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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劳动人事制度:教育培训开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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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劳动人事制度:教育培训开发管理

  物业公司劳动人事制度:教育培训开发管理

  第六部 公司教育培训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开发提高员工知识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综合素质,通过形成人力资源优势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为规范培训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在职全体从业人员。

  第三条 教育培训开发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1、需求性和前瞻性原则。培训工作应根据公司战略和新业务开拓以及岗位工作任务对人力资源素质要求,前瞻性地组织开展。

  2、专业性和针对性原则。培训应根据员工所担任岗位工作、所需掌握的知识、技能、态度的不同分专业有针对性地开展。

  第四条 公司提倡“团队学习”,通过团队学习达成良好共识,形成共同工作语言和行为规范,追求共同进步。

  第二章 培训权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的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为公司综合服务部,各部门具有各自职能内组织相应培训的权责。

  第六条 公司综合服务部的权责:

  1、制定、修改公司培训制度;

  2、组织开展培训需求分析,拟订并呈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

  3、组织公司共同性培训课程的实施;

  4、检查、评估各部门年度培训计划的实施;

  5、建立、登记培训统计台帐;

  6、审查各项培训费用;

  7、搜集、发布培训信息;

  8、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协议。

  第七条 各部门的权责:

  1、提出部门年度培训计划;

  2、组织开展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并落实培训实施的各项工作;

  3、检查、评估部门各项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情况对培训计划提出调整建议。

  4、配合公司相关培训活动组织。

  第三章 教育培训开发体系

  第八条 为全面开发员工综合素质,公司将形成分层次的教育培训开发体系,倡导员工以自我教育和自我实现为目的的自我开发,构成公司整体的教育培训开发体系。

  第九条 分层次教育培训体系

  1、新员工培训

  根据“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开展新员工教育培训,主要有:

  (1)入职培训

  为使新进员工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使其具备最基本的知识、技能和素质,须对员工进行入职教育,以树立相应的职业观念和职业规范。

  该培训由公司综合服务部协调相关部门集中开展,培训时间最少1天,培训内容主要为:

  ①万向创业发展简史;

  ②万向文化、职业道德与员工行为规范;

  ③公司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及职能职责;

  ④公司财务、行政、人事等基本管理制度;

  ⑤新老员工交流(视情安排)。

  (2)岗前培训

  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培训并落实专人辅导,主要介绍部门情况、岗位职责与工作任务、岗位目标要求和操作规范,确保新员工尽快进入角色,适应工作需要。试用期内,公司综合服务部须跟踪并检查评价用人部门对新员工岗位培训效果。

  2、在职培训

  在职培训是教育培训开发的主体,主要针对员工在正式上岗之后的工作技能与绩效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所安排开展的培训,包括:

  (1)工作技能完善性、提高性培训,包括持续强化公司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范的培训,以及各类专业知识、管理知识的及时跟进和更新培训;

  (2)非工作技术性的综合素质培训,包括企业文化、职业道德、团队精神、安全教育、环境适应、人际关系等各类培训。

  3、提职、调职培训

  (1)提职培训

  员工从某一职位拟提任到另一职位,提任前需进行提职培训,使其掌握新任职务必须具备的知识与技巧,提职培训主要由所在提任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实施,综合服务部配合提供岗位必备知识相关课程支持。

  (2)调职培训

  员工调动工作前,须由调进部门负责人对调动人员进行一次调职培训,使之对新的工作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第十条 自我开发教育培训

  公司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前提下参加各种函授学习、资格考试等,并将员工这方面专业知识的掌握和提高作为内部流动和晋升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十一条 根据“管理者就是培训者”和“能者为师”原则,对于相应课程开设,公司提倡由管理者和优秀员工担任培训讲师。

  第四章 培训计划的拟定、实施与总结评估

  第十二条 各部门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和人员素质状况,每年10月30日前填写年度培训计划表,送交公司综合服务部审核汇编呈报公司审批。

  第十三条 各部门按照下发的年度培训计划按时组织实施,并与公司综合服务部就培训相关事务做好协调。

  第十四条 对于临时性培训,由综合服务部协调相关部门提出计划呈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培训主办部门应依据培训实施计划表按时实施培训,并负责落实相关事宜:如讲师落实、培训教室与教学工具准备、教材印发、学员签到、培训纪律维护等。

