息。项目履约信息是指项目经理所负责的项目完工后,由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牵头组织建设业主、代建、财政、审计、交管办、质监等单位集中查阅会审项目管理情况,并按照项目经理考核办法进行量化评分后的信息记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三)
第七条工程项目经理履约信用信息实行量化评分。
(一)基础评分。首次进入新区项目经理履约信用信息数据库的项目经理,基础分值为60分。
(二)良好信用信息评分。良好信用信息由项目经理所在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经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审核确认后按照附件一所列评分标准进行评分。项目经理执业行为同一类别的良好信用信息得分仅计取本类别中在信用信息的最高分,不累积记分。
(三)不良信用信息评分。不良信用信息由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收集新区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经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查实的违规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资料,以及新区经发、建设、财政、审计、交管办、质监等单位正式发布的抄送给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的有关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约、未严格履行职责的书面材料,由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审核确认后按照附件二所列评分标准进行评分。不良信用信息评分的认定有效时间为近五年内。
(四)项目履约信息评分。宁波杭州湾新区有关单位在工程完工验收后的一个月内按照附件三所列评分标准进行评分。项目经理所负责完工项目经会审得分在90分-100分的,履约信用增加10分;得分在80分-90分的,增加5分;得分在70分-80分的,不增不扣;得分在60分-70分的,扣除5分;得分在50分-60分的,扣除10分;得分在50分以下的,扣除20分。
第八条工程项目经理得分在履约信用信息数据库中所示85分以上的为A类、70分以上的为B类、60分以上的为C类、不满60分的为D类。D类项目经理不得参加新区内国有投资项目的投标。企业累计有两个项目经理被评为D级的,暂停在新区内承接业务六个月。
第九条项目经理直接降为D类的情形。
(一)所负责的新区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或性质恶劣的群体*事件等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执业过程中,存在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其他利益行为的;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四)在任职期间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第十条项目经理履约信用信息入库分为首次入库和调整入库。
(一)首次入库。具有本专业工程的业绩、具有相应执业或职称证书、签订劳动合同、无失信记录及行贿犯罪记录的拟在或正在宁波杭州湾新区范围内承接国有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由所在施工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及自申报之日起前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到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登记入库手续,符合以上条件的项目经理可直接申报入库。
(二)调整入库。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对于已入库的项目经理,根据收集的项目经理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以及履约信用信息在履约信用信息库中进行调整。若项目经理合法变更,项目经理所在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后信用信息随之调整。
第十一条拟入库或已入库的项目经理所属施工单位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企业信用等级或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等级须为C级以上,在信用评价过程中,项目经理的信用等级最多只能比企业信用等级高一级(本条适用于施工总承包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履约信用信息数据库按月调整,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按月在每个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经理信用信息数据库的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履约信用评价得分与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对应的资信标挂钩,A/B/C各类被赋予不同的分值。评价结果作为选择国有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招投标管理、动态监督检查、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如涉及招投标资信评审,项目经理的信用等级以开标当日数据库中显示信息为准。
第十四条依据项目经理信用数据库,对已承接业务且不满60分的D类项目经理,实行限制和惩戒机制。
(一)在建的工程项目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二)自降为D类之日起,直接从项目经理履约信用信息数据库中清除,三年后可重新申请入库;
(三)对项目经理及其所属建筑业企业负责人约谈、组织专门培训;
(四)限制个人及施工的工程项目评先选优;
(五)情节严重的,通报给注册地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经理应及时查询项目经理履约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相关数据,对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在信息录入的当月由所属施工单位向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收到申诉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反馈申诉人。
第十六条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附件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由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和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可适当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会同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本办法在新区大型国有建设工程中的市政、建筑、水利工程中率先试行,待条件成熟后,园林绿化、装修装饰等专业工程,由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会同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另行发布通知后全面推行。
附件:1.项目经理执业行为良好信用信息评价细则及评分表.doc
2.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不良信用信息评价细则及评分表.doc
3.宁波杭州湾新区竣工项目经理履约信用评分表.doc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 20**年10月15日印发
编辑:www.pmceo.Com篇2:HZ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HZ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特制定本考核评价办法。
一、考评对象
1.各区、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2.市直各单位。
