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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物管中心管辖区域内临街商业楼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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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物管中心管辖区域内临街商业楼管理规约

  高校物管中心管辖区域内临街商业楼管理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 制定本规约的目的:

  1、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简称业主)的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利,保护房屋使用人的使用权益。

  2、保证业主房屋的自然寿命和经济寿命的延长,从而达到业主投资的保值和增值,经营效益的最长化、最大化。

  3、加强收益性物业(以上简称物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管理与服务,尤其是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修、维护。

  4、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生活环境、营造文明、和谐的经营环境。

  第三条 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LC大学物业管理中心根据本规约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二章 物业的使用

  第五条 物业使用前须办理下列手续:

  1、办理完毕购房手续。

  2、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3、缴纳物业费等费用。

  4、物业管理处登记手续。

  5、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领取管理规约。

  6、领取钥匙,入户查验。

  7、需维修的业主,申请维修。

  第六条 业主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要根据聊大物业管理中心的要求,并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七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聊大物业管理中心和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须经聊大物业管理中心同意,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九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一条 业主不得私自改动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准利用消防管道防水洗刷物品。

  第十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三条 物业所有权人转让所有权。即出售,物业所有权人转让使用权即出租或转借他人使用,均应到聊大物业管理中心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物业门前统一编号、责任到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门前属于共用部位,不准随意占用,摆放物品。

  第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房屋地基(如室内打井、洗车等)。房屋排水系统(如洗车、饭店排污),破坏房屋外貌(如外墙改变颜色等),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如洗车等);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在物业外台阶堆放杂物,擅自改变台阶(如为汽车出入方便,把台阶改变成平台);

  4、在外指定位置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音;

  6、擅自在物业公共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六条 业主对物业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有保护的责任,同时,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物业中心根据规定和要求对共用部分进行维修养护,对业主报修的专用部分实行有偿服务,服务价格要进行公开、公布。

  第十八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中心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与维修养护所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时,物业管理中心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中心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 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延期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它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四条 物业业主可推选业主代表1-2名,代表反映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LC大学物业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和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管理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处理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犯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聊大物业管理中心在物业集中区域设立办公地点,并设立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履行缴纳物业费用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聊大物业管理中心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费用。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业主违犯本管理规约关于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规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包括整体外貌损失),其它业主和聊大物业管理中心采取措施仍未见效,可依据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业主违法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规定,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其它业主和聊大物业管理中心可依据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规定义务业主和聊大物业管理中心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称共有部分(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本规约从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接到本规约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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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惠州市(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惠州市(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通过,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第二章 业主的共有权

  第三条 本物业小区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物业类型: ;

  座落位置: ;

  总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共同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 、 、 等;

  (二)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 、 等;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房、物业服务用房、 、 、 等。

  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委、共用设施设备。

  第五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一) ;

  (二) ;

  (三) ;

  (四) 。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装修

  第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将装修项目、装修部位、装修时间等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有关装修备案等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装修保证金(押金)、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具体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装修。

  第八条 在装饰装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违法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五)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六)违法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七)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八) ;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条 为保证业主的正常休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二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三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四条 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二) ;

  (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时,应遵守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车辆行驶和停放,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2、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公里,禁止鸣笛、练车;

  3、机动车应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化等场地停放;

  4、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5、禁止擅自在公共停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防止发生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

  6、 。

  第十八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出租物业时,要了解承租人的居住人员信息,防止群租,影响他人的生活和安全。

  第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宠物时,应遵守宠物有关饲养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 ;

  2、 。

  第五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后实施,并按约定期限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全体业主应按规定缴存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六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各项规章制度;

  2、以告知、规劝、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3、 ;

  4、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通知、公告以及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关系到物业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和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在办理物业交付手续后,均应积极履行义务,自觉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第三十条 业主出租物业时,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自觉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对违反(临时)管理规约,造成其他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如下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业主独立使用、能够产权登记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

  第三十四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提前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出租物业时,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三十六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每位业主各执一份,(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各留存一份。

  第三十七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本管理规约自首次业主大会表决生效之日生效。

篇3:霍山县城区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霍山县城区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规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需自觉遵守。

  一、 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 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 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公司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 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 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 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位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 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规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个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电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费等公共设施;