  第十六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必须遵守培训纪律,准时上课,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前履行请假手续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裁或授权委托人审批后报培训主办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培训结束后,主办部门应及时组织培训效果评估与总结工作,包括学员意见调查表、知识测试。

  培训结束一周内,主办部门负责评定出学员成绩,填写好培训学员出勤情况表,收集整理由学员填写的培训意见调查表、试卷答卷以及培训总结等材料送公司综合服务部备案。

  第十八条 各部门如不能按计划实施培训,必须提前一周与公司综合服务部说明原因,以便综合服务部综合协调安排。

  第十九条 公司综合服务部根据备案的材料,定期检查评估各项培训课程的实施效果,呈报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参考。

  第五章 外派培训管理

  第二十条 培训是公司提供、帮助员工实现自我发展的良好学习机会,公司将更多外派培训机会给予工作表现优秀、具有发展潜力和共享精神的员工。

  第二十一条 除公司指定的外出培训外,各部门员工为适应工作、业务等需要,申请外派培训的,须填报培训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送交公司综合服务部出具意见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公司总裁、副总裁培训计划和员工的出国培训、考察计划须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受训员工须在培训结束一周内将有关资料(毕业或结业证书复印件、培训总结/心得报告)交公司综合服务部处理、存档。

  外派培训员工学成归来后,有责任和义务向公司员工就所学内容进行内化培训。

  第二十三条 对于批准的外派培训,若由于个人原因导致中途退学、辍学,或者培训结束后未能取得相应的毕业(结业)证书的,培训费一律自理,若已由公司代支的,须在回公司半个月内缴还公司全部培训费用。

  凡为达到某种学历、学位、职称、资格报考学习的员工,未经公司书面审批,学费一律自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为员工出资进行培训,根据“利益获得原则”,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培训协议(附件1),作为公司与员工劳动合同的附件。

  除因工作需要由公司调动或公司同意辞职、终止合同外,员工需在培训结束后在公司继续服务至期满后方允许辞职,否则由本人或接收单位偿付培训费用,培训费指与培训相关的所有费用。

  每期培训费用(元) 需服务年限 违约赔偿

  *<3000 1 违约金=培训费×(约定年限-已服务年限)÷约定年限

  3000≤*<6000 2

  6000≤*<10000 3

  10000≤*<20000 5

  20000≤*<50000 8

  *≥50000 10

  第二十五条 经公司批准员工脱产参加公司组织的为期30天以上的培训,参加培训的第一个月全额享受岗位收入,从参加培训的第二个月起至结束,按员工基本工资序列表中基本工资的二倍发放。

  第二十六条 员工在职(业余)自发学习取得国家承认大学本科以上毕业文凭,经个人申请、公司综合服务部考核确认,报公司审批后按制度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七条 凡因个人需要参加有关院校脱产学习的,须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学习结束后重新回公司工作的,原则上工龄可以予以前后合并计算。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八条 每项培训结束后,主办部门必须依据学员人数、考试成绩、出勤情况等评选出优秀学员1至3名并予以100-300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旷课、迟到、早退等不遵守培训纪律的学员,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罚:

  1、迟到、早退(以20分钟为限,超过20分钟按旷课处理)一次罚款30元,旷课一次罚款100元;

  2、不遵守培训纪律、不尊重讲师、影响别人上课的,如:上课睡觉、经常走动、大声喧哗、交头接耳、手机响铃或接电话等,罚款30元;

  3、全程无故不参加培训,罚款200元。

  第三十条 凡无故不参加规定的培训考试,或考试不及格的,过后一律补考;凡违反规定,无故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处以1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公司综合服务部有权根据其当月违反情节的轻重程度对所在部门负责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并将之纳入该部门的月度经济责任制考核。

  个人若连续处罚3次或全年累计处罚5次以上,综合服务部有权提出责令调离相应岗位,所在部门及个人不得评选公司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优秀员工。