二、考评内容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产品应用情况。
三、考评办法
考评采取自评和考评相结合,量化计分的办法。其中:节能目标占40分、节能措施占45分、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产品应用占15分。计分标准见附件《HZ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以下简称《考核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
四、考评等次
考评共分四个等次。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不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四个等次,依据计分结果确定各等次。
五、考评程序
(一)自查自评。各区、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直各单位分别按照《考核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对照自查评分。各区、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二)集中考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成考核评价小组,按照《考核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对区、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量化打分。随机抽查若干市直机关,考核评价节能工作目标完成、节能措施落实和节能技术改造实施情况。
(三)确定考评等级。依据自评和集中考评情况,按计分结果确定被考评单位的考评等级。考评结果将在全市予以通报。
六、考评奖惩
(一)每年度评选“公共机构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对在节能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二)对多次考评不合格或在节能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附件:《HZ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
杭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
考评指标 | 序号 | 考评内容 | 分值 | 考评标准 | 考评依据 | 自评得分 | 考评得分 |
节能 目标 (40分) |
1 | 节约用电 | 15 | 完成目标,得基本分;未完成目标,不得分。 | 根据统计数据,核查相关台帐,综合计算打分。 | ||
节约用水 | 15 | ||||||
节约用油 | 10 | ||||||
节能 措施 (45分) |
2 | 组织领导 | 10 | 领导重视,把节能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问题。2分 | 查会议记录、相关资料。 | ||
设立机构,区、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落实好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市直各单位落实分管领导、节能联络员。 6分 | 查文件、资料。 | ||||||
节能工作纳入本单位全年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本系统)节能工作实施方案,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2分 | 查节能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考核情况的有关材料 | ||||||
3 | 宣传教育 | 10 |
宣传到位,充分利用新闻媒介、黑板报、墙报、宣传栏、知识手册等形式进行宣传,并在显著位置张贴节能提示性标志等。3分 | 查文件、资料,台帐等,综合评分。 | |||
公共机构人员节能意识强,普遍了解资源节约有关知识、法规、活动内容及要求。2分 | |||||||
组织各种知识竞赛、讲座,提高节能知识和技能。2分 | |||||||
认真组织参加节能宣传周活动及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组织的各项宣传活动。3分 | |||||||
考评指标 | 序号 | 考评内容 | 分值 | 考评标准 | 考评依据 | 自评得分 | 考评得分 |
节能 措施 (45分) |
4 | 制度建设 | 8 | 制定节能规划,明确节能目标,并逐年分解。2分 | 查阅具体规划、制度、公示情况、活动记录等。 | ||
制定系列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2分 | |||||||
制定节能目标责任制度,并在一定范围内实行能耗公示。2分 | |||||||
制定联络员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联络员开展活动。2分 | |||||||
5 | 能耗统计 | 8 | 认真执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按时报送报表。3分 | 查阅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 | |||
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差错率低。3分 | |||||||
根据统计数据,撰写统计分析报告,提出工作建议。2分 | |||||||
6 | 监督检查 | 7 | 建立节能监督检查评价机制,区、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共机构组织节能检查、考核,强化工作指导。4分 | 实地抽查、检查记录等。 | |||
强化日常节能监管,加强设备运行维护,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有力。3分 | |||||||
节能改造和节能产品应用 (15分) |
1 | 节能改造 | 8 | 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食堂燃气灶具、数据信息中心、中央空调和电梯等高能耗设备的节能改造。8分 | 实地抽查、查阅资料。 | ||
2 | 节能产品应用 | 7 | 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实施绿色照明工程。节能灯普及率未达到90%以上(含)的,本项不得分。5分 | ||||
组织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活动。2分 |
篇3: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8试行)
浏阳市住房保障局关于印发《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现将《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浏阳市住房保障局
20**年6月26日
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全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和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全市物业服务工作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4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33号)、《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75号)、《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长物办〔20**〕4号)、《浏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年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浏信发〔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承揽物业服务项目、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本地或异地注册登记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会同各街道(乡镇)、市直相关单位负责指导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物业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信用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和审慎的原则,依据《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附件1),确保信用评价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企业信用评价在规范物业服务中的作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市物业管理部门、各街道(乡镇)、市直相关单位主动采集;各社区(村)居委会、各小区业主委员会(非住宅项目管理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业主提供。
