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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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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

  太政办〔20**〕108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仓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娄东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太仓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7月20日

  太仓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太政发〔20**〕54号)等规定,设立太仓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物业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资金是指扶持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老城区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收费不足补贴经费;

  2.老城区老住宅小区服务外包经费;

  3.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考核培训经费;

  4.主城区城管进社区经费;

  5.物业矛盾纠纷调解经费;

  6.物业联检查验、质价相符等第三方评估经费;

  7.物业管理宣传经费;

  8.物业管理信息化建设及维护经费。

  第二章 物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 物业专项资金列入市、镇(区、街道办)两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城管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物业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市城管局负责物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支付方案,并组织项目审核和检查。

  第四条 物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五条 老城区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收费不足补贴经费。对已实施综合改造的老城区老住宅封闭式小区,由业委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市场化物业管理。此类小区因收费偏低及收缴率不高等问题造成物业企业收费不足。通过聘请社会评估机构对其管理成本进行核算,对不足部分由市城管局、城厢镇及属地社区、业委会等联合评估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补贴物业服务企业,维持老住宅小区正常的物业管理。

  第六条 老城区老住宅小区服务外包经费。

  1.对已实施综合改造的老城区开放式老住宅小区,市城管局选聘有资质的物业企业,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雨污管道一年两次疏通、公共设施维护等基础性物业服务。按照《太仓市老城区已改造无物业小区基础性服务外包要求及督查考核办法》要求,由市城管局、城厢镇及属地社区等联合开展考核检查,考核结果与服务外包相挂钩,进一步巩固我市老住宅小区改造成果。

  2.对老城区未实行综合改造的老住宅小区,由市城管局选聘有资质的物业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一年两次的集中疏通及日常维护、基础设施的应急维修等服务。在防汛期间,聘请物业企业的专业人员,成立应急抢修队伍,及时解决由于雨水管道被堵而导致的房屋被淹、地下车库进水等情况。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考核培训经费。

  1.考核奖励经费。按照《太仓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和《太仓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奖励补贴。

  2.人员培训经费。采取太仓现场集中培训、苏州实践基地轮训和网络课程学习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市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 主城区城管进社区经费。积极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将城市管理工作向社区延伸,成立社区城管工作站。城管进社区经费由市、镇 (区、街道办)两级财政各负担50%。主城区39个村(社区)分四年逐步试点推进。

  第九条 物业纠纷调解经费。建立市物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聘任专职物业调解员,负责全市重大、疑难物业纠纷的调处、协调工作。调解中心设在市物管中心。

  第十条 物业联检查验、质价相符等第三方评估经费。

  建立物业项目第三方联检查验机制,减少开发商遗留问题,降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风险,维护业主的共同财产权益、规范物业企业服务项目和退管行为,构建和谐互信的物业管理关系。

  建立质价相符第三方评估机制,由第三方对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物业收费依据之一,有效促进物业服务与收费相符。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宣传经费。大力宣传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太政发〔20**〕54号)等政策法规,引导广大业主自主参与小区管理,引导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经营。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信息化建设及维护经费。将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技术融入物业管理,建设智慧社区,推进物业管理标准化建设,推动物业管理转型升级。

  第三章 物业专项资金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城管局要建立健全物业专项资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物业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城管局要协同合作,定期对物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共同研究解决物业专项资金使用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城管局要不断完善物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或虚报造假、挪用、骗取物业专项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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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杭州市保障性住房和老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2014)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5号),制定了《杭州市保障性住房和老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年7月25日

  杭州市保障性住房和老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5号),做好对保障性住房和老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财政扶持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江干区、拱墅区五个主城区。

  二、财政扶持条件

  申请物业管理财政扶持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服务项目为经济适用住房、农转居公寓或20**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的普通住宅小区;

  2.正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

  3.物业服务费标准在前期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标准(含)以内;

  4.申请补贴前一年度该项目物业管理项目主任(经理)考核扣分少于5分(含)。

  三、扶持标准及资金来源

  财政扶持标准为0.1元/平方米•月,扶持范围是符合上述扶持条件的项目内住宅服务面积(对非住宅不予扶持);扶持资金列入市、区两级财政年度预算,按1:1的比例分别承担。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杭州市物业管理财政扶持资金明细表》(一式两份);