  5、随地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画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蓄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二、人为造成共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公司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共设施的完好。

  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十七、配合建设单位按规划完善小区的各项建设工作。

篇4:霍山县城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霍山县城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为维护_____小区(大厦)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本小区物业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小区(大厦)的公共秩序,建立全体业主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建设整洁美观、生活有序、和睦相处的小区(大厦),制订本公约。

  第一章 业主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二、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小区(大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

  三、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的物业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四、有权就本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建议。

  五、有权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小区的各项管理事项有决定权。

  六、有权根据小区(大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或者联系维修责任人维修养护。

  七、有权对本小区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小区内各种违章建筑、违章装饰装修以及其他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九、全体业主对未按物业行政部门规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以及未取得物价部门批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以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十、占用小区道路、绿地、广场、空地停车的净收益,占用广场、大堂、空地等搞广告宣传和经营促销活动的净收益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十一、占用屋面搭设广告牌和通讯发射装置的净收益属屋面覆盖下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三、其他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章 业主的义务

  一、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业主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公司办妥物业入住有关手续,签署有关文件。

  二、业主必须按规定依时缴纳应支付的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和水电费。

  1、业主应当于每月 日前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包括建设单位未售出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

  2、业主应当于每月__日前交纳水电费。

  3、业主应当自行交纳专项维修资金,首次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每平方米___元。建设单位未售出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自行交纳;未交纳的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商品房预售监控资金中控制,督促建设单位缴交。

  三、业主在本小区(大厦)内不得有违反公用场所管理的行为:

  1、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大堂、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3、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水泵、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等共用设施设备。

  4、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得聚众喧闹。

  5、不得乱堆放杂物;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6、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7、不得违反房屋的规划设计要求,改变建筑物的用途。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9、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业主在本小区(大厦)内不得有违反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1、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2、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场地,不得乱抛垃圾、杂物,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

  3、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4、业主饲养动物,应当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5、注意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请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需恢复原样。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7、其他 。

  五、业主在本小区(大厦)内必须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行为:

  1、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及时举报。

  2、如有亲戚等外来人员住宿,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

  3、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协助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

  4、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处理。

  5、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可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6、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请勿外出。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8、其他 。

  六、业主在本小区(大厦)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停放点保管。

  2、严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

  3、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进入小区(大厦),应当严格遵守小区(大厦)的交通管理规则。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其他 。

  七、有关安装空调、装饰装修的约定。

  1、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应当及时加固。

  2、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3、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再使用。

  4、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5、业主如需安装空调和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在事前告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告知业主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业主装饰装修时违反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的,自行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7、其他 。

  八、业主承诺在与其他物业使用人建立使用、修缮、改造物业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本公约的规定。

  九、其它 。

  第三章 违约处理

  一、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处每日1‰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超过___个月不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予以公布,并且物业管理公司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取______________催缴措施;逾期仍未交纳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依法起诉人民法院。

  二、业主违反业主义务中第三、四、五、六、七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拒绝纠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公布,亦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取______措施督促改正,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通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居委会配合处理。

  三、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和装饰装修房屋造成他人房屋被损坏,包括渗、漏、堵等,拒绝维修和配合修缮的,业主负责修缮费。

  四、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业主(包括建设单位)拒绝主动将净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占为己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行政机关报告,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五、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行政主管机关报告,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六、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七、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其他事项

  一、本公约由物业建设单位制定,并应当在物业销售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二、本公约应当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行政主管机关备案,本公约自备案之日起生效。本公约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侵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否则,区(县)行政主管机关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已生效的临时业主公约对本小区(大厦)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具有约束力。

  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内容包括如下:

  1、共用部位包括基础、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垃圾房、单车房等。

  2、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物业的上下水管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空地、道路、桥、路灯、沟渠、池、井,以及无上盖的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等。

  五、本物业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前,业主大会由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进行组织召开。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并应当制定《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同时废止。

  第五章 附 则

  一、本公约经业主(物业买受人)作出书面承诺时对承诺人生效。

  二、本公约自新业主公约通过之日起,效力终止。

  业主(建设单位)签名:年 月 日

篇5: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17)

  关于发布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维护有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发布《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示范文本适用于住宅物业管理项目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二、商品房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在物业项目的销售场所公示。