第七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及时申报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基本信用信息
基本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采集申报,主要包括:
1.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15日内申报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主要发起人、企业人数、成立日期、营业期限、营业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他有关信息。
2.物业从业人员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15日内申报物业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岗位、职务、学历、执业资格证书、聘用合同、联系电话及其他有关信息。
3.物业服务项目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15日内申报物业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类型、项目户数、项目面积、车位数、项目主管、合同期限、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采集申报,主要包括:
1.纳入守信红名单管理的文件;
2.市物业管理部门、各街道(乡镇)和市直相关单位的表彰文件、荣誉证书、奖牌;
3.取得突出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
4.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住宅小区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
5.其他证明材料。
(三)不良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由市物业管理部门、各街道(乡镇)、市直相关单位主动采集,主要包括:
1.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文件;
2.市物业管理部门、各街道(乡镇)和市直相关单位下发的行政执法检查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物业服务企业需承担责任的已生效判决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书;
4.经查证属物业服务企业主要或全部责任,且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等问题;
5.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九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记录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当通过书面通知或邮寄等方式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物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记录;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及时更正原记录。核查结果应当书面反馈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 信用信息采集按规定记入档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审批,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十一条 本市注册物业服务企业在外地经营或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其在外地的信用信息不记入本市信用信息记录。异地注册物业服务企业来本市经营或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限采集其在本市的信用信息记录。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即时评价和定期评定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级评定、动态管理。
(一)即时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底按时申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市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主动牵头采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并将确认后的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入档案。
(二)定期评定。由各街道(乡镇)、市物业管理部门分别牵头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季度和年度考核。并于每年7月初评定上半年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排名,每年1月初评定上年度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1.季度考核。每季度末,由各街道(乡镇)牵头,各社区(村)居委会组织各小区业主委员会(或非住宅项目管理方、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召开业主代表座谈会、征询业主意见和接受业主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对各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附件2)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报送市物业管理部门汇总。
2.年度考核。由市物业管理部门牵头,联合各街道(乡镇)、市直相关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在我市从事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考核,每半年组织一次,年度组织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3.考核标准。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均应按照《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附件1),对各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评分比例为:季度考核占40%,年度考核占60%。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分值为100分。并实行加减分制,按照年度得分评定信用等级。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分值-不良信用分值+良好信用分值。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记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值按照《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附件1)执行。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根据已记录、确认的企业信用信息确定,并按照各自得分高低进行排名。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分值在100分以上(含100分)以及被纳入守信红名单管理的,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
