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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公司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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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公司保密制度

  装饰工程公司保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1、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4、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5、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第二条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1.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7)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2.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1)公司秘级的确定:

  a) 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b) 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c) 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3.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二条第2点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三条 保密措施

  1.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或部门主管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各部门自行负责保密工作。

  2.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总经理或部门主管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

  4.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5.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6.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综管部;综管部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条 责任与处罚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元以上500元以下: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第三条的第3、4、5点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五条 附则

  1.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采编:www.pmceo.cOm

篇2:公司文件管理及保密制度

  公司文件管理及保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文件的管理,防止丢失和不当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所有内部文件和对外往来的文件、公函、合同、报审、报批等重要资料均由行政部指派专人收发,登记和分类存档,行政部再根据资料的类别分送给管理层或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二、公司所有对外文件、公函等资料均需按《公司文件编号管理制度》在行政部登记,对外文件在取得文件编号后才能对外发出,同时必须将盖章后的文件复印件交行政部指定人员存档。

  三、所有需要盖公司印章的文件、资料、合同必须按《关于规范使用公章规定》的报批程序签批后,行政部印章管理人员或部门印章管理人员方可盖章,同时应将原件或复印件留行政部存档。

  四、需公司管理层、高级顾问及部门负责人等传阅的文件、资料,由行政部指派专人负责文件、资料的发放和传阅,并请传阅人签收确认,以防止文件丢失。

  五、公司员工需向行政部借阅公司有关的文件、资料时,需填写《文件档案借阅表》(CSC-A/08),借阅中不得复印或转给他人阅读,并且原则上应于当天归还行政部。

  六、凡盖有机密印章或记号的文件、资料等,经手人员均不得复印,不得随意传与他人阅读或丢失,否则,由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保留追究一切责任的权利。

  七、部门之间如需借阅、复印其他部门的文件、资料,借阅部门需征得被借阅部门负责人同意。被借阅部门的文件管理人员应做好记录,并负责及时收回所借的文件、资料。各部门应指派专人做好文件、资料的保管、登记、存档工作。

  八、在试用或聘用期间任何员工不得将公司一切重要资料,包括但又不限于财务资料、成本资料、客户资料、人事记录、业务计划、市场推广计划、业务往来、技术、商务秘密、工程设计、模式及构架等向外泄露,否则,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保留追究一切责任的权利。

  九、本制度自发文日起遵照执行。

篇3:房产中介保密制度

  房产中介保密制度

  1、由于竞争的存在以及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每个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这种保密的义务,不仅限于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期内,而且还应注意即便是离职后,员工都将承担这种义务:

  2、员工所掌握的有关在公司销售业绩、客户(业主)资料等及相关信息资料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透露。违者公司按合同追究法律责任。

  3、凡个人意见涉及公司利益的,未经领导许可,不得对同行发表。

  4、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贪污、盗用、挪用公司的财产(包括现金、物品等),未经许可不得将公司资料等挪作他用,违者立即辞退。

  5、公共财产的遗失和人为损坏,应照价赔偿。

  6、各店店长应管理好本店的人员及事务的保密工作,并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7、对非本人职权范围内的公司机密,应作到不打听,不猜测,不传播。

  8、发现其他员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公司人员有窃取行为和动机,应果断阻止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9、未经许可不得向外透露财务及各级领导的电话及行踪。

篇4:财务保密管理制度

  财务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依总则第五条,公司系统内所有财务从业人员均负有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本制度及本条所称保守职业秘密是指财务各岗位人员对在职业范围内所知悉、接触的财务信息不得擅自扩散;或除能向有职业关系或有权知悉的人透露外,不得向其它任何人透露;依前款规定透露时应有程序或制度依据,并应严格遵守。各岗位人员为该岗位责任人;公司财务部经理或负责人为总责任人,各分(子)公司财务部经理或负责人为所在公司的责任人;财务人员岗位变换不消除对岗位所知悉信息的保密义务。公司其它员工亦依本制度负有相应保密义务。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财务职业秘密或财务信息是指公司一切财务或与财务有关的数据、分析、评价和其它文字表述。其表现形式包括各种财务报表、原始单据、账册、电脑文件、光盘资料、会计分析、会计意见等纸面或电子文件形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保守职业秘密和财务信息的范围包括所有依前款所指的财务信息,并不以公司及分(子)公司是否采取保密措施或提出保密要求为构成要件。

  第四条 公司禁止财务从业人员未经批准向外界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公司财务或与财务有关的一切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或某一财务岗位向外提供财务信息应遵循以下程序:

  1. 公司的财务信息向外提供时应经财务部经理审查并报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批准。

  2. 各分(子)公司的财务信息向外提供时应经所在公司财务部经理或负责人审查并报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和所在公司总经理批准。

  3. 公司或分(子)公司内部及相互之间某岗位向其它岗位了解或提供财务信息时应经各自相应岗位的部门经理或负责人同意,并在其监督之下进行。

篇5:某集团公司财务保密管理制度

  某集团公司财务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依总则第五条,公司系统内所有财务从业人员均负有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本制度及本条所称保守职业秘密是指财务各岗位人员对在职业范围内所知悉、接触的财务信息不得擅自扩散;或除能向有职业关系或有权知悉的人透露外,不得向其他任何人透露;依前款规定透露时应有程序或制度依据,并应严格遵守。各岗位人员为该岗位责任人;公司财务部经理或负责人为总责任人,各分(子)公司财务部经理或负责人为所在公司的责任人;财务人员岗位变换不消除对岗位所知悉信息的保密义务。公司其他员工亦依本制度负有相应保密义务。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财务职业秘密或财务信息是指公司一切财务或与财务有关的数据、分析、评价和其他文字表述。其表现形式包括各种财务报表、原始单据、账册、电脑文件、光盘资料、会计分析、会计意见等纸面或电子文件形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保守职业秘密和财务信息的范围包括所有依前款所指的财务信息,并不以公司及分(子)公司是否采取保密措施或提出保密要求为构成要件。

  第四条 公司禁止财务从业人员未经批准向外界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公司财务或与财务有关的一切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分(子)公司或某一财务岗位向外提供财务信息应遵循以下程序:

  1. 公司的财务信息向外提供时应经财务部经理审查并报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批准。

  2. 各分(子)公司的财务信息向外提供时应经所在公司财务部经理或负责人审查并报经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和所在公司总经理批准。

  3. 公司或分(子)公司内部及相互之间某岗位向其他岗位了解或提供财务信息时应经各自相应岗位的部门经理或负责人同意,并在其监督之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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