  第三十二条 上述各项奖罚均由主办部门在培训结束一周内将拟定人数、名单、奖罚原因、数额等情况列清,送至公司综合服务部,公司综合服务部确认后呈报公司审批执行。

  第三十三条 员工培训成绩、培训记录将作为员工素质考评、轮岗、提职等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七章 教育培训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培训作为人力资本一项投资活动,需要适当投入保障,年度培训经费根据公司经营发展、从实际出发进行预算,一般按当年工资预算总额的2-5%确定。

  第三十五条 教育培训聘请公司或万向以外员工授课的,授课金原则上以小时计,中级或中级以下职称人员授课金一般为每小时500至1000元,具有高级职称或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一般为每小时800元至1500元,具体根据讲师的社会知名度、教学质量和市场价格水平确定,超过上述限额的,须报分管副总裁批准。

  第三十六条 教育培训聘请公司或万向员工授课的,公司象征性适当发放授课酬劳,一般按每小时50-200元计,超过限额的,须经公司分管副总裁批准。

  第三十七条 为全面掌握培训费用发生情况并统计分析,各主办部门培训费用造册发放或外派培训费用报销须经公司综合服务部(培训管理员)登记确认后按流程审批。

  第三十八条 培训奖罚列入教育培训经费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综合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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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公司劳动人事制度:薪酬福利制度实施办法

  物业公司劳动人事制度:薪酬福利制度实施办法

  第五部 公司员工薪酬福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与《公司员工薪酬福利制度》配套实施。

  第二条 《公司员工薪酬福利制度》修订时,本实施办法随之修订;《公司员工薪酬福利制度》未做修订时,本实施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独立修订。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未涉及事项,按《公司员工薪酬福利制度》执行。

  第二章 员工工资

  第四条 员工工资指基本工资+岗位补贴、由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按月发放。员工当月工资在次月16日发放,遇法定休假可提前。

  第五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工资由投资人或公司董事会核定,由公司发放或由公司与投资人共同发放。

  第六条 职能部门正/副总经理执行职务等级工资制。职能部门正/副总经理工资等级原则上从低等级起步;由职员提升为部门正/副总经理的,应就高不就低进行套级。对公司紧缺人才其工资等级可以高等级起步,也可以不受此标准限制,具体由总裁会议审定批准。

  第七条 职员执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按照高级经理级职员、经理级职员、一般职员三个职级,每个职级分3个工资等级。职员工资等级原则上从低等级起步,但根据岗位的重要性和职员的工作经历,也可以从较高等级起步聘用。根据公司对人才的需求情况,高级经理级职员的工资也可以不受此标准限制,具体由总裁会议审定批准。

  第三章 津 贴

  第八条 员工津贴包括交通补贴、误餐补贴。

  1、交通补贴。交通补贴属员工上、下班交通福利,按月发放,公司不再解决员工上、下班交通费用。配备专门工作车辆的公司总裁、副总裁不享受交通补贴。交通补贴标准为:230元/月•人,按公司有关规定是否具体执行。

  2、误餐补贴。误餐补贴属员工工作就餐福利,按月发放,公司不再解决员工工作就餐问题。误餐补贴标准为:100元/月•人

  第四章 年终奖励

  第九条 年终奖励指公司在每年年终给员工发放的除工资、津贴以外的一次性现金奖励。

  第十条 年终奖励总额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由总裁会议提出,报董事会核定。

  第十一条 每位员工年终奖励数额的计算公式:

  员工年终奖励=基本年薪×系数

  1、基本年薪=月基本工资×12

  2、奖励系数以员工年度考核成绩为依据进行确定。

  第五章 “四金”

  第十二条 “四金”指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失业保险、社会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四金”属员工法定福利,员工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始享有。

  第十四条 “四金”缴纳方法按杭州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内部医疗保障

  第十五条 员工内部医疗保障另行实施办法再予执行。

  第七章 有薪年假

  第十六条 有薪年假指公司为员工提供的除法定公众假之外的不扣除工资数额的休假。

  第十七条 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假。

  第十八条 带薪年假的天数为:公司总裁、副总裁15天/年,各部门经理、副经理10天/年,职员5天/年。休假天数按工作日连续计算,包括其中公众假期。

  第十九条 带薪年假当年使用,不累积。

  第二十条 员工个人全年婚、丧、产、病、事假累计30天(含30天)以上者,不再享受带薪年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综合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篇3:物业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员工薪酬福利制度