信用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100分以下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B;
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C;
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以及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D。
第十五条 基本信用信息超过15日未申报,或基本信用信息发生变更超过15日未申报变更的,在企业信用分中扣分。
良好信用信息当年度未申报的,不得转入下年度追加记分。
不良信用信息减分采用当年的数据,原记分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中备查。物业服务企业对已记录不良信用信息进行整改后,可向市物业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记录的书面申请。物业管理部门经考察验收后,对已完成整改的,可撤销记录。对未完成整改的,在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时予以信用扣分。当年没有完成整改的扣分事项转入下一年度予以信用扣分。
第十六条 各街道(乡镇)在季度考核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完全不到位、管理严重缺失、与业主矛盾突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书面报送市物业管理部门。经核查属实后由物业管理部门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信用扣分。
第十七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在主动采集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时,应当征求各街道(乡镇)及市直相关单位的意见。各街道(乡镇)及市直相关单位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依法查处或通报情况,由市物业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信用扣分。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被纳入守信红名单管理后,处于有效期且有效期超过半年以上的,当年度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优秀(A)级。
物业服务企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后,处于有效期且有效期超过半年以上的,当年度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不合格(D)级。
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后,市物业管理部门应发放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证书(附件3),由企业在企业或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上墙公示。
第二十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参与评先评优、招投标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优秀(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享受以下支持措施:
(一)优先向市社会信用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物价收费审批、人民银行、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各街道(乡镇)进行推荐;
(二)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4分;
(三)在省、长沙市、浏阳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4分;
(四)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五)优先推荐评定为省、长沙市、浏阳市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六)优先推荐纳入地方政府扶持企业名录;
(七)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对于信用等级为良好(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享受以下支持措施:
(一)可向市社会信用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物价收费审批、人民银行、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各街道(乡镇)进行推荐;
(二)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2分;
(三)在省、长沙市、浏阳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总分基
础上加2分;
(四)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五)可推荐评定为省、长沙市、浏阳市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六)可考虑推荐纳入地方政府扶持企业名录;
(七)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考虑。
第二十三条对于信用等级为合格(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实行以下引导措施:
市物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水平。
第二十四条对于信用等级为不合格(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实行约谈警示制度。市物业管理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市社会信用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物价收费审批、人民银行、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各街道(乡镇);
(二)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频次;
(三)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实行全面检查;
(四)取消参与行业各类评先评优和奖励资格;
(五)开具企业信用证明时注明上年度信用等级。
第二十五条对于信用等级为不合格(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进行惩戒的同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在吊销之日起15日内退出所接管的全部物业服务项目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不良信用档案,存留期为五年。
第五章 信用信息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或县(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信用长沙”网站等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排名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情况,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按下列规定的期限保存:
(一)物业服务企业未注销前,基本信用信息长期保存;
(二)良好信用信息自记录之日起保存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自记录之日起保存5年。
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规定的,信用信息保存期限可以调整:
(一)缩短保存期限。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决定,纠正了违法违规或违反物业服务合同行为,且保存期间未发生新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可向市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缩短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
