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20**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评定等级、公开和运用评定结果的活动。
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定、标准情况,以及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等方面的客观信息。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地在我市开展业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公布和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综合评价、动态更新的管理制度,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和审慎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信用分值的核定、信用等级的综合评定、公示等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日常管理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等单位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行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等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对物业服务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上报和申请记分工作。
各级城管、公安、消防、物价、安全生产、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调取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生效法律文书。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此类信用信息及时推送到市级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系统,采取适当的联合奖惩措施。
第六条 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zjw.anqing.gov.cn)是全市物业服务信用信息及等级评价结果的官方发布平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每季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汇总、认定后,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建立日常采集、每季发布、年终评定的综合评价体系。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和采集记录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甄别、分类、上传、归档,形成反映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和服务情况的信用信息档案的活动。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行政区域内城管、公安、市场监督、物价、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征询、收集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等。
在我市开展业务的外地物业服务企业,采集其在我市设立的机构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为企业基本信息、守信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外地企业为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信息、业绩信息。企业注册信息主要指物业服务企业的工商基本登记事项。业绩信息包括在管项目名称、物业类型、地址、建筑物面积、合同期限等信息。
(二)企业守信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与服务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业主满意度高以及受到各级党政机关表彰及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信息。
(三)企业失信行为信息是指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规定,被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或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违法、违约的信息。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上述信息并记分。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基本信息产生或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申报,并向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密钥,填报企业基本信息。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在本辖区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并上传证明文件、申请记分。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守信行为信息由下列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表彰的;
(二)所管理的物业服务项目近三年获得国家、省、市物业服务规范化精品项目称号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履职行为受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表彰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所服务的项目、工作人员履职行为被市级以上官方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根据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予以信用加分的;
(五)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对企业在管物业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的满意度测评意见为良好及以上的;
(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的;
(七)经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守信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守信行为信息产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申报,并向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在本辖区项目守信行为信息,并上传证明文件、申请记分。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失信行为信息由下列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被县级以上政府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的;
(二)物业服务项目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因违反相关规定或管理不到位被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以及在各类检查中被责令整改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受到行政处罚,或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确定有违法违约行为,以及其他根据各级物业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应予信用减分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根据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应予信用减分的;
(五)因管理、服务不善,发生较为严重的的信访行为且一个自然年度内被业主投诉同一个问题达3次及以上连续两个月不积极整改造成重复信访或群体信访事件的予以减分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
企业失信行为信息由失信行为发生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上传证明文件、申请记分。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记录失信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物业服务企业记录依据和结果。
第十二条 企业注册信息长期公开,业绩信息公开期限为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3年,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认定之日起3年。
物业服务企业在失信行为信息公开期限内能够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前终止公开发布(不包括严重失信行为);经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后,可决定提前终止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对象对已公开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理,核查结果应当书面反馈异议人。
第十四条 记录失信行为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判决书或裁决书被依法撤销、改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正失信行为信息。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对象可以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开物业企业下列信息:
(一)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信息;
(二)企业在管项目信息;
(三)在管项目的业主满意度;
(四)企业的守信行为信息;
(五)企业的失信行为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和公布
第十六条 本市实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及等级评价制度。信用等级评价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总得分为基础,综合确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按照《安庆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见附件)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的基础分为90分,实行日常加减分制实时录入,信用信息总分=基本信息分值+守信行为信息分值-失信行为信息分值。
同一守信行为信息以加分值最高记分为准,不累加记分。
同一失信行为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按减分值最多的一项记分,不累加记分;但是在整改期限届满后仍未整改的,应当累加记分。
在我市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地企业在我市分支机构),无物业服务项目、填报企业信息完整的,只记基础分,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进驻物业项目开展物业服务活动满三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只记分,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A级)、良好(B级)、合格(C级)和不合格(D级)四个等级。
(一)优秀(A级)。信用分值在110分(含)以上,为诚信优秀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良好(B级)。信用分值在80分(含)至110分,为诚信较好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合格(C级)。信用分值在60分(含)至80分,为诚信一般的物业服务企业。
(四)不合格(D级)。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以及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为较为严重或严重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其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不合格(D级):
(一)被市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同一项目年度内累计被县(市)区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批评达三次且拒不整改的;
(二)被业主投诉,经核实属于物业服务企业责任,且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投诉或拒不整改的;
(三)经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的记分周期为12个月,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1月31日前评定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信用等级,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示企业信用等级暂定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个人对暂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最终确定企业信用等级,记入信用档案,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信用等级评定正式结果。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与使用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创先评优、物业服务规范化精品示范项目评比、物业项目招投标活动、日常监督管理、物业行业专家选聘等活动,应当将企业信用信息分值及等级评定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用评定结果,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A级企业支持鼓励
1.由市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授牌,择优在市住建委网站进行推介;
2.优先推荐参与国家级和省级物业服务规范化精品项目的评比表彰;
3.推荐参与政府重大项目或企业大型项目物业招投标活动;
4.优先推荐企业管理人员参加省、市级专家库成员遴选评聘;
5.优先推荐参加企业交流等活动。
(二)对B级企业积极引导
1.推荐参与市区级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规范化精品项目和优秀物业企业评比表彰;
2.列入扶持发展的物业服务企业名录;
3.推荐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市级专家库成员遴选评聘。
(三)对C级企业重点监督
1.增加对该企业在管项目的日常检查频次;
2.对企业每一在管项目开展2次以上业主满意度调查;
3.限制参省、市物业服务规范化精品项目和优秀物业企业评比表彰;
4.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责令限期整改。