  物业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员工薪酬福利制度

  第四部 公司员工薪酬福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的设立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力争体现员工个人价值、贡献大小,保障职员生活安全的需要,促进公司与职员共同发展。

  第二条 薪酬福利的内容

  本制度所指的薪酬福利内容包括:

  1、工资;

  2、年终奖励;

  3、津贴;

  4、“四金”

  1) 社会统筹养老保险;

  2) 社会统筹医疗保险;

  3) 社会统筹失业保险;

  4) 社会住房公积金;

  5、内部医疗保障;

  6、有薪年假。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以下人员:

  1、公司职能部门正/副总经理;

  2、公司职能部门正/副总经理以下全部职员(简称职员);

  3、公司向子公司派出人员。

  第二章 员工工资

  第四条 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补贴构成

  第五条 职能部门正/副总经理执行职务等级工资制。

  第六条 职员执行职级等级工资制。职员分为高级经理级职员、经理级职员、一般职员等三个职级,每个职级又分别为3个工资等级(详见《浙江**物业管理有限薪级标准》)。

  第七条 工资的确认:

  1、职能部门正/副总经理公司批准录用或聘用时,必须进行工资确认,明确工资待遇;

  2、职员经公司批准试用时,必须进行工资确认,明确工资待遇。

  第八条 工资的调整:

  1、根据公司人员年度考核成绩和公司经营业绩,公司每年年初调整一次工资。

  2、工资调整的标准为:

  总体评价优:晋升二级;

  总体评价良:晋升一级;

  总体评价一般:保持原工资级别。

  第八条 特殊的工资调整

  1、职能部门正/副总经理经批准调整工作部门和职务,其工资可作出相应调整。

  2、职员经批准转正或调整工作部门、岗位、职级等,其工资可作出相应调整。

  3、薪酬行情发生变化时,人员工资将作出相应调整。

  第九条 公司执行工资保密制。员工如对个人工资有疑问,应直接询问综合服务部经理。

  第十条 员工当月工资的支付时间为下月16日,支付的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税费处理:

  1、员工个人所得税自理;

  2、员工个人所得税由财务部门代扣代缴。

  第三章 员工津贴

  第十二条 员工津贴包括以下几部分:

  1、交通补贴;

  2、误餐补贴;

  第十三条 津贴发放的对象

  凡与公司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均可享受公司发放的交通补贴和误餐补贴。

  第十四条 员工在确认、调整工资的同时,确定享受津贴的具体待遇。

  第十五条 员工享受津贴的具体办法详见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章 员工年终奖励

  第十五条 员工年终奖励是指:公司在每年年终以员工的年度考核成绩为依据,除工资、津贴以外,给员工发放的一次性现金奖励。

  第十六条 员工年终奖励的对象:具有年度考核成绩的员工。

  第十七条 员工年终奖励的计算公式

  员工年终奖励=基本年薪×系数

  第十八条 员工年终奖励计算公式中的系数依据员工年度考核成绩而确定。

  第十九条 员工年终奖励的发放按公司有关规定具体执行。

  第五章 员工的“四金”

  第二十条 员工的“四金”包括:

  1、社会统筹养老保险;

  2、社会统筹医疗保险;

  3、社会统筹失业保险;

  4、社会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四金”属国家法定员工福利。凡与公司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必须参加公司员工“四金”的缴纳。

  第二十二条 员工“四金”的缴纳和享受的标准按照国家每年颁布的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员工“四金”中涉及的个人付费部分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六章 员工内部医疗保障

  第二十四条 凡与公司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均须参加公司出资投保的团体商业医疗保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员工享受团体商业医疗保险所得的保险费,支付员工住院医疗费用中公司应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员工自离职之日起,不再享有团体医疗保险。

  第二十七条 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员工身体健康检查。

  第二十八条 员工日常门、急诊费用中,除国家和杭州市法规中规定由公司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均由员工个人负担。