(二)延长保存期限。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决定,或违法违规、违反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以及在保存期限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市物业管理部门可以延长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九条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撤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市物业管理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除该不良记录的申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市物业管理部门从事信用评价管理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弄虚作假、伪造更改企业信用信息,影响半年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排名和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经查实,取消相关排名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并纳入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
2、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季度考核表
3、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证书
附件1:
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
项目 |
信 用 信 息(分值项号) |
计分标准(分) |
备注 |
|
---|---|---|---|---|
基本 信用 信息 |
基准分值 |
及时完成信用信息采集上报(1) |
100 |
? |
经历分 |
经营时间(2) |
10年及以上得3分;6-9年得2分,2-5年得1分,2年以下不得分。 |
? |
|
业绩分 |
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ISO)等体系认证的(3) |
+4 |
||
物业项目管理总面积(4) |
+1/30万㎡ |
累次 加分 |
||
老旧小区(2000年1月1日前建成使用)或保障性住房管理面积(5) |
+1/5万㎡ |
|||
管理3种以上类型物业(如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办公楼、商业、酒店、工业厂房等)(6) |
+1 |
|||
良好 信用 信息 加分 良好 信用 信息 加分 |
住宅小区管理 |
每承揽一个住宅小区服务项目(7) |
+1/个 |
累次 加分 |
社会公益行为 |
慈善救助捐赠(8) |
+1/10万元 |
||
社会公益捐赠(9) |
||||
其他公益行为(10) |
||||
企业或负责人当年获得荣誉称号 |
国家级表彰(11) |
企业荣誉+10,负责人荣誉+8 |
按项目数量累计加分,同一项目同一奖项按最高荣誉计算一次 |
|
住建部、省级表彰(12) |
企荣誉业+6,负责人荣誉+5 |
|||
省住建厅、长沙市级表彰(13) |
企业荣誉+4,负责人荣誉+3 |
|||
长沙市住建委、浏阳市级表彰(14) |
企业荣誉+2,负责人荣誉+1 |
|||
市物业管理部门、市直相关单位、各街道(乡镇)表彰(15) |
企业荣誉+1,负责人荣誉+0.5 |
|||
项目当年获得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综合) |
国家级表彰(16) |
+10 |
||
住建部、省级表彰(17) |
+6 |
|||
省住建厅、长沙市级表彰(18) |
+4 |
|||
长沙市住建委、浏阳市级表彰(19) |
+2 |
|||
市物业管理部门、市直相关单位、各街道(乡镇)表彰(20) |
+1 |
|||
先进 典型 |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21) |
+4 |
(可按宣传报道次数累计加分,但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
|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省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22) |
+3 |
|||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长沙市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23) |
+2 |
|||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县(市)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24) |
+1 |
|||
业主 表扬 |
当年受到5名以上业主表扬的(以表扬信、锦旗等形式)(25) |
+0.5 |
不同项目可累次加分 |
|
当年受到10名以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表扬的(以表扬信、锦旗等形式)(26) |
+1 |
|||
交流 互动 |
当年组织业主开展社区文化体育活动累计达三次以上的(27) |
+2 |
||
业主年度测评满意度达到80%以上的(28) |
+6 |
|||
创新 发展 |
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创新物业服务模式,运用“APP”软件管理项目(29) |
+1 |
“APP”软件管理总面积超过5万㎡的,超出部分每增加5万平方米加0.5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5分 |
项目 |
信 用 信 息(分值项号) |
计分标准(分) |
备注 |
|
---|---|---|---|---|
不良信用信息减分 |
违法 违规 行为 |
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造成10人以上集体*(30) |
-3/次 |
不同行为 可累次扣分 |
业主有效投诉,不及时处理投诉(31) |
有效投诉-0.5/次; 不及时处理-1/5天 |
|||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32) |
-3 |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进行利用经营的(33) |
-2 |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支付、使用程序不规范的(34) |
-4 |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专款专用的(35) |
-6 |
|||
未能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的(36) |
-2/项 |
|||
未按规定切实履行前期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的(37) |
-4 |
|||
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的(38) |
-1/次 |
|||
未经业主同意,物业服务费预收期限超过六个月的(39) |
-1 |
|||
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未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管理部门的(40) |
-2/次 |
|||
未依法依约履行物业公共秩序维护义务,导致群发性失窃事件、治安事件等发生,致使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41) |
-6/次 |
|||
企业相关岗位管理人员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满3年未参加继续教育的(42) |
-2 |
|||
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的(43) |
-2 |
|||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未按规定单独建账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的(44) |
-2 |
项目 |