5、限制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政府投资物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四)对D级企业重点监管
1.列入行业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2.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
3.责令其定期向属地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4.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在随机抽查时先行列入检查范围;
5.限制物业服务企业参加物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企业红黑名单,红黑名单信息同时通过安庆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示。
第二十三条 被评定为A级的,应当列入物业服务企业“红名单”;被评为B级且守信行为信息记分值高于失信行为信息记分值的,可以列入物业服务企业“红名单”,并给予以下奖励:
(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二)开展表彰活动时,优先推荐列入表彰候选名单;
(三)推荐在有关信用网公示。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直接认定为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企业:
(一)经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挪用、骗取、套用或串通协助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三)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有围标串标行为或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四)被法院列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被认定为黑名单企业不得承接物业服务新项目。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失信行为信息公开期限内整改违法、违约行为后,可向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前终止公开发布;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后,可以决定提前终止公开发布,但实际公开期限自认定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
第二十五条 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等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等级列为招投标条件,择优选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信用记分项目、范围及加减分标准进行调整并公示。
第二十七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遵守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中存在不依法履行义务,或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的,可依法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法律、法规对信用信息管理另有规定及与上级新出台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安庆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安庆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
项 目 |
类 别 |
序 号 |
内容 | 记分值 | 备注 |
企业基本信息 | 基础分 | 1 | 信用信息系统上填报企业信息完整; | 90分 | 含新成立或来宜备案企业 |
经历分 | 2 | 管理物业项目时间; | 0.5分/年 | 最高记5分 | |
业绩分 | 3 | 在管物业项目管理面积; | 住宅0.5分/10万平方米(非住宅0.5分/5万平方米) | 最高记5分 | |
守信行为信息 守信行为信息 |
社会 公益 |
4 | 参加扶贫、慈善救助、社会公益捐赠(两仟元以上计入有效次数); | 1分/次 | 每企业最高记2分(有效期一年) |
5 | 积极参加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各类活动,成绩突出的; | 1分/次 | 年度最高不超过4分 | ||
企业及 工作人 员获得 的荣誉 称号 |
6 | 获国家、安徽省、安庆市党政机关表彰或荣誉; | 单位相应为10分、8分、5分,个人相应为5分、4分、3分 | ||
7 | 获安庆市县(市)区级党政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表彰或荣誉; | 单位相应为3分、2分,个人相应为2分、1分 | |||
8 | 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安徽省物业管理协会、表彰或荣誉; | 单位相应为3分、2分、1分,个人相应为2分、1分、0.5分 | |||
科技 创新 |
9 | 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获得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和安庆市住建委认定并推广成果的; | 相应为10分、8分、6分 | 同一项目以最高等级加分 | |
项目 获得 荣誉 称号 |
10 | 物业项目获国家级、安徽省、安庆市物业管理物业规范化精品项目的; | 相应为10分/个、8分/个、5分/个 | 同一项目按最高荣誉只计算一次,不同项目的可累计 | |
媒体 宣传 报道 |
11 | 企业先进典型或优秀行为被国家级、安徽省、安庆市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 | 相应为4分、3分、2分 | 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加分计算,不重复累计。稿件采用可累计 | |
12 |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开展物业管理和文明创建活动稿件被市住房城建委网站采用的; | 1分(年度最高记3分) | |||
13 | 为老旧住宅小区(保障房、安置房)提供准物业服务(应列入市、县(市)区准物业管理试点或推进计划)取得一定成效的; | 最高记3分 | 每个项目记1分,工作成效依据市、县区相关文件 | ||
14 | 积极执行或配合落实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受到通报表彰的; | 按文件执行加分 | 每次最高不超2分,年度不超过6分 | ||
15 | 积极执行或配合落实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受到通报表彰的; | 按文件执行加分 | 每次最高不超2分,年度最高不超4分 | ||
16 | 积极参加国家、省物业行业协会活动并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 按文件执行加分 | 每次最高不超1分,年度最高不超3分 | ||
履行 物业 服务 合同 履行 物业 服务 合同 |
17 | 严格按照物业招投标相关规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 | 最高记3分 | 每个核验合格项目记1分 | |
18 |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承接查验活动并报备案,签订有规范化物业服务合同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 | 最高记3分 | 每个核验合格项目记1分 | ||
19 | 按相关规定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主要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公摊费用及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 | 最高记3分 | 每个核验合格项目记1分 | ||
20 | 业主信息、设施设备维保及报修接待处理等档案资料完整的; | 最高记3分 | 每个核验合格项目记1分 | ||
21 | 按照《安徽省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在市级组织的考核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90-75分(含75分)、75-60分(含60分)的; | 相应为4分、2分、0分 | 按项目累计计算,最高记10分 | ||
22 | 业主年度满意度测评达到90%以上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考评服务质量为良好以上等次的; | 最高记3分 | 每个项目记1分 | ||
23 | 物业服务企业全年无有效投诉,无问题上报; | 最高记3分 | 查阅台账 | ||
失信行为信息 |
信访 投诉 |
24 | 未建立制度或投诉档案的、投诉未及时处理答复的、有效重复投诉的; | 相应为2分、3分、5分 | |
25 | 未按物业服务合同履约,业主通过行风热线、市长热线等渠道反映,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 2分/件 | |||
26 | 因违约或不良行为被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且逾期未整改的; | 3分/次 | |||
27 | 未按照规定开展业主满意度调查或者对不满意事项未按规定进行整改、回访的; | 记3分 | |||
行业 监管 |
28 |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信用信息征集材料或虚报、瞒报、漏报、迟报各类统计信息、信用信息的; | 3分/件 | ||
29 | 未按照相关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承接查验活动并报备案,未签订有规范化物业服务合同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 | 5分/件 | |||
30 | 对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不到位且无正当理由整改不到位的; | 10分/次 | |||
31 | 对小区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履行劝阻、制止、上报责任或未将相关材料录入日常工作档案的; | 5分/次 | |||
32 | 按照《安徽省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在市级组织的考核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的; | 5分/个 | 每项目扣5分,累计计算 | ||
33 | 业主年度测评满意度未达到60%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服务质量考评为差评的; | 3分/个 | 每项目扣3分,累计计算 | ||
34 |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向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 2分/次(或按文件规定执行) | 每项目扣2分,累计计算 | ||
35 | 不配合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重点工作或检查、调查等工作的; | 3分/次(或按文件规定扣分) | |||
36 | 对市、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行业检查及监管过程中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 | 3分/次(或按文件规定扣分) | |||
37 | 因物业服务企业自身原因受到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 10分/次 | |||
失信行为信息 失信行为信息 |
行业 监管 行业 监管 |
38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5分/次 | |
39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 5分/次 | |||
40 | 合同依法或依约终止应退出但未按规定程序及要求及时退出物业项目的; | 15分 | |||
41 |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 | 5分/次 | |||
42 | 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 5分/次 | |||
43 | 对治安、消防、电梯使用等突发事件无应急预案,或虽建立预案但未进行定期演练和落实;在容易危及人身安全处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 | 5分/次 | |||
44 | 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公摊费用等事项的; | 5分/次 | |||
45 | 物业服务企业未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的; | 每发现一次扣2分 | |||
46 |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违反城管、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未制止,未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 | 每发现一次扣5分 | |||
47 | 未建立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台账,无保养、运行、检查、维修记录的; | 5分/次 | |||
48 | 与业主达成一致的经营性收入未单独分类列账,并且未定期公布经营所得收益收支情况的; | 5分/次 | |||
49 | 以停水、停电等非法行为作为催缴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手段的; | 5分/次 | |||
50 | 设立不正当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 | 5分/次 | |||
51 | 未按约定提供安保值班、巡逻服务或安保值班巡逻记录不实的;秩序维护员擅自脱岗、离岗不尽责的; | 每发现一次扣1分 | |||
52 | 除因较为严重或严重失信行为被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外,经生效判决、仲裁裁决,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 每案件扣5分 | |||
53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 | 10分/次 | |||
54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未按规定完全移交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等资料的; | 10分/次 | |||
55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未按规定结算、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的; | 10分/次 | |||
较为 严重 失信 信息 |
56 | 被市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同一项目年度内累计被县(市)区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批评达三次且拒不整改的; | 直接定为 D级 |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意见文书 | |
57 | 被业主投诉,经核实系物业企业责任,且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投诉或拒不整改,被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为不合格企业的; |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意见文书 | |||
58 | 经认定的其他较为严重失信行为; |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
59 | 经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 认定为严重 失信行为, 直接定为 D级,并 纳入失信黑 名单 |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认定意见文书 | ||