  第二十九条 员工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和杭州市有关法规处理。

  第三十条 员工内部医疗保障具体执行办法待有关规定发布后再予执行。

  第七章 员工的假期

  第三十一条 员工的假期包括:

  1、 法定公众假;

  2、 婚假;

  3、 丧假

  4、 产假

  5、 病假

  6、 工伤假

  7、 事假

  8、 带薪年假

  9、 探亲假。

  第三十二条 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假。带薪年假的长短与员工个人的职务、职级相关。

  第三十三条 带薪年假当年使用,不累积。

  第三十四条 员工休假的具体执行办法,详见公司依据国家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综合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篇4:物业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劳动合同管理

  物业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部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公司与员工合法利益,根据《劳动法》及《公司人事管理总则》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签订、变更和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则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与承担。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之间建立具体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公司实行合同化管理,公司与员工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附件1)。劳动合同按合同期限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动合同签订期限,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

  第七条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需在劳动合同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一般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条 对于经营管理者(董事会聘任人员),依据《公司法》规定,其劳动合同应与董事会签订,但公司对外委派的经营管理者,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保密协议(附件2)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包括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期限、范围等有关事项),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员工一定经济补偿或者在平时收入发放时,直接以保密费形式予以体现)。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内(最多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要求员工履行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义务的,双方可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就员工要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公司可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涉密岗位包括公司负责人、部门经理助理以上管理人员、技术研发人员、业务人员、文秘档案人员以及其他可掌握、接触公司商业秘密岗位的人员等。

  第十条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由员工本人和公司代表经协商一致后,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在新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原劳动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岗位发生明显调整(岗位性质发生变化)或职务出现调整,经双方协商一致,应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制度第六条重新约定。

  第十三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在万向内部调动,须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制度第六条重新约定。

  第十四条 其他特殊事项发生时,公司可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此处所指特殊事项是指特殊事件发生并对员工在公司的工作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或潜在的重大影响。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公)致伤(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3、员工不胜任现岗位或连续三个月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的,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录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跨地区迁移、兼并、分立、合资、转制、转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者。

  5、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6、员工的错误行为已严重地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或声誉的。

  7、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9、故意违抗或消极对抗公司的工作安排的。

  10、全年累计事假超过90天的。

  11、屡次违反公司规定,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

  其中2-4条,公司在解除合同前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按《劳动法》有关规定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或为员工提供必要劳动条件的。

  4、公司未按劳动合同规定条款执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除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有特殊约定的从特殊约定。

  第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属本制度第十六条第1项、第5-11项规定情况的,不受本条限制:

  1、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经批准的医疗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2、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

  3、 员工达到法定离职年龄;

  4、 员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5、 出现其他法定的终止条件。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在其户口所在地应征入伍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员工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下列情形终结时为止:

  1、 员工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任期未满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歇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自行终止。由于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综合服务部应至少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向员工所在部门发合同期满续订通知(附件3)。

  其中,对骨干人员合同到期通知时间需提前3个月,对部门经理助理及以上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人员等的合同到期通知时间需提前6个月。

  在提前通知期内,双方均有续订合同意向,则双方即可续签劳动合同,无需至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方续签。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公司和员工就应严格遵守,否则将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的,公司应当按照员工在万向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员工提出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终止合同(或视同合同到期)及员工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而被辞退、除名或开除的,公司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不发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第2、4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员工在万向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第2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发给员工不低于6个月基本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二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承担违约金:

  1、未满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而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员工违约,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劳动合同终止前上一年度员工折月平均收入*(劳动合同约定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

  对签订短期用工合同、聘用协议(不超过一年)的,其违约金为其一个月的工资。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额定。

  第三十条 员工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对经营、管理、企业形象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难以确定的,根据未履行的劳动合同年限,按一年一个月本人工资向公司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员工对公司认定的商业秘密均不得泄露。

  在职员工泄密的,公司除按相关制度予以处罚外,还要向该员工索取违约金。

  员工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后,在保密期限内(不超过3年内)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和从事公司相同的产品生产,否则公司按其本人劳动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总收入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索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价,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劳动法》或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依法制订的相关制度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综合服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5:物业公司劳动人事制度:招聘管理制度

