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机关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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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经费管理办法

  机关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委机关经费管理,完善内部约束机制,控制压缩经费开支,按照《开县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等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开委办发[20**]19号)精神和行政单位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审计科负责机关经费的预算、管理、核算和监督,按季通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办公室负责相关资产等实物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务审计科年初按照预算编列口径和要求编制机关年度经费支出预算方案,经委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送县财政局审批。

  第四条 经费支出坚持必需、合理、节约、有效和先审批、后办理的原则,大额支出经委党政联席会研究后办理。

  第五条 机关经费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

  第六条 所有支出报销凭据实行先下后上审批办法。原始报销凭据首先由经手人签字,其次由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审核,再送财务审计分管领导审签,单次开支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内的送主要领导审批报销,原则上每周一次。单次开支金额超过2万元的提交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

  第二章 人员经费管理

  第七条 基本工资、离退休费、津贴补贴(含保留、规范部分)、1个月工资的奖励金按人社、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和要求执行,由财务审计科编制发放花名册,经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审核后,按规定予以支付并处理账务。

  第三章 邮电网络费管理

  第八条 严格控制办公电话和网络费用支出,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作好邮电网络费用的最优配置。

  第九条 信件邮寄管理。所有公文原则上从党政网或者行业专网发送。发往县城内有关单位的文件由办公室或有关科室送达,不得邮寄;发往其他乡镇街道和县外的非急办文件实行定期邮寄;非特殊信件不得使用特快专递或其他费用较高的邮寄方式。

  第四章 差旅费管理

  第十条 建立健全机关工作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次数;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出差,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安排;科室负责人出差,由业务分管领导安排;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单位派车实行派车单制度,县外派车由办公室凭会议、培训学习等通知签发派车单,县内派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未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的,所发生费用不予报销。外出考察学习、参加培训从严控制,经分管领导审签后,由主要领导批准,报销费用时附相关领导的批示意见。

  第十一条 差旅费报销范围和标准按县财政局《开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开财行[20**]115号)和《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招待费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范围:上级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县内相关部门的领导、其他区县卫生计生部门的领导及其他需要接待的人员。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筹管理,有公务接待任务时,由相关科室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主要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安排接待。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标准:厅级领导参加的接待每人每餐80元左右、处级领导参加的接待每人每餐60元左右、其他接待每人每餐40元左右,不允许购买香烟,接待用酒只能用散装白酒或者啤酒、陪餐人员由主要领导根据业务性质对口确定。

  第十五条 县内招待原则上实行定点就餐、定点住宿,确需改变就餐、住宿地点的须经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同意。

  第十六条 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来开检查和指导工作,由委机接待并承担相关费用。其他来开客人住宿等费用,原则上由客人自理。

  第十七条 县级医疗卫生和计生单位的上级业务部门领导来开检查和指导工作,由对口单位接待并承担费用,相关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出场。

  第六章 会议、培训费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会议、培训数量、会期、人数;严格执行开支标准。具体规定按照《开县财政局、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县县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开财行[20**]126号)、《开县财政局、开县县委组织部、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开县县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执行。

  第十九条 全局性会议及培训由办公室填写《会议审批单》,经委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办公室承办。专业性会议及培训由科室填写《会议审批单》,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协调,专业科室承办。

  第二十条 全局性会议及培训餐费每人每餐控制在40元(含酒水)以内,专业性会议及培训餐费每人每餐控制在30元(含酒水)以内。住宿统一安排,其费用回单位报销。

  第七章 交通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取消公务用车前,县外派公务车原则上科室负责人2人以上,一般人员3人以上才可派车。符合上述用车条件的科室和个人,原则上应在用车前一天在办公室申请用车(紧急情况除外),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二十二条 县内派车由办公室负责人派车,县外派车凭会议通知或分管领导的签字由办公室负责人安排,领导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借车,由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车辆日常维修保养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后,到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车辆大型维修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经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后,到定点维修厂进行修理。定点维修厂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确定,并实行定期轮换。