信 用 信 息(分值项号) |
计分标准(分) |
备注 |
|
---|---|---|---|---|
不良 信用 信息 减分 |
违法 违规 行为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45) |
-4 |
不同行为 可累次扣分 |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或延迟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46) |
-3/5天 |
|||
管理服务规章不健全,未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或虽建立预案但未进行定期演练和落实的(47) |
-2 |
|||
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的(48) |
-1/次 |
|||
对各类因业主需要为业主提供配送、搬家、维修等服务进入住宅小区临时停放的车辆未超过半小时的车辆收取停车费的(49) |
-1/次 |
|||
未与业主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未将装饰装修禁止行为明确告知当事人的(50) |
-2 |
|||
未定期巡查装饰装修现场的(51) |
-2 |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及保养记录的(52) |
-3 |
|||
允许大型车辆、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住宅小区的(53) |
-2/次 |
|||
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维修和养护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的(54) |
-6 |
|||
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关时,物业公司电梯管理人员或委托的电梯维修专业单位未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55) |
-4/次 |
|||
电梯、锅炉等管理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书的(56) |
-2 |
|||
未在电梯轿厢内张贴有效的电梯检验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使用管理单位名称、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救援电话的(57) |
-3 |
|||
未与电梯维保单位约定,建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工作制度,影响电梯质量和正常运行的(58) |
-3 |
|||
未按规定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演练和检查的(59) |
-2 |
|||
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维修和养护消防设施的(60) |
-4 |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主要股东因执行企业职务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1) |
-5 |
|||
未经同意,泄漏、披露、使用应当保守的业主或使用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62) |
-3 |
|||
发生安全事故时,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未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的(63) |
-4 |
|||
存在侵占绿地、违法搭建建筑物等行为的(64) |
-4 |
|||
不良 信用 信息 减分 |
违法 违规 行为 |
企业受到各级行政部门处罚的(以处罚决定书认定)(65) |
-5/件 |
不同行为 可累次扣分 |
企业受到各级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以文件认定)(66) |
-4/件 |
|||
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各级行政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67) |
拒不执行的,-10/件;拖延执行的,-5/件•月 |
|||
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生效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68) |
拒不执行的,-10/件;拖延执行的,-5/件•月 |
|||
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发生言语、肢体等冲突,引起不良影响的(69) |
-3/次 |
|||
不良现象被媒体曝光,或者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属实的不良行为,逾期未整改的(70) |
-2/件 |
|||
物业从业人员和物业服务项目基本信息超过15日未申报的(71) |
-2/5天 |
|||
劳动用工行为不规范,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未及时妥善处理的(72) |
-4/件 |
|||
保洁不到位,存在卫生死角的(73) |
-2/次 |
|||
落实文明创建工作不到位的(74) |
-2/项 |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75) |
-3 |
|||
干涉、阻扰、操纵业主筹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76) |
-5/次 |
|||
市物业管理部门检查时,项目主管连续两次不在岗的(77) |
-1/2次 |
|||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物业统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的(78) |
-0.5/天(最高不超过5分) |
|||
未报送物业统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的(79) |
-2/次 |
|||
虚报、瞒报、错报、漏报统计报表数据信息的(80) |
-2/次 |
|||
不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调查或者开展其他工作的(81) |
-2/次 |
|||
不按规定参加市物业管理部门、街道(乡镇)或市直相关单位组织的会议、学习或其它活动的(82) |
-1/次 |
|||
经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83) |
-2/件 |
附件2:
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季度考核表
( 年 季度)
序号 |
物业服务企业 |
服务小区数 |
建议加分项 |
加分值(汇总数) |
建议扣分项 |
扣分值(汇总数) |
总得分 |
街道(乡镇)(盖章): 负责人签字:
注:建议加扣分项为《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附件1)中第15、20、25-28、30-37、39-41、44-52、54、61-64、69、73-76、82项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非住宅项目管理方、房地产开发企业)掌握的信用信息项。
附件3:
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 年度信用等级证书
编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经营负责人:
信用等级: ( )级
浏阳市住房保障局
年 月 日
篇4:C街道党务公开考核评价制度
C街道党务公开考核评价制度
一、考核评价工作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
二、考核评价工作坚持每年开展一次,可以和当年的党建工作考核、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或其他综合性考核结合起来。
三、考核评价内容:
1、党务公开工作组织机构组建情况。
2、年度党务公开工作部署安排和任务完成情况。
3、党务公开载体建设、维护、管理和运行情况。
4、党务公开制度和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5、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宣传情况。