  三、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示《临时管理规约》,由买受人书面签署。

  四、本示范文本自20**年5月1日起推行使用。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年4月10日

  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二)详细地址:。

  (三)物业类型:。

  (四)业主总户数:。

  (五)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区域四界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4、物业服务用房位于:。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为准。

  第三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业主的权利

  (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参加筹备组,行使投票权;

  (四)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并享有被选举权;

  (五)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七)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物业保修金、业主大会首次筹备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八)监督本小区业主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

  (九)协助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劝阻、制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影响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直至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业主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规约,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约定,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单位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二)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公共能耗费。

  (三)按规定缴存、使用、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四)合理、安全使用房屋,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房屋检查、修缮义务。

  (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巡检工作。

  (六)按规定办理装饰装修登记,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部门对装饰装修行为的巡检、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拆改行为的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六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得妨碍其他业主对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 相邻业主应按照有利于共同生活、和谐相处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动物饲养等方面的问题。

  第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功能使用物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一致或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未列明的,按照规划部门核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第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超荷载存放物品;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起居室、书房的上方;

  (三)违反市人民政府有关房屋出租规定;

  (四)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破坏、擅自改变房屋外貌;

  (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六)损毁树木、绿地;

  (七)违反安全标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

  (八)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九)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纸钱等祭祀物品;

  (十)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

  (十一)在规定区域外停放车辆;

  (十二)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三)擅自架设电线、电缆等;

  (十四)在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物品;

  (十五)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鸽子、大型犬类;对于允许饲养的动物,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应办理合法手续,并及时到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二)应按指定的路线、区域牵遛犬类,及时清洁动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

  (三)应定期采取动物传染病的防疫措施;

  (四)禁止利用共用部位饲养动物,不得携动物在公共绿地、儿童娱乐设施、封闭式活动区域活动;

  (五)不得在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携带动物搭乘载人电梯;不得在时间内遛犬;

  (六)不得在晚间时后放任动物发出持续的鸣叫;

  (七)不得滋扰邻里,如造成相邻业主(5户/10户)以上书面投诉,应自行将动物清离本物业区域。

  第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时,应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服从相关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二)应遵守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规范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涉及对房屋非主要承重构件进行拆改,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抗震措施和结构安全的,应当向所在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批准文件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后方可施工。

  (三)因房屋装饰装修或其专有部位中发生渗水等问题影响其他业主安全、正常使用物业的,业主应及时予以修复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要及时予以赔偿。

  (四)应严格遵守本物业区域装修施工时间(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禁止使用产生噪声或者振动的工具进行施工作业。

  (五)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未预留位置的,应按建设单位要求或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要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空调机冷凝水集中收集;空调室机外机如发出超标噪声的,应立即修复或更换,直至符合国家噪声标准后再使用。

  (六)商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随意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如经批准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物业整体形象,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七)不得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篷、防护栏、晒衣架、花架、鞋架、封闭阳台等。如需安装上述遮阳篷等物件或封闭阳台的,要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并应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安排的式样、规格、颜色进行施工。

  (八)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应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并符合相关安装规范,不得违反房屋安全使用规定、破坏楼宇外观、侵害其他业主利益,不得在没有设置安装基座和水管通道的楼顶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若因为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造成房屋渗漏的,由安装业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九)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十)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起居室、书房的上方。

  (十一)如因上述(五)、(六)、(七)、(八)条款所涉空调室外机等安装不牢固造成公私财产受损,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无法确认责任人的,由本单元(或楼幢)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用,如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相关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治安、消防管理方面,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在本物业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

  (二)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管理措施;

  (三)加强消防安全意识,了解防火、自救常识;

  (四)爱护各种消防设施设备,遵守消防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处理;

  (五)禁止在本物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车辆行驶和停放方面,应遵守下列规定和约定:

  (一)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区域)停放,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公共通道等;

  (二)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

  (三)严格按照交通标识的要求行驶车辆,车辆进入本物业区域应低速行驶(每小时5公里);

  (四)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禁止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

  (五)禁止在本物业区域内试车、练车;

  (六)机动车辆按规定进出,驾车人应主动出示证件,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七)在本物业区域内机动车辆严禁鸣喇叭;