  第二十四条 车辆燃油费用按车辆耗油量和行驶里程核定,实行分车登记。具体规定按委机关车辆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办公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办公用品申报制度。每月25日前,各科室将所需办公用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列出清单,科室负责人签字后送办公室汇总,经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会同财务审计科实施。

  第二十六条 采购办公用品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如果政府采购办委托单位自行询价采购,办公室和财务审计科要做到货比三家,价廉物美,实施内部招标采购或询价采购。办公用品要及时入帐,做到谁领用谁签字,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 打印、复印文件、材料,要尽量减少份数,实行双面打、复印,避免浪费纸张、耗材。

  第九章 水电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养成随手关电、关水的良好习惯,杜绝常流水、常明灯等现象。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每月检查一次水、电设施状况,堵塞各种漏洞。

  第十章 报刊费管理

  第三十条 报刊、杂志征订,由科室提出计划,办公室汇总平衡,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征订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与医疗卫生计生业务无关的报刊、杂志原则上不予征订;与医疗卫生计生业务有关的报刊、杂志也要尽量压缩订阅种类和份数,避免重复浪费。

  第十一章 借款管理

  第三十二条 借款金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经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审批后,财务人员予以办理;借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经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审计科领导审批后,财务人员予以办理。借款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的,经财务审计科负责人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财务人员予以办理。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出差归来或公务事项办理结束一周内报销费用、结清借款。超过1个月没有结清借款的,直接从借款人工资中扣抵,直至扣完为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其他经费支出按第四、五条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审计科会同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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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人社局年度办公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人社局年度办公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经费管理,规范经济活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1、坚持严格执行年度预算计划,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统筹安排使用经费。

  2、严格执行省、市、县有关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审批程序。凡是涉及经费开支的票据,由经办人先在票据背面签字,再由分管领导审签,最后由主要领导审核、会签,手续完备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3、固定资产购置需要事前履行相关购置手续,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购买、报销手续。

  4、常用办公用品由财务办公室统一购买、管理,各股室按需领取,严格履行领取手续,保证正常办公需要。购买办公用品时,必须先报购置计划,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否则不予签批。各股室对办公用品的使用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尤其是对办公用纸要提倡再利用,避免浪费。

  5、各股室需要在单位以外营利性的文印公司打印、复印各种文件资料、维修电脑、标牌制作等涉及经费开支的事项,由各股室负责人提出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主要领导审批。未经审批的一律不予报销。

  6、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会议及其它因工作需要下乡外出产生的差旅费,凭会议通知和领导意见,按规定程序报销。差旅费必须由本人填报并签字。

  7、上级部门来人接待由财务办公室统一安排。

  8、财务办公室每季度要将经费支出情况汇总一次,报告主要领导。年终将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汇总,向主要领导汇报。

篇3:盘锦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9)

  盘锦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等备经费(以下简称“首次等备经费”)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负责全市首次筹备经费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住建局负责辖区内首次筹备经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支取、使用、核销等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矛盾纠纷。

  第四条 首次筹备经费依法由建设单位承担;老旧住宅小区的筹备经费由区(县)人民政府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手续之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账户缴存首次筹备经费。本办法发布前已办理房屋预(现)售手续的住宅小区,可以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阶段补缴。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核准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缴纳首次筹备经费,单个物业管理区域总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少于1万元。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城为单位,设立首次筹备经费专用账户,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七条 各区(县)住建局在办理前期物业招标投标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缴存首次筹备经费的情况。

  第八条 首次筹备经费主要用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会议期间所需的办公用品(含电脑、打印机、办公桌等)、资料印刷、会务、宣传、交通、通讯、误餐补助以及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第三方等必要费用的支出。

  第九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首次筹备经费预算,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预支首次筹备经费,提供下列资料:

  (一)首次筹备经费申请报告及预算报告;

  (二)社区证明材料;

  (三)经筹备组盖章和筹备组组长签字的领款凭证。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划拨首次筹备经费预支款。

