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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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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电子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为了加强总公司及办事的经济管理,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贯彻管理方针政策及内部规章制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包括总公司、分公司、办事处。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包括:

  (一) 资产负债情况审计;

  (二) 经营情况审计;

  (三) 专项审计。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由企业领导负责,具体工作审计部门人员进行,审计应由企业领导直接领导,在组织上保持独立性。

  第五条、内部审计方式:

  (一) 事前调查,在正式审计前,应对被审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

  (二) 事中审核,可采取就地审计,报送审计等各种方式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核。 具体方式有盘点、函证、调查、验算和询证等。

  (三) 编写审计报告,审计完毕后应编写审计报告上交领导以供决策使用。

  第二章 审计准则

  第六条、审计机构设置:

  i. 审计机构应在组织上保持独立性。

  ii. 审计机构应保持专职性,不兼任其它行政管理工作和具体事务。

  iii. 审计机构内部实行科学分工,有职有权,职责分明。

  第七条、审计人员准则:

  (三) 审计人员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守秘密,以身作则,作风正派。

  (四) 审计人员应工作踏实,实事求是,不主观臆测。

  (五) 审计人员应熟悉审计专业所必需的知识,懂得经营管理,通晓财经法则,有审查分析、判断能力。

  (四)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单位、被审事项无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审计工作原则:

  (一) 审计工作须以事先制定的,切实可行的审计工作方案为根据。如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修订。

  (二) 审计人员进入被审部门,应说明来意、沟通思想,争取被审部门或分部的配合。

  (三) 要认真调查、研究、了解被审部门和被审事项的详细情况和前因后果。

  (四) 对有关被审部门或分部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要进行调查测试,作出评价并据以制定审计抽查内容、范围和时间。

  (五) 通过检查、观察、查询、调查、分析综合等各种方法取得充分恰当的有效证据。须鉴别、判断审计证据的有效性。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不得作出审计结论。

  (六) 做好审计记录,积累审计资料,待审计项目结束后整理归档。

  (七) 工作中要经常汇报、研究,不个人专断。

  (八) 要定期汇报工作,重大问题要随时报告。

  第九条、审计报告准则:

  (一) 审计报告要据审计目的,一分为二地看问题,实事求是,恰如其分。

  (二) 据审计的性质,审计报告要对被审计部门或分部的经济活动被审项目的合理性、合规性正式作出评价,如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必须揭露。

  (三) 据审计的性质,审计报告要对审计部门的经济活动、企业管理、业务工作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对人的评价要持慎重态度,情节要查实,定性要正确。

  (四) 审计报告报出前应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对被审部门提出的意见,据情况可以修改审计报告,也可不加修改而将被审计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出。

  第三章 审计工作范围

  第十条、资产负债情况审计

  一、固定资产审计

  (一)固定资产审计管理制度完善,核算资料是否准确,核算方法是否正确。

  (二)报表上有关固定资产项目的反映是否正确,帐、卡、实物是否相符。

  二、存货审计

  (一) 存货收发存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并严格执行。

  (二) 数量是否正确,帐卡物是否相符。

  三、资金审计

  (一) 资金规划是否有完整的方案(预算方案)并据以执行。

  (二) 是否有明确的现金审批范围和程序,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制度。

  (三) 是否建立支票签发审批范围和程序,是否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制度。

  (四) 结算科目是否与会计凭证和明细帐相符。

  (五)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经营情况审计

  一、帐务审计

  (一) 会计科目、凭证、帐薄、报告的设置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

  (二) 会计事务的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 收支是否与法令、法规相符。

  (四) 是否按期做好财务状况分析。

  (五) 其他有关事项。

  二、费用审计

  (一) 是否按月编制费用计划。

  (二) 各项费用是否制定必要的定额或开支标准,是不合理。

  (三) 开支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应进入成本的开支进入成本。

  (四) 实际开支数超过计划数,超支部分是否列明原因。

  (五) 其他事项。

  三、销售审计

  (一) 产品销售业务活动是否建立了合同制度。

  (二) 是否建立发货和退货制度。

  (三) 是否建立合理的销售记帐制度。

  (四) 产品出库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 销售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六) 是否建立了结算制度。

  (七) 应收帐款是否定期对帐并催收,对应收款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八) 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专项审计注意事项

  一、 审计目的、范围、对象是否有明确的指示。

  二、 对审计项目的内容是否已有充分了解。

  三、 审计重点及授权是否确定。

  四、 现场情况有无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毁灭证据的可能。

  五、 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建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是企业一切经营活动的准则,按照准则,可定出各种经营业绩标准。有了经营标准和业绩标准,内审人员才有查实判断的依据。

  第十四条、初步收集与分析材料

  一、 在平时事前应尽可能地收集被审部门有关的下列资料:

  1、 被审部门的简介。

  2、 被审部门经营政策、方案、目标,短、中、长期计划。

  3、 重要数据报表。

  4、 工作程序、方案及说明。

  二、外界资料

  1、 政府颁布的财经、税务、投资等规定及其补充规定。

  2、 同行业有关资料。

  3、 市场调查报告。

  4、 国家重要财经政策、奖励措施等。

  5、 有关内审及专业常识书刊、杂志等资料。

  6、 其他情况。

  三、初步分析资料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据所收集的内、外资料,并参照以往的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报告等做一系列的概括性的了解和分析。

  第十五条、规划审计工作

  作全年计划并报企业领导批准后据以实施。

  第十六条、拟定具体审计计划

  按全年计划分解计立审计工作项目,拟定每个项目的工作计划,内容有:

  一、 确定被审部门

  二、 简述本项目背景资料

  三、 确定审计方向及目的

  四、 确定审计范围,即针对审计目的及上级工作指示,以决定审核项目。

  五、 拟定本次审计工作程序及应注意事项。

  六、 需被审部门协助及提供资料应于事先函请对方备妥。

  第十七条、实施审计程序

  一、合法性审计

  审查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是否佥,是否符合被审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收支数量、金额是否符合规定,销售凭证是否齐全,核准手续是否按规定办理。

  二、正确性审计

  以验算方式核算计算过程。

  三、作业流动审计

  查核各项事务的办理程序与表、单递送,审核流程是否符合现行的管理规章制度。

  四、实地盘点

  为确认帐、表与实物相符性,采用监盘或抽查方式。

  五、询证

  证实查核项目资料来源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向有关人员、部门书面函证或询证有关查核事项。

  六、异常分析

  就各种查核事项与预算、计划与以往数据及内部管理制度比较。查找差异原因。

  七、确认发现重点

  重点异常事项逐项与被审计部和有关负责人讨论并将讨论结果记录。

  八、编工作底稿。

  九、提出建议(审计)。

  十、报告。

  十一、跟进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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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市政园林局内部审计制度

  市政园林局内部审计制度

  为了规范市政园林系统内部的经济活动,严肃财经纪律,发挥审计的监督职能,加强和完善财务管理,维护国家集体利益,根据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内部审计的指导原则

  从促进建设发展的需要出发,在充分利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局系统的各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二、内部审计的基本准则

  以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现行的各项财经纪律和制度为准绳,以局现行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力求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三、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1、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2、对局及所属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3、对局及所属单位所拥有的各种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4、对局及所属单位指标完成情况及奖惩兑现进行审计。

  5、对其他有关重要经济事项进行审计。

  四、内部审计的时间及要求

  1、每半年对所属单位进行一次财务收支内部审计。

  2、每年对局年度财务收支决算进行内部审计,拟写报告,交局分管领导,并配合上级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

  3、按时完成局领导所布臵的各项审计任务。

  五、内部审计的基本程序

  1、准备阶段:下达通知,收集资料,查看文件,拟定方案。

  2、实施阶段:查看有关的证、帐、表。了解事实真相,做好详细取证记录。

  3、提出内部审计决定:对内部审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照执行的财经法规,参考被审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拟写内部审计决定。

  六、内部审计决定的效用

  对局内部审计决定,必须贯彻执行,并根据内部审计决定的意见,进行调整和处罚。如对内部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局领导裁定。

  七、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按照本岗位的职责要求,认真负责,秉公执法,不拘私情,不歪曲事实真相,尽职尽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篇3: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指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设立: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1-3人。

  第三条 审计部直属集团公司总经理管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审计部人员由总经理直接任免或调动。

  第四条  内审人员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审计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五条  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公司应视审计人员工作质量对其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六条  内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严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七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八条  内部审计对象:

  1、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员工。

  2、公司子公司、分公司。

  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总经理认为需要审查的其它事项和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范围: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其它认定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它有关标准。

  第四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

  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

  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

  (1) 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 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 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 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指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送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被审单位需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

  1、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2、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及公司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资产管理情况。

  4、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规范化运作的执行情况。

  5、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6、公司资金管理情况及安全运行状况。

  7、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8、公司投资项目的运作情况。

  9、公司固定资产和原辅材料采购价格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10、违反财经法纪、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以及损失浪费行为。

  11、违反公司廉政制度情况。

  12、公司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

  13、董事长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14、下属公司提请审计的事项。

  第六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帐薄等资料。

  2、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凭证、帐薄、报表、资产。

  3、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5、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6、对严重违反有关财经法规,给公司造成严重浪费的人员,提出经济责任的建议。

  7、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8、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人员,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的措施,并追究其责任。

  9、参与制定、修改有关公司规章制度。

  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审计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2、书面通告被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

  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

  4、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

  5、下达审计处理决定。

  6、复审。被审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审计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议。

  7、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程序执行过程中注意事项

  1、专案审计前,应向被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

  2、审计中必须做好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都应齐全,作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