  (八)业主物业和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协议。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电梯使用方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电梯应文明操作,禁止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及随意按动警铃按钮,禁止在在轿厢内摇晃电梯;

  (二)禁止超载运行,当超载信号声响时,最后进入的乘客应自觉退出,禁止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手段;

  (三)儿童乘坐电梯必须由成人携带,切勿让儿童单独搭乘或进入电梯,且不得在电梯内嬉戏玩耍,以免发生危险;

  (四)切忌将液体状物品遗留在梯内,清洁走廊和楼梯时,避免让水流入电梯内造成电梯设备损坏;

  (五)电梯轿厢内禁止吸烟、吐痰、乱扔杂物、乱涂乱画;

  (六)上下电梯应紧靠右行,乘梯时不可将身体倚靠轿厢门;

  (七)业主发现电梯故障时,有责任互相提醒,并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八)业主应共同承担电梯运行、维修、更新所产生的费用。

  (九)乘坐电梯时发生故障,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寻求帮助,严禁“扒门”外出。

  (十)电动车不得进入电梯,大件物品不得强行进入电梯,不得拆除电梯部件进入,若造成电梯损坏的,应承担全额维修费用。

  第十五条 业主在出租房屋方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均不可用作出租房。

  (二)业主在出租房屋时,应向房屋租赁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备案。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住宅设计规范标准,单间超过人及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平米的,应征得本单元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物业维修养护的约定如下:

  (一)业主对其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因公共利益,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按本规约的要求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补偿;

  (三)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当地居(村)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须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不得无故阻挠维修。

  第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能耗费用采取以下第()种方式分摊:

  (一) (物业类型)按标准分摊;

  (物业类型)按标准分摊;

  。

  (二)业主按照专有部位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按照规定将原住宅设计用途改为非住宅用途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应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倍计算;公共能耗费分摊应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能耗费分摊标准增加%计算。

  第十八条其他需要约定的行为:

  (一) ;

  (二) ;

  (三) ;

  (四)。

  第五章 物业共用经营与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情况如下:

  (一) ;

  (二);

  (三) ;

  (四)。

  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的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公布共有资金帐户收支情况时一并说明。

  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管业主共有资金。

  第六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归集、使用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一)归集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前,已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在物业交付使用时按面积向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费用。

  (二)使用

  1、一般使用。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需经专有部分占相关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根据《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由申请人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应急使用。出现《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的应急情形时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由顺位主体按照法规规定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资金应急使用申请。

  (三)监督管理。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建设单位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业主专有部分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修复,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在保修期内,房屋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修复,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具有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程序动用建设单位保修金修复。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处理保修事宜,双方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履行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服务质量监督义务:

  (一)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督考核。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之规定,以及《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聘请第三方物业服务评估机构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并承担评估费用。

  (二)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第一款之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计算、核准物业业主总人数及百分之十业主的方式如下:

  1、业主总人数,是指本规约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业主总户数”。

  2、百分之十业主,计算单位为房屋户数。

  3、建设单位认为按照《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申请第三方评估的业主未达到百分之十的,应出具书面说明材料,并附带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9条、《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40条之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交付物业,完成承接查验手续,承担相关费用。承接查验标准应满足《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大会尚未组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物业服务企业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实施办法》第11条之规定重新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一)经第三方物业服务评估机构评估,物业服务企业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且符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解除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

  (四)符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它合同解除条件的。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业主存在欠交物业公共服务费、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汽车停放费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或存在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且未改正的,取消其作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业主不按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区域)停放车辆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管理规定处理或强制移动,强制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第二十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有关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违规装饰装修的,同时可以采取下列第项措施予以制止(可复选):

  (一)在违规行为停止或整改完毕前,禁止施工人员进入本物业区域。

  (二)应交纳年物业服务费用的%作为违约补偿,违约金额纳入业主共有资金。

  (三)。

  (四) 。

  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第十六条约定出租房屋的,同时可以采取下列第项措施予以制止(可复选):

  (一)应交纳年租赁费用的%或年物业服务费的 %作为违约补偿,违约金额纳入业主共有资金。

  (二)。

  第二十八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能履行本规约的约定,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的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共同诉讼的,经相关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或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

  第二十九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约定,由相关业主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指在构造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本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买受人各执一份。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本规约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第三十二条本规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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