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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项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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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项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南宁市(项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为维护(项目名称)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名称)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项目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第一章业主大会

  一、业主大会应代表和维护(项目名称)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二、业主大会的决定对(项目名称)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三、业主大会由(项目名称)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直接经营活动,并接受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房管的部门(以下简称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有关费用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经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有关人员报酬、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其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项目名称)内公告,并接受业主的质询。

  经费来源于(1);

  (2)。

  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使用、管理的相关资料应当保密,不得违法违规使用。

  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主管部门。拒绝改正的,主管部门应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章议事内容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

  (一)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

  (三)制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或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制定(项目名称)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将业主大会通过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八)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规定的业主,进行处理;

  (九)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

  。

  第三章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一、业主大会作出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项目名称)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其他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应确定(项目名称)的总投票权数(即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总人数)。

  三、业主的投票权数,按照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共同确定。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每1平方米为一个计算单位,不足1平方米的部分四舍五入。每位业主持1张选票,选票中标明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共有产权人或者同一业主拥有多个产权的,以一个业主计算。(如:某套房屋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为99.65平方米,即该套房屋的投票权数为业主人数1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数100)。

  四、业主行使投票权的,在填好选票(表决票)后,应持证明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等)到指定的投票点投票。

  五、业主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的,应提供业主的书面委托书、业主身份证明、业主产权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等,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投票权。

  六、业主在规定时间内未投票的,视为弃权。

  七、同一物业业主人数超过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并参与投票及选举活动。

  第四章议事方式

  一、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每半年/□季度)召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二)20%以上业主提议;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

  二、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召集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职责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指导业主成立筹备组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三、业主大会议事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一)集体现场讨论形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进行投票表决。

  (二)书面征求意见: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经收集汇总表决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决定。

  四、征求、回收业主意见

  (一)设投票箱:在(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内分设个投票箱(放置在),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意见箱内,经业主大会统计汇总,进行表决。

  (二)对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以及相关选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返馈意见或不提出赞同、反对意见的,视为弃权。

  五、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方式:

  (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以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四)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并送达有关材料。

  (五)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并做好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章会议程序

  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一)会议的筹备工作。召集人作好开会前的各项筹备准备工作,即确定会议的议题、形式、确定表决的方式和时限、草拟相关议案、制定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等,并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和有关材料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召集人应当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等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三)议事表决。召集人发放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全体业主意见。

  业主按业主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在表决的时限内依法进行表决,表决的时限不超过10天。

  召集人按要求回收业主的表决意见,并进行统计。

  (四)通报大会决议。召集人在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第日内将大会的决议以书面形式在(项目名称)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

  召集人应当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情况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五、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至少召开一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必要时,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发布公告。业主委员会将召开会议通知、议事内容以书面形式在本小区内公告。

  (三)议事内容。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进行议事。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委员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五)通报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委员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

  (六)执行决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会议决定。

  第六章其他事项

  一、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项目名称)内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房屋的合法买受人(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记载的买受人)视为业主;尚未出售的房屋,其建设单位视为业主。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业主大会会议成立情况说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组成名单、内部职责分工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证明文件等材料向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四、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其委员资格终止,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在任期内辞职的,应当在全体委员正式辞职的3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应当指导换届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辞职的,辞职人数未超过半数的,应当在60日内依照有关程序进行补选。辞职人数超过半数的,必须立即依照有关程序进行补选。

  五、业主大会会议无法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暂交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或者保管。

  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时,参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规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收支帐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帐目于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七、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1名执行秘书,工资标准为:元/月。

  八、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如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丧失的条件等,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九、本议事规则从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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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瑞祥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瑞祥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汉中市汉台区祥瑞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汉中市汉台区祥瑞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小区”)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监事会代表全体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四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变更物业管理方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管理人;

  (三)制定、修改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审议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案;

  (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

  (六)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适当决定;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审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预决算及人员津贴标准;

  (九)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审议本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

  (十一)决定本小区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业主大会的决定

  (一)业主大会会议通过表决形成的决定,对本小区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二)业主大会决定本规则第四条(五)(九)款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四条其他款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六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一)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召开时间为4月份,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的:

  2、经业主监事会提议的;

  3、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总数二分之一的;

  4、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5、本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按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小区内全体业主公告,但前款第4项情况除外。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本业主大会约定采用集体讨论和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会议形式。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

  本业主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征询意见票或表决票(以下简称“表决票”)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表决。

  (一)表决方法:

  参加集体会议的业主现场投票表决,未参加会议的由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组织人员上门回收表决票;也可由业主自行将表决票送交投票点工作人员。

  (二)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的,如果当次投票人数已经超过有表决权的业主总人数一半,视为同意已参加投票的多数业主意见;否则视为“弃权”。