60 | 挪用、骗取、套用或串通协助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文件认定 | |||
61 |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服务企业有围标串标行为或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
62 | 被法院列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 法院作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篇2:太原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 (2019试行)
太原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 (20**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构建诚信守法的行业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太原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太原市发改委、民政局《关于在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会员企业中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信用评价,是对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物业管理活动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合同约定,遵守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准则的行为进行评价的活动。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实施意见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及公布其信用等级。
第五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评价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以上物业管理活动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基本信息、项目管理及创新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六条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太原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各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审核认定。信用系统维护和信息汇总等相关工作委托太原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物业协会”)实施。
各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实、记分、上报、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工作。
物业协会应当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汇总、管理和太原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的维护。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填报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管理情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依照合法、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对提供者负责的原则进行采集。
企业信息由注册所在地的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项目信息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项目管理及创新信息和警示信息四类。
(一)基本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工商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有关信息。
(二)业绩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取得的良好业绩、获得各级政府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等信息。
(三)项目管理及创新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配合市委、市政府开展社会活动;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推行新政;运用科技手段,创新物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四)警示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业行规行约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被行政处罚、通报批评以及经核实属实的媒体曝光、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九条 基本信息的采集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实行日常动态管理。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变更。
第十条 业绩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政府的表彰文件;
(二)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
(三)行业协会的表彰文件;
(四)其他具有合法效力的证明材料。
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在外市设立分公司的,分公司在外市所取得的本条(一)至(三)项业绩信息不适用信用加分,不记入总公司的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业绩信息产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第十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向注册所在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业绩信息认定手续,逾期业绩信息不得追加记入当年加分。
符合规定的业绩信息,注册所在地的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记入信用评价系统,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信用评价系统查询、确认本企业的信息情况。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采用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客户满意度测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当年度的客户满意度测评意见。
第十三条 警示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
(一)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
(三)经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违规情况;
(四)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有权机关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因违约承担责任的案件情况;
(五)违反物业管理行业行规、行约的行为;
(六)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应急管理、城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协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联动,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及时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警示信息,施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五条 各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记入警示信息的,应当自记入警示信息之日起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以书面通知、电话或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警示信息生效。
公示期间,物业服务企业认为警示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之日前向作出记入警示信用信息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撤消;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当事人。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失误的,责成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3日内撤消并反馈当事人。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由城区(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信用评价系统审核上报,并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审定后,通过太原市房产管理局政务网、信用评价系统网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分值为200分,实行加减分制,按年度评定信用等级。
信用信息得分按照《太原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标准》(详见附件)执行。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AAA(3A)、 AA(2A)、 A(1A)、BBB(3B)、BB(2B)、B(1B)、C共7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
新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初次备案进入太原市的外地企业、未实施物业管理活动或实施不到一年的企业,当年不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
(一)一个企业或者一个项目年度内涉及同一问题被三次(含三次)检查有问题的;
(二)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因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过错原因,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聘请“黑名单”的物业企业法人或总经理及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人员;
(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或不良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未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将在太原市房产管理局政务网、信用评价系统网及相关媒体予以公示或处理:
(一)新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已在工商登记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初次备案进入太原市的外地物业服务企业,未实施物业管理活动或实施不到一年的;
(三)已在工商登记且实施物业管理活动满一年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
属于本条(三)的在次年的信用等级评价中,按照《太原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标准》降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列入我市物业服务信用档案“黑名单”,并在太原市房产管理局政务网、信用评价系统网及相关媒体予以曝光:
(一)信用等级评价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擅自退出或合同终止拒不退出物业项目,不移交物业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三)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四)骗取、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事件等严重不良行为,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综合运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需要可通过信用评价系统打印信用档案、信用等级等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可通过信用评价系统查询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等级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二)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评标加分条件;
(三)作为物业管理项目评先树优的考评内容;
(四)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参考依据;
(五)作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在省、市房地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及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布;
(七)逐步纳入全市信用评价运用体系。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二)在项目评先树优,招标投标中,可给予加分等奖励;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于信用列入黑名单的,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在媒体中予以曝光;
(三)按照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从事信用信息等级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计入警示信息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信息提供者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房产局可根据工作实际对信用信息的具体评价内容、方式和信用等级评分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由太原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20**年1月18日
篇3:宁波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履约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8试行)
甬新办发〔20**〕88号