  3、审计中如有争议应如实向领导反映,必须依法有椐,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武断。

  4、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5、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6、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7、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以便及时制止。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

  1、每项审计工作结束最迟不超过两个星期提出审计报告。

  2、审计报告的要求:①事实清楚;②数据真实;③依法有据;④建议恰当。

  3、审计报告在征求补充审计单位意见后(不是同意审计报告),报送公司经理审定批示,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单位执行。

  4、被审单位在听取审计报告草稿后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数据和事实是否确切可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部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护报告。

  5、被审单位对总经理批示的审计决定必须执行,审计部必须在一定时期向总经理报告执行结果。

  6、审计报告后若有情况变化和有新的重要数据,经查明后,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部报告,并同时向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决定原审计报告的修改或继续执行。

  7、每份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附件等须在一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及保管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或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它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10、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的人员中有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行为的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根据《行政处罚办法》报总公司予以处罚: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第二十二条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三条 如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根据《行政处罚办法》予以严肃处理。

  1、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四条 对审计过程发生的以上行为,若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补充,经公司董事会通过颁布执行。

篇4:某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某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指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设立: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1-3人。

  第三条 审计部直属集团公司总经理管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审计部人员由总经理直接任免或调动。

  第四条 内审人员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审计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五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公司应视审计人员工作质量对其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六条内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严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七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八条内部审计对象:

  1、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员工。

  2、公司子公司、分公司。

  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总经理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九条内部审计范围: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其他认定事项。

  第十条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

  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

  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

  (1) 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 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 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 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指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送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被审单位需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

  1、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2、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及公司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资产管理情况。

  4、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规范化运作的执行情况。

  5、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6、公司资金管理情况及安全运行状况。

  7、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8、公司投资项目的运作情况。

  9、公司固定资产和原辅材料采购价格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10、违反财经法纪、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以及损失浪费行为。

  11、违反公司廉政制度情况。

  12、公司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

  13、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14、下属公司提请审计的事项。

  第六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帐薄等资料。

  2、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凭证、帐薄、报表、资产。

  3、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5、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6、对严重违反有关财经法规,给公司造成严重浪费的人员,提出经济责任的建议。

  7、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8、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人员,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的措施,并追究其责任。

  9、参与制定、修改有关公司规章制度。

  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审计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2、书面通告被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

  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

  4、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

  5、下达审计处理决定。

  6、复审。被审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审计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议。

  7、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程序执行过程中注意事项

  1、专案审计前,应向被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

  2、审计中必须做好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都应齐全,作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盖章。

  3、审计中如有争议应如实向领导反映,必须依法有椐,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武断。

  4、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5、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6、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7、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以便及时制止。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

  1、每项审计工作结束最迟不超过两个星期提出审计报告。

  2、审计报告的要求:①事实清楚;②数据真实;③依法有据;④建议恰当。

  3、审计报告在征求补充审计单位意见后(不是同意审计报告),报送公司经理审定批示,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单位执行。

  4、被审单位在听取审计报告草稿后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数据和事实是否确切可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部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护报告。

  5、被审单位对总经理批示的审计决定必须执行,审计部必须在一定时期向总经理报告执行结果。

  6、审计报告后若有情况变化和有新的重要数据,经查明后,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部报告,并同时向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决定原审计报告的修改或继续执行。

  7、每份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附件等须在一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及保管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或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审计资料。

  10、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的人员中有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行为的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根据《行政处罚办法》报总公司予以处罚: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第二十二条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三条 如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根据《行政处罚办法》予以严肃处理。

  1、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四条 对审计过程发生的以上行为,若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补充,经公司董事会通过颁布执行。

篇5:医院财务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医院财务工作制度-17 项十七、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

  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部长令51 号《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本院具体情况,制定相关实施规定或细则。

  2.做好内部审计是院长的职责:

  (1)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院长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院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2)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并对院长负责。

  (3)院长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3.组织机构与人员设置:

  (1)年收入3000 万元以上或拥有300 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2)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其他部门履行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

  (3)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 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

  (4)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4.医疗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2)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3)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5)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

  (6)审计卫生、科研、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7)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8)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9)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10)其他审计事项。

  5.医疗机构内部审计部门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2)参加本单位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4)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5)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6)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7)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8)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9)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10)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6.工作报告:

  (1)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向院长提交工作报告,工作计划与按排;

  (2)对重大问题及警示信息做到及时报告,并能落实院长的批示意见。

  7.委托审计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院长批准,或是本院不具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条件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8.持续改进:

  (1)院长及领导班子集体对内部审计部门或是委托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审议,每年至少一次,有记录。

  (2)能够从管理组识体系上、制度上、程序上提出整改措施。

  (3)相关职能部门并认真组织落实、督导、反溃。

  (4)并对整改结果要用数据效果予以评价,提出再改进的意见,达到持续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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