6、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评价情况。
四、考核评价方法和程序:
1、被考核评价单位开展自查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2、听取被考核评价单位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的情况汇报。
3、查阅台帐资料和载体建设。
4、组织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5、街道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定。
6、将考核评价结果向被考核评价单位反馈。
五、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1、考核评价结果向街道工委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党建目标管理考核之中,作为基层党(总)支部“三为一创”活动考核的重要指标。
3、对党务公开考核评价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篇5:服务质量评价工作通用指南(全文)
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
国家旅游局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
国家邮政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关于印发《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等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局)、民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卫生计生委(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旅游局、银监局、保监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邮政管理局、供销合作社,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联合会、协会,有关企业:
为贯彻*xxx“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提高质量标准,加强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85号)“规范服务质量分级管理”的要求,探索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制度,规范服务质量评价分级,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了《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服务质量评价工作通用指南》等2项自愿性规范,现印发你们。
各地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积极推广运用2项规范,大力推动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努力健全市场质量信号体系,减少信息不对称,促进企业阳光服务、消费者自由选择、市场公平竞争。各有关行业协会可结合2项规范,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实施细则,探索建立业内统一的质量信息公开清单,推动服务提供者主动公开服务质量信息,强化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有关龙头骨干服务企业集团和社会组织,要按照2项规范的要求,积极做好服务质量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水平。
服务质量评价工作通用指南
一、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服务质量评价的原则、内容以及程序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对服务组织及相关服务活动的评价活动。
二、引用文件
(一)《质量发展纲要(20**-20**年)》(国发〔20**〕9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85号);
(三)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四)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五)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六)GB/T 24620 服务标准制定导则 考虑消费者需求。
三、术语和定义
(一)组织。为实现目标,由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构成自身功能的一个人或一组人。组织的概念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商、公司、集团、商行、企事业单位、行政机构、合营公司、社会组织或研究机构,或上述组织的部分或组合,无论是否为法人组织,公有的或私有的。
(二)顾客。能够或实际接受为其提供的,或按其要求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个人或组织。顾客可以是组织内部的或外部的,可以是消费者、委托人、最终使用者、零售商、内部过程的产品或服务的接收人、受益者和采购方。
(三)服务。至少有一项活动必需在组织和顾客之间进行组织的输出。通常情况下,服务的主要要素是无形的,服务由顾客体验。服务包含与顾客在接触面的活动,除了确定顾客的要求以提供服务外,可能还包括与顾客建立持续的关系,如:银行、会计师事务所,或公共组织(如:学校或医院)等。服务的提供可能涉及:
1. 在顾客提供的有形产品(如需要维修的汽车)上所完成的活动。
2. 在顾客提供的无形产品(如为准备纳税申报单所需的损益表)上所完成的活动。
3. 无形产品的交付(如知识传授方面的信息提供)。
4. 为顾客创造氛围(如在宾馆和饭店)。
(四)质量。客体的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质量”可使用形容词来修饰,如:差、好或优秀。“固有”(其对应的是“赋予”)是指存在于客体中。
(五)服务质量。组织能够满足规定、约定以及顾客需求的特性的程度。
(六)服务质量特性。与要求有关的,服务客体的固有特性。
四、评价原则
(一)目的性原则。评价内容应根据评价目的,选择设计包括能反映本领域服务质量要素和服务质量特性状况的关键信息。
(二)可操作性原则。评价内容应实用,评价方法可行。相关信息要素可采集、可量化,便于操作。
(三)全面性原则。根据评价的目的,选取评价指标时应全面准确反映顾客对服务的需求。
五、评价内容
(一)服务质量要素。服务质量要素主要包括:
1. 服务资源;
2. 服务过程;
3. 服务结果。
(二)评价指标选取。评价活动中,可按不同评价目标,对服务质量要素进行组合和剪裁,并结合其服务质量特性开展评价,具体指标见附录。
六、评价方法
(一)关键过程评价法。抓取服务的时序过程关键点,评价过程关键点质量的落实情况,并根据其在整体中的贡献大小,赋予权重后叠加,得出评价结果;
(二)关键要素评价法。在评价过程中,对关键服务质量要素的管理水平,采用打分法评价,将每项关键要素评价得分叠加,得出评价结果;
(三)层次分析法。对经验判断与专家意见进行定量化表达,对服务质量要素建立目标层、准则层、制约因素层的递阶层次结构,在保持判断标准一致的情况下,利用经验判断矩阵,测算各因子对目标的权重,得出评价结果。
七、评价程序
(一)评价准备。评价准备工作包括:
1. 明确评价的对象;
2. 确定评价对象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
3. 确定评价的范围;
4. 确定评价结果公布的范围;
5. 明确保密要求;
6. 成立评价工作组。
(二)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确定评价指标体系时:
1. 明确评价的目的、对象、范围、评价结果的用途;
2. 确定评价要素及其相应指标,按照从宏观到微观的顺序,依次建立各级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3. 选择相关程度低的指标,明确所需的信息资源及其采集方法。
(三)监测采集并校验数据。监测采集并校验数据工作包括:
1. 应维护数据采集系统,保持数据准确性;
2. 定期对指标体系需要的数据进行记录存储;
3. 建立和应用数据质量管理程序,对不确定性进行评价,宜减少不确定性。
(四)形成评价结论。结合综合分析,得出评价结论,形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 评价过程记录;
2. 评价结论;
3. 主要存在问题;
4. 改进建议。
附件: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