  物业公司劳动人事制度:招聘管理制度

  第二部 公司招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人员招聘工作,提高招聘质量,确保人员招聘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依据《公司人事管理总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规范公司人员招聘基本标准、基本工作流程与工作职责。

  第二章 人员招聘基本职责

  第三条 公司人员招聘管理原则:

  1、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原则。

  2、岗位匹配性原则。

  3、择优录用原则。

  4、精简原则。

  第四条 在招聘甄选管理过程中,本着“谁招收,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招聘流程,具体划分用人部门、人事部门、分管副总裁及执行总裁等责任主体。

  第五条 用人部门主要承担专业能力的判断把关责任:

  1、负责制订本部门的定岗定编计划、岗位职务说明书以及招聘计划;

  2、负责向应聘人员阐明工作内容及职责,并对应聘人员进行专业性的考察与测试;

  3、对照岗位说明书的任职要求对应聘人员的能力进行评价,确保所招收人员与岗位要求匹配;

  4、人员招收后,负责合理分配工作,做好人员管理、工作评估与指导。

  第六条 综合服务部是公司人员招聘的管理机构,主要承担招聘政策研究拟订与制度执行监管的责任,具体如下:

  1、负责拟订公司的人员招聘政策、招聘制度、招聘标准;

  2、负责组织定岗定编计划、招聘计划、岗位职务说明书的编制;

  3、负责建立招聘渠道,向用人部门推荐、输送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人员;

  4、负责招聘面试的组织工作及录用手续办理工作。

  5、负责指导、监督分公司人员招聘工作,对不符合公司招聘标准的招收予以监察纠正,确保符合招聘制度。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职责:

  1、负责分析、审核本单位的年度定岗定编计划、年度招聘计划、月度人员招聘计划;

  2、面试、审核本单位的人员招聘,控制人员总量,确保人员招聘符合公司所需。

  第三章 人员招聘基本标准

  第八条 凡申请公司工作机会的求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核心品质,在招聘人员时应将此三点作为重点考察内容:

  1、诚信的品格

  2、责任心的态度

  3、学习的精神

  第九条 公司人员招聘标准分三个层次:

  1、基本标准:指公司人员招收的基本要求和准入资格,包括学历、身体素质、认知等。

  2、专业标准:指各专业队伍人员招收的素质、能力要求等。

  3、岗位标准: 指各类岗位的任职资格要求,此标准由公司根据基本标准、专业标准以及公司目标、工作需要在岗位说明书中明确并汇编备查。

  第十条 基本标准相关要求

  1、学历

  不同岗位所需要的学历要求由岗位说明书规定。原则上,除前台、司机、保安等辅助岗位外,其它专业岗位要求具备大专、相当大专以上学历。

  2、身体素质要求

  要求仪表端正大方,身心健康,精力充沛,基本体检标准如下:

  A、听力:无听力障碍(所谓障碍标准:双耳均有听力障碍且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3米以内仍听不见者)。

  B、无不合格疾病。不合格疾病的范围从国家规定,如肝功能体检不合格、心脏病、高血压以及其它不合格疾病。

  3、认知

  要求认同万向文化,并签名确认《公司应聘须知》。

  第十一条 对应届毕业生的招收,应从专业院校中选择优秀的毕业生。

  第十二条 对有实践工作经验人员时,原则上要求具备与招聘岗位相同/相近工作经验3年以上。若应聘者来公司之前,五年内已更换单位两次以上,原则上不考虑录用。

  第四章 公司人员招聘基本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人员招聘甄选主要由需求计划、信息收集、甄选评价、人员录用等四个基本程序组成:

  第十四条 需求计划

  1、需求计划程序由三个工作流程构成:

  需求分析 编制需求计划 需求计划的审查

  具体由用人部门提出招聘需求、综合服务部进行审查分析、公司审批。

  第十五条 信息收集

  1、信息收集程序由三个工作流程组成:

  招聘渠道选择 信息发布 资料收集

  2、年度、月度人员招聘计划批准后,综合服务部可根据岗位的重要性及需求的时间性要求,有针对的选择以下四种招聘渠道:

  1)猎头招聘(面向较高层次人才、稀缺人才)

  2)内部推荐

  3)网络招聘

  4)校园招聘(面向储备性人才)