各局(办、委),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宁波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履约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年10月15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履约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履约能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9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48号)、《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98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水电、园林绿化、装修装饰等工程的项目经理在宁波杭州湾新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或相应专业职称证书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任或授权,拟在或正在宁波杭州湾新区范围内承接国有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履约信用评价是指由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根据对建设工程项目经理日常监管情况,并结合其基础信用信息和其他相关信用信息,利用履约信用系统管理平台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其履约信用的管理行为。
第五条宁波杭州湾新区人社局、经发局、财政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管办及庵东镇等相关局办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并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经理的监督,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
第六条宁波杭州湾新区建立统一的工程项目经理履约信用信息数据库,履约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项目履约信息等内容。技术上依托电子软件平台,实时更新,自主浏览,对外公示。
(一)基础信用信息。基础信用信息是指工程项目经理的资质、年龄、学历、职称等与履约能力相关的个人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是指项目经理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得到市级或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以及受到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奖励或表彰等,所形成的行为信息记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三)不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项目经理在宁波杭州湾新区内工程项目的执业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管理要求,受到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经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查实的违规行为,甚至违法犯罪,所形成的行为信息记录。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自信息录入并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
(四)项目履约信息。项目履约信息是指项目经理所负责的项目完工后,由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牵头组织建设业主、代建、财政、审计、交管办、质监等单位集中查阅会审项目管理情况,并按照项目经理考核办法进行量化评分后的信息记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三)
第七条工程项目经理履约信用信息实行量化评分。
(一)基础评分。首次进入新区项目经理履约信用信息数据库的项目经理,基础分值为60分。
(二)良好信用信息评分。良好信用信息由项目经理所在施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经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审核确认后按照附件一所列评分标准进行评分。项目经理执业行为同一类别的良好信用信息得分仅计取本类别中在信用信息的最高分,不累积记分。
(三)不良信用信息评分。不良信用信息由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收集新区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经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查实的违规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资料,以及新区经发、建设、财政、审计、交管办、质监等单位正式发布的抄送给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的有关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约、未严格履行职责的书面材料,由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审核确认后按照附件二所列评分标准进行评分。不良信用信息评分的认定有效时间为近五年内。
(四)项目履约信息评分。宁波杭州湾新区有关单位在工程完工验收后的一个月内按照附件三所列评分标准进行评分。项目经理所负责完工项目经会审得分在90分-100分的,履约信用增加10分;得分在80分-90分的,增加5分;得分在70分-80分的,不增不扣;得分在60分-70分的,扣除5分;得分在50分-60分的,扣除10分;得分在50分以下的,扣除20分。
第八条工程项目经理得分在履约信用信息数据库中所示85分以上的为A类、70分以上的为B类、60分以上的为C类、不满60分的为D类。D类项目经理不得参加新区内国有投资项目的投标。企业累计有两个项目经理被评为D级的,暂停在新区内承接业务六个月。
第九条项目经理直接降为D类的情形。
(一)所负责的新区工程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或性质恶劣的群体*事件等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执业过程中,存在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其他利益行为的;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四)在任职期间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第十条项目经理履约信用信息入库分为首次入库和调整入库。
(一)首次入库。具有本专业工程的业绩、具有相应执业或职称证书、签订劳动合同、无失信记录及行贿犯罪记录的拟在或正在宁波杭州湾新区范围内承接国有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由所在施工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及自申报之日起前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到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登记入库手续,符合以上条件的项目经理可直接申报入库。
(二)调整入库。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对于已入库的项目经理,根据收集的项目经理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以及履约信用信息在履约信用信息库中进行调整。若项目经理合法变更,项目经理所在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后信用信息随之调整。
第十一条拟入库或已入库的项目经理所属施工单位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企业信用等级或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等级须为C级以上,在信用评价过程中,项目经理的信用等级最多只能比企业信用等级高一级(本条适用于施工总承包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履约信用信息数据库按月调整,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按月在每个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经理信用信息数据库的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履约信用评价得分与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对应的资信标挂钩,A/B/C各类被赋予不同的分值。评价结果作为选择国有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招投标管理、动态监督检查、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如涉及招投标资信评审,项目经理的信用等级以开标当日数据库中显示信息为准。
第十四条依据项目经理信用数据库,对已承接业务且不满60分的D类项目经理,实行限制和惩戒机制。
(一)在建的工程项目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二)自降为D类之日起,直接从项目经理履约信用信息数据库中清除,三年后可重新申请入库;
(三)对项目经理及其所属建筑业企业负责人约谈、组织专门培训;
(四)限制个人及施工的工程项目评先选优;
(五)情节严重的,通报给注册地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经理应及时查询项目经理履约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相关数据,对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在信息录入的当月由所属施工单位向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收到申诉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反馈申诉人。
第十六条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附件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由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和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可适当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会同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本办法在新区大型国有建设工程中的市政、建筑、水利工程中率先试行,待条件成熟后,园林绿化、装修装饰等专业工程,由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会同宁波杭州湾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另行发布通知后全面推行。
附件:1.项目经理执业行为良好信用信息评价细则及评分表.doc
2.项目经理执业行为不良信用信息评价细则及评分表.doc
3.宁波杭州湾新区竣工项目经理履约信用评分表.doc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 20**年10月15日印发
篇4: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8试行)
浏阳市住房保障局关于印发《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现将《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浏阳市住房保障局
20**年6月26日
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全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和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全市物业服务工作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4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33号)、《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75号)、《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长物办〔20**〕4号)、《浏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年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浏信发〔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承揽物业服务项目、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本地或异地注册登记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会同各街道(乡镇)、市直相关单位负责指导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物业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信用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和审慎的原则,依据《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附件1),确保信用评价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企业信用评价在规范物业服务中的作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市物业管理部门、各街道(乡镇)、市直相关单位主动采集;各社区(村)居委会、各小区业主委员会(非住宅项目管理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业主提供。
第七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及时申报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基本信用信息
基本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采集申报,主要包括:
1.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15日内申报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主要发起人、企业人数、成立日期、营业期限、营业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他有关信息。
2.物业从业人员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15日内申报物业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岗位、职务、学历、执业资格证书、聘用合同、联系电话及其他有关信息。
3.物业服务项目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15日内申报物业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类型、项目户数、项目面积、车位数、项目主管、合同期限、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采集申报,主要包括:
1.纳入守信红名单管理的文件;
2.市物业管理部门、各街道(乡镇)和市直相关单位的表彰文件、荣誉证书、奖牌;
3.取得突出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
4.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住宅小区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
5.其他证明材料。
(三)不良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由市物业管理部门、各街道(乡镇)、市直相关单位主动采集,主要包括:
1.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文件;
2.市物业管理部门、各街道(乡镇)和市直相关单位下发的行政执法检查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物业服务企业需承担责任的已生效判决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书;
4.经查证属物业服务企业主要或全部责任,且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等问题;
5.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九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记录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当通过书面通知或邮寄等方式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物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记录;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及时更正原记录。核查结果应当书面反馈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 信用信息采集按规定记入档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审批,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十一条 本市注册物业服务企业在外地经营或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其在外地的信用信息不记入本市信用信息记录。异地注册物业服务企业来本市经营或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限采集其在本市的信用信息记录。
第三章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即时评价和定期评定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级评定、动态管理。
(一)即时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底按时申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市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主动牵头采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并将确认后的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入档案。
(二)定期评定。由各街道(乡镇)、市物业管理部门分别牵头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季度和年度考核。并于每年7月初评定上半年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排名,每年1月初评定上年度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1.季度考核。每季度末,由各街道(乡镇)牵头,各社区(村)居委会组织各小区业主委员会(或非住宅项目管理方、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召开业主代表座谈会、征询业主意见和接受业主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对各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附件2)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报送市物业管理部门汇总。
2.年度考核。由市物业管理部门牵头,联合各街道(乡镇)、市直相关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在我市从事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考核,每半年组织一次,年度组织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3.考核标准。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均应按照《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附件1),对各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评分比例为:季度考核占40%,年度考核占60%。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分值为100分。并实行加减分制,按照年度得分评定信用等级。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分值-不良信用分值+良好信用分值。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记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值按照《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附件1)执行。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根据已记录、确认的企业信用信息确定,并按照各自得分高低进行排名。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分值在100分以上(含100分)以及被纳入守信红名单管理的,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
信用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100分以下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B;
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C;
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以及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D。
第十五条 基本信用信息超过15日未申报,或基本信用信息发生变更超过15日未申报变更的,在企业信用分中扣分。
良好信用信息当年度未申报的,不得转入下年度追加记分。
不良信用信息减分采用当年的数据,原记分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中备查。物业服务企业对已记录不良信用信息进行整改后,可向市物业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记录的书面申请。物业管理部门经考察验收后,对已完成整改的,可撤销记录。对未完成整改的,在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时予以信用扣分。当年没有完成整改的扣分事项转入下一年度予以信用扣分。
第十六条 各街道(乡镇)在季度考核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完全不到位、管理严重缺失、与业主矛盾突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书面报送市物业管理部门。经核查属实后由物业管理部门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信用扣分。
第十七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在主动采集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时,应当征求各街道(乡镇)及市直相关单位的意见。各街道(乡镇)及市直相关单位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依法查处或通报情况,由市物业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信用扣分。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被纳入守信红名单管理后,处于有效期且有效期超过半年以上的,当年度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优秀(A)级。
物业服务企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后,处于有效期且有效期超过半年以上的,当年度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不合格(D)级。
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后,市物业管理部门应发放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证书(附件3),由企业在企业或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上墙公示。
第二十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参与评先评优、招投标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优秀(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享受以下支持措施:
(一)优先向市社会信用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物价收费审批、人民银行、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各街道(乡镇)进行推荐;
(二)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4分;
(三)在省、长沙市、浏阳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4分;
(四)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五)优先推荐评定为省、长沙市、浏阳市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六)优先推荐纳入地方政府扶持企业名录;
(七)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对于信用等级为良好(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享受以下支持措施:
(一)可向市社会信用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物价收费审批、人民银行、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各街道(乡镇)进行推荐;
(二)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2分;
(三)在省、长沙市、浏阳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总分基
础上加2分;
(四)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五)可推荐评定为省、长沙市、浏阳市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六)可考虑推荐纳入地方政府扶持企业名录;
(七)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考虑。
第二十三条对于信用等级为合格(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实行以下引导措施:
市物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水平。
第二十四条对于信用等级为不合格(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实行约谈警示制度。市物业管理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市社会信用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物价收费审批、人民银行、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各街道(乡镇);
(二)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频次;
(三)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实行全面检查;
(四)取消参与行业各类评先评优和奖励资格;
(五)开具企业信用证明时注明上年度信用等级。
第二十五条对于信用等级为不合格(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进行惩戒的同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在吊销之日起15日内退出所接管的全部物业服务项目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不良信用档案,存留期为五年。
第五章 信用信息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或县(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信用长沙”网站等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排名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情况,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按下列规定的期限保存:
(一)物业服务企业未注销前,基本信用信息长期保存;
(二)良好信用信息自记录之日起保存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自记录之日起保存5年。
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规定的,信用信息保存期限可以调整:
(一)缩短保存期限。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决定,纠正了违法违规或违反物业服务合同行为,且保存期间未发生新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可向市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缩短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
(二)延长保存期限。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决定,或违法违规、违反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以及在保存期限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市物业管理部门可以延长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九条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撤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市物业管理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除该不良记录的申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市物业管理部门从事信用评价管理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弄虚作假、伪造更改企业信用信息,影响半年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排名和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经查实,取消相关排名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并纳入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
2、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季度考核表
3、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证书
附件1:
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
项目 |
信 用 信 息(分值项号) |
计分标准(分) |
备注 |
|
---|---|---|---|---|
基本 信用 信息 |
基准分值 |
及时完成信用信息采集上报(1) |
100 |