  (三)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未签署业主姓名的,视为“废票”。

  第九条 表决票送达

  1、当面送达:业主自行到指定地点领取或工作人员上门派发,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的物业使用人签收;

  2、公告送达: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证明,将无法当面送达的表决票投入小区门卫收发室内,并在小区公告已送达情况。

  鉴于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上述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

  第十条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身份的确定,按照《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业主人数投票权和业主面积投票权确定。

  (一)业主人数投票权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确定,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以下情况除外:

  1、车库、柴房不计入确定业主人数的专有部分数量;

  2、单个业主拥有多个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3、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不计算业主人数和总人数,不享有投票权。

  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面积投票权的确定: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以上统计总和计算,但前款第3项被限制表决权的业主所拥有的专有面积不计入建筑物总面积。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的计算

  本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人数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总和计算。

  第十二条 业主小组

  (一)本小区按单元(或楼层)设立业主小组,多层每单元设立一个,高层每6层设立一个。

  (二)业主小组由该单元(或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1、讨论、决定本小组物业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事项;

  2、讨论、决定本小组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事项;

  3、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业主小组通过召开业主小组会议履行上述职责。业主小组组长由该小组业主推选具有业主身份的人士或经本小组业主认可、长期在小区居住的业主直系近亲属担任。业主小组会议议事方式,参照本规则中相关规定执行。

  (三)业主小组做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不得与业主大会的决定相抵触。

  (四)业主小组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由业主自荐或互荐的方式产生,由业主书面委托业主代表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在业主大会上的表决权。业主代表应当与所代表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并向业主大会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规则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筹备。由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核实业主情况,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拟定业主大会审议的议案,制定表决票,做好会务组织、会务记录等工作安排。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以书面形式向小区内全体业主公告。

  公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集体讨论会议的日期、地点;

  2、提交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

  3、投票表决的开始、截止日期;

  4、需要征询意见或表决的事项;

  5、会务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三)召开集体讨论会。由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召开会议,组织与会业主(业主代表)对大会需要审议的事项民主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四)投票表决。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应按照本规则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向业主(业主代表)发放表决票,组织业主投票。

  (五)回收统计表决票:

  1、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应采取公开验票方式,在规定的表决截止日期,对回收的表决票进行统计汇总。统计汇总应有2名业主代表和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成员参与,并对统计汇总相关情况予以书面签字认可;

  2、如果回收的表决票数没有达到业主总人数一半以上的,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可以通过书面公告延长一次投票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天。

  (六)通报大会会议决定:

  1、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根据统计汇总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统计汇总结果、议事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小区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2、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委员会妥善保管并接受业主查验,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物业管理制度的遵守和执行;

  (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八)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九)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与任期

  (一)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候补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为5人,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二)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专职工作人员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也可以公开面向社会招聘。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本小区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长期居住在本小区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模范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未拖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恶意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五)具备开展工作必要的身体条件和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禁止行为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财物;

  (二)承揽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的业务;

  (三)收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四)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是否终止: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职责或者无故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经批评拒不改正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禁止行为的;

  (四)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副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三)会议召开3日前要把会议日期、地点、会议议题通知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提前1天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四)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小区内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签名同意。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七)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在小区内公告。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罢免

  (一)业主监事会或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罢免建议讨论表决:

  (二)业主大会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一)成立换届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前3个月召开业主小组组长联席会议,通过协商提出换届筹备组人选名单,并在小区内公示。

  换届筹备组成员条件同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但换届筹备组人员不得作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

  (二)候选人产生办法:

  1、向业主发放《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自荐)登记表》,动员业主推荐或者自荐。换届筹备组应当将推荐或者自荐的名单在小区内公示,征求业主意见;

  2、换届筹备组召开业主小组组长联席会议,根据公示期内业主的反馈意见、候选人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及候选人资格审查情况等因素,提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提名的候选人名单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三)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

  (四)召开业主大会。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五)换届移交。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务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印章和档案管理

  (一)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本小区的物业资料;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决定,公告、通知;

  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5、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6、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7、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和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账目;

  8、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账目;

  9、业主及业主代表名册;

  10、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11、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记录和工作档案查阅记录。

  业主可以对以上工作档案进行查询、抄录和复制,但涉及业主个人隐私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本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变更、换届、终止等备案工作,按照《汉中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业主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业主监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及年度工作计划、业主大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及收支预算;

  (二)查阅业主委员会财务账薄及其他会计资料,检查业主委员会财务状况和财务活动情况,包括筹集、管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情况,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等;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的情况。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定和决议的行为,要求业主委员会予以纠正;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上述行为造成业主共同利益较大损害的,可以向业主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四)要求业主委员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五)就业主监事会或者监事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业主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对业主委员会决议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七)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监事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并通告全体业主;