  3、招聘信息发布原则上须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宣传资料;

  2)拟招聘岗位的岗位职责、基本工作内容、岗位发展方向;

  3)拟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包括学历、职称、特定的工作经验、特定的工作技能;

  4)应聘人员应该提供的资料清单。

  4、信息发布后,综合服务部应负责及时收集应聘人员的申请资料,一般情况下,基本的申请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者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材料及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2)申请者的基本个人资料:包括个人证件照、生活照、性别、年龄、籍贯、最高学历、最高职称、身高、体重、身体素质、政治面貌、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等。

  3)申请者的履历,教育经历应从高中阶段起,工作经历应有不同单位、不同岗位与职务的说明及具体的起止时间。

  第十六条 甄选评价

  1、人员甄选评价工作流程:

  资料筛选、沟通 填写应聘表格,确定应聘候选人 安排面试

  2、资料筛选及前期沟通:

  该流程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应聘者符合基本招聘标准,并确保应聘者对人力资源政策、环境的期望与公司的现状相一致,沟通内容包括:应聘者工作内容期望、工作关系期望、薪酬福利待遇期望、工作时间与工作强度期望、工作地点与工作环境期望,并向应聘者阐明公司的人事政策、人力资源环境。

  3、确定候选人

  经过前期沟通,人事部门应要求经过初步筛选的应聘者签署应聘须知(附件1),并填写相应的岗位申请表(附件2)。

  4、笔试

  此阶段主要用于考察应聘人员的文化水平、专业能力,其中,素质测试结果的鉴定由综合服务部负责完成,专业考试结果的鉴定由用人部门负责完成

  5、体检

  对于通过初步沟通和笔试的应聘者,由综合服务部组织完成体检。

  6、面试

  通过体检人员,由综合服务部组织面试,以考察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具体:

  1)初试小组一般由综合服务部负责人、用人部门负责人、公司总经理组成;主管以上人员需报送主营公司面试、审批。也可邀请资深专业人员参加面试,提高面试的可靠性;复试原则上由公司执行总裁和董事长组成。

  2)小组应对应聘者的价值观、求职动机、工作态度、沟通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心理素质作出评价与判断。

  3)对于通过面试的人员,面试小组应填好面试评价表与录用审批表,并将面试评价表(附件3)、面试结论单(附件4)、应聘申请表、应聘须知、笔试成绩、体检结果一并整理存档,以备审查。

  7、对每一环节被淘汰的人员综合服务部门应及时婉转告知应聘人员或出具婉拒信,并记录其应聘信息备查。

  8、对于有实践工作经验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前须提供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9、根据招聘岗位的重要性和人员实际,综合服务部门需在劳动合同签订前组织开展对应聘人员的背景调查。

  第十七条 人员录用

  1、人员录用由五个工作流程组成:

  签约 入职服务 入职培训与岗前培训 试用 录用

  2、甄选评价合格者,公司与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劳动合同签订期限,根据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

  3、入职服务

  入职服务是指综合服务部门应该在签订协议的同时做好已招收人员的相关后勤保障服务,具体包括:

  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办公桌椅、电脑及其他工具)、工作证配备、生日登记(区分公历还是农历)、公司报邮寄登记、OA邮箱开通等。

  4、 入职培训与岗前培训,相关要求根据公司教育培训开发管理办法实施。

  5、试用

  试用期内,被招收人员应按月递交工作总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心得、意见建议等),由综合服务部门会同试用部门按月进行跟踪评估。

  试用期结束前一周,试用单位组织对被招收人员试用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附件5),作出书面评价,重点考察试用人员在诚信品格、责任心、学习精神、工作激情、专业能力等五个方面的表现,明确是否录用或延长试用。

  6、录用

  经试用合格,组织办理正式录用手续,综合服务部门可在录用员工完成转正的当日向其表示祝贺,同时,正式为其建立个人档案。

  对于应届高校毕业生,公司应为其指定督导师一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鼓励内部员工向公司推荐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人员,并逐步形成内部推荐人才机制。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招聘甄选的各个环节由综合服务部门组织安排,对于违反基本招聘标准的行为,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综合服务部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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