? |
经历分 |
经营时间(2) |
10年及以上得3分;6-9年得2分,2-5年得1分,2年以下不得分。 |
? |
|
业绩分 |
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ISO)等体系认证的(3) |
+4 |
||
物业项目管理总面积(4) |
+1/30万㎡ |
累次 加分 |
||
老旧小区(2000年1月1日前建成使用)或保障性住房管理面积(5) |
+1/5万㎡ |
|||
管理3种以上类型物业(如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办公楼、商业、酒店、工业厂房等)(6) |
+1 |
|||
良好 信用 信息 加分 良好 信用 信息 加分 |
住宅小区管理 |
每承揽一个住宅小区服务项目(7) |
+1/个 |
累次 加分 |
社会公益行为 |
慈善救助捐赠(8) |
+1/10万元 |
||
社会公益捐赠(9) |
||||
其他公益行为(10) |
||||
企业或负责人当年获得荣誉称号 |
国家级表彰(11) |
企业荣誉+10,负责人荣誉+8 |
按项目数量累计加分,同一项目同一奖项按最高荣誉计算一次 |
|
住建部、省级表彰(12) |
企荣誉业+6,负责人荣誉+5 |
|||
省住建厅、长沙市级表彰(13) |
企业荣誉+4,负责人荣誉+3 |
|||
长沙市住建委、浏阳市级表彰(14) |
企业荣誉+2,负责人荣誉+1 |
|||
市物业管理部门、市直相关单位、各街道(乡镇)表彰(15) |
企业荣誉+1,负责人荣誉+0.5 |
|||
项目当年获得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综合) |
国家级表彰(16) |
+10 |
||
住建部、省级表彰(17) |
+6 |
|||
省住建厅、长沙市级表彰(18) |
+4 |
|||
长沙市住建委、浏阳市级表彰(19) |
+2 |
|||
市物业管理部门、市直相关单位、各街道(乡镇)表彰(20) |
+1 |
|||
先进 典型 |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21) |
+4 |
(可按宣传报道次数累计加分,但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
|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省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22) |
+3 |
|||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长沙市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23) |
+2 |
|||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县(市)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24) |
+1 |
|||
业主 表扬 |
当年受到5名以上业主表扬的(以表扬信、锦旗等形式)(25) |
+0.5 |
不同项目可累次加分 |
|
当年受到10名以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表扬的(以表扬信、锦旗等形式)(26) |
+1 |
|||
交流 互动 |
当年组织业主开展社区文化体育活动累计达三次以上的(27) |
+2 |
||
业主年度测评满意度达到80%以上的(28) |
+6 |
|||
创新 发展 |
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创新物业服务模式,运用“APP”软件管理项目(29) |
+1 |
“APP”软件管理总面积超过5万㎡的,超出部分每增加5万平方米加0.5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5分 |
项目 |
信 用 信 息(分值项号) |
计分标准(分) |
备注 |
|
---|---|---|---|---|
不良信用信息减分 |
违法 违规 行为 |
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造成10人以上集体*(30) |
-3/次 |
不同行为 可累次扣分 |
业主有效投诉,不及时处理投诉(31) |
有效投诉-0.5/次; 不及时处理-1/5天 |
|||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32) |
-3 |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进行利用经营的(33) |
-2 |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支付、使用程序不规范的(34) |
-4 |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专款专用的(35) |
-6 |
|||
未能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的(36) |
-2/项 |
|||
未按规定切实履行前期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的(37) |
-4 |
|||
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的(38) |
-1/次 |
|||
未经业主同意,物业服务费预收期限超过六个月的(39) |
-1 |
|||
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未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管理部门的(40) |
-2/次 |
|||
未依法依约履行物业公共秩序维护义务,导致群发性失窃事件、治安事件等发生,致使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41) |
-6/次 |
|||
企业相关岗位管理人员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满3年未参加继续教育的(42) |
-2 |
|||
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的(43) |
-2 |
|||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未按规定单独建账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的(44) |
-2 |
项目 |
信 用 信 息(分值项号) |
计分标准(分) |
备注 |
|
---|---|---|---|---|
不良 信用 信息 减分 |
违法 违规 行为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45) |
-4 |
不同行为 可累次扣分 |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或延迟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46) |
-3/5天 |
|||
管理服务规章不健全,未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或虽建立预案但未进行定期演练和落实的(47) |
-2 |
|||
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的(48) |
-1/次 |
|||
对各类因业主需要为业主提供配送、搬家、维修等服务进入住宅小区临时停放的车辆未超过半小时的车辆收取停车费的(49) |
-1/次 |
|||
未与业主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未将装饰装修禁止行为明确告知当事人的(50) |
-2 |
|||
未定期巡查装饰装修现场的(51) |
-2 |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及保养记录的(52) |
-3 |
|||
允许大型车辆、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住宅小区的(53) |
-2/次 |
|||
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维修和养护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的(54) |
-6 |
|||
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关时,物业公司电梯管理人员或委托的电梯维修专业单位未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55) |
-4/次 |
|||
电梯、锅炉等管理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书的(56) |
-2 |
|||
未在电梯轿厢内张贴有效的电梯检验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使用管理单位名称、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救援电话的(57) |
-3 |
|||
未与电梯维保单位约定,建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工作制度,影响电梯质量和正常运行的(58) |
-3 |
|||
未按规定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演练和检查的(59) |
-2 |
|||
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维修和养护消防设施的(60) |
-4 |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主要股东因执行企业职务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1) |
-5 |
|||
未经同意,泄漏、披露、使用应当保守的业主或使用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62) |
-3 |
|||
发生安全事故时,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未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的(63) |
-4 |
|||
存在侵占绿地、违法搭建建筑物等行为的(64) |
-4 |
|||
不良 信用 信息 减分 |
违法 违规 行为 |
企业受到各级行政部门处罚的(以处罚决定书认定)(65) |
-5/件 |
不同行为 可累次扣分 |
企业受到各级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以文件认定)(66) |
-4/件 |
|||
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各级行政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67) |
拒不执行的,-10/件;拖延执行的,-5/件•月 |
|||
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生效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68) |
拒不执行的,-10/件;拖延执行的,-5/件•月 |
|||
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发生言语、肢体等冲突,引起不良影响的(69) |
-3/次 |
|||
不良现象被媒体曝光,或者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属实的不良行为,逾期未整改的(70) |
-2/件 |
|||
物业从业人员和物业服务项目基本信息超过15日未申报的(71) |
-2/5天 |
|||
劳动用工行为不规范,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未及时妥善处理的(72) |
-4/件 |
|||
保洁不到位,存在卫生死角的(73) |
-2/次 |
|||
落实文明创建工作不到位的(74) |
-2/项 |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75) |
-3 |
|||
干涉、阻扰、操纵业主筹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76) |
-5/次 |
|||
市物业管理部门检查时,项目主管连续两次不在岗的(77) |
-1/2次 |
|||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物业统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的(78) |
-0.5/天(最高不超过5分) |
|||
未报送物业统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的(79) |
-2/次 |
|||
虚报、瞒报、错报、漏报统计报表数据信息的(80) |
-2/次 |
|||
不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调查或者开展其他工作的(81) |
-2/次 |
|||
不按规定参加市物业管理部门、街道(乡镇)或市直相关单位组织的会议、学习或其它活动的(82) |
-1/次 |
|||
经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83) |
-2/件 |
附件2:
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季度考核表
( 年 季度)
序号 |
物业服务企业 |
服务小区数 |
建议加分项 |
加分值(汇总数) |
建议扣分项 |
扣分值(汇总数) |
总得分 |
街道(乡镇)(盖章): 负责人签字:
注:建议加扣分项为《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附件1)中第15、20、25-28、30-37、39-41、44-52、54、61-64、69、73-76、82项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非住宅项目管理方、房地产开发企业)掌握的信用信息项。
附件3:
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 年度信用等级证书
编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经营负责人:
信用等级: ( )级
浏阳市住房保障局
年 月 日
篇5: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浏阳市住房保障局关于印发《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现将《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抄送至各乡镇、街道,市直相关单位,园区管委会>
浏阳市住房保障局
20**年6月26日
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和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全市物业服务工作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4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33号)、《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75号)、《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长物办〔20**〕4号)、《浏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年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浏信发〔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承揽物业服务项目、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本地或异地注册登记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会同各街道(乡镇)、市直相关单位负责指导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物业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信用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和审慎的原则,依据《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附件1),确保信用评价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企业信用评价在规范物业服务中的作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市物业管理部门、各街道(乡镇)、市直相关单位主动采集;各社区(村)居委会、各小区业主委员会(非住宅项目管理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业主提供。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及时申报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基本信用信息