  (八)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业主监事会组成与任期:

  业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监事会设召集人1名,由监事会成员推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业主监事会成员条件:

  业主监事会成员条件和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相同,但有以下例外: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业主监事会监事;

  (二)换届筹备组成员可以参选业主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业主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监事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业主监事会换届选举方法和业主委员会相同,参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形成的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业主委员会未按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业主监事会组织召开。

  (二)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由业主监事会组织换届选举。

  (三)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作出与小区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由签名同意该决定的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形成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形成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章工作经费

  第三十条经费来源及年度预算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用下列方式筹集:

  1、本小区公共收益;

  2、业主自愿捐赠。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费用;

  2、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日常办公费用;

  3、有关人员津贴。

  (三)工作经费由业主委员会制订年度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经费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经费管理;工作经费收支账目每半年在小区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20**年12月18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须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三十四条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每位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各执1份。

篇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概念与作用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概念与作用

  什么是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它的作用是什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业主大会开展各项活动的基本准则和依据。通俗地说,议事规则是对业主大会日常具体行动的各方面内容的约定,会议怎么开,由谁主持、业主大会怎样形成有效决定,业主委员会如何开展工作、业主大会经费来源及支出范围等一系列具体问题都由议事规则来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一般情况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根据制定规范、参照示范文本、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议事规则就生效了。全体业主须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如果想修改议事规则,需要由业主大会决定。

  当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未按议事规则行事或讲违反议事规则的规定,业主有权要求其改正,而发生争执时,走入司法程序时,该规则为法律的依据。

篇4:DS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DS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

  业主大会名称: DS (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项目地址:武汉市 ** 区 虎泉街(乡、镇) **号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坐落: 5栋单元侧面一层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及性质)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三条 (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一节 成立和运作

  第四条 (业主大会的成立)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备案)

  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大会成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情况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六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审议物业服务合同;

  (四)审议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案;

  (五)决定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七)议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权限和工作经费;

  (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审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经营和收益分配等方案;

  (十)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十一)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业主、使用人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

  业主大会应尊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应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业主委员会就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目的、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2、业主委员会就本次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说明;

  3、参加会议的业主投票表决;

  4、业主委员会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宣布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5、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决定有关事项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拟表决事项的内容、方法、程序和时间安排;

  2、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表决前将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票送达业主;

  3、业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票,并经业主本人签字;

  4、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监督票数统计活动。由业主委员会成员负责唱票、计票,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负责监票,并对统计结果签字确认;

  5、在3日内,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投票结果。

  第九条 (业主代表投票)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条 (表决票的送达)

  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

  (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三)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或者投入业主位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

  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已送达情况。

  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

  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一)、 (二) 、(三) 、 (四)种形式进行表决,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监票人可以是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非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

  (一)设投票箱: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或业主代表自行将业主意见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

  (三)业主通过提供给业主委员会的电子邮箱地址向表决专用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表达意愿;

  (四)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表决专用传真号发送传真件,表达意愿;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意见不明确的,记入多数票。但是多数票应当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1/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1/3的业主。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与会业主的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包含实到业主和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为准。

  第十三条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1人计算。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交存维修资金和小区管理规约违约金的,不享有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业主、业主代表的代理)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租户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管理。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解散)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有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大会注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注销等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节 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 12月 。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议题应与业主委员会提交议案相一致。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以下简称双20%);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5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

  属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发起人;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3、提议人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属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7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之日起 3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缺额补选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审议议案)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投票表决或征询意见(决定事项)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决定事项的,由参加会议的业主就业主大会会议需要决议的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决定事项的,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或由业主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形成决议、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本规则第十一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回收业主意见,并在投票结束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统计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决议的执行和处理等作出说明。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作出业主大会决定。形成决议、作出决定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作出记录。

  (五)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涉及业主共同利益重大事项的,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按本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一年内,业主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节 业主大会主要议案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之前,业主委员会应通过征询意见表等方式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的意见和要求,并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制定具体选聘方案和草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方案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依法、依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30日内,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查询。

  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60日,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就是否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事项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分配)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进行使用、分配。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财务管理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

  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组成与任期)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5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1名。另设候补委员2名,在委员职务终止出现空缺时,替补当选为业委会委员。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5年(最多不得超过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事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等,由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及专项维修资金;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本人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其近亲属在其任职的应当公示;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缺额补选和集体辞职)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职务终止出现空缺时,设有候补委员的,应当先由候补委员及时补足;未设候补委员或候补委员不够补足空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按空缺人数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补选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50%,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业主委员会职责自行终止,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双20%以上业主提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履行委员职责;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四)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二)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