  2.物业服务项目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合格证(或项目规划性质和竣工交付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3.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或项目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证明材料;

  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5.物业服务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申请程序

  1.物业服务企业于每年4月底前,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住建局提交上述1-5项资料。其中《申请杭州市物业管理财政扶持资金明细表》需服务项目所在地的区住建局审核并加盖公章;

  2.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住建局经审核相关申请资料并确认后,将申请资料汇总,并在《___区物业管理财政扶持汇总表》加盖公章,同时经区财政局盖章确认后,与各物业服务企业报送的《申请杭州市物业管理财政扶持资金明细表》(原件,一份)一并于每年6月底前报市住保房管局;

  3.市住保房管局对各区住建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扶持资金文件;

  4.市财政局将市级扶持资金拨付至各区财政局,由各区财政局直接拨付至各物业服务企业。

  六、其他规定

  1.财政扶持资金按物业服务企业实际服务时间按月计算,服务时间未满一个月的,不计算扶持资金;

  2.本办法执行时间为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原《对杭州市区部分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财政扶持的相关办法》(杭财基[20**]1387号)同时废止。

  3.申请物业管理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如实提供项目情况,若发现部门或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除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外,取消其今后申报资格,并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4.滨江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执行,财政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5.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保房管局负责解释。

篇3:乌审旗严格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  号:乌政办发〔20**〕32号

  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全旗房地产市场全面持续健康发展,现将严格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我旗现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额度经20**年第12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具体收费标准为:多层(1-7层)住宅50元/平方米、高层(8层以上)住宅80元/平方米。

  为科学合理收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合我旗实际,经研究,对收缴住宅专项资金标准作出调整细化。收缴标准调整如下:

  1.步梯楼:50元/平方米;

  2.电梯:单电梯80元/平方米、双电梯100元/平方米;

  3.与住宅小区管网共用的商业:100元/平方米;

  4.商住一体的商业参照住宅标准收取。

  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和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我旗针对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

  二、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并承担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若相关单位委托物业服务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标准与方式”。请供水、燃气、通信、供暖、供电等相关企业严格执行。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7月3日

篇4:鸡西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维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管理,保证物业管理维修专项资金的收缴、拨付和合理使用,切实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鸡西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住宅小区内,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公有房屋出售后的物业管理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公有房屋等都必须建立物业管理维修专项资金。

  物业管理维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或更新、改造的资金。

  专项资金属房屋所有权人所有,由业主共同使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专项资金管理,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

  专项资金管理要遵守财经制度;

  收取专项资金要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接受检查;

  专项资金来源及标准

  出售后的公有房屋按售房款的30%提取专项资金;

  新建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专项资金由购房者缴交,住宅按购房款的2%、非住宅按购房款的3%比例缴交;[[

  动迁户根据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售房款,住宅按2%、非住宅按3%的比例缴交专项资金;

  已交付使用的房屋,未提取专项资金的,仍由原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缴交,其数额根据购房年限,按比例交纳;

  已入住使用的房屋,交纳了托管费的,视同缴交了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缴交方式

  购房者个人缴交的专项资金,直接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开发单位已收取的,在办理产权登记时移交给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公有住房出售后,按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由住房公积金中心代收后,3日内存入物业管理专项资金专户;

  已办理权属证书,未收取专项资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后,缴交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存入物业专项资金专户。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已收取专项资金(托管费)的,要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30日内,将所收取专项资金(托管费)全部转交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逾期不转交的,将自应转交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比例收取滞纳金。

  第九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银行设专户,以小区为单位存储专项资金,以单幢楼房设置明细核算科目。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工程预算书、质量保证书,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专项资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业主委员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工程完工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工程决算书。

  物业管理企业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决算书,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专项资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专项资金利息净收益转作资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敷使用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按业主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第十三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专项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四条 在房屋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帐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五条 城市维护费中每年提取年总额的5%作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住宅小区内国有房产的管理;

  住宅小区内弃漏管房产的管理;

  住宅小区内五保户、军烈属等民政优扶对象房产的管理;

  住宅小区内不可预见情况的处理;

  该部分专项资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第十六条 购房者或动迁户凭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据的缴交专项资金证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查询专项资金帐目及使用情况。::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专项资金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凡挪用专项资金或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独立矿区自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维修专项资金的收缴、存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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