  申请预支额度一般不超过首次筹备经费总额的60%。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按照经核实批准的预算列支首次筹备经费,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事前征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筹备组应当将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经费开支原始单据、预算执行报告等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城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将前款资料在物业管理区城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实名提出意见和建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解释说明,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审议首次筹备经费的预算执行报告。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完成备案后,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原筹备组组长和相关成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由筹备组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

  第十三条 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原始凭证;

  (二)业主人会批准首次筹备经费预算执行报告的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提供第备组关于首次筹备经费的预算执行报告;

  (三)业主对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核销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核定首次筹备经费低于预支额度的,核销申请人应当将差额部分退还至筹备经费专户。核定首次筹备经费超出预支额度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核销申请人拨付超出部分。核定首次筹备经费超出首次筹备经费交存总额的,超出部分由核销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首次筹备经费如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可以用于业主大会换届改选经费、纳入统筹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用于业主组织运行的其他需要。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的,按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城首次筹备经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4:常熟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2011)

  常住建[20**]128号

  关于印发《关于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开发建设单位:

  为保障我市住宅区顺利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常熟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了《关于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政办公室

  20**年6月1日印发

  关于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根据《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常熟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常政发规字〔20**〕2号)等文件规定,为保障我市住宅区顺利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特制订我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一、筹备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由属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为属地政府)代管,属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

  二、建设单位在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前,应向属地政府按地上规划建筑面积0.5元/平方米(最低不少于1万元,最高不超20万元)的标准缴交首次业主大会筹备成立经费。

  三、筹备成立经费主要用于筹备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成立期间的办公用品、会务、交通等必要筹备费用之支出。

  四、属地政府应按住宅区单独列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筹备经费应当经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属地政府分管领导共同签字确认后列支;属地政府和筹备组应坚持履行节约原则,严格控制经费用途,建立健全支出程序和手续。

  五、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六、筹备经费余额可用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费用或者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纳入物业维修资金。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八、综合改造后的老住宅小区的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可参照执行,列入老住宅小区综合改造成本。

  九、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经费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5: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2016试行)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房规字[20**]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年12月29日

  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以下简称“首次筹备经费”)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首次筹备经费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首次筹备经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建设单位缴纳首次筹备经费,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支取、使用、核销等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矛盾纠纷。

  第四条 首次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预(现)售手续之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缴存首次筹备经费。本办法发布前已办理房屋预(现)售手续的住宅小区,可以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阶段补缴。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首次筹备经费专用账户,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核准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缴纳首次筹备经费,单个物业管理区域总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少于1万元。

  第七条 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缴存首次筹备经费的情况。

  第八条 首次筹备经费主要用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会议期间所需的办公用品、资料印刷、会务、宣传、交通、通讯、误餐补助以及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第三方等必要费用的支出。

  第九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首次筹备经费预算,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预支首次筹备经费,提供下列资料:

  (一)首次筹备经费申请报告及预算报告;

  (二)社区证明材料;

  (三)经筹备组盖章和筹备组组长签字的领款凭证。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划拨首次筹备经费预支款。

  申请预支额度一般不超过首次筹备经费总额的60%。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按照经核实批准的预算列支首次筹备经费。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事前征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筹备组应当将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经费开支原始单据、预算执行报告等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将前款资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实名提出意见和建议,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解释说明,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审议首次筹备经费的预算执行报告。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完成备案后,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原筹备组组长和相关成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业主大会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由筹备组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

  第十三条 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原始凭证;

  (二)业主大会批准首次筹备经费预算执行报告的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提供筹备组关于首次筹备经费的预算执行报告;

  (三)业主对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核销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核定首次筹备经费低于预支额度的,核销申请人应当将差额部分退还至筹备经费专户。核定首次筹备经费超出预支额度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核销申请人拨付超出部分。核定首次筹备经费超出首次筹备经费交存总额的,超出部分由核销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首次筹备经费如有结余的,结余部分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可以用于业主大会换届改选经费、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用于业主组织运行的其他需要。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后,应当及时将账户设立情况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告知后,应当于十五日内将首次筹备经费结余部分转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首次筹备经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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