  (三) 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双20%以上业主提议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四)拒不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交存维修资金等业主义务的;

  (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章搭建、非法占用共用部位共用部设施设备、随意排放污染物、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组成换届选举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做好以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证明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换届选举筹备组,按照上述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筹备工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专有部分的比例,确定委员和委员候选人的分布和人数。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下列三种方式产生:

  (一)换届选举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二)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三)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全体业主承担,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摊派,可采用下列第 (二)、(三) 种筹集方式: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 元;

  (二)全体业主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 20 %;

  (三)业主自愿捐赠;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

  (二)购置办公桌椅、书柜、办公用电脑、一体机等办公设施;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约定指定专人进行财务管理,并由 专业审计公司 进行年度审计。经费收支帐目于每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三十六条 (规则执有和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留存3份,社区居民委员会存档1份,并报送 洪山区区房屋主管部门和 卓刀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DS 业主大会(盖章)

  20** 年 月 日

篇5:东湖家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案)

  东湖家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经年月日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条本规则是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业主大会宗旨、组织方式、机构设置、议事程序等内容进行约定的文件,是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需遵守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及管理区域

  1.业主大会名称:东湖家园社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东湖家园二区一幢。

  2.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地址及附图:另附):

  3.物业类型:住宅

  4.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 27.23万平方米;总户数4542户,建筑物总面积 394847.19 平方米,

  第四条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以下简称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区域全体业主(以下简称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大业主合理、安全使用物业,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共同创造和谐、安宁、整洁、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五条业主应参与物业管理,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和监督权,维护广大业主共同利益。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小区业主大会自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成立的有关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说明】如果物业区域决定设立业主大会的其他机构,如监督机构、小区业主小组等,应当在本议事规则中对各机构成员资格、职责范围、工作规范等明确规定,但其他机构不能代替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章业主大会会议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协商;

  (三)维护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

  (四)接受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确定本区域物业管理的方式、物业管理的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六)审议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及筹集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审议决定并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十一)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十二)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

  (十三)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四)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前款第(六)项和第(七)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12月份召开。

  遇到下列情况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突发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情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三)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逾期不召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组织召开。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第十三条业主身份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房屋竣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买受人认定业主身份。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如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人亡故,且该房屋所有权尚未进行转移登记的,按照继承法确定的继承顺位在先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公司等非自然人业主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委派其他代理人,但应出具法人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如果无法推选的,则由居委会或社区或业主委员会予以指定。

  第十五条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一名代理人最多可以接受本物业区域内3名业主的委托。

  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

  第十六条按照有利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原则,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因本区域业主人数较多,故按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以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们的意见,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表决内容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送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书面通知业主本人,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会议的时间、地点、投票权数、内容以书面形式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三)征询意见。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征求意见书或表决单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四)回收统计意见或表决单。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回收征求意见书或表决单,进行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条依照本规定通过的业主大会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全体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和执行。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牵头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二)每半年向业主或业主大会报告物业服务情况;

  (三)拟定选聘物业管理的方案,并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拟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八)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九)拟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十)拟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及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一)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二)调解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三)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本物业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工作;

  (十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档案,指定专人保管,包括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并存档;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等;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及备案材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续筹、使用等相关材料;

  (六)业主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七)身体健康,年龄在75周岁以下。

  第二十五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业主,不能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不遵守本议事规则;

  (二)违反管理规约,不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三)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五)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六)擅自拆改燃气管道等设施;

  (七)其他。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区域内业主委员会人数为7人,任期为5年。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推选产生,到期进行换届改选。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二)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

  (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六)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七)在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八)满一年以上不缴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

  (九)鼓励或煽动其他业主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

  (十)有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将业委会委员的变动情况及时向业主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务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应在7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以下规定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经业主委员会1/3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应当在七天内召开;主任不组织也不委托他人组织召开会议的,1/3以上的委员可以组织召开;

  (三)业委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以上委员参加,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召集人说明情况;

  (四)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派代表参加;

  (五)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应由参会委员和记录人签字后存档;

  (六)业主委员会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决议需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应当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同时告知社区居委会;

  (八)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印章应按照以下规定使用: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规定,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

  (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三)印章应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内使用,如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等;

  (四)业主委员会资格终止的,应按规定及时退还印章;

  (五)未按规定使用印章,造成损失的由印章使用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由业主委员会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经费主要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开支。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

  共有部分、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支出壹万元;

  经费收支账目每6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按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实际情况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整,具体用房配置位置、面积与物业管理企业商定。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和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补充内容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东湖家园小区第三届业主大会筹备小组

  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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