基本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采集申报,主要包括:
1.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15日内申报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主要发起人、企业人数、成立日期、营业期限、营业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他有关信息。
2.物业从业人员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15日内申报物业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岗位、职务、学历、执业资格证书、聘用合同、联系电话及其他有关信息。
3.物业服务项目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15日内申报物业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类型、项目户数、项目面积、车位数、项目主管、合同期限、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采集申报,主要包括:
1.纳入守信红名单管理的文件;
2.市物业管理部门、各街道(乡镇)和市直相关单位的表彰文件、荣誉证书、奖牌;
3.取得突出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
4.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住宅小区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
5.其他证明材料。
(三)不良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由市物业管理部门、各街道(乡镇)、市直相关单位主动采集,主要包括:
1.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文件;
2.市物业管理部门、各街道(乡镇)和市直相关单位下发的行政执法检查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物业服务企业需承担责任的已生效判决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书;
4.经查证属物业服务企业主要或全部责任,且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等问题;
5.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九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记录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当通过书面通知或邮寄等方式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物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记录;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及时更正原记录。核查结果应当书面反馈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 信用信息采集按规定记入档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审批,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十一条 本市注册物业服务企业在外地经营或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其在外地的信用信息不记入本市信用信息记录。异地注册物业服务企业来本市经营或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限采集其在本市的信用信息记录。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即时评价和定期评定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级评定、动态管理。
(一)即时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底按时申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市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主动牵头采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并将确认后的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入档案。
(二)定期评定。由各街道(乡镇)、市物业管理部门分别牵头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季度和年度考核。并于每年7月初评定上半年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排名,每年1月初评定上年度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1.季度考核。每季度末,由各街道(乡镇)牵头,各社区(村)居委会组织各小区业主委员会(或非住宅项目管理方、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召开业主代表座谈会、征询业主意见和接受业主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对各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附件2)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报送市物业管理部门汇总。
2.年度考核。由市物业管理部门牵头,联合各街道(乡镇)、市直相关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在我市从事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考核,每半年组织一次,年度组织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3.考核标准。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均应按照《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附件1),对各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评分比例为:季度考核占40%,年度考核占60%。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分值为100分。并实行加减分制,按照年度得分评定信用等级。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分值-不良信用分值+良好信用分值。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记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值按照《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附件1)执行。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根据已记录、确认的企业信用信息确定,并按照各自得分高低进行排名。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分值在100分以上(含100分)以及被纳入守信红名单管理的,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
信用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100分以下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B;
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C;
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以及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D。
第十五条 基本信用信息超过15日未申报,或基本信用信息发生变更超过15日未申报变更的,在企业信用分中扣分。
良好信用信息当年度未申报的,不得转入下年度追加记分。
不良信用信息减分采用当年的数据,原记分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中备查。物业服务企业对已记录不良信用信息进行整改后,可向市物业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记录的书面申请。物业管理部门经考察验收后,对已完成整改的,可撤销记录。对未完成整改的,在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时予以信用扣分。当年没有完成整改的扣分事项转入下一年度予以信用扣分。
第十六条 各街道(乡镇)在季度考核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完全不到位、管理严重缺失、与业主矛盾突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书面报送市物业管理部门。经核查属实后由物业管理部门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信用扣分。
第十七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在主动采集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时,应当征求各街道(乡镇)及市直相关单位的意见。各街道(乡镇)及市直相关单位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依法查处或通报情况,由市物业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信用扣分。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被纳入守信红名单管理后,处于有效期且有效期超过半年以上的,当年度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优秀(A)级。
物业服务企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后,处于有效期且有效期超过半年以上的,当年度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不合格(D)级。
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后,市物业管理部门应发放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证书(附件3),由企业在企业或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上墙公示。
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参与评先评优、招投标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优秀(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享受以下支持措施:
(一)优先向市社会信用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物价收费审批、人民银行、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各街道(乡镇)进行推荐;
(二)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4分;
(三)在省、长沙市、浏阳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4分;
(四)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五)优先推荐评定为省、长沙市、浏阳市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六)优先推荐纳入地方政府扶持企业名录;
(七)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良好(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享受以下支持措施:
(一)可向市社会信用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物价收费审批、人民银行、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各街道(乡镇)进行推荐;
(二)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2分;
(三)在省、长沙市、浏阳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总分基
础上加2分;
(四)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五)可推荐评定为省、长沙市、浏阳市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六)可考虑推荐纳入地方政府扶持企业名录;
(七)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考虑。
第二十三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合格(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实行以下引导措施:
市物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水平。
第二十四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不合格(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实行约谈警示制度。市物业管理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市社会信用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物价收费审批、人民银行、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各街道(乡镇);
(二)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频次;
(三)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实行全面检查;
(四)取消参与行业各类评先评优和奖励资格;
(五)开具企业信用证明时注明上年度信用等级。
第二十五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不合格(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进行惩戒的同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在吊销之日起15日内退出所接管的全部物业服务项目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不良信用档案,存留期为五年。
第五章 信用信息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或县(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信用长沙”网站等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排名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情况,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按下列规定的期限保存:
(一)物业服务企业未注销前,基本信用信息长期保存;
(二)良好信用信息自记录之日起保存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自记录之日起保存5年。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信用信息保存期限可以调整:
(一)缩短保存期限。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决定,纠正了违法违规或违反物业服务合同行为,且保存期间未发生新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可向市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缩短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
(二)延长保存期限。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决定,或违法违规、违反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以及在保存期限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市物业管理部门可以延长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九条 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撤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市物业管理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除该不良记录的申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从事信用评价管理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弄虚作假、伪造更改企业信用信息,影响半年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排名和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经查实,取消相关排名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并纳入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
2、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季度考核表
3、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证书
附件1:
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
项目 |
信 用 信 息(分值项号) |
计分标准(分) |
备注 |
|
---|---|---|---|---|
基本 信用 信息 |
基准分值 |
及时完成信用信息采集上报(1) |
100 |
? |
经历分 |
经营时间(2) |
10年及以上得3分;6-9年得2分,2-5年得1分,2年以下不得分。 |
? |
|
业绩分 |
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ISO)等体系认证的(3) |
+4 |
||
物业项目管理总面积(4) |
+1/30万㎡ |
累次 加分 |
||
老旧小区(2000年1月1日前建成使用)或保障性住房管理面积(5) |
+1/5万㎡ |
|||
管理3种以上类型物业(如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办公楼、商业、酒店、工业厂房等)(6) |
+1 |
|||
良好 信用 信息 加分 良好 信用 信息 加分 |
住宅小区管理 |
每承揽一个住宅小区服务项目(7) |
+1/个 |
累次 加分 |
社会公益行为 |
慈善救助捐赠(8) |
+1/10万元 |
||
社会公益捐赠(9) |
||||
其他公益行为(10) |
||||
企业或负责人当年获得荣誉称号 |
国家级表彰(11) |
企业荣誉+10,负责人荣誉+8 |
按项目数量累计加分,同一项目同一奖项按最高荣誉计算一次 |
|
住建部、省级表彰(12) |
企荣誉业+6,负责人荣誉+5 |
|||
省住建厅、长沙市级表彰(13) |
企业荣誉+4,负责人荣誉+3 |
|||
长沙市住建委、浏阳市级表彰(14) |
企业荣誉+2,负责人荣誉+1 |
|||
市物业管理部门、市直相关单位、各街道(乡镇)表彰(15) |
企业荣誉+1,负责人荣誉+0.5 |
|||
项目当年获得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综合) |
国家级表彰(16) |
+10 |
||
住建部、省级表彰(17) |
+6 |
|||
省住建厅、长沙市级表彰(18) |
+4 |
|||
长沙市住建委、浏阳市级表彰(19) |
+2 |
|||
市物业管理部门、市直相关单位、各街道(乡镇)表彰(20) |
+1 |
|||
先进 典型 |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21) |
+4 |
(可按宣传报道次数累计加分,但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
|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省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22) |
+3 |
|||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长沙市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23) |
+2 |
|||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县(市)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24) |
+1 |
|||
业主 表扬 |
当年受到5名以上业主表扬的(以表扬信、锦旗等形式)(25) |
+0.5 |
不同项目可累次加分 |
|
当年受到10名以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表扬的(以表扬信、锦旗等形式)(26) |
+1 |
|||
交流 互动 |
当年组织业主开展社区文化体育活动累计达三次以上的(27) |
+2 |
||
业主年度测评满意度达到80%以上的(28) |
+6 |
|||
创新 发展 |
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创新物业服务模式,运用“APP”软件管理项目(29) |
+1 |
“APP”软件管理总面积超过5万㎡的,超出部分每增加5万平方米加0.5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5分 |
项目 |
信 用 信 息(分值项号) |
计分标准(分) |
备注 |
|
---|---|---|---|---|
不良信用信息减分 |
违法 违规 行为 |
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造成10人以上集体*(30) |
-3/次 |
不同行为 可累次扣分 |
业主有效投诉,不及时处理投诉(31) |
有效投诉-0.5/次; 不及时处理-1/5天 |
|||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32) |
-3 |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进行利用经营的(33) |
-2 |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支付、使用程序不规范的(34) |
-4 |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专款专用的(35) |
-6 |
|||
未能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的(36) |
-2/项 |
|||
未按规定切实履行前期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的(37) |
-4 |
|||
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的(38) |
-1/次 |
|||
未经业主同意,物业服务费预收期限超过六个月的(39) |
-1 |
|||
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未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管理部门的(40) |
-2/次 |
|||
未依法依约履行物业公共秩序维护义务,导致群发性失窃事件、治安事件等发生,致使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41) |
-6/次 |
|||
企业相关岗位管理人员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满3年未参加继续教育的(42) |
-2 |
|||
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的(43) |
-2 |
|||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未按规定单独建账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的(44) |
-2 |
项目 |
信 用 信 息(分值项号) |
计分标准(分) |
备注 |
|
---|---|---|---|---|
不良 信用 信息 减分 |
违法 违规 行为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45) |
-4 |
不同行为 可累次扣分 |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或延迟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46) |
-3/5天 |
|||
管理服务规章不健全,未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或虽建立预案但未进行定期演练和落实的(47) |
-2 |
|||
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的(48) |
-1/次 |
|||
对各类因业主需要为业主提供配送、搬家、维修等服务进入住宅小区临时停放的车辆未超过半小时的车辆收取停车费的(49) |
-1/次 |
|||
未与业主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未将装饰装修禁止行为明确告知当事人的(50) |
-2 |
|||
未定期巡查装饰装修现场的(51) |
-2 |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及保养记录的(52) |
-3 |
|||
允许大型车辆、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住宅小区的(53) |
-2/次 |
|||
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维修和养护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的(54) |
-6 |
|||
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关时,物业公司电梯管理人员或委托的电梯维修专业单位未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55) |
-4/次 |
|||
电梯、锅炉等管理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书的(56) |
-2 |
|||
未在电梯轿厢内张贴有效的电梯检验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使用管理单位名称、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救援电话的(57) |
-3 |
|||
未与电梯维保单位约定,建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工作制度,影响电梯质量和正常运行的(58) |
-3 |
|||
未按规定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演练和检查的(59) |
-2 |
|||
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维修和养护消防设施的(60) |
-4 |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主要股东因执行企业职务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1) |
-5 |
|||
未经同意,泄漏、披露、使用应当保守的业主或使用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62) |
-3 |
|||
发生安全事故时,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未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的(63) |
-4 |
|||
存在侵占绿地、违法搭建建筑物等行为的(64) |
-4 |
|||
不良 信用 信息 减分 |
违法 违规 行为 |
企业受到各级行政部门处罚的(以处罚决定书认定)(65) |
-5/件 |
不同行为 可累次扣分 |
企业受到各级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以文件认定)(66) |
-4/件 |
|||
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各级行政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67) |
拒不执行的,-10/件;拖延执行的,-5/件•月 |
|||
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生效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68) |
拒不执行的,-10/件;拖延执行的,-5/件•月 |
|||
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发生言语、肢体等冲突,引起不良影响的(69) |
-3/次 |
|||
不良现象被媒体曝光,或者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属实的不良行为,逾期未整改的(70) |
-2/件 |
|||
物业从业人员和物业服务项目基本信息超过15日未申报的(71) |
-2/5天 |
|||
劳动用工行为不规范,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未及时妥善处理的(72) |
-4/件 |
|||
保洁不到位,存在卫生死角的(73) |
-2/次 |
|||
落实文明创建工作不到位的(74) |
-2/项 |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75) |
-3 |
|||
干涉、阻扰、操纵业主筹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76) |
-5/次 |
|||
市物业管理部门检查时,项目主管连续两次不在岗的(77) |
-1/2次 |
|||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物业统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的(78) |
-0.5/天(最高不超过5分) |
|||
未报送物业统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的(79) |
-2/次 |
|||
虚报、瞒报、错报、漏报统计报表数据信息的(80) |
-2/次 |
|||
不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调查或者开展其他工作的(81) |
-2/次 |
|||
不按规定参加市物业管理部门、街道(乡镇)或市直相关单位组织的会议、学习或其它活动的(82) |
-1/次 |
|||
经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83) |
-2/件 |
附件2:
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季度考核表
(年 季度)
序号 |
物业服务企业 |
服务小区数 |
建议加分项 |
加分值(汇总数) |
建议扣分项 |
扣分值(汇总数) |
总得分 |
街道(乡镇)(盖章): 负责人签字:
注:建议加扣分项为《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附件1)中第15、20、25-28、30-37、39-41、44-52、54、61-64、69、73-76、82项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非住宅项目管理方、房地产开发企业)掌握的信用信息项。
附件3:
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 年度信用等级证书
编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经营负责人:
信用等级: ( )级
浏阳市住房保障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